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精選2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後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裝置部門組織檢驗,並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透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透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後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後車的間距應不小於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於5m,車身後欄板與建築物的間距應不小於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腳踏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公安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誌行駛,並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並定期進行稽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菸、飲食和閒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後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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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妥善使用車輛,確保車輛安全執行,提升公司形象,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及材料(包括車輛鑰匙、行駛證、加油卡、保險單等)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包括車輛調派,維修保養,費用預算、核准、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保。

  2.所有公車需由公司內部持有駕照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公出前需提前半天到行政部進行申請,由行政部進行統籌安排後,決定是否可使用。

  3.員工如需用車需至行政部填寫《用車申請單》,出車前需要填寫用車人、部門、目的地、用車事由、用車時間(起始時間)、開車人、乘車人、預計里程數,方可領取車輛鑰匙及行駛證(注意:行駛證需隨身攜帶及時歸還,內含車輛油卡,謹防丟失)。需要私車公用時,需填寫《私車公用申請單》由部門領導、行政部領導及總經理簽字確認,私車公用按照每公里x元計算。公車/私車的始末行程數必須手機拍照作為原始憑證並由行政專員簽字確認。

  駕駛員在上、下車前需要對車輛的里程數進行拍照記錄,歸還車輛時駕駛員需將車鑰匙及行駛證、加油卡一併歸還至行政部(不允許將行駛證及加油卡放置在車上),同時對《用車申請單》的用車時間(歸還時間)、里程數、油表進行補充完全。(油表刻度低於x/x時,需及時加油)。行政部會每月不定期抽查《用車申請單》,如發現記載不清、不全或者未記載的情況將通報車輛使用人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年度累計第一次提醒,第二次批評,第三次將以不愛護公物,不遵守公司制度為由扣罰當月績效x—x分,屢教不改者將予以經濟處罰。

  4.所有人員在乘車期間務必繫好安全帶,如有乘車人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系安全帶,一經發現將處以公開通報批評處罰。如因未按規定繫好安全帶而產生不良後果,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5.車輛每日使用完畢、或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任何時候離開,車上都不得放置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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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公司小車由行政部公室負責排程,以滿足公司接送客戶及公司各部負責人外出辦事需要。

  第二條小車的使用申請需憑部門負責人簽字的申請單方有效。申請單須提前2小時報行政部,以利於同地點合併用車,否則不予派車。以下情況一般不得審批用小車:

  1、一般人員出差辦事;

  2、採購員外出採購;

  3、各類人員因私外出。

  第三條以下情況用車需經總經理批准,(總經理出差期間,由行政部經理代簽):

  1、當本公司車輛呼叫不夠,需借車用時;

  2、長途用車(杭州、杭州地區以外);

  3、在不影響公用前提下,各類私人用車;

  4、公司試用合同工以上員工結婚用車;(每人1輛,半天內)

  5、公司員工喪事送花圈用車;

  6、公司員工傷、病、孕去醫院用車(原則上優先考慮用車)。

  第四條小車的簽發使用:

  1、小車出門一律憑小車出車單;

  2、小車單應為一式三聯,一聯為出門聯;二聯為結算聯(平時存司機處);三聯為行政部存檔務查聯。

  3、用車時間、里程必須控制在出車單允許範圍內,無故超出用車時間和範圍必須說明經過,視情況處理;

  4、公司嚴厲禁止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呼叫。

  第五條小車駕駛員的考核:

  1、駕駛員須在上班後在小車內待命,遲到一次扣10-50元;

  2、在無出車任務的情況下,必須在車內或指定休息室待命,一次不遵守扣10-50元;

  3、駕駛員在車單開出5分鐘以內需出車,延誤一次扣10-50元;

  4、嚴禁無單駕車出門,發現一次罰款50-200元;

  5、出車回來後須馬上與排程員取得聯絡,以利安排用車,一次不遵守扣10-50元;

  6、小車費用(過橋費、油費等)報支時應附上結算聯,由使用者簽字,以便憑結算聯複核費用,加強費用的控制;

  7、駕駛員要做好小車保養工作,故障須及時修復。因故障影響出車一次扣10-50元;

  第六條各類車輛進出管理規定:

