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
一、汽車租賃行業前景
汽車租賃作為中國新興的交通運輸服務業,是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需求和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是轉變交通運輸發展方式、推進現代交通運輸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完善綜合運輸體系,轉變道路運輸發展方式,提高車輛、道路、停車場地等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帶動旅遊業、汽車工業、金融保險業的發展,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隨著中國汽車產業的飛速發展,汽車租賃業在近兩年也日益火爆起來。但法規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規範等狀況已成為困擾汽車租賃業發展的一個瓶頸。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溫家寶總理
二、汽車租賃步驟
1、瞭解手續
在租車之前一定要做好足夠的準備工作,對於租車的一些手續要有了解。不要等到了租車的地方等別人給你解釋,這樣不僅能浪費了時間,自己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
2、選擇車輛
在選擇租車的時候選車不能馬虎,不同的車輛在價位和服務上都是有不同的,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車才是最重要的。
3、選擇公司
公司的選擇是很明確的,口碑好,公司大的就可以先去諮詢一下。這樣的租賃公司並沒有一定的好壞,服務和口碑是最重要的,信譽代表了公司的好壞。
三、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通用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1
為加強管理,確保業務用車有序進行,保障租賃車輛的合規合法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租賃車輛按下列程式進行:事先以書面檔案對本單位業務發展、車輛使用、人員情況及對需求租賃車輛的車型、租賃費進行說明和請示、附合同樣本,填寫《請示卡》,報經市分公司辦公室收文登記,經總經理室研究批覆同意方可進行租賃,並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簽訂必須合規合法。
二、租賃車輛租賃費和租期:小轎車租賃費年不得超過5萬元,租期不得超過3年;麵包車租賃費年不得超過2.5萬元,租期不得超過2年。
三、其它相關費用:租賃車輛上戶費、附加費、保險費、養路費、審驗費由出租方承擔,保證公司在租賃期內正常使用。
四、租賃費:租賃費支出必須符合財稅規定,提供合法的手續,在“租賃費”預算指標內列支。
五、未按本辦法私自租用車輛,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保證我公司工程機械、車輛的租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質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誰租用誰負責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機械、車輛租賃的主管部門為公司生產技術部;現場安全使用責任為使用單位,租用單位的中層正職或受委託的副職為具體責任人;監督檢查部門為安全質量部。
第三條 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況,需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要根據實際需要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並填寫《租用機械申請單》,註明所用車輛的種類、噸位及用車時間、用車期限、用車地點和用車工作內容、現場負責人等。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租車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租用。各單位用車結束後,現場負責人要按實際租用情況認真填寫《車輛執行工作單》。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租用工程機械、車輛時,需檢查其各種證件、手續、保險等應齊全有效,車輛技術性能、車況良好。
第五條 車輛駕駛員必須各種證件齊全有效。駕駛技術熟練,吊卸物體平穩、安全。
第六條 特種作業車輛應自備各種繩索、吊具等工具,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第七條 各單位要對租用的車輛作業過程嚴格監控,要明確現場作業負責人,並確保一人指揮,禁止多人指揮,現場安全員對現場作業負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所租用車輛必須聽從所用車單位領導、安全員、現場負責人的指揮,並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和集團公司、動力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不能盲幹、蠻幹。起重作業要嚴格執行“三三制”。即:起鉤離地30釐米,穩鉤3秒,人離吊物3米以外。
