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獎懲制度實施細則,歡迎閱讀與收藏。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後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後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售後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僱。
第八條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僱。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後服務中心採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客戶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售後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戶”,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凡售後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挪用公款者,一律解僱。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與客戶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十八條業務人員自親或夥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僱。
第二十條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鉅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僱。
第二十三條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洩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僱。
第二十四條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售後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積極鑽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為使用者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並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與客戶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三十四條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僱。
第三十五條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專案、部分收費維修專案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售後服務中心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實施後,售後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2
一、總則
(一)為了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加強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程式,加快公司發展步伐,提高公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增強公司生機和活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公司職工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政策規定,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爭當優秀員工。
(三)實行獎懲制度,思想工作同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共同結合。在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資鼓勵相結合,以精神為主的原則,在處分時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四)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有限公司及下屬專案部、二級公司全體員工。
二、獎勵
(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予以獎勵。
1、對公司經營有重大貢獻,為公司獲得最佳經濟效益者,承擔1000萬元以上工程,連續三次獲得質量優良工程的專案負責人、總工。
2、承擔的專案獲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優秀專案獎等專案的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
3、施工生產、施工工藝有重大革新,對公司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有較大貢獻者。
4、在改進經營管理,開闢主業市場,拓展經營領域,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5、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
6、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斜氣,事蹟突出的。
7、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事蹟突出的。
8、公司董事會經研究認為應給予記功的其他情況。
(二)對員工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在給予上述獎勵1的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三)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由部門推薦、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或報請集團公司審批。
(四)職工獲獎,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年終評定“優秀員工”的依據。
三、處分
(一)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消極怠工或者沒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
(1)上班無故遲到,早退三次以上,早退時間總和不超過30分鐘的,按曠工半天論處。
(2)擅離崗位累計三次,作曠工一天論處。
(3)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玩遊戲、輕則批評教育,重則通報批評或處以警告處分。
(4)職工無故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或者單位完不成全年主要工作計劃任務時,應追究責任,情節較重者,處以警告以上、撤職(或工資降級)以下處分及經濟處罰。
(5)嚴禁職工從事與本單位經營範圍有關的第二職業,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處分,由此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視情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工作調動、或者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1)職工不服從調動或無故不按調令規定日期到達調入部門報到的,其超過期間按曠工論處。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按自動離職處理。
(2)調入或調出部門(二級單位)無故阻擾調令執行,追究該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輕則批評教育,重則通報批評或處以警告處分。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職工生活秩序,經教育不改的,處以警告以上記大過以下處分,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除名處理。