  正大門:上午8時至下午5時准許一切載貨用的機動車輛(包括貨用汽車、三卡、手扶拖拉機、剷車等)和人力車的進出,但需填寫進出登記,方可進入,嚴禁一切人員進出。

  第七條經警人員有權對所有進出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有權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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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車輛的管理,保證工作用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減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公司統一管理,辦公室具體安排分管人員負責。總經理工作用車實行相對固定,各部門公務用車需向辦公室申請,說明用車事由並由辦公室統一調配派車。

  二、車輛必須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原則上定人定車,嚴禁非專業駕駛員駕車。本單位和外單位駕駛員之間不得私自交換車輛駕駛。嚴禁私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三、非公司人員用車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四、車輛原則實施專人專車駕駛,專人專管。車輛主要用於公司貨物運送和人員接待等重要公務活動,其它情況原則上不予動用。若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出省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五、除領導有明確要求外,下班後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駕駛員自行停放的,務必確保車輛安全,如有損失責任自負。

  六、駕駛員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政治理論、交通法規及專業技術知識學習;

  (二)自覺遵守派車制度,強化安全意識,不得違反乘車範圍私自出車;

  (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

  (四)駕駛員要經常對車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執行。

  (五)辦公室必須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堅持並督促執行派車制度,切實掌握好出車去向。辦公室會同財務部要每半年對各車裡程及油料核實統計上報一次。要切實做好車輛維修費用結算工作,掌握車況,檢查車輛停放情況,切實履行車輛管理職責。

  七、所有車輛必須保持整潔,洗車實行定點。

  八、凡維修車輛和購置車內設施等必須先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車輛修理一般在定點的幾家修理廠進行。修車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報告單”,將應修理的事項和所需經費分項載明,由辦公室簽署稽核意見,最後按相關負責人簽署的審批意見到有關廠家維修。在維修過程中如有需要超出報告及審批範圍的維修,必須再次填寫“車輛維修報告單”,並按程式得到審批後方可連續維修。

  (二)修理過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參與,辦公室及分管負責人要加強對維修情況的檢查和督辦,最大限度縮短修理時間,降低修理成本。

  (三)所有維修工作均應遵循採購程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維修的各類事項,一律在本地進行。車輛出差前要搞好檢修工作,出差中途車輛必須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報告,按照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可在特約維修站(廠)實行簡單維修,維修必須附有清單,換件的必須交舊件。報銷時隨車領導必須在票據上簽字。

  (四)車輛維修原則上不得突破定額標準。

  維修金額由辦公室請示主管領導審批。

  (五)車輛不得超標準進行內部裝飾。車輛設施購置應填寫報告單,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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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 最真實的反映車輛實際情況, 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車輛。公司車輛用於公司業務、財務、行政部門人員外出辦事時使用。

  二、車輛使用管理

  1. 職責

  (1) 公司行政部門經理負責公司所有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公司車輛的有效使用。

  (2) 公司車輛駕駛員須持有合法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貴陽市及安順地區路況。如因駕駛員駕駛證問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 公司所有車輛的鑰匙原則上應由行政部門統一保管,出車時,駕駛員應在《車輛使用登記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後,駕駛員應及時將鑰匙交回行政部門負責人,並在《車輛使用登記表》上簽字,表明車輛已返回。如違反規定私自出車,或未簽字的,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4)駕駛員在離開車時,需確認車門窗戶全部關閉上鎖後,方可離開。如發現有未關者,一次罰款50元。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行政部門經理批准。

  (5) 公司車輛需出車,由行政部主管統一排程,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排程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車輛。 一經發現,罰款100元/次。

  (6) 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借。一經發現,罰款200元/次。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2.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1) 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需提前到行政部門做出車輛使用申請,填寫 《車輛使用登記表》 由行政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根據情況具體安排車輛。

  (2) 行政部對審批透過的《車輛使用登記表》 ,將每次外出的時間、用途、來往目的地,公里數等記入並由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後,通知車輛駕駛員準備出車。如發現未做記錄的,罰款20元/次。

  (3)車輛駕駛員每次出車前需到公司車隊辦公室做好登記,並填寫好《車輛使用登記表》。漏登記的,罰款20元/次。

  (4) 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出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的時間安排出車。

  (5) 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如未獲得批准遲到者,罰款50元/次。

  (6)公司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在無照駕駛、駕車外出、駕駛員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等情況下,出現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違章罰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由駕駛員承擔一切後果。

  (7)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如未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一經發現,罰款50元/次。

  3.車輛管理:

  (1) 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定期清洗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清潔,及時發現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如發現問題,一條罰款20元/次。

  (2) 駕駛員如需要車輛維修保養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 ,註明行駛里程等具體內容,經行政部批准後方可送修,保養打臘等應事先向行政部申請,經審批後方可進行。

  (3) 公務車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門登記 《加油卡使用登記》 領取加油卡後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畢後,油卡需及時歸還行政部。行政部門負責加油卡加油情況的查詢,每月打出加油明細。如發現異常情況,不如實加油者,罰款100元/次,情節嚴重者開除。

  (4) 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故障,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公司行 政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

  (5)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檢工作,車輛的一切資料由行政部門存檔保管,並在車輛保險,年檢到期前通知車輛駕駛員,協助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如未按時年檢及保險,由行政部門車輛檔案負責人及司機共同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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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切實加強公司車輛管理,進一步做好公司服務工作,確保車輛安全執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參照其他單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車輛分為辦公室直管車輛、業務科室專配車輛。辦公室直管車輛主要用於公司領導公務活動、科室緊急情況用車,一般情況下,科室工作人員外出不派車;業務科室專配車輛主要用於本科室業務工作用車。必要時,辦公室對業務科室專配車輛實行統一排程。

  2、辦公室直管車輛由辦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況確需用車,可到辦公室填寫《車輛使用派車單》,報請總經理同意。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費用按1元/公里標準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車輛保險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辦理,辦公室根據相關政策,考察選擇保險公司。

  4、駕駛員通訊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除指派用車外,駕駛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保證在崗在位,自覺服從排程,做到隨叫隨到。非工作時間,車輛必須停車入庫或停放在辦公室指定位置。未經批准不準擅自出車。不準駕車到娛樂場所。

  5、駕駛員請假半天以上,須將車鑰匙交回辦公室。

  6、公司所有車輛一般不得用於辦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況私人用車必須經領導批准。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司機補助費及其他費用均由用車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責任制,專人駕駛,禁止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2、駕駛員應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學習,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禁止酒後駕駛,做到謹慎駕駛,確保安全。

  3、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操作規程,加強對車輛的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維護保養,嚴禁帶故障出車。

  4、駕駛員出車,必須帶齊有關證照。

  5、車庫和車輛須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事故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辦公室,並在回單位後寫出書面情況報告。

  四、維修管理

  1、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一般情況下駕駛員須擬出維修清單經批准後方可維修,由辦公室會同財務科負責結算維修費。汽車大修須經辦公室認真調查核實後提出車輛維修計劃,報總經理批准,按規定辦理維修報批手續。

  2、因公外出,途中車輛發現故障需臨時維修,須請示隨車領導同意後,方可就地維修。駕駛員需持舊部件及有效票據進行費用核銷。凡未按要求、私自維修的,費用自行承擔。

  五、油料管理

  1、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核算、定時公佈”制度,駕駛員持油卡加油。辦公室直管車輛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辦公室管理。

  2、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外出途中購買油料須經隨車領導簽字,辦公室稽核後方可辦理報銷。

  3、駕駛員應建立行車記錄,如實記錄行車日期、時間、去處、事由、乘車人、里程、加油等情況,作為稽核差旅費和有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六、獎懲辦法

  (一)對模範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駕駛員給予獎勵。

  設立車輛安全獎。對安全行車無事故者,按每月50元標準給予獎勵,年終對照本規定由總經理和財務部進行綜合評比確認後,實施獎勵。

  (二)對違反紀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凡發生行車事故者,駕駛員需寫出書面檢查,扣發駕駛員當月獎金。事故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待開除公司。

  2、擅自出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並給予開除處理。

  3、駕駛員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並給予開除處理。

  4、工作時間外,車輛未按指定地點停放,發現一次,扣發崗位補貼20元;造成損壞,損失費用全部由駕駛員承擔,並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5、未帶齊相關證件、違反交通法規,受到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責任人自理。丟失車輛證件、牌照及駕駛證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證、照補辦費用。

  6、酒後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並給予開除處理。

  7、駕駛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賠償三倍油料價值款,給予開除處理,並在公司通報批評。

  8、駕駛員無故不出車的,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由駕駛員全額負擔。

  七、附則

  1、辦公室對本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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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我辦(公司)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後緩,先重要後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於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本辦(公司)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並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准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採取措施,協助處理,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

  四、關於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原則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同意才可現金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須憑蓋有稅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核准後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負責。

