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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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諮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接受委託,對建設專案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九條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九)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並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檔案;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新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標準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髮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髮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准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後,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註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工程造價諮詢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專案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專案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包括:
(一)建設專案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專案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稽核;
(二)建設專案概預算的編制與稽核,並配合設計方案比選、最佳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專案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稽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稽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鑑定和仲裁的諮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資訊服務等。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可以對建設專案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專案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與委託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並由執行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影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於3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影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諮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專案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文件,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以及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登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資訊。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25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且尚未進行改制的單位。
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管理大綱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各項決定、紀律。
第三條 公司的財產屬股東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佔或破壞公司財產。
第四條 公司禁止任何所屬機構、個人損害公司的形象、聲譽和股價穩定。
第五條 公司禁止任何所屬機構、個人為小集體、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或破壞公司發展。
第六條 公司透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條 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文化知識,公司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業務過硬的員工隊伍。
第八條 公司鼓勵員工發揮才能,多作貢獻。對有突出貢獻者,公司予以獎勵、表彰。
第九條 公司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
第十條 公司尊重專業人才的辛勤勞動,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提供應有的待遇,充分發揮其知識為公司多作貢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製度。
第十二條 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風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對辦事拖拉和不負責任的工作態度。
第十三條 公司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條 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人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員工守則
第十五條 全公司員工必須做到:
1.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法令;
2.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工作認真負責,服從指揮和調動;
4.愛護公共財產,保守公司的機密;
5.努力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6.團結協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務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財務部職責範圍
在公司經理領導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搞好會計核算工作,具體職責範圍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遵守各項資金收入制度嚴格執行費用開支範圍的標準。
2.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切實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項會計報表。
3.按銀行有關制度規定,做好現金和支票的管理工作,遵守支票使用規定及銀行結算紀律,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4.根據國家財會制度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協助領導制定有關財產管理,經濟核算,費用開支等具體辦法,並監督各部門實行。
