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通用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1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專案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專案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三、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2

  為了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於鬥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裝置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欄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為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專案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科彙總上報。

  B、專案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專案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員彙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專案部參加,定期進行。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專案,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鑑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後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後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專案、定時間、定具體完成專案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核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為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3

  1、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受董事會委託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法令全面領導公司各項工作,並對董事會負責。

  2、決定公司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建立以總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對公司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負全面的責任。

  3、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有權決定公司中層幹部的聘任。

  4、負責審查公司的規章制度,工資獎金實施方案,獎懲方案,職工生活福利及重大制度改革事項,提請董事會審議決定。

  5、依法獎懲員工,提請董事會獎懲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

  6、負責制訂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7、負責主持召開公司會議,如辦公會議等。

  8、主持組織對重大監理專案業務的洽談,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投標檔案的審定,審籤工程專案的監理合同。

  9、督促並檢查公司重大監理專案的質量與安全等事項。

  10、負責對上級來文的批閱,公司內部重要檔案的簽發。

  11、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力所能及地幫助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4

  1、總工辦在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公司技術管理的歸口部門。

  2、總工辦按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的要求,完善公司監理工作程式。

  3、參與編寫、審定重大工程的監理投標檔案、監理大綱、監理規劃。

  4、協助解決重大監理工程專案的工程技術和工程質量問題。

  5、掌握工程技術發展資訊,組織公司內部監理技術業務的研討與交流。

  6、總工辦負責公司監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7、協助工程部進行對專案監理部的`考核及技術考試。

  7、及時轉發國家、省、市、行業頒佈的規範、標準、規程。

  8、及時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5

  1、擬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2、制定生產計劃,簽訂工程合同。

  3、分配工程任務,與施工承包人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協議。

  4、協助業務人員聯絡工程。

  5、進行工程產值統計、工程進度對比,督促各工程按計劃進度完成任務。

  6、負責施工隊伍管理。

  7、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回訪,落實工程保修。

  8、組織安全活動和檢查,組織安全事故的調查並負責處理。

  9、建立健全裝置管理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裝置採購計劃,根據各工地需要進行裝置調配。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6

  1、擬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工程款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2、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財務經理和總經理批准。

  3、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4、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5、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6、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定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定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援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7、協助公司經理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8、參與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9、制止或者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

  10、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區域性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訊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區域性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燬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執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型別、數量、設定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透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透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透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檔案、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裝置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 職權、翫忽職守、徇私 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8

  一、安全活動日製度

  1、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

  2、企業各班(組)長每班要組織召開班前會,簡單講解本班、各崗位的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當班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措施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3、企業各生產區(隊)車間負責人每週一定要組織本轄區內全體職工學習“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及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檔案,總結前段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反“三違”情況等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4、每週一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活動日”,必須要長期堅持,雷打不動,安全生產活動日要有文字記錄,長期儲存。

  二、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辦公會是全礦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安全辦公會必須由礦長主持,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委會成員、各科室負責人、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辦公會必須要有專用記錄本,並要專人做好記錄。

  4、安全辦公會所決定的問題,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解決和處理。

  5、安全辦公會的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和指示。

  (2)聽取有關部門關於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頭。

  (3)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

  (4)檢查辦公會原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

  三、交接班制度

  1、礦一切工作崗位,必須嚴格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2、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接班,各工種崗位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接班。

  3、任何班(組)長和各工種崗位,嚴禁在半路途中或採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內容:包括各種機電裝置執行狀況、工作區域內安全狀態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種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選廠裝置運轉狀況、選礦主要技術指標等。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9

  1、責全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擬定技術管理辦法並負責實施。

  2、負責圖紙會審、技術交底的管理工作。

  3、審批施工組織設計。

  4、掌握公司的綜合質量水平,提出改進意見。

  5、制定質量標準和管理辦法。

  6、對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7、制定材料採購和使用管理辦法並負責實施。

  8、負責新工藝、新標準、新材料和新裝置的考查、推廣和使用。

  9、制定工程資料管理辦法。

  10、組織公司技術質量檢查。

  11、組織投標,稽核投標報價。

  12、負責預算管理工作。

  建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施工合同,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科技大學校內建設施工管理。