  五、關於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儘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式經領導審批後,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後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式呈報審批。

  六、關於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辦(公司)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辦(公司)領導離開貴港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辦(公司)報到,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辦(公司)門前停車場;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出車使用。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緻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衛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人員具體辦理,並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單位投資財務管理科(部)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並統一公佈,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單位領導。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8

  一、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車輛使用按先上級、後下級,先急事、後一般事;先滿足工作任務、接待任務,後其他事的原則安排。除公司領導或各部門到有關部門、工地辦事外,單獨一人在城區辦事,原則上不安排車輛。

  三、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四、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專車專管。

  麵包車由投資發展部使用,由該部統一領油、維修、持有手續、承擔責任。如有臨時安排,其他部門用車,在用車期間內承擔責任,保持車況完好。

  五、車輛在下班後或節假日必須停放公司院內,並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六、車輛實行定點維修,需維修的專案由駕駛員列出清單後,由辦公室報總經理批准。

  七、車輛用油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油票由辦公室發放登記,桑塔納轎車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計算,麵包車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計算,節獎超罰。公司車輛一律憑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八、辦公室建立車輛的用油臺帳,每月核算一次,嚴格按行車裡程與百公里耗油標準核發油料,並做到每月核對無誤。

  九、駕駛員應做到合理用車,節約用油,將油耗控制在指標以內,特殊情況需增補油票的,須報公司領導批准。

  十、車輛在外加油須經公司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十一、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賣油料和將油料贈送他人,如有發現,按貪汙論處。

  十二、辦公室應按時辦好車輛保險、養路費繳納等各項手續,車輛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妥善保管。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9

  一、安全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儲運部經理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車輛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

  4、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5、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執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隊主管,並進行維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向車隊主管詳細說明維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經車隊主管稽核預算費用後,屬於1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經車隊主管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10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須經部門經理稽核批准後方可進行修理;1000元以上維修項的.報請公司領導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維修專案申請,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部門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車隊主管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隊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上報公司領導,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完成中修、大修後,司機或車隊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車隊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要登記造冊, 妥善保管。

  第13條 送修理廠的車輛,要堅持厲行節約,修舊利廢,以修復為主,換件為主的原則。

  第14條 接到車輛需維修資訊後,根據車輛狀況、維修專案,統籌安排車輛修理。對進修的車輛,根據維修規範和維修專案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

  第15條 對於比較大部件的維修或零件更換,應嚴格按照維修規範,先上報後更換的原則進行維修配件安裝。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指定修理廠點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廢舊零部件交車隊主管審查,車隊主管報公司領導稽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專案時,須電話徵得車隊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車隊主管報請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維修。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需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經車隊主管進行核查後,方可進行報銷。

  第21條 駕駛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輛與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費用總價的20%。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本規定經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3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發生衝突時,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第24條 本規定由機場執行保障部 機務特車室制定並解釋。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1

  1、車輛的管理、排程

  1.1公司所有車輛由總經辦負責管理。

  1.2配送車輛由物流部排程,公務用車和私人借車必須是保證物流業務的基礎之上方可排程,否則不予以批准。

  1.3公務車由總經辦進行排程,員工因公務出車,必須填寫出車申請單,報部門領導和總經辦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方可出車,同時,在出車申請單上真實地填寫出車情況;

  1.4員工個人不得隨意借用公司車輛,但員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車的,填寫出車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出車;所發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等附加費用由員工自己負擔。

  1.5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呼叫公司車輛。私自開車造成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責任人承擔,公司有權根據情節給予扣績效分、通報批評、降級、降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2、車輛的安全

  2.1車輛需按規定進行維修和保養。

  2.2駕駛員須嚴格遵守國家的道路交通法規和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上述法規和規定,所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負責全責。

  2.3堅持定人定車制度,駕駛員不得將車交與他人駕駛(特殊情況報總經辦批准)。

  2.4應堅持“六不”開車:酒後不開車、疲勞不開車、有情緒不開車、有故障不開車、證照不齊不開車、無安排不開車。

  2.5收車後,車輛必須停放在公司規定地點,不得異地停放或開回家停放(特殊情況經總經辦批准)。

  2.6堅持每週六安全檢查工作。

  2.7為保證車輛行駛的安全,對於連續行車及休息不足的駕駛員應安排適當的休息。

  3、車輛的維護及修理

  3.1駕駛員必須經常性地進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每天上班前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如油、水、胎、電等)和衛生清理。每週六對車輛內外及引擎進行全面的清潔、檢查、保養。