3、違反公司保密規定,翫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定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國家、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1)管理人員和機要人員洩密資料,視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警告以上、撤職以下處分。以謀私利有意對外提供內部資訊、檔案、圖紙等資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除名處理,追繳非法所得,並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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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丟失機密級以上的公司檔案和技術圖件、資料、視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責任人警告以上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
(3)管理人員違反經營紀律,私自簽訂與本公司經營範圍有關的業務合同,私自轉讓倒賣合同,洩露招標資訊和有關資料的,給予撤職以上處分,追繳非法所得,並賠償經濟損失。情況嚴重的予以除名。
(4)翫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或擅自使用本崗位儀器、裝置而發生事故、以責任事故論處,並視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同時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4、工作不負責,工作失職對公司財產和信譽造成嚴重損失的。
(1)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含信譽損失)的,給予責任人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或損失巨大的,予以除名,並賠償經濟損失。
(2)忽視工作質量、弄虛作假,或其它非不可抗力造成質量事故的,應責令責任人返工重做,因質量事故而給國家、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酌情給予責任人警告以上,撤職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損失重大的可以開除,並賠償經常損失。
(3)各種材料、裝置儀器等,在驗收時工作疏忽而未發現差錯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扣除一至三個月崗位工資;情節嚴重或故意隱瞞事實的處警告以上、記大過以下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處降級以上處分。
(4)不按規定向公司上報各類報表、資料,追究有關部門負責和責任人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當月崗位工資。
(5)有關部門或領導對下屬各部門上報的請示、報告不及時批覆,以至貽誤工作,應追究責任,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當月崗位工資。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
5、在施工管理中,未按合同要求盡心盡職工作,導致工程款無法結算或在結算工程款中未努力而造成損失的。
(1)因工程質量、工期等導致工程款結算損失的,視損失程度,給予專案責任人警告以上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
(2)在施工或其它業務交待中,因瀆職,造成工程款或其它款項被騙,由責任人追回款項,並予以警告處分。不能追回的賠償經常損失。
(3)工程結束,在三個月內必須完成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並透過公司內審,超期未完成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視情節輕重,處以賠償經濟損失。
6、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產、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1)對於弄虛作假、謊報產量、質量而騙取資金者,除追回資金外,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2)有貪汙、索賄受賄、挪用公款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除追回款項或實物外,給予除名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賠償經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1)未經允許攜帶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外出,對執章員和當事人批評教育或處警告。
(2)無中生有、誣陷他人或利用手中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警告以上記大過以下處分。
(3)中層幹部以責任職務身份和本公司名義為個人謀利,私自進行與本公司經營範圍有關的經營活動,追繳非法所得,賠償公司經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犯有其它各種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如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二)對職工的處分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1、經濟處罰分為:扣發工資、年終獎、賠償經濟損失、罰款。
2、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可以並處。
(三)總經理有權提出對違紀職工給予辭退、除名等行政處分。
(四)對於受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五)違紀職工受經濟處罰後,必須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單位財務部門交納賠償經濟損失或被罰款額,如確實無法立即繳納的,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除(扣除後工資餘額不能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六)單位(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得知職工犯有違紀行為之日二日內向總經理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司法機關參與調查處理的除外。
(七)總經理接到處分建議後,應及時派人進行調查核實,並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或上報處理建議。
1、給予開除處分的建議,應在收到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其它處分的建議,應在收到建議之日起一個星期月內作出決定。
2、遇到特殊情況可延長時限。
(八)為了查清問題,公司綜合管理部在徵得公司領導同意後,可對違紀人員及相關人員採取停職檢查措施,停職檢查期間停發工資等一切待遇,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生活費。
(九)對違紀職工作出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辭退、除名處理,應制作處分決定和處理決定通知書,處分決定和處理決定應通知本人,並記入其檔案。
(十)在規定時限內,對違紀職工的違紀行為未作處分,且違紀職工不再違紀處理。由於工作不負責任,對違紀職工姑息遷就,超時限,對違紀行為不作處理的,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由於違紀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負責人賠償。
(十一)對違紀職工給予行政處分、除名、辭退,應徵求工會意見。
工會、共青團組織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條例、規章制度提出免於處分、從輕處分或加重處分的建議。
(十二)受處分者如不服處分決定,可以在接到處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未改變決定之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
(十三)受到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後,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職工滿一年後,在評獎、晉升等方面,應按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四、附則
(一)對主動交代所犯錯誤和認錯態度較好的職工,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對違紀事實清楚,拒不認錯或拒不悔改的職工,應從重處罰。
(二)本實施細則所以的以上、以下,以內都連本數在內。賠償經濟損失視情節按損失的10—100%之間確定。
(三)實行承包經營的單位或部門,在承包經營中的獎懲,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執行。
