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精選5篇)
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度管理就沒有約束。在實際的管理當中我們發現,當團隊在十個人左右的時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個有能力、有魅力的領導者就可以玩的風生水起。但是當團隊到幾十個人、上百人的時候,靠的就是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約束人的行為,規範人的行為,才能管理規範。
二、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 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 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 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 調休時間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 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 加班補貼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於20XX年X月X日釋出,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佈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普通員工加班。
第三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公司中高階職員,其額外工時工作視作應盡義務。
第三章 加班原則
第四條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
第五條 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六條 加班時間限制:
1. 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2. 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
第七條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第四章 加班程式
第八條 凡需加班者,均須填寫加班記錄表申請加班,經有關主管批准後方能加班。
第九條 加班完畢後填寫加班記錄情況,經有關主管驗審後送人事部留存。
第十條 每月人事部統計加班情況,在員工工資中支付加班費。
第五章 加班費用計算
第十一條 平日加班。平時加班為平時工資的1.5倍。
個人月工資
加班工資= ×1.5倍×加班時間
22天×8小時
第十二條 雙休日加班。雙休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2倍。
個人月工資
加班工資= ×2倍×加班時間
22天×8小時
第十三條 法定節日加班。法定節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3倍。
個人月工資
加班工資= ×2倍×加班時間
22天×8小時
第十四條 超過加班定額(每月36小時)部分,不支付加班費。值班津貼另行計算。
第六章 調休
第十五條 加班員工可不領取加班費以調休代替。
第十六條 凡調休的員工均應填寫申請,並經主管和人事部門同意審批。 第十七條 調休時間以半年為最小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特殊或緊急情況處置可突破加班時間限制和常規程式,但須事後補充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執行,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建築施工企業加班管理制度3
第一條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保障員工正常作息時間,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
適用於xxxx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加班和調休。
第三條責任:
3.1、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程式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行政人事部,並負責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核實。
3.2、各部門負責人對所管部門人員的加班頻次、時間安排,部門經理負責稽核,行政人事部進行審批。
3.3、各部門負責人和行政人事部經理要嚴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第四條 程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實行(指星期日)加班調休。
第五條 加班申請及記錄
1. 星期日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或星期六的下午
五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公司的行政人事部,收到加班申請單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 法定假日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五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本公司的人事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 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4. 加班時數: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5. 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
6. 領匯出差: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行政人事管理部門,同時相關領導把批准意見email致相應的人事管理人員
7. 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8. 未經批准的加班,員工出差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或在假期內,員工參加講座、會議、培訓或公司社交宴請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或在假期內。上述情形均不屬於加班,公司不會為此支付相應報酬或給予調休。
第六條 加班調休與工資支付
6.1 、加班調休
(1) 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享受不定時工作制,則不享受加班調休。
(2)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但按現目前公司上班作息時間並未達到標準工時制度,所以星期六加班不拿入調休。
(3)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星期日加班與平時延時加班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給予3倍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經理須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調休單位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調休。
(4)員工也可要求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週,調休時間公司將視具體情況在六個月內安排員工調休。
(5)調休需填寫《調休單》。
6.2 加班工資計算
(1)員工如無法得到調休的或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標準按照基本工資除以21.75天計算,用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卻得小時工資標準,在計發加班加點工資和請事假扣發工資時,均按此標準執行。
(2)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補貼;安排員工在公休日(星期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補貼,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新年(1 天)、春節(3 天)、清明節(1 天)、勞動節(1 天)、端午節(1 天)、中秋節(1 天)、國慶節(3 天)。}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補貼。
第七條 附則
(1)本制度之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本制度自20xx年09月0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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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鼓勵高效率地工作,鼓勵員工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各部門領導有責任在員工週報中對員工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量進行把關,並指導員工提高工作效率。
3.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以調休或支付相應加班補貼的形式進行補償。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除彈性工作制以外的公司所有人員。
三、加班的原則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門經理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的,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應急加班和計劃加班。由於工作繁忙,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的,稱為應急加班。需在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的,稱為計劃加班。
2.由於工作性質和工作時間的特殊性,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行政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在正常工作日因工作需要的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銷售部、技術支援部、產品部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延時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時間,不算做加班。
四、加班申請、管理程式
1.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人員加班的安排和稽核。
2.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或郵件確認(顯示日期和來往郵件內容)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後,方可實施加班。
3.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部門經理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4.加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之前向行政部考勤員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應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應於本週星期五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所在的部門經理電話通知行政部門,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2:00前補交。
5.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及時記錄加班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加班結束後,加班人員應於次日12:00前,到行政部補填實際加班時間。
五、加班時間計算
1.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
2.各部門領導安排員工加班時數的上限為: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8小時/天,且每週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每個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2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需上報公司領導批覆同意後方可加班,且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4.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六、加班補貼方式和標準
1.加班補貼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個月內累計加班4個工作日(含4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4個工作日以外的加班時間,則根據當時公司工作緊張程度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2.調休
1)調休時間計算。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2)加班調休應在加班當日起,兩月內使用完畢,在調休期限內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個月。3)調休申請流程:
A.根據專案週期及進度安排,員工申請調休必須由本人履行審批手續。根據調休天數上報相關領導審批簽字,1天以上(不含一天)的調休須與職務代理人交接好工作後予以調休。
B.調休前一天必須將《調休申請單》遞交人力資源部備案;C.調休當日工時核算以標準工時為核算標準;
D.原則上每次調休只能申請1天,由部門經理審批簽字,特殊情況下,申請3天以內(含3天)部門經理審批後,須由分管副總簽字。
E.人力資源部依照實際加班記錄確認可調休時間,對調休申請稽核確認;3.加班補貼計算。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時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時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七、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間按3倍處罰。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工作的員工,取消加班補貼,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貼,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貼,並處以加班補貼5-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以開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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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2.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班組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2各部門經理應承擔控制本部門年度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加班時間原則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總加班小時以內(其內容詳見《年度加班考核指標表》)。
2.3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單》的加班結算方式及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和累積調休小時數;負責每季度統計各部門加班執行情況並通報給各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
3.適用範圍
3.1本公司全體員工。
4.原則
4.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4.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4.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歷史資料進行年度總額控制。
5.內容
5.1加班種類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
5.1.2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運轉員工的倒班週末。
5.1.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5.2加班認定
5.2.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5.2.1.1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5.2.1.2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5.2.1.3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5.2.1.4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5.3加班審批程式
5.3.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稽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單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5.3.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並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
5.3.3任何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得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如:元旦、春節、清明、五一勞動節、端午、中秋、十一國慶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5.4.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工資:
5.4.2.1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5.4.2.2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5.4.3下列人員(除檔案內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資:
5.4.3.1主管人員及中、高層管理人員(但可以調休)。
5.4.3.2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售後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5.4.3.3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業務銷售人員。
5.5加班工資支付與加班調休
5.5.1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
5.5.1.1約定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參照珠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5.5.1.2國家法定假加班工資(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x300%
5.5.1.3週末加班工資(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x200%
5.5.1.4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小時)=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8x150%
5.5.1.5根據考勤表排班規律,倒班員工如遇倒班週末與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計發工資。
5.5.2加班調休
5.5.2.1員工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時間,所在部門(車間)經理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5.5.2.2員工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每次調休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車間)經理安排。
5.6罰則
5.6.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記警告一次處分,扣罰績效工資100元。
5.6.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記大過處分一次,扣罰績效工資500元。
5.6.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資扣罰,其中50%由部門經理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6.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資扣罰,其中50%由部門經理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擔。
5.6.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6.附則
6.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
6.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6.3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