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通用7篇)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
一、公務員的職務級別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二、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通用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機關單位考勤工作管理,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單位)。
第三條機關正常工作時間為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時間為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星期六、星期日為休息日。國家法定節假日按有關規定執行,放假需調整工作時間的,按、市政府辦公室通知執行。
第四條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並採用指紋機進行打卡。領導幹部要帶頭打卡,所有工作人員上下班均需由本人打卡。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記錄為準。
第五條各地、各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監督考勤工作,定期張榜公佈。集中辦公的機關單位,由、市政府安排有關單位抽調專人負責。
第六條工作人員每天須先到本單位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工作辦事。外出前,須向本科(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單位時間。無故沒有上下班打卡記錄的,每次記曠工半天。因公出差、開會、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單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報告,由考勤監督員登記。
第七條超過上班時間10分鐘報到打卡者,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提前1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早退處理,提前30分鐘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八條工作人員有事要請假。請假人請假時需書面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時間,待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1天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1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審批。無故不打卡、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病假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分管領導請假,過後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必須提前向准假領導申請續假,超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因私外出,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考勤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違反考勤工作紀律者,作如下處理:
(一)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或曠工達一天者,進行批評教育;遲到、早退累計達10次以上,或曠工達兩天以上,責令作出書面檢討。
(二)一年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0次,或事假累計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或累計曠工達10天以上15天以內,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遲到、早退累計超過60次,或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或累計曠工達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
(三)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扣發年終獎金30%。超過30天的,扣發全部年終獎金。全年病假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30%,超過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全部年終獎,並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全年曠工累計達10天以上15天以內的扣發年終獎30%,達15天以上30天以內扣發全部年終獎。
(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病假、喪假,按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每年出滿勤的人員,各地、各單位可結合實際,一次性給予不高於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各單位結合實際執行,由紀檢監察、組織、人社部門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組織性、紀律性,規範各項請假、考勤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假期類別和期限
第三條病假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事假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公假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婚假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喪葬假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探親假公務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並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絡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出境探親假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路程假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一週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十二條工傷假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公傷假。
第十三條搬遷假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第十四條出差假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務返回後,出差超過兩週的,給假一天,超過一個月的,給假兩天。對於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週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值班假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週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出國準備假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第十七條駐外回國休假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後,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第十八條帶薪年休假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條假期計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第三章各類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條病假期間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一條事假期間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二條探親假期間的待遇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批准續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二)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一)、(二)項均不適用於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二十五條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章請假程式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請假單》(附>一)①,經領導批准後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
第二十七條凡請病假或工傷假兩天以上的,均須有合同醫院證明或非合同醫院的急診證明;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期和產假期滿需繼續休養的,均根據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所在司局稽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公務員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續假。
第二十九條請假或續假期滿上班後,應立即銷假。
第三十條公務員請假,假期在一週之內的由直接行政首長審批,超過一週的應由上一級行政首長審批。司局長請假,由主管部長批准並報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備案。司局長的考勤由各司局辦公室負責。
第五章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實施由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負責。各司局應建立相應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處(室)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登記表》(附>>)①,定期公佈公務員出勤、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彙總後,於每月十日前,將《考勤登記表》報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資變動、年度獎金和行政處理的,由人事部門承辦。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3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應在上班後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准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為日常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於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於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嚴肅機關紀律,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務員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考勤堅持民主、公開、客觀公正、嚴格把關的原則。
二、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按照一級管理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請假、准假、銷假制度。除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病假、事假要嚴格掌握,禁止無原則性的批假。
三、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或因故離開工作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秘書長並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離開的時間、地點、聯絡電話及返回時間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市政府辦公室。
