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資訊,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定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並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稽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稽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超出審批許可權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透過。

  4、對不規範且金額大於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稽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透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閱稽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稽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淨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二)剩餘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餘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後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於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准,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透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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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稽核後,由理事長審批;重大專案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並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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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資訊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併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餘分配辦法,可分配贏餘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餘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並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櫃),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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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群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路化管理,透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資料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專案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及時張榜公佈。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稽核透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並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過2000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摺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戶,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透過,經街道(鎮)稽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戶、多頭開戶、民地開戶。所有開戶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簡訊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簡訊提醒至村主要幹部和代理會計;規範銀行存款印鑑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透過,並報街道(鎮)稽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並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報街道(鎮)稽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業局監製的“台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並按規定繳納稅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並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後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稅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於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範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範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式。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幹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並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報街道(鎮)批准後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稽核聯籤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籤,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後各成員聯籤,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後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後,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稽核蓋章後,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稽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准,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並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兌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專案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同時報街道(鎮)稽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於高風險專案,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於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並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臺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並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並報街道(鎮)稽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工程專案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並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13]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臺賬,並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透過,並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並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閱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專案建設監督。對專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資料,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於群眾觀看的地方設定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透過網路、電視、觸控式螢幕、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資料的稽核,確保資料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託審計。配合做好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佈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後,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並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報街道(鎮)考核批准。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定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並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週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後,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後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閱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後方可進行,並將查閱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洩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燬的,應編制好銷燬簿冊,報街道(鎮)批准並監督銷燬。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並追究村主要幹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併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5

  根據國家及上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戰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的規定,戰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資金、資產和財務管理,強化會計核算,切實維護集體與成員的利益,主動接受楊樹房街道“三資”監管中心的管理與監督。

  一、嚴格收支管理。本社所有收入必須進入本社依法開立的銀行基本賬戶,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對生產經營性支出、公益事業支出、福利性支出、管理費用以及建設專案支出要加強管理,並嚴格控制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等非生產經營性支出。

  二、嚴格財務審批。本社財務支出須有事由說明和經手人、證明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籤批,民主理財小組稽核蓋章,經“三資”監管中心稽核後方可入賬。要規範使用票據,各項支出原則上須使用稅務或財政正式票據。

  三、嚴格民主理財。本社須定期召開民主理財例會,對各項財務收支實行“集體審議,會籤審批”。財務收支情況要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重大經濟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四、嚴格收支預決算。本社預算必須堅持“收入合規、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年初預算、預算調整、年終決算、收益分配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並嚴格監督執行。

  五、嚴格資產管理。本社所有的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設施要建立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集體資產的租賃、承包、出讓,購置、處置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專案,須履行民主公開程式,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六、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根據街道有關規定並結合本社實際情況,可參照村級組織報酬標準執行。村黨總支、村委會、村監會成員及在村委會開支的村委會聘用人員在股份經濟合作社交叉任職管理人員的,原則上不得重複享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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