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激勵考核制度
公司員工獎懲激勵考核制度
制度的定義
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
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
2、制訂法規;
3、規定;
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
5、製作;
6、製作方法;
7、規模、樣式;
8、規制形狀;
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
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出自 《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公司員工獎懲激勵考核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員工獎懲激勵考核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司全部員工。
第三條:獎懲類別:
1、獎勵——獎金、書面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
2、處罰——罰款、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辭退。
第四條:公司對於表現傑出或在工作任務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員工將分別酌情給予獎金、書面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等榮譽,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金獎勵(每次30~5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
1、工作積極、忠於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奮,出色完成工作任務者;
3、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人員及財物安全者;
5、樂於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況應該給予獎金獎勵的。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嘉獎一次(含獎金1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書面嘉獎等同一次記功):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4、超額完成產量等指標,並能保證工作質量者;
5、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於制止、批評、揭發者;
6、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7、嚴格按照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遵守,符合5s標準併為他人楷模者;
8、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9、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書面嘉獎獎勵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一次(含獎金3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功等同一次記大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2、對工作流程加以簡化,並切實可行者;
3、為公司經營管理、質量提出好的建議和方針,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4、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5、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6、努力節約費用開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效果明顯的;
7、工作認真,表現出色,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8、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9、其他情況應該給予記功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功一次(含獎金5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大功自動晉升一級工資):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者;
2、年終被評選為公司級以上優秀員工者,為公司樹立了良好信譽的;
3、維護公司名譽和利益,為公司減少或避免損失的(5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起到積極效果的;
5、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6、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7、其他情況應該給予記大功獎勵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晉級獎勵(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自第一次記大功之日起計算)但無記過以上(含)違紀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自然年計算)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為保護公共財產,避免了事故發生,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10000元以上);
4、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晉級獎勵的。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升職獎勵(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起到積極效果的,且具有相當管理能力者;
2、其他情況應該給予升職獎勵的。
第十一條:公司對於工作表現欠佳或行為不當的員工將分別酌情給予罰款、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辭退等處罰,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罰款處罰(每次30~5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
1、員工休假期滿未在第一時間至人事行政部進行銷假者;
2、員工因公外出未按規定填寫《公出單》者(外勤人員除外);
3、遲到或早退1~5分鐘罰5元,遲到或早退6~10分鐘罰10元,依此類推,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做曠工處理【備註:罰款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無需另行填寫《獎懲通知單》】;
4、員工工作期間未按標準著裝(含帽子、衣、領帶、褲、裙子、腰帶、襪子、鞋等)及佩戴胸牌(含胸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規定等行為)者;
5、員工工作期間不符合公司修飾要求者;
6、用餐期間不按規定排隊者;
7、工作期間不按規定進行整理、整頓、清潔、清掃者;
8、不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地點進餐、喝水,或未經公司允許將食物和飲料帶入工作場所者;
9、在工作場所內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者;
10、工作期間嚼口香糖者;
11、用廁後不洗手、不沖水者;
12、不遵守隨手關燈、隨手關水龍頭,以致出現長明燈、長流水現象者或不隨手關門者;
13、在工作場所奔跑者(緊急情況除外);
14、工作期間喧譁、打鬧、聊天、嬉戲者;
15、員工工作期間帶耳塞聽音樂者;
16、因工作疏忽,導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7、造成職責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者;
18、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含罰金5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書面警告等同一次記過):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未經同意處理私人事務者;
3、妨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例如:因個人過失導致
餐廳、會議室、廁所、走道地面、牆面、桌椅等汙濁者);
4、初次不聽上司合理指揮者;
5、工作不稱職或效率低下者;
6、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7、一個月內累計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9、在工作時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員工或客戶的錯誤行為者;
10、在工作場所妨礙他人工作者;
11、工作期間在辦公區域、倉儲區域內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餅乾等點心);
12、未經倉庫人員許可,擅自闖入倉儲區域者【主管級以上(含)及執法人員除外】;
13、違反公司裝置保養規定者(如空調等);
14、飲酒後來公司工作者;
15、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6、檢查/值班人員(例如:保安、總檯等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17、犯有屬罰款性質的行為經教育處罰後仍舊再犯的,同一錯誤累計出現三次者;
18、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一次(含罰金1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過等同一次記大過):
