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有效的維護企業文化的執行,加強員工對公司企業文化的認知程度,把企業文化推上公司戰略管理日程,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對公司企業文化的執行管理。
3、職責
公司所有員工負責本公司企業文化的維護和貫徹執行。
總經辦負責相關企業文化宣傳欄內容提供及更新。
各部門主管負責本制度的確認執行,總經辦負責本制度的編制、稽核、監督執行。
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批准執行。
4、定義
企業文化:包括企業物質文化、企業行為文化和企業精神文化。
企業物質文化層:包括企業器物、企業標識、生產環境、生活環境等構成的器物文化。
企業行為文化層:包括企業制度文化、企業目標、企業文化活動等以動態形式存在的文化。
企業精神文化層:包括企業的核心價值觀、企業精神、企業道德等在生產經營中所形成的企業意識。
5、具體內容
5.1企業物質文化管理
5.1.1企業器物
5.1.1.1企業產品
產品以市場為存在前提,產品的存在價值體現了企業精神。以品質取得信任,以品牌提升價值,以創新制造差異,以成本贏得競爭。公司全體員工應以保證產品質量為己任,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
5.1.1.2企業生產資料
(裝置設施管理)
5.1.2企業標識
企業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企業商標:
內部刊物:《xxxx通訊》
5.1.3工作環境
公司是我們工作生活的家園,我們應該注意保護我們生存的環境,愛護他,才能讓大家在一個乾淨、寬鬆的環境裡快樂的工作。
在公司我們是公司整體形象的一部分,在社會我們每一個員工都代表著公司的形象。我們每一個員工都應該維護公司榮譽與利益,並保持公司的整體形象。這都要求每一個員工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具體員工行為規範見相關管理制度。
5.2企業行為文化管理
5.2.1企業制度有:行政辦公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營銷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5.2.2公司各種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執行的基礎,是企業文化得以貫徹實施的基本保障,公司員工應該嚴格遵照執行,若有違反,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2
第一章 企業文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塑造推動公司發展的企業文化,規範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促進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健康有序發展,鼓舞和激勵公司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對公司企業文化管理的內容與實施做出規定,是公司開展企業文化工作的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下屬子、孫公司的企業文化工作。
第二章 企業文化管理機構
第四條公司企業文化組織機構設領導小組和工作辦公室。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協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下屬各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工作辦公室設在綜合管理部。各子公司成立相應的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辦公室,並設立企業文化建設專責人。
第五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定企業文化建設整體方案,審定企業文化建設的近期目標和長遠規劃;綜合管理部的職責是策劃企業文化建設的整體方案以及推進企業文化建設各個階段的相關工作。各基層單位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辦公室及專責人的職責是推進企業文化理念的具體落實和資訊反饋工作。
第六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稽核、指導其他各單位、部門的企業文化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制定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
2、制定公司企業文化發展規劃;
3、制定公司企業文化年度工作計劃;
4、制定公司對內對外宣傳規範,並監督執行;
5、組織進行對公司企業文化重要議題的相關研究;
6、開展公司對內對外企業文化宣傳,組織公司企業文化活動;
7、公司企業文化培訓的組織、考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
8、稽核對外宣傳內容,指導各單位、部門開展企業文化活動。
第七條公司將企業文化建設情況納入各單位、各部門的績效考核範疇,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為本單位、本部門企業文化建設的責任人,並設立企業文化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具體職責為:
1、制定建設計劃,協助企業文化在本單位、本部門的建設、推廣、宣傳。
2、協助綜合管理部落實文化建設工作,合理安排,保證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文化活動時間。
第三章 企業文化理念管理
第八條公司企業文化理念是指:公司的企業願景、企業使命、核心價值觀、經營哲學、管理思想等企業文化核心內容。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公司企業文化理念管理的執行機構,綜合管理部應充分調研國內外先進企業文化,總結大通的經驗和特點,研究制訂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企業文化核心理念。
第十條綜合管理部在開展企業文化工作中,應深入實際調研分析,瞭解員工的思想動態,分析公司所處產業的特點,廣泛聽取各單位、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提煉公司企業文化的核心思想,使公司的企業文化理念能夠切合企業實際,對公司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應為公司綜合管理部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援和密切配合,積極提供建議和意見。
第十二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企業文化理念進行審議和確定;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的公司企業文化理念將作為公司企業文化工作開展的依據。
第四章 企業文化制度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企業文化制度是公司企業文化理念的表達和規範,必須與企業文化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公司的企業文化制度系統涵蓋下述三個領域:
1、企業文化核心理念規範。該制度對企業文化核心理念進行設計,是企業思想文化塑造的基礎;
2、企業員工行為規範。該制度對企業員工行為規範進行了設計,是企業行為文化塑造的基礎;
3、企業風俗文化制度。該制度在對內工作上,對企業教育培訓、禮儀儀式、服飾、體態語言、工作場所相關規範做出規定;在對外工作上,對企業營銷觀念、服務規範、公共關係、銀企關係、公益活動、文化傳統做出規定,是企業風俗文化塑造的基礎。
第十五條綜合管理部是公司企業文化制度的編制和監督機構。相應管理制度經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審批生效後,綜合管理部負責推動落實。
第五章 企業文化器物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文化器物是公司企業文化的外在表現形式。透過對相關器物的設計,可以直觀、生動地表現公司企業文化的核心思想。
第十七條企業文化器物系統包括如下內容:
1、公司 vi 系統(企業形象識別系統);
2、企業象徵圖案;
3、企業宣傳標語;
4、企業吉祥物;
5、企業之歌;
6、企業容貌。
第十八條公司企業文化器物系統應用範圍包括:
1、辦公用品、事務用品;
2、企業證照、檔案類;
3、交通運輸工具類;
4、指示、標識類;
5、廣告展示陳列類;
6、商品及包裝類;
7、服飾類;
8、公司出版物;
9、公司禮品;
10、公司網頁;
11、其他。
第十九條綜合管理部是公司企業文化器物的設計管理機構,綜合管理部在充分聽取相關意見後,組織設計單位對企業文化器物進行設計。各項設計經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領導小組審議認可,綜合管理部負責推動落實。
第六章 企業文化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綜合管理部負責推動公司企業文化的實施,組織開展公司對內企業文化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各部門在開展對內對外宣傳工作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公司企業文化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司企業文化相關規定。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宣傳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開展對外宣傳時,必須將宣傳內容上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稽核,並會同綜合管理部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綜合管理部應協助各單位做好企業形象推廣工作和企業標誌標識使用規範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為更好地培育、塑造公司企業文化,綜合管理部應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企業文化活動。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提議開展企業文化活動,由綜合管理部研究並提案,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綜合管理部組織開展活動,或協助分公司開展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七條公司下屬各單位遵照本制度制訂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頒佈實施。自頒佈之日起,其他同類條款同時廢止。