5.妥善儲存會計檔案資料,接受財稅機關和本單位領導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財務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6.每月為公司經理提供全公司的財務情況,為公司搞活經濟增加經濟效益做好參謀部的作用。
7.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工作。
第十七條 財務經理崗位責任制
1.財務部經理是會計主管,負責協調、研究、佈置和檢查各項財務會計工作,以身作則,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稅務部門方面的工作,加強與稅務管理人員的聯絡與合作。
3.對公司的記帳考憑證進行彙總,編制科目彙總表。
4.負責控制本公司使用的發票,檢查發票的使用情況,嚴格按照使用範圍開發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及時做好發票檢查工作。
5.安排和檢查落實各項會計工作,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6.登記總分類帳,做好總帳與分類張的對帳工作;需要作內部轉帳的經濟事項,編制轉帳記帳憑證。
7.編制各期會計報表,並及時報送有關部門;編制內部報表,向本公司領導提供必需的財務資料。
8.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歸檔制度
第十八條 需歸檔的工程諮詢檔案是諮詢工作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一、委託工作內容包括招標代理、造價諮詢需要歸檔的檔案資料並要求每類檔案編寫資料目錄。
1、成果檔案類(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工程量清單、鋼筋量表、工程標底、工程預算書、造價過程控制各階段檔案、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稽核報告、工程全過程專案管理各階段檔案等)及電子版;
2、工程量計算底稿類(要求分專業裝訂成冊);
3、代理招標資料類(包括但不限於招標資料、中標方的投標資料、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委託工作內容只有招標代理需要歸檔的檔案資料並要求每類檔案編寫資料目錄。
1、代理招標資料類(包括但不限於招標資料、中標方的投標資料、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九條 歸檔的時間
一、委託方所委託的諮詢工作全部結束或其中一項工作完成後3日內整理歸檔。
二、電子檔案應與紙質檔案歸檔時間一致。
第二十條 歸檔責任
一、委託工作內容既有招標代理又有造價諮詢工作時,歸檔工作由造價諮詢部負責此工程的專案經理全面負責整理歸檔,所含招標代理資料由招標代理部經理配合提供;
二、委託工作內容只有招標代理時,歸檔工作由招標代理部經理全面負責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歸檔編號
一、根據具體工程存檔資料的種類、數量進行歸檔編號;
二、檔案編號由合同號和序列號組成。
第二十二條 存檔
檔案資料整理完整後,交檔案管理室負責人保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員工招聘
(一)聘用原則
本公司徵聘員工本著“任人為賢,唯才是用”以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為基本原則。視其對某職位是否適合而定,並以該職位的業務常識及要求態度為考核的準側。
(二)聘用期限
1、崗位聘用期限一般為1~5年,由聘用人根據崗位要求和受聘人情況確定。
2、崗位聘用期限應低於或等於本人勞動合同期限。
4、健康檢查
複試合格並確定錄用者。
第二十四條 錄用與入職
(一)經公司同意聘用的人員,按公司《錄用通知書》或“電話通知”的規定時間和規定內容,前來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應聘者應按行政部指定時間報到上班。
(二)新員工入職一律要求做健康檢查,主要了解其身體狀況是否能勝任工作要求。體檢一般由市級以上醫院進行。
(三)新入職員工必須參加公司的員工培訓課程,培訓內容包括:公司的企業文化、經營理念、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常識、財務常識、建築工程常識等。
(四)行政部負責向新員工介紹公司的規模、架構、規章制度、福利待遇等,帶領新員工熟悉公司環境,介紹其與公司各位同事認識。
(五)經過1—3個月的試用期後,依據工作表現決定是否正式錄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異者經部門負責人申報、總經理批准後可獲提前轉正。
(六)如若部門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個別員工的試用期可酌情延長。
(七)員工試用期間,工作不滿六日提出辭職者,不予計算薪資。
第二十五條 轉正
(一)試用期即將屆滿時,在第一個月或第二個月時,根據評核情況,由行政部提出,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由本人填寫《轉正審批表》交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其表現填寫《員工評核表》、後交行政部、總經理辦公室逐級報批,決定其是否正式錄用。
(二)如員工在試用期間,工作出色,表現優秀,由其部門負責人提出,經逐級評核報批,可提前轉正。
(三)正式錄用後的員工,證件齊備者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四)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五)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除合同標準文字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員工可以約定補充合同條款或附件,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離職
(一)離職
員工若要求離職,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請,經批准辦理手續後方可離職。若未能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則需向公司交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於試用期內,通知期為十五天或以十五天工資代替。
(二)辭退
依據員工工作表現違例、工作失職或不適應本公司企業文化者,公司有權
辭退;因公司業務發生變化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辭退人員。
(三)開除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瀆職;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故意洩漏公司機密造成較大影響者;拉幫結派,不務正業,蓄意製造不良情緒者;徇私舞弊,貪汙受賄者;公司可對其予以開除,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將有關資料存入個人檔案,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或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裁員
倘因公司業務條件或經營方針變化而產生多餘的員工,又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者,公司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和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章 質量目標
第二十七條 公司質量目標:
a)專案一次交驗合格率達到98%以上
b)合同按期交付率達到98%以上
c)顧客滿意度達到97%以上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部質量目標:
d)專案一次交驗合格率達到99%以上