第九條 租用的車輛現場作業時,由於其自身效能差或操作不當、不聽從指揮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後果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因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等違章指揮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後果由我公司負責。對租用的車輛在路途等非作業時間發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 生產技術部要定期對租用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回訪、評價。對手續不全、效能低劣或駕駛員操作不熟練、不聽從指揮的不準繼續租用。
第十一條 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原則上以集團公司內部單位的機械、車輛為主。價格要合理、透明,隨社會市場的價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浮動。
第十二條 租用的工程機械、車輛,費用結算以工作時間為準,不包括路程時間。
第十三條 租用車輛的費用結算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稽核,包括租用車輛申請、審批手續、車輛執行工作單等,核實無誤並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才能到計劃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四條 違犯本規定其中之一條者,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廢止。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冀辦發【20XX】43號)及《河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精神,為進一步深化公務用車改革市場化試點,參照《石家莊市市直單位公務用車租賃辦法(試行)》,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第三條 由石家莊市鹿泉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石家莊鹿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試點,開展區直單位公務用車租賃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建設,為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公務用車租賃服務。
第四條 租賃平臺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對租賃車輛進行統一購買。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採用社會化租賃專業作業車輛,統一由租賃平臺提供車輛租賃保障。
第二章租賃方式
第五條 區直各部門各單位應確定1至2名工作人員作為本單位租車業務聯絡員,負責與租賃平臺聯絡租車業務。
第六條用車部門會同區財政局編制年度專業作業車輛配備更新計劃,報區政府批准,由租賃平臺購買車輛並辦理租賃手續。
第七條專業作業車輛租賃期限暫定8年,租賃期間區直部門各單位未經區政府審批不得更換新車。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八條專業作業車輛租賃收費標準按照保本服務原則、實行市場化運營,按年計費。
第九條 根據不同車輛標準,專業作業車輛租賃費暫定如下:
遇有政策變化等情況,租賃費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 租賃費按經費渠道編入部門單位預算,其他費用不變、租用車輛的租賃費,由區財政代扣,統一付給租賃平臺。
第四章服務流程
第十一條 證件稽核。區直各部門各單位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證書影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印)、委託書、加蓋公章的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等證件;如經辦人變更的,需重新提交委託書與加蓋公章的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租賃平臺對上述證件進行稽核後分別建檔。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區直各部門各單位作為租賃方與租賃平臺簽訂《專業作業車輛租賃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租賃平臺說明車輛狀況,並經用車單位確認後,雙方進行租賃車輛的交接。車輛交接後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車單位負責。承租期內應按《車輛使用說明書》保養,以上有關費用由用車單位負責。租賃平臺應不定期核查車況,用車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車輛歸還。合同到期,租賃平臺檢驗後,辦理還車手續。檢查時承租雙方對車輛狀況存在異議的,可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條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等由用車單位負全責。