  3.2車輛維修由配送部主管負責鑑定。對於車輛出現的問題,鑑定是小問題,由駕駛員自行維修;鑑定為須進修理廠維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每次預計超過500元的報總經理簽字。

  3.3駕駛員憑批准後的報修單到公司指定修理廠修理,在修理過程中駕駛員應在場監督廠家修理,發現問題及時向配送主管彙報。

  3.4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

  4、駕駛員管理

  4.1保持車輛衛生,愛護車輛,發現問題和故障及時處理或報告領導。

  4.2認真填寫出車日誌,做好時間、里程、配送量、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等記錄。

  4.3違章駕駛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因駕駛員違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駕駛員自己負擔。

  4.4配送主管負責好駕駛員管理、車輛加油、維修、保養安排,證照手續辦理及管理,費用核算等工作。

  4.5保管好隨車工具資料和物品,若需增換隨車物品,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違者照價賠償。

  4.6每月第一個工作日,駕駛員必須將該月的行車日誌和駕駛員月報報物流部和總經辦檢查,核實。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2

  一 概述

  1、為規範公司車輛使用管理,提升公務車使用效率,確保使用人及車輛的交通安全,減少費用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適用於本制度。

  3、嚴禁用公務車辦私事,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二 範圍

  1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向管理部申請用車。

  2 其他人員使用公務用車時,由本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批准後,由管理部統籌安排。

  三 權責

  1、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務車管理。

  專人負責排程公務車輛,其他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呼叫公務車輛。負責人不在時,可由負責人指定人員負責排程。

  所有公務車的使用、借用、日常管理以及車輛的鑰匙管理等。 車輛的日常保養,投保事宜及保險單的管理。 公務車加油卡的日常監督管理。

  2、財務部統一負責公務附屬資料管理。

  公務車車輛行駛證、保險卡及附屬物品的保管(所有公務車的備用鑰匙,備存一份於公司財務部保管)。 公務車加油卡辦理、衝值。

  四、公務車申請使用流程

  (1)、工作時間使用

  1、市內用車,用車人應提前半小時提出申請,填寫《公務車用車申請單》(附件一)交管理部統籌安排。公司員工用車必須有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交於管理部領取車鑰匙和填寫《公務車出車登記表》(附件二),遇特殊情況可隨時提出用車申請。

  2、外出(除市區以外)用車,除履行上述手續外,必須提前一天報管理部和總經理批准。

  3、為提高公務用車的使用效率,凡可合併或不必要的用車,管理部綜合考慮用車的先後、人數、輕重緩急安排公務車的使用。

  4、因公務緊急來不及填寫《公務車用車申請單》的,獲得總經理或管理部負責人同意可使用公務車,於事後一天內補辦相關派車手續。

  5、公務車使用人每次用車結束後,應自覺填寫《公務車出車登記表》上的時間、里程等相關內容並及時將車鑰匙交到管理部。

  (2)非工作時間使用

  1、非工作時間用車(夜間、節假日等)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使用。

  2、外單位借用車輛,需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同意後方可使用。

  五、相關規定

  1、公務車使用者僅為取得有效汽車駕駛執照者。

  2、駕駛員與使用者應愛惜車輛,公務車每次使用結束後,及時清理車上垃圾與物品,保持車輛的乾淨整齊。

  3、駕駛員為公務車具體負責人,車輛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妥善保管。並負責公務車日常管理與維護,做到定期清洗,定期保養。

  4、公務車駕駛員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格執行行車守則,出車前、行車中、返回後檢查。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離開車輛時鎖好門窗。

  5、公務車駕駛員對公司公務車每半個月進行一次檢修,定期維護與保養,提前一天填寫《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表》(附件三)。自覺維護使車輛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如發現車況不佳或損壞及時向管理部報告車況,徵求車輛處理意見。

  6、公務車駕駛員每天及時向管理部彙報車輛使用情況,以便管理部對車輛進行有效排程。對不及時報告車輛情況影響車輛排程的駕駛員,公司將視情節嚴肅處理直至取消駕駛公司公務車輛資格。

  7、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使用公務車輛,一經發現處罰當事人100元罰款,如果造成車輛損壞的費用全部由當事人承擔。