e)合同按期交付率達到99%以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保密事項包括:標明密級的秘密檔案;諮詢過程中知悉的委託單位的基本情況、工程建設投資情況和裝置材料價格;諮詢的招投標檔案、施工圖、預結算書、電子文件等資料;各類諮詢成果檔案;其他需要保密的資料或資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制定更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條 檔案及資料的收發、傳遞、儲存由綜合辦公室設專人負責,實行統一口徑對外。檔案的銷燬工作由公司統一組織,銷燬時要有專人負責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不得將要求保密的檔案、資料等私下複製或攜帶外出。
第三十二條 不得利用要求保密的檔案、資料從事與公司工作無關的活動或謀取私利。
第三十三條 諮詢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借閱諮詢資料,不得借閱與所承擔諮詢任務無關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諮詢人員不得向其他諮詢人員詢問與所承擔任務無關的內容、結果。
第三十五條 調離或離開公司的人員對其在公司期間接觸的屬本公司規定要求保密的檔案、資料或資訊,應該嚴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經理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對本部門的人員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堵塞漏洞。發現竊密或重大失密事件,必須及時向公司高層領導報告情況,不得延誤。
第八章崗位職責
第三十七條 各崗位職責分工,按總公司的責任制度管理。
第九章 企業印、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印鑑分類由專人保管。
1.分公司公司的公章、總負責人的私章、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2.會計的私章、出納的私章:分別由會計、出納負責保管;
第三十九條 印信管理人員應對印、信使用的正確性負責。
第四十條 凡以公司名義出具的各類檔案、資料需要蓋章,必須由總經理在發放單上簽字或當面指示,印信管理人員方能同意使用公章。
第四十一條 公章的銷燬,必須經執行董事批准,有兩人以上監銷並做好登記。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出差人員需必須按出差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簽字。印信管理人員在蓋章前,必須認真稽核用信用章手續是否完備.若手續不全,用印、用信領導批准不符或與政策相違背,印信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嚴禁開具空白介紹信.用便函開出的證明必須一式兩份經備存查。
第四十四條 印信應嚴加保管,如有失職、差錯、丟失或違章亂用,一經發現,需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章懲處。
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制定的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依據《企業會計制度》擬訂本公司財務管理的具體要求以利組織會計核算工作。
(二)本公司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本公司設立財務室,負責辦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日常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合理組織收入,節約經費,正確有效地使用資金。
(三)按照財政部門和稅收機關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報表,依法納稅,並向省造價協會及時交納會費。
(四)本公司在財務審批許可權上,原則上實行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制度,並採取授權方式,審批業務經營過程中的一般開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認真把好“財務關”,防止造成損失和浪費。
二、收入管理
(一)本公司承辦的各項業務,實行有償服務,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制訂的收費標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的統一收據或發票。
(二)一切業務收入,必須及時入賬,存入開戶銀行,並按收入科目分類,如實全額反映,必要時,分業務專案作好輔助記錄。並接受稅務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三、支出管理
(一)本公司各項經費開支,必須本著“勤儉辦事,厲行節約”的原則,正確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以及本公司制定的開支審批許可權。
(二)固定資產,參照企業的劃分標準執行,購建的房屋及建築物、交通工具等單價在2000元以上(含本數,下同),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辦公設施和辦公用具,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在建立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的同時,並設立實物卡片,定期清點,確保賬實相符。
(三)建立低耗品輔助登記簿進行管理,實行分次攤銷、領用簽收和報廢登出制度,防止丟失和移作他用。
(四)職齡人員的勞動工資和外聘離退休人員的勞務報酬,按本所《勞動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五)本公司的業務支出,按照國家和本公司制定的開支標準,以及實際需要,在年度財務計劃總支出的控制內,憑合法報銷憑證,據實報銷。
(六)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照行業規定,提取職業風險金和會費。
四、財務審批許可權
(一)購建房屋及建築物,須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必要時,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審定。
(二)購置單價在2000元以上的辦公裝置和辦公用具,一次性開支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不含本數),由總經理審批;一次性開支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提出意見,經董事會研究決定。
(三)購置單價在2000元以下的低耗品,由總經理審批或授權副總經理審批。
(四)非正常性的特殊開支,必須說明情況和緣由,由總經理審批。
(五)一切財務報銷憑證,除經辦人、證明人、複核人簽字外,必須經有權審批人簽字,否則財務室不予報銷。
(六)凡暫支現金和領用支票都必須填寫暫支單,經總經理簽字。
五、其他管理事項
(一)財務室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正確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加強對本公司經濟活動的財務監督。
(二)為加強財會工作,財務室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錢賬分管和支票印鑑分管,加強內部牽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三)財務室必須定期向總經理彙報本所的財務狀況和經營開支情況,提供真實、準確的財務會計資料。
(四)財務室必須妥善保管財務會計資料,並進行科學管理,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按時立卷歸檔。
(五)財務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必須妥善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並由總經理監交,保持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和財務資料的完整性。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