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精選7篇)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精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了控制菸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體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菸場所吸菸。
第三條 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第四條 凡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菸標誌,不設定任何吸菸器具,不設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第五條 全體幹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菸場所內的吸菸者禁止吸菸;全體幹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菸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六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菸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原則,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支援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透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為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援。
第二章 禁止吸菸的範圍和措施
第十條 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菸。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菸點,吸菸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菸。沒有設立吸菸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
(一)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定吸菸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 室外設定吸菸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遠離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吸菸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舉辦公眾活動的場所,可以規定臨時的禁止吸菸措施和範圍。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和索要煙具,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在禁止吸菸的經營場所內吸菸,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離開該場所的,無權向經營者索回已經消費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支付費用的,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制吸菸職責:
(一)建立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入口處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要求的禁菸標識,保持標識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和設定菸草廣告;
(四)對違法吸菸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並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影片影象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的管理。
第十七條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發現吸菸行為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條 禁菸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菸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菸的罰款數額、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菸標識及其張貼規範。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戒菸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菸的範圍、對違法吸菸行為的處罰等資訊,告知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控制吸菸職責。
第二十條 菸草製品生產者應當在菸草製品包裝上印製帶有說明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文字和圖形警示,向公眾警示教育菸草煙霧危害。其中圖形警示面積不得小於包裝面積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菸草製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並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本單位初任培訓、崗位培訓、任職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菸職工戒菸。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控煙,形成不吸菸、不敬菸、不送煙的社會風尚,倡導家庭無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菸,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菸,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菸。
國家和社會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五條 全面禁止所有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第二十六條 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不得出現菸草的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以及變相菸草廣告;不得出現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鏡頭;不得表現未成年人買菸、吸菸等將菸草與未成年人相聯絡的情節;不得出現有未成年人在場的吸菸鏡頭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戒菸門診工作規範,指導設定戒菸服務諮詢電話。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患者對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為吸菸的患者提供簡短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診療服務。
第四章 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菸
第二十八條 禁止透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任何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難以確認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帶有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第三十條 禁止透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訊網路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
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有利用其平臺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應當採取措施刪除違法資訊,儲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學生吸菸,對學生進行菸草危害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菸的學生戒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遊、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將控煙納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規範和管理措施。
對沒有明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該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屬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菸草廣告、違法出售菸草製品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對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的吸菸鏡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定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將監測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影響的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無煙環境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與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有關的疾病。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生產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生產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菸或者未按照規定設定吸菸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室外設定吸菸點不符合要求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釋出和變相釋出菸草廣告或者開展促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提供贊助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贊助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於受贊助單位,責令改正,沒收其贊助額,撤銷冠名,消除影響;對於主管人員,由受贊助或者贊助單位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播放吸菸鏡頭或者出現菸草製品的媒體,由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菸草製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菸草製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貨值金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透過網路售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採取措施刪除違法資訊,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接受社會、媒體及個人監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菸草製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菸葉作為原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