第十六條 用車單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租賃平臺,待租賃平臺驗收車輛,租賃單位結清相關費用後,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區直各部門各單位租用專業作業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石家莊鹿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4
一、車輛養護制度
(一)每日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外觀從左前門起,看看全車漆面有否新的劃傷;玻璃狀態、後視鏡、前後車燈的狀況等。
2、目視四個輪胎的胎壓情況。如果某一輪胎胎壓低,應及時補充並查明原因。
3、目視車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跡。一旦發現有,應查明原因修復後再行駛。
4、進入駕駛室,啟動馬達著車後,需要觀察儀表盤上指示燈的工作情況,有無警告燈閃爍或常亮。
5、檢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檢查轉向訊號燈工作是否正常。
7、在啟動過程中和著車後,發動機是否有異常聲音。
8、檢查空調是否製冷、有無異常聲音。
9、檢查車內、外衛生,是否乾淨,有無異味。
10、行進檢查,行車前,應先踩幾下剎車踏板,感覺剎車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專案。
12、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二)每週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機油油麵的高度。檢查的條件:發動機水溫需要達到80°C以上,使發動機不運轉,車輛處於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鐘後,拔出油尺,用乾淨的針織布或棉絲將其擦拭乾淨後,再將油尺插到底,然後拔出油尺檢查其油麵的位置。
2、檢查其它各種液麵的高度,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3、檢查備胎的氣壓情況,標準氣壓值見油箱蓋處。一般情況下,轎車的輪胎氣壓一般為2.3—2.5巴,備胎2.5—2.9巴。具體數值需參照主機廠的要求。
4、檢查全車外部的燈光情況,特別是後部剎車燈,如有燈泡不亮,應及時更換。
5、以上養護必須在每週檢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預防,避免病重麻煩多。
6、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專案。
7、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三)每月例行養護制度
經過一個月的行駛,在每週的檢查基礎上,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檢查。
1、皮帶的檢查。有無裂紋、鬆緊,如出現裂紋應及時更換。
2、發動機的密封性。主要檢查發動機表面有無滲漏現象。
3、目視水箱與冷凝器間是否有髒物堵塞。特別在夏季,如果其間隙中有贓物,將會影響到空調的製冷效果,需要用壓縮空氣進行清理。
4、檢查雨刷條的清潔程度和噴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前風擋時,發現雨刷片刮不乾淨時,需儘快更換雨刷片。
5、檢查所有輪胎的氣壓,包括備胎。
6、檢查輪胎的花紋深度及磨損情況。輪胎花紋的磨損極限深度為1.6毫米,輪胎胎面應磨損均勻,如出現偏磨或者磨損異常,需要到維修站進行檢查和調整,磨損嚴重,需更換輪胎。
7、檢查電瓶裝頭表面是否有腐蝕物,如有白色或綠色汙染物,用熱水衝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裝頭進行清潔。
8、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專案。
9、及時排除、修正異常情況。
(四)強制養護制度
1、保養空氣濾清器
每行駛3000公里要進行空氣濾清器的保養,拆開空氣濾清罩的蓋子,取出濾芯檢視,如髒得不厲害,用一小棍子輕輕敲敲濾芯撣去汙垢即可,如髒得很厲害,就要換新的濾芯了。
2、更換機油
每行駛5000公里要更換機油。
3、四輪定位
當車輛行駛時出現轉向發沉、發抖、跑偏、不正、不歸位、漂浮、顛顫、搖擺或輪胎單邊磨損、波狀磨損、塊狀磨損、偏磨等不正常的現象時,就必須進行四輪定位。
5、剎車皮更換
車輛行駛2—3年,要更換新的剎車皮。
6、更換燃油泵
車輛行駛2—3年,要清洗或更換燃油泵。
7、正時皮帶更換
車輛行駛7—10萬公里,要更換正時皮帶。
8、其他
車輛行駛4年後,車內的各種橡膠管老化、硬化,漏機油、漏水的問題就會出現。要及時更換這些橡膠管。5年左右車的水箱被化學物腐蝕,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時更換。
二、待租車輛標準規範
1、一格
待租車輛必須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準
時間準:準時、準確的把車送到客戶手上。
3、三齊
證件齊:待租車所有證件要齊全有效(行駛證、購置證、養路費證、營運證等)
備件齊:待租車所有備件要齊全、完好(備胎、輪胎套筒、千斤頂、防盜鎖、滅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燈光齊:前大燈、遠近燈光、轉向燈、剎車燈、防霧燈、應急燈、車內燈。
4、四無
無故障:待租車機械效能、作業系統沒有故障存在。 無殘缺:待租車外表、車內、車門沒有損壞、脫落等現象。
無劃痕:待租車外觀沒有明顯劃印痕跡。
無異味:待租車廂內沒有其它難聞的氣味。