  第三條

  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學校基建部門與承包單位之間進行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絡活動,透過監理單位進行;沒聘請監理單位的工程,本辦法所列條例由學校基建部門實施管理職責。

  第四條工程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如下:

  1、認真貫徹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規和要求,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

  2、編制選址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4、認真蒐集有關資料,參與調研與技術論證,為編審工作提供依據;

  5、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地手續;

  6、負責提供設計資料,進行勘察與設計的招標與委託工作,並經常瞭解設計檔案的編制情況;

  7、做好基本建設的計劃管理。根據批准的建設計劃,合理安排分年度建設的內容和投資;

  8、組織設計、施工及有關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9、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為工程及時開工和順利施工創造必要的條件,及時辦理建設用地的徵購、拆遷和清除障礙物;

  10、申請報建手續、規劃許可證、投資許可證和開工許可證;

  11、辦妥水、電源接通,通訊線接通,保證施工道路暢通,做到“三通一平”,場地的地上地下情況清楚,場地動遷情況清楚;

  12、做好施工現場管理,主要是施工技術管理,工程質量的檢查與監督工作;

  13、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整體施工方案:主要審查是否有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是否能達到科學管理,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是否實際;是否採用了先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施工總平面圖、場地對學校是否影響等;

  14、收集了解並及時督促與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和統計資料,為施工順利進行創造條件,確保按期交工。按期編制各種定期統計、會計報表,上報主管部門;

  15、寫好現場施工日誌,做好基本建設技術檔案的蒐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做好竣工圖的繪製和有關施工技術資料的歸檔與移交;

  16、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監督工作,審查施工圖預算,施工中控制工程預算,審批工程進度款的撥付與工程的決算。千方百計降低工程造價,正確編制和執行財務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17、組織落實應由學校基建部門供應的材料、裝置等物資的供應,複核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的出廠合格證及督促現場及時化驗,檢視化驗報告;

  18、嚴格執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並及時檢查監督合同的履行;

  19、辦理與做好單位工程的交工驗收。正式驗收前應做好初驗與預驗工作,參加質量評定,辦理工程移交。

  第五條學校基建部門施工管理的重點工作:

  1、保證工程質量,施工管理應當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和施工驗收規範;

  2、組織施工單位認真貫徹保證質量的各項措施與管理辦法;

  3、制定學校基建部門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4、貫徹預防為主,加強質量檢查;

  5、積極主動配合施工單位,為施工單位按期交工創造條件;

  6、隨時掌握施工進度,參加各種排程會,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交換意見,求得解決辦法;

  7、節約投資、降低工程造價。

  第六條施工管理的主要內容:

  1、圖紙會審與技術交底。學校基建部門要組織設計單位對圖紙的設計意圖、工程質量要求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圖紙會審要把圖紙上的差錯和缺陷進行全面的糾正和補充。

  2、施工圖紙會審應當由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部門、學校基建部門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及監督人員、物資供應人員、財務人員、預決算人員參加。圖紙會審首先由設計單位的設計人員進行技術交底,詳細說明設計意圖,建築結構型別及水、暖、電的設計方案,標準構件的選用,建築材料的效能質量和選用要求,對施工單位在施工步驟、施工方法方面的建議和要求詳細交待,以達到了解設計圖紙的意圖;

  3、圖紙會審的要點:

  ⑴設計圖本身各部尺寸、標高是否統一,是否準確無誤;

  ⑵建築圖、結構圖、裝置安裝圖之間是否碰撞有矛盾;

  ⑶設計圖功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結構選型及水暖電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有哪些改進與建議;

  ⑷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施工單位的施工條件是否具備;

  ⑸新工藝、新材料的使用,施工單位能否達到設計要求;

