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公司資訊保安管理制度

  公司資訊保安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為了保護企業的資訊保安,特訂立本制度,望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二、計算機管理要求

  1、IT管理員負責公司內所有計算機的管理,各部門應將計算機負責人名單報給IT管理員,IT管理員(填寫《計算機IP地址分配表》)進行備案管理。如有變更,應在變更計算機負責人一週內向IT管理員申請備案。

  2、公司內所有的計算機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使用,每臺計算機的使用人員均定為計算機的負責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上機(不包括IT管理員),應取得計算機負責人的同意,嚴禁讓外來人員使用工作計算機,出現問題所帶來的一切責任應由計算機負責人承擔。

  3、計算機裝置未經IT管理員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向IT管理員報告,IT管理員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屬個人原因,對計算機負責人做出處罰。

  4、日常保養內容

  A、計算機表面保持清潔。

  B、應經常對計算機硬碟進行整理,保持硬碟整潔性、完整性。

  C、下班不用時,應關閉主機電源。

  5、計算機IP地址和密碼由IT管理員指定發給各部門,不能擅自更換。計算機系統專用資料(軟體盤、系統盤、驅動盤)應由專人進行保管,不得隨意帶出公司或個人存放。

  6、禁止將公司配發的計算機非工作原因私自帶走或轉借給他人,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做相應賠償,禁止計算機使用人員對硬碟格式化操作。

  7、計算機的內部呼叫

  A、IT管理員根據需要負責計算機在公司內的呼叫,並按要求組織計算機的遷移或調換。

  B、計算機在公司內呼叫,IT管理員應做好呼叫記錄,《呼叫記錄單》經副總經理簽字認可後交IT管理員存檔。

  8、計算機報廢

  A、計算機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IT管理員根據計算機的使用、升級情況,組織鑑定,同意報廢處理的,報部門經理批准後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到財務部辦理報廢手續。

  B、報廢的計算機殘件由IT管理員回收,組織人員一次性處理。

  C、計算機報廢的條件:

  (1)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無升級和維修價值。

  (2)修理或改裝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價值的裝置。

  三、環境管理

  1、計算機的使用環境應做到防塵、防潮、防干擾及安全接地。

  2、應儘量保持計算機周圍環境的整潔,不要將影響使用或清潔的用品放在計算機周圍。

  3、伺服器機房內應做到乾淨、整潔、物品擺放整齊;非主管維護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四、軟體管理和防護

  1、職責:

  A、IT管理員負責軟體的開發購買保管、安裝、維護、刪除及管理。

  B、計算機負責人負責軟體的使用及日常維護。

  2、使用管理:

  A、計算機系統軟體:要求IT管理員統一配裝正版Windows專業版,辦公常用辦公軟體安裝正版office專業版套裝、正版ERP管理系統,製圖軟體安裝正版CAD專業版,防毒軟體安裝安全防毒套裝,郵件軟體安裝閃電郵,及自主開發等各種正版及綠色軟體。

  B、禁止私自下載或安裝軟體、遊戲、電影等,如工作需要安裝或刪除軟體時,向IT管理員提出申請,經檢查符合要求的軟體由IT管理部員或在IT管理員的監督下進行安裝或刪除。

  C、計算機負責人應管理好計算機的作業系統或軟體的使用者名稱、工號、密碼。若調整工作崗位,應及時通知IT管理部員更改相關許可權。不得盜用他人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登入計算機,或更改、破壞他人的檔案資料,做好區域網上共享資料夾的密碼保護工作。

  D、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做好業務相關軟體的應用程式資料備份(燒錄光碟),防止因機器故障或被誤刪除而引起檔案丟失。

  E、計算機軟體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出現錯誤程式碼時,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上報IT管理員進行處理。

  3、升級、防護:

  A、如作業系統、軟體需要更新及版本升級,則由IT管理員負責升級安裝、購買等。

  B、隨身碟、軟盤在使用前,必須先採用防毒軟體進行掃描防毒,無病毒後再使用。

  C、由IT管理員協助計算機負責人對計算機進行病毒、木馬程式檢測和清理工作,要求定期更新防毒軟體。

  五、硬體維護

  1、要求:

  A、IT管理部員負責計算機或相關電腦裝置的維護。

  B、對硬體進行維護的人員在拆卸計算機時,必須採取必要的`防靜電措施。

  C、對硬體進行維護的人員在作業完成後或準備離去時,必須將所拆卸的裝置復原。

  D、對於關鍵的計算機裝置應配備必要的斷電、繼電保護電源。

  E、IT管理部員應按裝置說明書進行日常維護,每月一次。

  2、維護:

  A、計算機的使用、清潔和保養工作,由計算機負責人負責。

  B、IT管理員必須經常檢查計算機及外設的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六、網路管理

  1、禁止瀏覽或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瀏覽非法資訊以及利用電子信箱收發有關上述內容的郵件;不得透過網際網路或光碟下載安裝傳播病毒以及駭客程式。

  2、禁止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檔案及資料上傳網路與複製傳播。

  七、維修流程當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上報公司IT管理員,填寫《公司電腦維修記錄表》;由IT管理員負責維修。

  八、獎懲辦法由於計算機裝置是我們工作中的重要工具。因此,IT管理員將計算機的管理納入對各計算機負責人的績效考核範圍,並將嚴格實行。從本制度公佈之日起:

  1、凡是發現以下行為,IT管理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責任,嚴重的則交由上級部門領導對其處理。