四、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或因故離開工作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長報告;副職向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離開的時間、地點、聯絡電話及返回時間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在離開寧夏前要到市政府辦公室領取並填寫“領導幹部請假登記表”,返回後及時銷假。
五、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離開寧夏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離開中衛城區以電話方式報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正(副)職離開寧夏以書面方式報告,離開中衛城區以電話方式報告。
六、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正(副)職一年內未按規定請假外出一次者,予以通報批評;兩次者,在年終考核時對本單位予以扣分;出現三次者,要引咎辭職。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病假一天至兩天的,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三至七天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七天以上兩個月以內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連續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滿六個月的,必須經市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未經醫療鑑定私自休病假的視為曠工;經醫療鑑定同意病休但在病休期間另謀職業的視為違紀行為;經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能堅持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鑑定之月起停發工資;正常病休假達到兩個月的,年度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因公致傷、致殘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休時間適當延長,病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交單位備案。
八、處級以下幹部職工請事假一天的,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兩天的,由主要領導審批,三至七天的,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單位批准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七天。確因特殊情況超假的必須申請續假,續假未予批准或未續假的視為曠工。全年事假超過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九、除法定節假日外,各單位不得自行決定放假或休息,不得變更作息時間。如出現空崗、脫崗而耽誤工作或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市政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都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併成立考核領導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考勤管理。堅持每季度彙總通報出勤情況,提出表揚或批評。全年考勤情況要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考勤日常統計和彙總工作要實行責任制,對不認真負責,翫忽職守造成統計失誤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對以不正當手段欺騙、恐嚇、威脅考勤統計工作人員的,要進行嚴肅處理,情節惡劣的予以辭退。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次無故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二十五天的,年終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等次;對無故礦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計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辭退;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不予參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經常性遲到、早退、曠工的人員和工作期間經常擅離職守的,除進行誡勉談話外,年終考核時視情節列入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等次;對工作時間出現玩撲克、打麻將、玩電腦遊戲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要給與黨紀、政紀處分,並在年終考核時列入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十二、對違反出勤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及時兌現懲罰措施,同時要緊密結合考績、考核的結果,作出綜合、公正、準確的評價。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5
第一條 凡局屬各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及工勤人員均適應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
第三條 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撤離職守辦理私事,不得串崗、溜號,不得幹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利用電話、電腦聊天、玩遊戲、炒股等。
第四條 局辦公室、監察室每月對每人出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獎懲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公務員因病、因事不能到崗工作,應事先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 公務員請事假需按規定程式辦理,凡不按規定辦理的按缺勤處理並進行通報。所在科室、單位的幹部職工請假,1天之內由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1天以上,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各單位負責人請假,2天以內由分管局領導審批,2天以上報局長審批。分管局領導請假,由局長審批。請假1天內可口頭申請;1天以上(不含1天)需書面申請。
第七條 公務員因病休假,必須憑醫院診斷結論和休假建議證明,辦理休病假手續,突發病情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病休手續的,先行口頭報告,事後補辦手續。不按規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公務員請休公休假,須到辦公室(人事處)辦理登記手續,辦公室(人事處)憑各單位和局領導批示,開具請、休假批覆。請、休假結束後,須到辦公室(人事處)銷假。
第九條 公務員脫產學習一週以上或業餘學習(需佔一定的工作時間),到辦公室(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公務員不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逾期不按時上班的;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不服從組織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務員曠工2天以內的,由個人寫出書面檢討,報局辦公室(人事處);連續曠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個人寫出公開檢討,扣發年終獎並取消年度考核等級和評選資格;連續曠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條例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連續曠工15天或全年曠工累計達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報請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程式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 公務員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崗位,不給當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務員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10年工齡以下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請病假的累計超過3個月、20年以下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公務員組織紀律教育,對遵守紀律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6
一、工作紀律
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按時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遲到、早退5次算1天曠工,每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二、假期的種類與待遇
(一)國內探親假
凡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中小學(含黨校、幼兒園)教職工因已按規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親假期。
(二)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1、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當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對職工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產假
女職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產假。
1、假期
(1)女職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給予3個月(90天)產假。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天數可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或作病假論處。
(4)男女雙方均屬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5)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2、工資待遇及其他規定
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和工資調整,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休產假和哺乳假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四)病假
職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不能堅持工作進行療養者可請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髮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扣除工作性津貼後全額髮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80%計發。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關規定
(1)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職工請病假需持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和建議書。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傷外,當年病假超過2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當年評為優秀;病假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計算工齡,當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技術人員從第七個月起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5)中小學教職工在每學期開學初就請病假,在學期中途病癒上班,如果本學校已無崗位,必須調整到缺編的學校工作,如果其他學校無崗位編制,即解除聘任資格,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給崗位和薪級工資作為生活費。