  8、 下列情況,違反交通或事故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員負擔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3)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負擔。

  (4)由於本身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交通事故。

  9、對於領導特批的私人用車,對其期間產生的油費、過路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10、公司正式員工婚、喪(直系親屬)事件用車,可由公司派司機提供車輛一臺並免費使用一天時間,如需車輛二臺或二天時間按相關規定執行。

  11、公務車在使用途中如發生不可抗拒的事故,應先搶救傷患人員,及時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向公司管理部或總經理報告。

  六 其它

  1、財務部每月填寫《公務車加油統計表》(附件四)與《公務車加油彙總明細表》(附件五),月度管理部與財務部核對車輛用油臺賬,嚴格按行車裡程與百公里耗油標準核發油料,做到每月核對無誤。

  2、駕駛員應做到合理用車,節約用油,將油耗控制在制定標準以內,特殊情況下需要增補油料費用的須報公司批准。

  3、車輛在外加油須經公司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4、公司公務車為公司財產,任何人無權損壞,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賣油料和將油料贈送他人,如有發現,按論處。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3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七、費用報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1)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2)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4)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2、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行政主管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3、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八、其它

  1、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1000元/年·車發放;

  2、車隊隊長崗位津貼(300元/月)。

  3、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目的

  為切實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及有效使用,進一步規範公司車輛的管理,整合資源,最佳化配置,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更有效地使用各種車輛,為公司的良好執行供給強有力的後盾保障,做好公司的服務工作,確保車輛安全、有效、有序執行。為加強駕駛員管理,規範其行為,樹立高度的職責心和敬業精神。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機動車輛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所有涉及車輛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車輛的管理:

  1、公司所屬各種車輛統一由辦公室管理和排程,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指派駕駛員出車。駕駛人員私自出車造成交通、車輛機械等事故,應由其承擔全部職責,並無條件離崗。

  2、公司所屬車輛均由辦公室負責對其的安全檢查和保養保修,並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3、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辦公司負責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車輛的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4、公司各部門所用車輛應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辦公室"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情調整修理。

  5、未經公司同意,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違犯者,如發現一次即扣除當天薪金,發現三次者自動離崗,造成事故者要由其負全部職責。

  6、車輛需要購置附件及物品,均由辦公室負責購買,確需駕駛員購置的應報公司待批覆後,再行購置,否則公司不予報銷。

  7、各類車輛駕駛員應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術水平,堅持安全第一,禮貌駕駛,優質服務,增強工作職責感。

  8、車輛行駛當中,如遇突發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就近安排維修(換下的舊零件須帶回交公司驗證)。

  9、公司所屬車輛的年審和各項交通規費的繳納均由辦公室統一辦理。駕駛員要主動配合辦公室辦理車輛年審和各項交通規費的繳納工作。車輛年審以行駛證期限為準,不得延誤,如因延遲年審發生的滯納金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10、公司一般員工辦事,辦公室原則上不予安排車輛。特殊情況,辦事人員應事先填寫《用車申請表》報經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籤批後,辦公室方可派車。

  11、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車輛實行擇優送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查,修制維護的全過程綜合管理。

  第四條:車輛的使用

  1、車輛的使用按先上級,後下級;先急事,後一般;先涉足特殊用車,後其它事務的原則安排。

  2、各部門公務用車,由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申請,說明車輛使用事由,地點、時間,辦公室根據需要統籌安排。

  3、外單位借車,必須經公司領導人批准後,辦公室方可安排,並做好用車(派車)記錄。

  4、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專車專管。駕駛員負責在出車前搞好車輛安全檢查及車輛的衛生。

  5、車輛收班後或節假日必須停放在公司制定的場所,並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6、車輛實行定點維修,需維修的專案由駕駛員列出清單後,由辦公室報總經理批示後方可執行。

  7、辦公室建立車輛的用油合帳,每月核算一次,嚴格按行車裡程與公里耗油標準核算油料,並做好每月核對無誤。

  8、駕駛員應做到合理用車,節儉用油,將油耗控制在指標以內,特殊情況須報公司領導批准。

  第五條:車輛的保養

  1、日常保養、檢查、維護,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堅持車輛的內外清潔。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響動,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立即補充或更換。

  2、駕駛員應每週進行一次保養,每月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堅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本事。