(四)本實施細則與國家法律、條例規定有不符合之處,按國家法律、條例規定執行。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全體幹部職工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過錯,做到獎罰分明,更好地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細則。
對全體人員問責與獎勵實行權責並重,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獎勵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問責形式、物件、範圍和內容
第二條問責物件:
公司全體幹部職工
第三條問責形式:
一、由普通職工行為所致的,除問責本人外,科室負責人一併連帶問責;
二、由科室負責人行為所致的,除問責本人外,分管副經理一併連帶問責;
三、由總經理或副經理行為所致的,單獨問責總經理或副經理。
第四條問責的範圍和內容
一、沒有工作計劃,拖延工程進度、完不成工程任務或工作任務、消極怠工、不服從指揮、執行不力,應當問責;
二、違規決策和決策失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應當問責;
三、利用職權,侵佔或出賣公司利益,謀取不當收入,應當問責;
四、分管副經理的工作沒有創造力、沒有領導力、沒有作為,應當問責;
五、缺乏大局意識和創新意識,設臵障礙,不學習不進取造成工作失誤和過錯,應當問責;
六、妖言惑眾,唯恐天下不亂、破壞安定團結、影響公司和諧氛圍,應當問責;
七、未經批准,擅離職守、遲到早退、不按要求考勤、中途脫崗的或無故曠工,工作時間玩遊戲、看影像,應當問責;
八、作風不實、效率低下、遇到問題處理不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問責;
九、弄虛作假,欺騙領導,洩露公司的機密情況,應當問責;
十、有意損壞或唆使別人損壞公司裝置財產,應當問責;
十一、向客戶、合作方索取報酬、財物者,應當問責;
十二、其他不履職、不正確履職或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應當問責。
第三章程式、方法和責任追究
第五條考核領導小組根據下列情形,決定啟動問責程式:
一、職工或其他單位署名的舉報、投訴;
二、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三、分管經理的建議;
四、工作檢查和考核評定中發現有應當問責的`情形;
五、相關人員工作瀆職或損失公司利益且屬實的;
六、考核領導小組認定需要啟動問責程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問責程式啟動後,由公司考核領導小組責成問責物件限期作出說明,並由經理辦公會議或總經理決定問責方式。
第七條實施中高層領導問責的工作按確立問責、問責調查、問責處理的程式進行
一、確立問責
公司考核領導小組收集和掌握的情況,向總經理提出辦理領導問責審批手續,經總經理批准後,確立領導問責。
二、問責調查
調查前,應通知問責物件,要求其根據問責內容進行說明或自查自糾,準備彙報材料;
三、確定參與問責的調查人員;
領導問責調查處理實行迴避制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四、問責物件的問責調查時間,應從確立問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結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報總經理批
準。調查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總經理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具體工作建議。
第八條問責方式包括:
一、警示談話、誡勉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先資格;
四、經濟處罰。
處罰標準視情節輕重按人民幣元起,上不封頂;
五、按情節輕重,作出調離工作崗位,記過、降職、降薪、解聘等處理;
六、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在調查過程中,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對調查工作予以無條件協助。
第十條總經理或經理辦公會議認為需要作進一步調查核實的,責成公司考核領導小組依照程式進行調查。被問責的人員涉嫌違反公司規定或制度、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考核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處理;涉嫌違反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總經理或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問責方式後,由公司考核領導小組在3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面送達給問責物件,處理決定應當送達當事人。
第十二條被問責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十三條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打擊報復的,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獎勵
第十四條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施工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節約公司資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工作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的,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顯著成績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完善企業制度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同違規違紀現象和貪汙受賄現象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的公司管理、辦公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公司穩定發展,有顯著功績的;
六、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七、對公司的開源節流、成本控制、管理等做出顯著成績者;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五條獎勵的形式
一、公司內部通報表揚;
二、授予公司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三、晉升;
四、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可一次性獎勵至元。
第十六條獎勵的程式
一、公司通報表揚的由分管經理提名、總經理稽核,報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其所在科室討論、提名,分管經理稽核,報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批准;
三、一次性獎金由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具體獎勵金額。
獎懲制度實施細則4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司全部員工。
第三條:獎懲類別:
1、獎勵——獎金、書面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
2、處罰——罰款、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辭退。
第四條:公司對於表現傑出或在工作任務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員工將分別酌情給予獎金、書面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等榮譽,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金獎勵(每次30~5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
1、工作積極、忠於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奮,出色完成工作任務者;
3、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人員及財物安全者;
5、樂於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況應該給予獎金獎勵的。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嘉獎一次(含獎金1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書面嘉獎等同一次記功):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4、超額完成產量等指標,並能保證工作質量者;
5、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於制止、批評、揭發者;