5、五清
車身清潔:待租車外觀清潔明亮(前後擋風玻璃、左右倒車鏡、左右車門、輪胎、輪轂乾淨)
車廂內部清潔:待租車座椅、靠背、腳墊、扶手、安全帶、行李箱清潔乾淨。
發動機清潔:待租車發動機外表必須清潔乾淨。
儀表盤清潔明亮:待租車儀表盤必須清潔、明亮沒有灰塵。
隨車工具及備胎清潔:待租車的隨車工具、備胎清潔、乾淨、沒有油汙。
三、車輛出勤管理制度
(一)租賃車輛發車管理
1、保證所有營運車輛符合待租標準、處於待租狀態。
2、接到發車資訊後,立即跟接待部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客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他要求。
3、從接待部領取所發車輛的鑰匙、證件、租車合同、驗車單等手續。
4、主動與客人取得聯絡,進一步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做好驗車、發車準備。
6、見到客人後,主動向客人問好,並檢查客人的身份證、駕駛證、來程機票或其他有效證件。透過GPS監控中心核對客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請客人提供其家裡的固定電話號碼,以進一步確認客人身份。
7、與客人一起驗車。
A、詳細查驗車輛的外觀,從車體油漆、部件、裝飾、燈罩到底盤和輪胎,傷痕的長度、面積、部件的數量等,都要在驗車單上做詳細記錄。
B、查驗車內飾、部件的完好情況,並記錄。
C、發動汽車,查驗儀表盤的各項顯示,記錄公里數、存油量、機油表、水溫表等各項資料。查驗燈光、空調、雨刮器、音響、剎車、電動門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給客人講解並示範該車的各項操作:空調、燈光、天窗、音響等。
E、打開發動機蓋,給客人講解並示範如何檢查和新增水、機油。
F、簽定租車合同,收取押金。
H、給客人安全駕駛的提示和建議。
I、幫助客人解決其他問題。
8、發車完畢後,第一時間將租車合同手續、押金交回接待部。
9、把發車情況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訴接待部值班人員。
(二)租賃車輛收車管理
1、接到收車資訊後,及時與將要還車的客人取得聯絡,確定還車時間、地點、租金計算辦法等內容。
2、在租賃結算單上填好已知的收費專案和應收款金額,準備好租車合同、應退款項、違章保證金收據;安排車隊人員負責收車,要當面向收車人交待清楚收車時間、地點、客人聯絡方式、租金結算等事宜。
3、收發車人員見到客人後,首先向客人問好,感謝客人選擇任我行公司的車輛。
4、認真檢查車輛外觀、內飾、發動機、油量、里程等,並詢問客人該車在執行中存在哪些問題或故障隱患,並做好車輛狀況的詳細記錄。
5、根據油量、公里數,計算超油費、超公里費;並填入應收款專案。
6、如果有車損,要及時報告車隊隊長,根據車損情況,確定客人賠償金額;嚴重車損或有爭議的要及時到修理廠定損或報保險公司。車損情況及處理辦法都要記錄在驗車單上。
7、收車人必須在結算單上填寫應收款項、應退款項、退還押金,並在收款人欄簽名。
8、收車結束及時將合同單、車輛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員審查合同手續、結算單、證件、鑰匙,在收發車單上登記時間、車況,並簽名。完結後將車輛鑰匙、證件交專管員保管。
A、有故障的車輛,收車人員應詳細登記並向車管責任人報告故障情況,由車隊另行辦理送修手續。
B、車內外不清潔的車,在交回租車合同手續後,由收車當事人負責送洗。
(三)帶駕租車
1、配司機的租車業務,要開據‘營業派車單’,詳細註明用車時間、租金、服務費、用途、結算辦法等。
2、所有出車業務都要填寫發、收車登記表。
3、帶駕租車業務結束後,根據營業派車單和實際還車時間,結算租金,並做好詳細的登記;填寫當日報表、派車單駕駛員聯作為憑證,隨日報表一起交財務部門。
4、檢查證件、車況、鑰匙,並在收發車登記表上驗收登記。
(四)公務用車
各部門因業務需要的公務用車,需本部門向公司領導申請,說明用車事由、時間;並由接待部開具派車單,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後,接待部方可發放車鑰匙和證件。
(五)跟蹤管理
1、密切關注並掌握每一臺已出勤車輛的情況。
2、出場超過三天的車輛要主動與駕車人聯絡,詢問車輛效能和狀況。
3、每天透過GPS查詢車輛的位置。
4、做好跟蹤服務和溫馨提示。
5、幫助解決駕駛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六)道路救援
1、車隊每天24小時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機。
2、在接到道路救援資訊後,馬上與客人確認需要救援車輛的車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基本情況。
3、將事故資訊反饋給車隊主管領導,車隊主管領導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制定道路拯救方案,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4、車隊無法處理的情況,就通知修理廠到現場救援。
5、到達現場後,首先安撫客人,根據事故的現場情況確定報警、報保險公司。
6、儘量給客人提供替換車輛,費用的結算嚴格按照租車合同執行。
7、每次道路救援後都要做好書面記錄。
四、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一)車輛維修遵守“先申請,後修理”的原則
1、車輛管理人員要對自己管理的車輛做好詳細的檢查,如有故障,做到以下四點:
第一、到底出現了什麼故障?
第二、引起這個故障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第三、有那幾種解決辦法?
第四、你認為用那種方法合適?