1、因翫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工作期間不按sop操作且情節輕微者;
3、工作期間工作態度不嚴肅認真,懶散怠工者;
4、未通知主管或未經主管允許,擅自離崗或串崗;
5、未經許可,擅自盜打電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7、三個月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之日起計算),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工作期間未採取任何防靜電措施,直接觸控pcb板者;
9、工作期間觀看網路娛樂性動漫、圖片、網頁、ppt或進行遊戲等;
10、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11、曠工一天者;
12、不及時向主管報告個人受傷或意外事件及情況者;
13、在製造區域內食用食物、飲料者(含零食、餅乾等點心);
14、人事行政部、財務部或其他相關人員無意洩露公司員工薪資者;
15、發現公司其他同仁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及時制止或有意隱瞞、包庇者;
16、嚴禁登入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並下載與工作無關的各類軟體,未造成後果者;
17、因過失導致產線停產2小時以下者;
18、私用職責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19、叉車駕駛員因操作不當,導致公司財產損失者;
20、犯有屬書面警告性質的行為經教育處罰後仍舊再犯的,同一錯誤累計出現三次者;
21、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一次(含罰金300元,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累計三次記大過者予以辭退):
1、在工作時間睡覺者;
2、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3、非經許可,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故意撕毀公文者;
5、虛報工作業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7、遺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物料等)或無意洩漏商業秘密者;
8、違反安全規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嚴禁登入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並下載與工作無關的各類軟體,造成嚴重後果者;
10、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情節較輕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12、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3、擅自丟棄公司財物(包括廢棄物品)者;
14、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飲酒者;
15、因疏忽大意引起自己或他人受傷或導致公司財產損失;
16、因操作不當導致自身工傷或造成其他同仁工傷的;
17、叉車駕駛員因操作不當,導致其他同仁受到人身傷害的;
18、因過失導致產線停產2小時以上者;
19、員工介紹親友入我司工作,被介紹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降級處罰以上(含)行為者;
20、犯有屬記過性質的行為經教育處罰後仍舊再犯的,同一錯誤累計出現三次者;
21、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級處罰(若該員職級已屬最低級別,則給予該員適用辭退處罰,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管理人員因督導不力,造成不良後果者;
2、員工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者;
3、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職處罰(若該員職位已屬最低職位,則給予該員適用辭退處罰,並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情節較重者;
2、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導致公司財產損失者;
3、員工不服從公司合理的工作調動或是無理取鬧者;
4、散播其他員工的流言蜚語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間不團結者;
5、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辭退處罰(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
1、在非吸菸場所抽菸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4、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500元以上);
5、聚眾鬧事妨礙正常工作秩序者;
6、蓄意違反安全規定,或不遵守規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員工的安全;
7、填寫公司檔案時,虛報資料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單據、報表者;
8、應徵人員隱瞞真實身份,或虛報個人資訊者;
9、違反薪資保密原則或打聽他人薪資者;
10、人事行政部、財務部或其他相關人員擅自洩露公司員工薪資者;
11、未經授權而擅自挪用公司錢財或在收款後不及時將公司的錢財返還公司者;
12、罷工或破壞正常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13、工作期間,與客戶發生爭吵或與同事之間發生鬥毆者;
14、工作期間,對同事進行騷擾者(包括言語、肢體語言、行為等);
1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裝置事故者;
16、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自第一次曠工之日起計算)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
17、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18、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9、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饋贈等);
20、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判刑處理者;
21、擅自翻閱、抄錄或影印公司機密資料及他人檔案或信函者;
22、擅自開啟他人電腦翻閱、複製資料者;
23、向任何人(包括新聞界、電臺、電視臺及傳播媒介等)發表宣告或透露任何“崇正電子”的財務資料或任何保密資料,包括員工手冊的詳細內容者(經“崇正電子”授權的除外);
24、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或對上司出以惡言咒罵、威脅者;
25、隱瞞傳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等)以致危害其他員工的健康者;
26、在公司內藏匿、接受、或出售酒類或毒品者(由醫院開處方同意使用的藥物除外);
27、所管現金及財務嚴重短缺者;
28、偽造、塗改打卡記錄或託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29、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30、虛報生病而請假或缺勤者;
31、虛報加班或出勤記錄者;
32、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造成公司形象嚴重受損者;
33、在任何場所做出對公司的產品、形象、聲譽不利的言行;
34、員工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並造成後果者;
35、非叉車駕駛員未經許可,擅自駕駛叉車並導致公司財產和其他同仁人身傷害的;
36、犯有屬記大過性質的行為累計出現三次者;
37、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
第十九條:在處罰員工違紀事件時,應遵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本條例為準繩。
第二十條:員工被懲罰時,根據其上級領導責任大小,必要時將追究上級領導責任,給予連帶責任懲罰。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需對員工進行獎懲時,須先填寫《獎懲通知單》,並經相關主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總經理批准;所有獎懲均需以《獎懲令》公告為準。
1、人事行政部、財務部、品保部(含下屬部門)管理人員填寫《獎懲通知單》→部門主管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擬文《獎懲令》→總經理簽發(正式生效);
2、生管部、技術部、製造部(含下屬部門)管理人員填寫《獎懲通知單》→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廠長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擬文《獎懲令》→總經理簽發(正式生效);
3、非本部門人員獎懲的,可由各管理人員【備註:須主管級以上(含)人員】填寫《獎懲通知單》→人事行政部簽署意見→被獎懲人員所在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廠長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財務部、品保部下屬人員除外)→總經理簽署意見→人事行政部擬文《獎懲令》→總經理簽發(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條:相關表單。
1、《獎懲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規定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在人事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