6、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7、嚴格按照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遵守,符合5s標準併為他人楷模者;
8、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9、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書面嘉獎獎勵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一次(含獎金3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功等同一次記大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2、對工作流程加以簡化,並切實可行者;
3、為公司經營管理、質量提出好的建議和方針,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4、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5、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6、努力節約費用開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效果明顯的;
7、工作認真,表現出色,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8、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9、其他情況應該給予記功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功一次(含獎金5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大功自動晉升一級工資):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者;
2、年終被評選為公司級以上優秀員工者,為公司樹立了良好信譽的;
3、維護公司名譽和利益,為公司減少或避免損失的(5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起到積極效果的;
5、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6、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7、其他情況應該給予記大功獎勵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晉級獎勵(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自第一次記大功之日起計算)但無記過以上(含)違紀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自然年計算)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為保護公共財產,避免了事故發生,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10000元以上);
4、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晉級獎勵的。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升職獎勵(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起到積極效果的,且具有相當管理能力者;
2、其他情況應該給予升職獎勵的。
第十一條:公司對於工作表現欠佳或行為不當的員工將分別酌情給予罰款、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辭退等處罰,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罰款處罰(每次30~5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
1、員工休假期滿未在第一時間至人事行政部進行銷假者;
2、員工因公外出未按規定填寫《公出單》者(外勤人員除外);
3、遲到或早退1~5分鐘罰5元,遲到或早退6~10分鐘罰10元,依此類推,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做曠工處理【備註:罰款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無需另行填寫《獎懲通知單》】;
4、員工工作期間未按標準著裝(含帽子、衣、領帶、褲、裙子、腰帶、襪子、鞋等)及佩戴胸牌(含胸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規定等行為)者;
5、員工工作期間不符合公司修飾要求者;
6、用餐期間不按規定排隊者;
7、工作期間不按規定進行整理、整頓、清潔、清掃者;
8、不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地點進餐、喝水,或未經公司允許將食物和飲料帶入工作場所者;
9、在工作場所內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者;
10、工作期間嚼口香糖者;
11、用廁後不洗手、不沖水者;
12、不遵守隨手關燈、隨手關水龍頭,以致出現長明燈、長流水現象者或不隨手關門者;
13、在工作場所奔跑者(緊急情況除外);
14、工作期間喧譁、打鬧、聊天、嬉戲者;
15、員工工作期間帶耳塞聽音樂者;
16、因工作疏忽,導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7、造成職責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者;
18、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含罰金5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書面警告等同一次記過):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未經同意處理私人事務者;
3、妨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例如:因個人過失導致餐廳、會議室、廁所、走道地面、牆面、桌椅等汙濁者);
4、初次不聽上司合理指揮者;
5、工作不稱職或效率低下者;
6、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7、一個月內累計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9、在工作時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員工或客戶的錯誤行為者;
10、在工作場所妨礙他人工作者;
11、工作期間在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內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餅乾等點心);
12、未經倉庫人員許可,擅自闖入倉儲區域者【主管級以上(含)及執法人員除外】;
13、違反公司裝置保養規定者(如空調等);
14、飲酒後來公司工作者;
15、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6、檢查/值班人員(例如:保安、總檯等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17、犯有屬罰款性質的行為經教育處罰後仍舊再犯的,同一錯誤累計出現三次者;
18、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一次(含罰金1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過等同一次記大過):
1、因翫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工作期間不按sop操作且情節輕微者;
3、工作期間工作態度不嚴肅認真,懶散怠工者;
4、未通知主管或未經主管允許,擅自離崗或串崗;
5、未經許可,擅自盜打電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7、三個月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之日起計算),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工作期間未採取任何防靜電措施,直接觸控pcb板者;
9、工作期間觀看網路娛樂性動漫、圖片、網頁、ppt或進行遊戲等;
10、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11、曠工一天者;
12、不及時向主管報告個人受傷或意外事件及情況者;
13、在製造區域內食用食物、飲料者(含零食、餅乾等點心);
14、人事行政部、財務部或其他相關人員無意洩露公司員工薪資者;
15、發現公司其他同仁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及時制止或有意隱瞞、包庇者;
16、嚴禁登入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並下載與工作無關的各類軟體,未造成後果者;
17、因過失導致產線停產2小時以下者;