吸菸,是指吸入或者撥出煙霧的行為,以及擁有或者支配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
菸草煙霧,是指從菸草製品及類似菸草製品燃燒端散發的以及由吸菸者撥出的煙霧。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有兩面以上側牆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等。
室外,是指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築物以外的區域。
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者活動,以及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者個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菸草製品或者促進菸草使用。
第四十七條 對吸菸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控制菸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無煙 環境,依據愛國衛生相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菸場所吸菸。
第三條 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第四條 凡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菸標誌,不設定任何,吸菸器具,不設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第五條 街道控制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各村居及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 做好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菸場所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三) 及時勸阻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行為;
第六條 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菸場所內的吸菸者禁止吸菸;全街道幹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菸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七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規定吸菸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街道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4
為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於通化縣中醫院範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 所有公共區域禁止吸菸,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
3. 中醫院所有範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遊煙。
4. 不在中醫院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設定吸菸器具;不在中醫院院內設定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5. 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院內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行為予以制止,內部員工有此類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罰款五十元的處罰。
6. 所有員工需對患者及家屬做好禁菸、控煙的勸導和解釋工作,在工作範圍內不提供吸菸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5
為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員工防火安全意識,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建立企業文明生產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禁菸範圍:
1、公司內公共場所、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禁止吸菸;
2、各車間除吸菸區外的所有區域禁止吸菸;
3、辦公樓所有辦公室、會議室、廁所、樓梯、過道等區域禁止吸菸;
4、食堂、廁所及走廊禁止吸菸;
5、有重要客人時,會議室經批准後方可吸菸;
6、車間、辦公樓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固定吸菸點,。
二、禁菸物件:
1、公司所有員工;
2、進入公司的外來人員。
三、管理職責:
(一)管理部
1、負責本管理規定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2、負責對違規人員(部門)的處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負責公司內公共場所、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的禁菸管理;
2、保安人員負責對上述區域進行不定期巡查,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三)各部門
1、各部門(單位)主管領導,為本部門(單位)禁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2、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責任區的禁菸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四)總經辦
總經辦負責會議室,各辦公樓、廁所、樓梯、過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門負責以外的公共區域的禁菸管理;發現違規行為,有權依照本規定進行制止和處理(通知管理部開具處罰單)。
四、處罰條例:
1、凡發現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第一次罰款20元,以後再發現加倍處罰(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違規吸菸,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者,另外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罰款100元、全公司通報批評、停職檢查、留廠檢視、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3、凡在各部門(單位)禁止吸菸的責任區內發現菸頭、煙盒,對責任區的部門(單位),每次每個罰款10元。發現3次以上,對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50元。發現5次以上,對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罰款100元,並進行全公司通報批評。
4、凡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道路、廣場,辦公樓走廊、過道,會議室等公共區域發現菸頭、煙盒,對保安公司或總經辦,每次每個罰款10元。
5、對違規者給予罰款處理的,由各管理口開具罰款通知單,被罰者將罰款交到財務部。三天內不交的,在其工資中加倍扣除。
6、對部門(單位)給予罰款處理的,由管理部開具罰款通知單,在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的工資中扣除。
五、附則
1、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公司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2、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管理部。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了控制吸菸,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吸菸”指吸入、撥出菸草的煙霧或有害電子煙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
第三條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個人自律、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溫嶺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控制吸菸工作。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活動。溫嶺市衛生健康局是本市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教育部門負責對各類學校、培訓機構、托幼機構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加強菸草煙霧危害健康教育;
(二)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文化、文物保護、體育、旅遊、娛樂、健身、網咖及其職責範圍內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商場(店)、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食品生產經營的控煙工作以及各種形式的菸草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五)民政部門負責對全市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單位(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公園、園林綠化等市政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七)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等機構及其他法定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其管轄區域內控煙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模範遵守公共場所禁菸規定,自覺維護法規制度權威,自覺維護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形象。