2、填寫故障登記表,並報車隊領導核查,並確定解決方案。
3、如果需要送修理廠的,要填寫“維修申請單”,送修理廠檢查。
4、由兩個以上的修理廠提供維修方案和報價單,報送車隊領導稽核;維修總費用在200元以下的,由車隊領導批准並簽字確定;維修總費用在200元以上的,車隊領導必須書面報公司領導稽核。
5、緊急情況,車隊領導不在場的,需有兩名以上的車管人員簽字,並將維修方案和報價單直接報公司領導稽核。
6、每輛車送修前,必須查閱該車歷史的修車記錄,查對本次故障是否和原來的修理專案相同或相關,是否還在保修期內;如果和原來的修理專案相同、相關,或還在保修期內,就由原修理廠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配件。
7、記錄送修時間,並通知接待部該車預計修復日期。
(二)車輛修復後的出廠檢查
1、車輛維修完畢後要認真檢查,保證徹底修復完成;
2、由車管員和車隊領導對該車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記錄詳細的出廠日期、公里數、維修專案、配件單、結算單、保修日期或保修里程。
3、車輛透過驗收回到公司後,車管員將〈維修申請單〉、〈結算單〉交公司領導稽核。稽核通過後,結算單一式兩份,原件交財務部門稽核,附件和〈維修申請單〉一併存入該車的維修檔案。
(三)保險理賠。
1、需要做保險理賠或可以做保險理賠的車輛,一定要進行保險理賠。
2、為保證修車質量,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要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條“車輛維修管理”的規定進行。
五、證件、檔案及年審管理制度
1、保證所有車輛的證件、手續齊全、有效。
2、為每輛車單獨建立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照片、發動機拓號、車架拓號、行駛證影印件、購置證、保險單、營運證等所有相關手續。
3、為每輛車單獨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的詳細檔案。包括:每天的車輛檢查養護記錄、車輛維修申請單、維修結算單、單車修理專案和費用的統計表。
4、所有車輛都要有備用鑰匙,並妥善保管。
六、駕駛員管理制度
1、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負責對自己所分管的車輛進行日常例行檢查、養護和強制養護,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3、駕駛員每天抽適當時間檢查自己所管理的車輛,並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並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5、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車隊值班領導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超過200元的維修專案車隊要報公司領導書面批准,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6、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禁止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路段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7、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8、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接聽電話文明用語。(您好!我是xx,請問有事嗎?請稍等。)
9、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10、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違章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甲方責任,車輛損壞視情節須要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12、車內不準吸菸。公司員工在車內吸菸時,應有禮貌的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菸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但不能直接制止。
13、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
14、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15、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有要事確需離開時,要告之部門負責人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回來應立即到部門負責人處報到。
16、駕駛員對車隊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執行。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部門負責人反映。
17、駕駛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部門負責人,並說明原因。
18、不論什麼時間,駕駛員身上必須攜帶移動通訊工具(手機,小靈通等),必須每天24小時開通。對公司呼應隨時接聽。
19、用車完畢後,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或開回家。
20、駕駛員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21、司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300元。
22、加油費、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當日填報稽核,由車隊每週統一報報銷。
23、車隊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一次,將考核等級作為月度和年度年終獎金的依據。
24、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對工作怠慢沒有責任心、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除名處理。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公務車輛租賃行為,嚴格控制車輛租賃費用支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降低企業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用於施工管理的租賃車輛管理。
第三條 公務車輛租賃是指現有車輛無法滿足生產需求時臨時租用車輛的活動。租用車輛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
第四條 租用車輛實行先簽合同後使用的原則,嚴厲禁止先使用後籤合同,合同應使用租賃合同標準範本。
第五條 車輛出租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 車輛使用單位(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應成立合同談判評審小組,成員為各科室負責人。評審小組的職責是對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評審小組負責對合同履行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控制,審查合同簽訂手續和形式是否合規合法。
第八條 各租賃單位辦公室是車輛租賃的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管理辦法》簽訂公務車輛租賃合同。
第九條 財務部門負責合同結算方式、付款期限的稽核、確定,及車輛租賃費用的支付。
第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車輛租賃履行審批和管理權。
第十一條 公司對各單位租賃車輛具有監督管理權。
第三章租賃申請
第十二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專案部需要租用車輛時,需先填寫租用車輛申請表,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租賃程式。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單位評審小組對租賃申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才能進入簽約流程。
第四章租賃車輛標準及價格
第十四條 租賃車輛標準:越野車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轎車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車排量2.8升(含2.8升)。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20萬公里;使用年限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 下列車輛嚴禁租用:
1、無合法入戶手續或證件不齊、無效的;
2、拼裝車輛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3、未購買車輛保險的;
4、車輛技術狀況差、無安全保障的;
5、國家明文規定嚴禁載客的。
第十六條 租賃價格控制:租賃價格中包含維修保養費、車輛保險費、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稅金。不含油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
第十七條 含駕駛員的租賃,駕駛員費用與出租方協商,費用另行計算在租賃價格內。
第十八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租賃公務用車標準和價格應控制在以上標準內。
第五章合同談判及簽約
第十九條 出租方車輛需證、照、保險(自購)、車輛年審、車輛購置發票等手續合法、齊全,無債權債務糾紛,行駛狀況良好。
第二十條 出租方應提供租金收款發票(包含由本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稅金)。
第二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包括:車輛情況、租用期限、車輛租賃用途、車輛租賃形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租金與付款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車輛租賃合同必須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後方可簽訂。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依照合同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車輛使用方建立租賃車輛管理臺帳,並報備公司綜合黨群部。
第六章出租方職責
第二十三條 出租方提供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保險必須購買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50萬元)、盜搶險、涉水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1萬),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萬x座位數—1),不計免賠。租賃車輛為新車時,還需購買劃痕險,玻璃險。
第二十四條 出租方必須按時對車輛進行年檢,並定時檢查。如由於沒有按時年檢或定時檢查,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出租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出租方提供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及技術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運營。須按承租方要求時間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必須聽從承租方對車輛的合理調配。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的駕駛員進行更換。
第二十六條 如出租方需要佔用承租方工作時間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和駕駛員休假時,須提供承租方認可的替換車輛和駕駛員。
第二十七條 出租方駕駛員在工作期間,若出現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機械發生故障、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傷害、車輛遺失等情況,其責任和所發生的損失費用、以及交通違法處罰金均由出租方承擔,與承租方無關。
第二十八條 由於出租方原因造成責任性交通事故導致承租方乘坐人員受到傷害需要賠償時,出租方依據國家相關法律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租方駕駛員必須保守在工作中知曉的關於承租方的商業機密。
第三十條 帶駕駛員的租賃,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非保險公司理賠的其它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不帶駕駛員的`租賃,發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非保險公司理賠的其它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章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到期自行終止,若需繼續使用必須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聽從承租方調配或消極怠工,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承租方對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進行整改時,出租方拒絕整改的,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由於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八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應按照公路建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公務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對租賃車輛進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機關、所屬各單位必須建立行車記錄制度(含時間、工作地點、燃油消耗、天氣、服務工程名稱、行車裡程、駕駛員等資訊)。
第三十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駕駛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件;
2、駕駛人員年齡在22—50歲之間,身體狀況良好無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和在異常氣候、複雜道路等條件下行駛經驗;
4、學習並自覺遵守法律,服從交警和道路值勤人員指揮;做到“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得酒後駕車;
5、駕駛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愛護車輛,按規定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工作,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有問題及時修理;做好出車前、收車後的例行檢查工作,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況良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不開帶“病”車。積極參加承租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及相關學習、會議和技術培訓,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車輛,做好防盜、防搶、防破壞工作。
6、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酒後駕車;嚴禁疲勞駕車;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7、為防止疲勞駕駛,在長途行駛過程中,駕乘人員應合理安排行駛路線及作息時間,禁止長時間駕駛公務車輛,要求每兩小時安排停車休息至少15~20分鐘。
第九章監督及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公司定期對租賃車輛管理的規範性進行監督,對租賃合同、車輛行車記錄、租賃車輛臺賬及相關資料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發現有以下情況者,必須立即停止合同執行,不得支付剩餘租金,同時對租用單位處予租賃費用1~5倍經濟處罰。
1、租賃車輛資訊與申報不符;
2、租賃車輛未進行申報;
3、租用公司嚴禁租用的車輛;
4、專案完工後仍租用車輛的;
5、租用本單位員工私車。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雲南公投建設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合理使用公司車輛資源,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秩序規範,本著快捷安全執行、合理節約開支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車輛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租用車輛需分公司經理批准。