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汙、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佈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節:3天(農曆初一、二、三)?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對於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條:加班費的計算:一般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為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200%計算。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第二十九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三十一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培訓
第三十四條:為提高公同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慧,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六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七條:對於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儲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三十九條:公司對員工在業餘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並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後的學歷等支援。
第十章調職
第四十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二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一月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資訊、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四十四條:員工不得洩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四十五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訊息的傳播。
第四十六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影印和複製有關檔案。
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資訊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洩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准後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製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製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儲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儲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評議後,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佈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七、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熱情為使用者服務,經常得到使用者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稽核、批准,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稽核批准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譁、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六、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級二次者。
八、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洩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六十二條: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意外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條:公司可為員工臨時安排住房(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員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資遣
第六十五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第六十六條:員工資遣的先後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六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於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第六十九條: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三、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四、在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五、若因公司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臨時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章辭職
第七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准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一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七十二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檔案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生活與娛樂
第七十三條: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並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條: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並適當向新員工提供住宿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七十五條:員工租住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共它費用。
第七十六條: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務,將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七十七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八條:本公司各部門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七十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1)考核(2)職位職級晉升(3)年終獎發放(4)榮譽(5)退休(6)撫卹(7)各種津貼給付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樹立公司整體形象,加強和規範企業管理行為,造就和培養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凡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事項,除法規及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制度。
第二章聘用
第三條聘用是公司根據生產、經營以及對相關專業人員的需用,而對外進行一種招聘的用工行為。
第四條公司聘用人員應按聘用程式稽核、審查核定,合格後才可聘用。
第五條公司聘用人員,應辦理求職登記手續,並交齊如下資料:
1、身份證影印件;
2、學歷證明和職稱證明;
3、二寸免冠照片2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1、政治審查不合格者;
2、受公安機關管制或在案被通緝者;
3、身份不清或無身份證明者;
4、未到法定工作年齡者(十六週歲);
5、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有重疾無法恢復健康者;
6、公司認為不宜聘用人員者。
第七條公司聘用人員應先經試用六個月(特聘人員除外),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員工的權利:
1、享受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2、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的權利;
3、享受對公司發展提合理化建議和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提意見的權利;
4、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和了解公司公佈的資訊權利;
5、對違法違紀的人或事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員工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盡心盡責地完成自己所承擔的工作,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3、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誠企業形成相互尊重、互勉共進的良好氛圍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
4、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不準洩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資訊;
5、發現事故隱患和發生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防止;
6、以公司利益為重,辦任何事情,都要牢記節約,杜絕浪費;
7、員工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相互幫助、相互配合、求同存異、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的關係。
第四章請假
第十條公假:
1、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參加的會議;