第七條鼓勵建立無煙單位和全面無煙環境,並將控制吸菸工作作為文明單位評價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八條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透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為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援。
第九條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為本市控制吸菸宣傳週,集中開展菸草煙霧有害健康宣傳活動。
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無償開展菸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場所分為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
禁止吸菸場所實行全面禁菸,不允許設定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
限制吸菸場所可以設定固定的吸菸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菸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菸。
第十一條禁止吸菸場所包括:
(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福利院、養老院、療養院的室內區域;
(二)托幼機構、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的室內、外區域;除本項所述場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學習、教育和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和室外教學區域;
(三)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和書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老年文體娛樂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各種公共場所電梯內區域;
(七)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瓶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輪渡船、火車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內區域;
(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十二條限制吸菸場所包括:
(一)各類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等餐飲服務的室內區域;
(二)各類賓館、酒店、旅館、民宿、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歌(舞)廳、洗浴場所、棋牌娛樂等公眾休閒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鼓勵在限制吸菸場所設定無煙餐廳包廂、無煙客房、無煙樓層等無煙場所。
第十三條限制吸菸場所設定的固定吸菸室或者劃定的固定吸菸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定有關吸菸設施和明顯標識、引導標誌,並在吸菸區(點)顯著設定醒目的吸菸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三)與禁止吸菸場所有效分隔,並安裝單獨的通風、排風設施;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至少10米以上。
第十四條控制吸菸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煙工作。
控制吸菸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設立控制吸菸勸導員,做好控制吸菸勸導、宣傳教育;
(二)在控制吸菸場所的出入口處及其他明顯位置設定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識、警示語和舉報、投訴電話;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不得放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非吸菸室或者非劃定吸菸區吸菸的,應勸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並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非吸菸室或者非劃定吸菸區的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舉報和投訴。
第十六條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斷購買者年齡的,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蒂。
第十八條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符合標準的控制吸菸標識。禁菸警語和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菸的圖形警示標識、警示語句、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
控制吸菸標誌的製作與張貼要求,參照《台州市禁菸標識和警示語製作標準與張貼規範》執行。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印製符合規定的控制吸菸標識。
第十九條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參加人員不吸菸、不敬菸、不勸煙,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菸草消費開支。
第二十條全市設定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12345,將市民的舉報和投訴按照執法分工,轉給各相關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
各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得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各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菸諮詢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治療。
第二十三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對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菸的公職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菸草製品銷售者未在售煙場所的明顯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標識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亂扔菸蒂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吸菸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31日起施行。
公共場合控煙管理制度7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建設,建立和諧的育人環境,培養大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杜絕吸菸造成的危害,依據《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控煙工作的意見》(教體藝廳〔20xx〕5號)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領導機構
學校成立禁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全校禁止吸菸的日常管理督導工作。各單位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禁菸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公共場所及分管區域的禁止吸菸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學校公共場所禁菸的工作原則
實行“宣傳教育、嚴格管理、責任區域、督導檢查、追究責任”的工作原則。
三、校內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一)會議室、報告廳、辦公樓等室內場所。
(二)教學樓、機房、工作室、實訓室等教學場所(室)。
(三)美術博物館、校史館、圖書館、大成殿、忠義堂、學術成果展廳、運動場等文體場館(所)。
(四)校醫院、公寓樓、餐廳、超市等生活、服務區域。
(五)學校規定的其它禁止吸菸場所。
四、適用物件
學校全體師生、教職員工及外來人員。
五、學校各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並監督執行;將禁、控煙情況作為師生員工評優評先的主要指標之一。
(二)做好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目的與意義的宣傳教育工作;各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率先垂範,教育本單位教職員工或學生不得在禁菸區域吸菸、不給他人遞煙、不接受他人敬菸。
(三)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設定統一、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四)在本單位分管禁止吸菸場所內,不設定吸菸器具,不擺放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或物品,無煙蒂、無吸菸行為者。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採取勸阻等措施;校外來訪者如在禁菸區吸菸,被訪者有義務進行勸阻。
(六)在本單位所轄禁菸區域設立檢查員,負責檢查、制止禁菸區域的吸菸行為。檢查員進行檢查時,須佩戴統一的證件。
(七)各單位在合適的(室外、通風、偏僻)部位設定吸菸區,並設定吸菸區標誌和懸掛、張貼菸草危害的宣傳品;做好控制吸菸的教育工作,並有鼓勵或幫助吸菸者戒菸的辦法。
(八)各單位定期組織公共場所禁、控煙工作檢查,每月至少二次。
(九)將校園公共場所禁菸工作納入到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總結。
六、相關要求
(一)任何師生均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者停止吸菸,並有權向禁菸工作辦公室或禁菸工作小組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二)在禁菸區域外吸菸的,禁止亂扔菸頭,亂彈菸灰,需保持環境衛生,做到人走火滅,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三)學校將不定期對各單位禁、控煙工作進行檢查,並追究執行不力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檢查結果將作為評優評先、領導考核的參考標準之一。
(四)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