第五條 部門、客戶服務中心在需要用車時,應及時將情況向行政部和綜合部彙報,詳細說明用車要求。
第六條 司本部需到重慶主城九區以外區域和分公司到部門所在縣市以外區域參加公務活動的用車,需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七條 租車輛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確因公司自備公務車輛資源存在不足;
(二)必須是用於公司指派的公務活動;
(三)為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有外租車輛必須車況良好,手續齊全,禁止使用黑車及手續不齊全車輛(如:無牌、無證、套牌、假牌、假證、未年審等)。
第九條 有外租車輛需屬正規運輸單位所有,禁止同私人達成租賃關係。
第十條 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嫻熟的駕駛技術和較強的緊急情況處理經驗,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交警部門沒有主要責任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 外租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服務意識和規範的服務技能,無條件服從排程。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禁止與外租車輛駕駛人員發生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關係。
第十三條 外租車輛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綜合部按公司《採購控制程式》和《合同評審控制程式》評定合格供方並簽署書面租賃合同,禁止口頭約定。儘量保持長期合作關係。
第十四條 區外租擺渡車輛
(一)景區在接到重要來訪預約後,應及時將情況向綜合部彙報,並提出接待計劃和用車申請。
(二)景區旅遊旺季期間,綜合部指派專人在每週末及法定節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觀察場鎮街道人流量,並將情況彙報綜合部經理。
(三)綜合部經理同景區管理處主任溝通景區內部車輛能否滿足遊客轉運需求。對景區自備擺渡車無法滿足轉運需求時應外租車輛進行轉運,其它時段禁止外租車輛。
(四)由景區管理處提出租車申請,綜合部稽核,景區經理批准。
(五)綜合部聯絡合作供方,並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外租其他車輛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專案;
(二) 部門經理或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人員、人數和線路;
(三) 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稽核批准;
(四)綜合部聯絡合作供方,並對其合同約定履行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私車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員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綜合部領取《用車申請表》,真實客觀填寫各專案;
(二)部門經理或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同意確認任務和線路;
(三)行政部經理或綜合部經理稽核批准;
(四)將《車輛派遣表》作為報銷附件。
(五)其他規定
1、外出辦事應遵守交通法規,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負責;
2、私車車主擅自借車與他人外出辦公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全由私車主自行承擔;
3、違反本制度前提條件導致的任何後果概予公司無關;
4、私車公用原則上規定:以車定人,車主開車。特殊情況下,由使用部門或車主根據實際需要協商調派駕駛員,並報行政部或綜合部備案。
第十七條 費用標準
(一) 私車公用外外租車輛費用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 私車公用費用標準
1、油料費和磨損費:公務用車的油費由公司承擔;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幹道):油費0.7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鄉村公路):油費1元/公里,磨損0.4元/公里,合計1.4元/公里發放;
2、停車費和通行費:外出辦公停車費和通行費由公司承擔,憑票報銷。
3、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費用報銷
(一) 合同約定外租車輛按公司費用報銷流程執行;
(二)私車公用費用報銷
1、私車公用車輛出車後,車輛駕駛人員應如實填寫啟用里程數和回到公司里程數等內容,把審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綜合部經理稽核私車公用的公里數;
2、駕駛人憑經稽核後《車輛派遣表》和報銷憑證、正式發票等到財務按照本辦法核定的標準報銷;
3、如遇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填《用車申請表》,無審批完整的《車輛派遣表》,財務不予報銷。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7
一、租賃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辦事處)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租賃車輛須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條件為:
1、車輛必須具備牌照以及相關的所有證件,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駕駛員須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辦事處)組織對駕駛員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辦事處)租賃車輛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我司人員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交通服務。
2、敦促駕駛員應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效能以及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3、敦促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汽車出租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汽車效能,確保出租汽車安全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路興集團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GB/T3730.1-2001規定,本辦法所稱汽車是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所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路興集團公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實行 集團公司與各子(分)公司兩級管理。
第七條成立汽車出租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董事、經理
副組長:班子成員
成 員:機關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負責人
集團公司汽車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負責,汽車班配合物流部對 公司出租汽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據 公司要求,成立相應汽車出租管理領導小組並應明確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條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對 集團公司超標、多餘的車輛對外出租,由 集團公司部進行統一的公開掛網出租。
第九條採取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進行拍租,以租金出價最高者中標。
第十條中標企業、個人待公示期滿後七日內辦理租用登記,填寫車輛外租登記表並簽訂租用協議。
