機關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機關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合作單位即用人單位或依據勞動力市場需求,招收一定數量的勞動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過,關於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你瞭解多少呢?關於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具體有哪些辦法呢?下面就趕緊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機關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並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後,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用工形式。

  第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用工單位一般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崗位是指為用工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即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

  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崗位人員因休病假、產假或脫產培訓、服兵役、工傷治療等情況不能從事勞動,需要他人暫時替代的工作崗位。

  第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嚴格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第六條 用工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直接用工,不屬於勞務派遣用工:

  (一)用工單位將本單位職工借調到其他單位勞動的行為;

  (二)用工單位將本單位職工派到境外進行勞動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勞務派遣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中省直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所屬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分別由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用於因勞務派遣單位責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及支付罰款、罰金等。

  第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備用金存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儲存初始備用金不得少於50萬元,每開展一項勞務派遣業務,須從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服務費中提取5%作為補充備用金存入專用賬戶。

  勞務派遣單位存入專用賬戶的備用金餘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備用金及其利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備用金。

  第十三條 備用金及其利息歸勞務派遣單位所有。勞務派遣單位破產、解散時,其備用金及其利息作為勞務派遣單位資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無力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行政處理、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罰款、罰金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備用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請。

  第十五條 備用金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動用後的數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額度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規定數額,逾期未補足的,不得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自破產、解散或者被登出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針對該勞務派遣單位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備用金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開戶銀行提取該勞務派遣單位儲存的備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設施,配備具有初級以上資質的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其數量不得少於管理人員總數的30%。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寫完整的《勞務派遣單位備案表》;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影印件;

  (三)勞務派遣單位儲存備用金的有關證明;

  (四)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情況及其職業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六)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九條 經備案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勞務派遣備案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並向社會予以公告。

  《登記證》是勞務派遣單位辦理勞務派遣用工各項業務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或者檢查的重要憑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妥善保管。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三月末前,將上年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如實填入《登記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查。

  《登記證》樣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應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工作崗位、工作期限、人員數量等內容;

  (二)用工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經用工單位簽章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核定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視為其直接用工,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時,應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擬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擬派往用工單位名稱、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工作地點、派遣人數等內容;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備案登記證》;

  (四)經勞務派遣單位簽章的《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備案表》;

  (五)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書》;

  (六)勞務派遣單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

  (七)用工單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的《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核定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無故拖欠或者挪用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各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勞務派遣用工統計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5日內,將上季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填入《勞務派遣用工情況統計表》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併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勞動者前,應當向用工單位提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簽訂勞動合同備案名冊》。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當核實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等情況。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派遣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的試崗期或者試工期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第三十二條 用工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用工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及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其他原因,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此為條件,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維持或提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條件,勞動者不同意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其出具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責任義務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下列內容:

  (一)派遣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二)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三)有關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管理服務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四)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條件;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六)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七)勞動者工傷或患病期間的相關事項;

  (八)用工管理及勞動糾紛處理相關事項;

  (九)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的條件及違約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告知勞動者有關勞務派遣的各項事項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建立培訓制度,向勞動者宣傳上崗知識,加強素質教育,加強安全和技能培訓;

  (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

  (五)督促用工單位改善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等條件;

  (六)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七)依法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八)協調處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九)其他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具備保管職工檔案資質的,可以保管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檔案。

  第四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四)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享受該用工單位同崗位同類人員調整工資相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崗位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證明,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第四十二條 用工單位有權監督、查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為其支付的工資以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儲存的備用金不足以補償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務派遣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機關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2

  一、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遊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係處理,造成後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几淨,牆面無汙跡、地面無髒汙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於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瞭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於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於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後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並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後,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於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後,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於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於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准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2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3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係。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准後,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准後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透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鑑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係。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關係管理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於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儲存。 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 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託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 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並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 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並及時將受 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後,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資訊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7) 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並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並負責退休後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3.5.8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並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 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 (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 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檢查與考核

  人力資源部接受分管領導的檢查與考核。

  5附則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