  3、對車輛表面附著物要及時清洗,清理發動機罩,車門邊緣和所有蓋板上的所有接逢處時應用海綿仔細擦洗,並沖洗幹。

  4、車輛車窗應及時清除橡膠痕跡,油類等,風窗刮水片應定期清洗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調換。

  5、定期保養合金輪殼,長期堅持合金輪殼的漂亮外觀,光亮整潔。定期檢查汽車底盤,及時修補及重塗保護層,以保護車輛免受腐蝕及損傷,定期更換機油,定期清洗空氣濾清器濾芯。

  6、堅持車內無浮塵,無異味,腳印和雜物、頭墊、椅墊及腳墊平整清潔,車內應堅持空氣清新,行李廂整潔,工具擺放有序。

  7、車輛每行駛到規定公里數時,應根據車輛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到公司制定修理廠進行維護保養。

  第六條:車輛的費用管理

  1、車輛的油費實行"總量控制"包於使用的辦法。辦公室根據用車業務量的多少,提出具體的用油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公司非專人用的車輛,因公所發生的一切過路,過橋,停車,補胎等費用,公司據實報銷,因私出車所發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的修理保養費用由辦公室統一彙總,經財務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因私修理費用自理。

  4、當月行車產生的費用,須在次月五日前整清(節假日推延)如過期,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5、公司所屬車輛的年審,年檢,及養修費用由公司彙總後統一支付。

  6、車輛行駛當中,所有的違章費用,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7、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核算、定時公佈"制度,駕駛員持油卡加油。辦公室直管車輛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辦公室管理。

  8、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外出途中購買油料須經隨車領導簽字,辦公室稽核後方可辦理報銷。

  9、駕駛員應建立行車記錄,如實記錄行車日期,時間、去處、事由、乘車人、里程、加油等情況,作為稽核差旅費和有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10、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一般情況下駕駛員須擬出維修清單經批准後方可維修,由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負責結算維修費用。

  第七條: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於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負擔損失,並予以罰款200元每次或免職處分。

  2、違章停車、高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3、各種車輛如在行車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並迅速與公司聯絡,理解公司指示,及時向交通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積極配合處理好現場。如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公司報告。

  4、在執行公務中,因以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外,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在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視職責具體處理。

  6、對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問題,謹慎回答交通警察的詢問。

  第八條:獎懲辦法

  1、對模範執行車輛規章制度,工作成績顯著地駕駛員給予獎勵。設立車輛安全獎。對安全行車無事故者,按每月50元標準給予獎勵,年終對照本規定由總經理和財務部進行綜合評比確認後,實施獎勵。

  2、對違反紀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①凡發生事故者,駕駛員需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獎金。事故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調離崗位直待開除公司。

  ②擅自出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職責,並給予開除處理。

  ③駕駛員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職責,並給予開除處理。

  ④工作時間外,車輛未按指定地點停放,發現一次,扣發50元,造成損壞,由駕駛員承擔,並追究其職責。

  ⑤未帶齊證件,違反交通法規,受到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職責人自理。丟失車輛證件,牌照及駕駛證得,駕駛員承擔全部證、照補辦費用。

  ⑥酒後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職責,並給予開除處理。

  ⑦駕駛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賠償三倍油料價值款,給予開除處理。

  ⑧駕駛員無故不出車,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由駕駛員全額負擔。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5

  為加強單位車輛的管理,本著“方便管理、節儉開支、提高效率、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下列制度。

  一、車輛管理

  1、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由辦公室人員妥善保管。

  2、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下班後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場,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車位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並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範。嚴禁車輛在洗車處及私人住宅區過夜,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由駕駛員負責。

  3、車輛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不準跑私車。外單位向我單位借車的,須經領導批准;

  4、車輛進行加油需經財務人員負責登記,領導簽字;每月駕駛員需準確上報車輛的耗油和公里數情況,財務人員進行稽核公佈。

  5、特殊情況用車必須經領導同意方可出車。

  二、車輛排程和使用

  1、車輛排程實行先領導後一般,先急後緩,先遠後近,先鄉鎮後城市,先會議後出差,先保證工作後私人用車的原則。

  2、辦公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領導提出申請,由領導統一進行安排、排程。領導外出時,由辦公室負責人安排排程。車輛排程按照工作的輕重緩急及領導優先的原則,統籌安排,未經領導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司機必須經領導通知方可出車,並按派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擅自改變。