  ⑹施工現場條件是否能按設計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⑺室外各種管線佈置(供暖、供水、排水、煤氣、供電)是否合理,與總體規劃是否一致,與建築物或地下設施是否有矛盾。

  4、圖紙會審時應注意的問題:

  ⑴會審時,學校基建部門要做好會審記錄;

  ⑵會審時,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屬於設計單位的,由設計單位負責解答與處理;屬於其他方面的由學校基建部門負責處理解答;

  ⑶會審後,由學校基建部門整理會審紀要,參加會審的單位同意後,由設計、施工、學校基建部門蓋章、簽字,以此做為施工依據;

  ⑷會審紀要要有正式格式,要寫明會審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單位和參加人,明確處理問題完成時間與完成單位,會審紀要作為該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存檔。

  5、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定位放線:

  ⑴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如下:

  ①工程施工準備;

  ②組織施工領導機構;

  ③制定工期保證體系;

  ④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⑤制定施工方案與施工辦法;

  ⑥繪製施工總平面圖;

  ⑦制定工程材料與勞動力計劃;

  ⑧制定安全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措施;

  ⑨制定節約措施和冬雨季施工措施。

  ⑵複核施工放線與定位:

  主要是按總平面圖位置進行平面控制與高程控制的核測。

  6、工程質量檢查的依據如下:

  ⑴國家頒佈的施工及驗收規範、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⑵施工圖紙及說明、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核定單、會審紀要、會議決定等;

  ⑶當地政府質檢部門規定的細節要求。

  7、工程質量檢查與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學校基建部門對工程建設應進行宏觀控制與微觀監督檢查相結合。

  ⑴宏觀控制。就是選好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嚴把材料質量關。

  ⑵對工程進行微觀監督。要求甲方代表切實地深入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中去進行監督檢查工作。突出以預防為主,把管理工作的重點從事後把關轉移到事先預防上來,從管理結果到管理因素,從依次檢查算總賬改為抓施工過程的管理上來。主要控制好兩個方面:一是施工隊的工作質量;二是工人操作工序質量。

  ⑶把好材料質量關。嚴格材料採購、進貨、質量檢驗程式,實行一票否決制。實行“三參與”,即採購材料選貨源時,參與看樣、取樣;參與檢查產品出廠合格證;參與確定進貨前、後,取樣作出試驗報告。

  8、對建築物、構築物地基要組織設計、施工單位、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驗槽,並對地基檢查處理。9、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合格後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如隱蔽工程未達到驗收條件,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進行返修,合格後,通知學校基建部門重新檢查驗收。如果施工單位未通知隱蔽工程驗收自行隱蔽的,學校基建部門有權提出檢查,其造成的費用及後果由施工單位負責。

  10、對於給排水、採暖、通風、電氣安裝、裝置安裝的試壓、試水、試運轉與除錯,甲方代表必須參加全過程,並簽證試驗記錄。

  11、對於建築質量通病要採取防止措施,該漏的就讓它暢通,不該漏的決不能漏水。

  12、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工程施工時,必須按照規範的規定施工。施工過程中或工程竣工後,必須按標準的規定驗評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

  第七條施工現場及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現場管理。施工現場“三通一平”,拆遷、清理障礙、道路修建等這些為正式開工創造條件的工作均應由學校基建部門負責,可以委託施工單位施工。

  2、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涉及的方面較多,院內交通、防火、防盜、材料堆放、電線使用與維護;閒雜人員及小孩不能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的工人不能到院內閒走亂串等等。施工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單位負責,學校基建部門可以配合督促檢查,對於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現象須協助及時處理。

  3、綜合協調各有關單位互相配合搞好工作。工程建設還與很多單位有密切的聯絡,如設計單位、材料裝置的供應單位、水電部門、政府規劃部門、施工管理部門、質檢部門等。學校基建部門代表,要將工作做到前頭,不至於影響工程和造成損失。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基建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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