第十一條租用企業、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核對原件後留存影印件):
租用人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影印件、駕駛人駕駛證影印件。
租用人是個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證影印件、駕駛人駕駛證影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外租協議的簽訂,由 集團公司 部具體組織實施。外租協議等各種法律性檔案原則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標準協議。對需要修改的內容,須經法律事務人員審查,並簽署書面意見。
外租協議等各種法律性檔案應由 部製作。協議簽訂原則上應本著先租用人後本公司的原則,並實行面籤制度。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出租汽車涉及的安全問題,按照 集團公司現行汽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國鐵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 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審定、批准,並由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租賃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 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專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 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稽核後,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准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後,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於45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 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於30日前向原稽核、批准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 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 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字。合同文字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 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範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 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租賃。
第十七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萬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複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公司車輛租用管理制度10
為提高對公司車輛租憑的管理工作,降低車輛租憑費用支出的浪費,明確車輛租憑的程式,規範租憑使用車輛的各項行為,特制定本車輛租憑管理辦法。
一、車輛租賃管理原則
1、公司直屬專案監理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分部、分公司參照執行。
2、車輛租賃應遵循安全、必要和實用的原則。
二、車輛租賃管理標準
1、城市管網專案巡線用車一般租賃三類車;郊區及鄉村地域工程量達總工程量二分之一的專案,可以租賃二類車。
2、長輸管道專案巡線用車,沿線為山地、沙漠、戈壁地區,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一類車;丘陵、平原地區應當租賃二類車。
3、專案監理部駐地距離工程現場或所轄專案監理組或城鎮、村落超過50公里,沿線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二類車。
4、各類車輛的推薦車型及最高租金限價參見《租車標準參照表》。
5、其餘情況租賃車輛一律租賃三類車。
6、超出上述標準的要由總經理批准。
三、車輛租賃條件
公司未配備相應車輛,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案監理部,可以申請租賃車輛。
1、專案監理部駐地與各參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距離超過3公里,且平均每日聯絡超3次的。
2、專案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3公里,沒有公共交通工具,且專業監理工程師人數超過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專案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20公里的。
3、專案監理部駐地距離城鎮、村落超過10公里的。
4、長輸管道專案及城市管網專案巡線,單項工程管線施工現場跨度超過20公里的專案監理部可以租賃車輛1部。
5、大型長輸管道專案,按照所屬劃分的現場監理區段,每一現場區段監理組可以租賃車輛1部,專業監理人員超過8人,可以增加1輛。
6、專案監理部管理2個以上的獨立工程,工程間距離超過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專業監理工程師申請租賃1輛車。
7、經公司總經理批准的其它情況。
四、在租車輛管理
1、專案監理部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雙方約定使用車輛,杜絕不在協議期限內使用租用車輛。專案監理部負責用車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
2、公司財務部檢查專案監理部合同的付款情況。
3、公司QHSE部對所有在租車輛建立車輛管理臺帳,檢查專案監理部租車合同的履行情況。負責對各專案監理部安全用車、駕駛員安全教育等審查監督。
五、車輛租賃程式及要求
1、專案租用車輛,須首選專案所在地的具備運營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由租賃公司委派專職駕駛人員隨車,司機的工資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擔。
2、新增專案在專案部組建時,應根據專案實際情況結合工程執行計劃,參照上述租車條件及租車標準,制定相應的《專案租車計劃》報公司審批。
3、專案租車計劃獲得批准後,須按計劃實施車輛租賃。租車前應多方詢價對比選擇租賃公司、擬租車輛,並對擬租車輛車型、車況、牌證、保險、排放等級、防盜裝備、駕駛員證件及配備等進行確認。與出租方協商確定租賃期間、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確行駛違章及安全責任、車輛保養維修、保險等所發生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擬租賃車輛不得超出計劃車型標準和限價。然後填寫《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上報公司審批。
4、《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獲得批准後,按照公司統一的《租車合同文字》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合同原件必須由專案主管領導及出租方代表簽字、蓋章,郵寄至公司綜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由QHSE部登記備案返回後,方可租車,堅決杜絕未簽訂合同租用車輛。
六、外租車輛的費用劃分
使用費用由租用部門承擔,包括燃油費、過路費、過橋費等,固定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包括修理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
七、車輛續租和退租
1、在租車輛需要續租的,應於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按照申請和審批程式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2、車輛提前退租的,專案監理部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完手續後,三日內將情況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八、外租車輛的保險
外租車輛保險內容必須包括交強險、三責險、車內乘客險、盜搶險。
九、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