  A、私自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的軟體(含遊戲、電影),每個軟體罰________元。

  B、計算機具有密碼功能卻未使用,每次罰________元。

  C、下班後,計算機未退出系統或關閉顯示器的,每次罰________元。

  D、擅自使用他人計算機或外設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罰________元。

  E、瀏覽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傳播非法郵件的,每次罰________元。

  F、如有私自或沒有經過IT管理部稽核更換計算機IP地址的,每次罰________元。

  G、如有複製受控檔案及資料,故意刪除共享資料軟體及計算機資料的,按損失酌情進行處罰。

  2、凡發現由於:違章作業,保管不當,擅自安裝、使用硬體和電氣裝置,而造成硬體的損壞或丟失的,其損失由責任人賠償硬體價值的全部費用。

  九、附則

  1、本制度為公司計算機管理制度,要求每一位計算機負責人和員工都必須遵守該制度。

  2、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編制與修改。

  3、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公司資訊保安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行業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管理,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維護郵政通訊與資訊保安,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規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使用寄遞服務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寄遞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以下簡稱寄遞使用者資訊),是指使用者在使用寄遞服務過程中的個人資訊,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單位名稱,以及寄遞詳情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內容。

  第四條、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機制,維護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

  第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訊保安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防止寄遞使用者資訊洩露、丟失。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的安全責任,加強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和安全責任考核。

  第九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訂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加盟人發生資訊保安事故時,被加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投訴處理機制,公佈有效聯絡方式,接受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寄遞服務的,在與委託方簽訂協議時,應當訂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資訊使用範圍和方式、資訊交換安全保護措施、資訊洩露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錄入寄遞使用者資訊的,應當確認其具有資訊保安保障能力,並訂立資訊保安保障條款,明確責任劃分。第三方發生資訊保安事故導致寄遞使用者資訊洩露、丟失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使用者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使用者資訊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調閱、檢查寄遞詳情單實物及電子資訊檔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應急處置機制。對於突發的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事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並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三章、寄遞詳情單實物資訊保安管理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管理,對空白寄遞詳情單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對號段進行全程跟蹤,形成跟蹤記錄。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出郵件(快件)處理、存放場地,嚴禁無關人員接觸、翻閱郵件(快件),防止寄遞詳情單實物資訊(以下簡稱實物資訊)在處理過程中洩露。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最佳化寄遞處理流程,減少接觸實物資訊的處理環節和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資訊在寄遞過程中洩露。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控裝置,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實物資訊處理進行安全監控。

  第二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封閉管理,確定集中存放地,及時回收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設立、變更集中存放地,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集中存放地設專人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儲存安全。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查詢管理制度。內部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無損,並做好查閱登記,不得私自攜帶離開存放地。

  第二十六條、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期限儲存。儲存期滿後,由企業進行集中銷燬,做好銷燬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實物資訊保安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資訊保安隱患。

  第四章、寄遞詳情單電子資訊保安管理

  第二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寄遞服務使用者資訊相關資訊系統和網路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資訊系統的網路架構應當符合國家資訊保安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並具有防範、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路攻擊破壞的能力。

  第三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體、硬體,確保資訊系統和網路具有防範計算機病毒的能力,防止惡意程式碼破壞資訊系統和網路,避免資訊洩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構建資訊系統和網路,應當避免使用資訊系統和網路供應商提供的預設密碼、安全引數,並對透過開放公共網路傳輸的寄遞使用者資訊採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並監控對資訊系統、網路裝置的遠端訪問。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採購計算機軟體、硬體產品或者技術服務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其安全責任,以及在發生資訊保安事件時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資訊系統安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資訊系統及網路的許可權管理,基於許可權最小化和許可權分離原則,向從業人員分配滿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許可權和可訪問的最小資訊範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資訊系統和資料庫的管理,使網路管理人員僅具有進行資訊系統、資料庫、網路執行維護和最佳化的許可權。網路管理人員的維護操作須經安全管理員授權,並受到安全審計員的監控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資訊系統密碼管理,使用高安全級別密碼策略,定期更換密碼,禁止將密碼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使用者電子資訊的儲存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獨立物理區域儲存寄遞使用者資訊,禁止非授權人員進出該區域;

  (二)採用加密方式儲存寄遞使用者資訊;

  (三)確保安全使用、保管和處置存有寄遞使用者資訊的計算機、移動裝置和移動儲存介質。明確管理資料儲存裝置、介質的負責人,建立裝置、介質使用和借用登記制度,限制裝置輸出介面的使用。儲存裝置和介質報廢的,應當及時刪除其中的寄遞使用者資訊資料,並銷燬硬體。

  第三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使用者資訊的應用安全管理,對所有批次匯出、複製、銷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操作進行審查,並採取防洩密措施,同時記錄進行操作的人員、時間、地點和事項,留作資訊保安審計依據。

  第三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崗人員的資訊保安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與市場相關主體的資訊系統安全互聯技術規則,對儲存寄遞服務資訊的資訊系統實行接入審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資訊保安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

  (三)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事故,依法查處違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知識的宣傳,強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訊保安管理意識,提高使用者對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的認識。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執行的監測預警,建立資訊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資訊保安有關的各類資訊。

  下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情況,並根據需要通報工業和資訊化、通訊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規範從業人員資訊保安保護行為,防範資訊保安風險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不配合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洩露寄遞使用者資訊對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使用者資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管理規定行為、資訊保安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佈上述資訊,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寄遞使用者資訊應當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寄遞使用者資訊保安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翫忽職守,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