2、須應到政府有關部門急需辦理的事情;
第十一條事假、病假:
1、員工因事請假,須事前向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後應主動消假。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資,事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企業負責介繳的社保費由本人自理。事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2、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應及時通知公司,二天以下(含二天)由班組長簽名,車間(部門)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部門領導核准,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上班後應出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按許可權審批進行消假。一個月內病假一到五天的(含五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80%;六到十天的(含十天)發給合同日工資的70%;十一天以上的發給合同日工資的65%;連續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發給合同工資60%;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以上,依據《勞動法》和按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員工病假期間,必須在家療養休息,不得搞第二職業和損害公司的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傷假:
因公致傷、致殘者,憑醫院證明消假。員工工傷,須經所在班組、車間(部門)證明,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調查核實,方可作工傷處理,並逐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及證明,工傷以一次性痊癒為止,工傷期間發給本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資。工傷療養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一經發現取消工傷待遇。
第五章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執行每週四十小時工作制,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考勤制度,其考勤辦法:
1、上班前員工本人須在門衛考勤機內刷卡考勤,如因故忘記考勤,必須及時向考勤人員說明情況,否則作為遲到一次記錄;
2、員工必須本人考勤,不得叫別人代為考勤,如有發現類似情況對舞弊行為者兩人均扣除一天工資;
3、考勤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不得徇私舞弊,如有發現扣除當天工資;
4、中途離廠,須憑中途離廠准假單,到考勤人員處刷卡後離廠,並註明事因,否則作早退缺勤處理;
5、員工如遇遲到或早退必須補辦和辦理請假手續。遲到或早退每次不足二小時的按二小時計算,超過二小時不足四小時的按四小時計算,當月累計後作缺勤處理。
第十六條員工無故缺勤作曠工處理。當月曠工在二天以內按工資200%扣除,超過二天按300%扣除。
第十七條廠區內嚴禁吸遊煙和隨地大小便。
第十八條上班時間不得幹私活,不得吃零食,工作和午餐時間不準喝酒(業 務接待除外)。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不得看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籍等。
第二十條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生產區域,不準串崗、脫崗、打磕睡、睡覺。
第二十一條上班時間佩帶胸卡,有規定的部門必須穿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工藝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屬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調動和管理,不服從調動分配和管理的,分管部門主要領導有權通知其待崗或下崗處理。
第六章文明生產、安全保衛
第二十四條按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考評細則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做到工後場地清,地面無煙蒂、雜物,保持廠區、車間和生產班組現場,道路通道暢通無阻,搞好包乾區環境衛生和綠化。
第二十五條愛護公司財物,不準任意將公司的財物拿為己有或私吃公司產品、嚴禁偷盜、有意損壞和浪費公司財物。
第二十六條員工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文明禮貌。
第二十七條自覺維護公司的整體形象和信譽,上班和工作時間、不準穿拖鞋、不準赤腳、赤膊或穿著不整齊等不良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嚴禁惹事生非,無理取鬧,起鬨,散佈謠言、消極怠工,擾亂正
常生產工作秩序,嚴禁在廠區內賭博、鬥毆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廠區內嚴禁騎腳踏車、助動車、摩托車,進出廠門應下車推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門衛管理制度,攜帶各類物資、產品出廠時主動出具產品出廠證,不準帶小孩進入公司生產(工作)場地。
第三十二條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三十三條入廠新工人及變換工種的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後上崗,專業崗位或特殊工種應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憑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認真執行消防管理細則,不得私自動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器具,禁菸區內嚴禁攜帶火種入內。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電,非電工人員不準亂接、拆裝電器,嚴禁使用非生產(工作)性電爐。
第三十六條保安人員有權在廠區範圍內進行檢查,發生治安案件,及時進行報告和查破,有關人員都應積極協助,對外來人員未經公司綜合辦公室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於有下列表現和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1、在改革、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有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成效顯著者;
2、在節能降耗、節約原輔物料有具體成效者;
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利益免受更大損失者;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有顯著功績者;
5、維護公司信譽,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6、對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中,經考核評定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
7、模範執行公司規章制度,關心企業,勇挑重擔,出色完成本職工作者。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於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5—100元經濟處罰:
1、廠區內吸遊煙、隨地大小便、騎腳踏車、助動車、摩托車、帶小孩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禁菸區內攜帶火種入內者;
2、上班不佩帶胸卡、工作時間幹私活、吃零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者;
3、上班和工作時間穿拖鞋、赤腳、赤膊者;
4、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打磕睡、睡覺或不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勞動防護用品;
5、因責任性不強造成的長明燈、長流水、永動扇、下班後未關庫門者;
6、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壞綠化,非生產性使用電爐者。
第三十九條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不服從正常的管理,毆打或侮辱管理人員者,或在工作期間發生鬥毆、吵罵者;
2、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公司內其他物品者;
3、故意洩露公司工藝、技術、業務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損者;
4、利用取權營私舞弊,在承辦業務與事業中,向客戶索取、收受回扣等影響公司生產或信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因工作疏忽,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產品質量或裝置,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6、借病、事假往他處工作者;
7、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8、竊取公司智慧財產權或侵佔、盜竊公司財物者;
9、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十五日者;
10、上班酗酒、聚賭或傷風敗俗者;
11、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公司者;
12、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處理者。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條公司員工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遺失、損失公司物品者,必須照價賠償。
第四十二條各職能部門和班組管理範圍與工作職責另附。
第四十三條各工種安全與工藝操作規程另附。
第四十四條未盡事宜,另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制度已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後生效並從年月日起實施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管理條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