  3、用車均實行出車登記制,由駕駛員登記,註明出車途徑地、目的地、出車時間等,並請用車人簽字確認。月底由駕駛員本人彙總填寫當月出車報表,作為核銷油料等費用的依據。

  4、設立車輛調派執行公示欄,公佈每日車輛執行安排情況,理解監督。

  5、辦公室各工作人員如需用車的,須至少提前一日向領導提出申請,報經領導同意後,由領導負責安排。①本單位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婚喪嫁娶。②遇天災人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車輛的過橋過路費由用車人承擔。

  6、車輛出車回到後,駕駛員均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於車輛排程。未經派車,擅自出車者,按私自用車論處。

  7、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按制度辦事,尊重駕駛員的勞動。用車人員和駕駛員要主動配合,搞好工作銜接。

  三、車輛駕駛與行車安全(駕駛人員崗位要求)

  1、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隨時待命,聽從本單位統一安排。按時出車,按時收車。

  2、駕駛員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3、為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必須認真鑽研業務,定期參加交警隊組織安排的安全學習和檢查,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後開車,不準超速行駛。

  4、駕駛員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堅持最佳執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午時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5.公車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因違章造成事故應負全部職責或主要職責的,除保險公司賠償款項外,駕駛者承擔其餘費用,並作出書面檢查;負次要職責或必須職責的,除保險公司賠償款項外,駕駛者承擔其餘費用的10%。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

  四、車輛維護與修理

  1、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2、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按時組織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定期進行保養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控制支出,節儉開支。

  3、車輛需維修時,駕駛員事先應徵得車管人員和領導同意,然後到定點廠家維修,並隨時將維修費用票據帶回,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報批手續。

  3、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4、司機應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臺賬,按里程或時間及時提出保養和修理提議。

  五、相關費用報銷

  1.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統一由財務人員稽核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保險費、養路費每年報銷一次,路橋費、泊車費、洗車費由駕駛員每月彙總報銷一次,由財務人員根據出車記錄複核,經領導簽字驗核方可報銷。

  2.車輛維修費用報銷需附維修申請單和維修收費清單,經領導稽核批准後報銷。

  3.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職責,並準時交納罰款。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6

  一、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管理,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麻痺車,確保行車安全。

  二、提高警惕,注意鎖好車門和庫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外出時,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三、下班後,無任務車輛一律按次序排列停放,未經許可車輛不得在施工現場隨意執行。

  四、早晚有接送領導及其它任務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領導安排其去向。

  五、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六、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向車隊負責人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現場情況,配合相關部門處理事故。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後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後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後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透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後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後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8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我辦(公司)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後緩,先重要後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於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一天上班時間,本辦(公司)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並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准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職責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職責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採取措施,協助處理,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

  四、關於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原則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同意才可現金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須憑蓋有稅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核准後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負責。

  五、關於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我處理的故障儘量自我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式經領導審批後,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後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式呈報審批。

  六、關於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辦(公司)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辦(公司)領導離開貴港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辦(公司)報到,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辦(公司)門前停車場;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出車使用。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堅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緻檢查;車輛要堅持清潔衛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人員具體辦理,並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職責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職責,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單位投資財務管理科(部)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並統一公佈,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單位領導。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19

  1、 為加強對集團車輛維修的管理,降低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2、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3、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要定期保養或者維修,需經得主管部門同意後,送到修理廠維修。

  4、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點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集團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6、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7、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8、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9、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工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20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貨運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維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經車輛主管稽核並預算費用簽字後報綜合辦進行稽核,屬於1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由車輛主管報請綜合辦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專案的,由綜合辦對車輛進行現場驗證,報請總經理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和高階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書面維修專案申請,由綜合辦主任組織人員現場驗證,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總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綜合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中修、大修專案必須由綜合辦參與驗收簽字,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交綜合辦辦簽字驗收,登記入庫。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14條 車輛替換的配件由綜合辦指定專人專庫進行統一保管。

  第15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並要登記造冊。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制定修理廠點每月25日前到公司統一結算,當月可開具正規稅票的當月給付,當月不能開具正規稅票的,可先行請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待正規發票到位後再行換票給付,每月超過25號以後的沒有確認前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制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綜合辦主任及財務部部長共同確定。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查,車輛主管報綜合辦主任稽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專案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後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核查,同意交由綜合辦稽核、登記、驗收保管。

  第21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專案、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稽核、總經理審批。

  第22條 駕駛人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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