18、私用職責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19、叉車駕駛員因操作不當,導致公司財產損失者;
20、犯有屬書面警告性質的行為經教育處罰後仍舊再犯的,同一錯誤累計出現三次者;
21、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一次(含罰金3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累計三次記大過者予以辭退):
1、在工作時間睡覺者;
2、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3、非經許可,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故意撕毀公文者;
5、虛報工作業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7、遺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物料等)或無意洩漏商業秘密者;
8、違反安全規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嚴禁登入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並下載與工作無關的各類軟體,造成嚴重後果者;
10、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情節較輕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12、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3、擅自丟棄公司財物(包括廢棄物品)者;
14、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飲酒者;
15、因疏忽大意引起自己或他人受傷或導致公司財產損失;
16、因操作不當導致自身工傷或造成其他同仁工傷的;
17、叉車駕駛員因操作不當,導致其他同仁受到人身傷害的;
18、因過失導致產線停產2小時以上者;
19、員工介紹親友入我司工作,被介紹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降級處罰以上(含)行為者;
20、犯有屬記過性質的行為經教育處罰後仍舊再犯的,同一錯誤累計出現三次者;
21、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級處罰(若該員職級已屬最低級別,則給予該員適用辭退處罰,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管理人員因督導不力,造成不良後果者;
2、員工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者;
3、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職處罰(若該員職位已屬最低職位,則給予該員適用辭退處罰,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情節較重者;
2、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導致公司財產損失者;
3、員工不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調動或是無理取鬧者;
4、散播其他員工的流言蜚語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間不團結者;
5、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辭退處罰(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在非吸菸場所抽菸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4、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500元以上);
5、聚眾鬧事妨礙正常工作秩序者;
6、蓄意違反安全規定,或不遵守規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員工的安全;
7、填寫公司檔案時,虛報資料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單據、報表者;
8、應徵人員隱瞞真實身份,或虛報個人資訊者;
9、違反薪資保密原則或打聽他人薪資者;
10、人事行政部、財務部或其他相關人員擅自洩露公司員工薪資者;
11、未經授權而擅自挪用公司錢財或在收款後不及時將公司的錢財返還公司者;
12、罷工或破壞正常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13、工作期間,與客戶發生爭吵或與同事之間發生鬥毆者;
14、工作期間,對同事進行騷擾者(包括言語、肢體語言、行為等);
1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裝置事故者;
16、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自第一次曠工之日起計算)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
17、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18、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9、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饋贈等);
20、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判刑處理者;
21、擅自翻閱、抄錄或影印公司機密資料及他人檔案或信函者;
22、擅自開啟他人電腦翻閱、複製資料者;
23、向任何人(包括新聞界、電臺、電視臺及傳播媒介等)發表宣告或透露任何“崇正電子”的財務資料或任何保密資料,包括員工手冊的詳細內容者(經“崇正電子”授權的除外);
24、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或對上司出以惡言咒罵、威脅者;
25、隱瞞傳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等)以致危害其他員工的健康者;
26、在公司內藏匿、接受、或出售酒類或毒品者(由醫院開處方同意使用的藥物除外);
27、所管現金及財務嚴重短缺者;
28、偽造、塗改打卡記錄或託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29、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30、虛報生病而請假或缺勤者;
31、虛報加班或出勤記錄者;
32、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造成公司形象嚴重受損者;
33、在任何場所做出對公司的產品、形象、聲譽不利的言行;
34、員工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並造成後果者;
35、非叉車駕駛員未經許可,擅自駕駛叉車並導致公司財產和其他同仁人身傷害的;
36、犯有屬記大過性質的行為累計出現三次者;
37、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九條:在處罰員工違紀事件時,應遵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本條例為準繩。
第二十條:員工被懲罰時,根據其上級領導責任大小,必要時將追究上級領導責任,給予連帶責任懲罰。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需對員工進行獎懲時,須先填寫《獎懲通知單》,並經相關主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總經理批准;所有獎懲均需以《獎懲令》公告為準。
1、人事行政部、財務部、品保部(含下屬部門)管理人員填寫《獎懲通知單》→部門主管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擬文《獎懲令》→總經理簽發(正式生效);
2、生管部、技術部、製造部(含下屬部門)管理人員填寫《獎懲通知單》→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廠長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擬文《獎懲令》→總經理簽發(正式生效);
3、非本部門人員獎懲的,可由各管理人員【備註:須主管級以上(含)人員】填寫《獎懲通知單》→人事行政部簽署意見→被獎懲人員所在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廠長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財務部、品保部下屬人員除外)→總經理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擬文《獎懲令》→總經理簽發(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條:相關表單。
《獎懲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規定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在人事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