(6)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五)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請事假一天扣發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少於或等於本人年休假天數,本人又自願放棄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頂替年休假;當年請事假累計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從超過之日起扣發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
2、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計算。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累計超過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技術人員從第31天起並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請假之日起連續計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喪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1、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路程遠的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車船費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學教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應利用寒暑假在保證休息的同時為新學期的教育教學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本學期病假在3個月(含3個月)以上或者學期末、學期初均請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時間一併計入病假時間。
2、教職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寒暑假同時,如需有關人員在寒暑假期間參加會議、學習、加班等,仍屬工作時間,應按有關規定按時參加。
三、請假的審批許可權與手續
(一)病事假的審批許可權
1、職工請假,需本人書面申請(請假條),按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批。
2、職工請假,連續事假在10天以內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事假超過10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由單位審查、主管部門稽核登記,加註意見後,按職工管理許可權,分別報組織部、人事局審批。
3、各級領導幹部請假審批許可權
縣級領導幹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部門黨委書記請假,由縣委書記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由縣長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人大、政協、法檢兩院科級幹部請假,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
各鄉鎮、各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請假,10天以內由本鄉鎮、部門(主管部門)、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10天以上的,經本鄉鎮、本部門(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稽核並簽註意見後,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4、所有幹部職工連續請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報人事局備案。
(二)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審批許可權
1、職工請產假,由單位稽核,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請哺乳假必須按病假程式辦理。
2、探親假、婚假、喪假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審批。
(三)年休假審批許可權
1、各鄉鎮、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一般幹部職工的年休假,由單位審批,報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縣級四大班子領導和各鄉鎮、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年休假,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四)請、銷假程式
1、幹部職工請假,應辦好完整的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後,請假人應向批准單位銷假。病假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或醫療機構康復證明(患傳染病者須證明已無傳染性)向單位提出銷假申請,辦理銷假手續。
2、若遇特殊情況超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四、有關要求
(一)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嚴肅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本單位的考勤管理工作,並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勤細則。
(二)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乾部職工的考勤登記工作,按月統計公佈,嚴格執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等規定(有些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扣發當月不能執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併結算扣發)。
(三)各鄉鎮、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為各單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必須秉公辦事。如發現並查實在幹部職工考勤問題上有弄虛作假或隱瞞包庇行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等現象,將追究相關領導和本人的責任,個人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的時間全部按曠工論處。
(四)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強管理,做到值班不脫崗,排班、交接班有記錄記載,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五)組織、人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不定期地採取查崗、查考勤表、查《平時考核手冊》的填寫情況等辦法,及時糾正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本辦法下發後,以前的有關考勤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負責解釋。
公務員考勤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由被考核人填寫平時考核登記手冊,並結合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稽核評價。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為週期開展,但每個考核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平時考核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將平時考核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稽核優秀等次比例的依據之一。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公務員無特殊情況未完成當年上級統一安排或所在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任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培訓教育法規政策貫徹落實不力、未完成培訓教育任務的單位,適當核減該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上年度目標考核先進單位,以及本年度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轄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與公務員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先進單位,在組織年度考核前,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後,優秀等次人數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按有關規定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誤的單位,優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內。
各機關優秀等次比例原則上應按各職務層次分別計算。
縣(市、區)參加年度考核人數較少的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在不突破本地優秀比例限額的前提下統籌研究確定。鄉鎮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統籌掌握稽核。
第三章考核程式
第十三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考核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承擔。
考核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具體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三)稽核主管領導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受機關負責人的授權確定公務員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機關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複核申請。
第十四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根據主管領導建議,擬定考核等次;
(四)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五)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並加蓋機關印章;
(六)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被考核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又不申請複核,拒不簽署意見的,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作出說明,考核結果有效。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含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測評。
第十五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複核和申訴。
第十六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年度考核結束時,各機關應及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彙總資料及考核結果名冊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經稽核備案後,考核結果方為有效。對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須附情況說明。凡未經政府人事部門稽核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單位自定的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第十八條各省轄市考核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對考核工作進行總結,並將本轄區年度考核彙總資料報省人事廳。政府人事部門應對考核單位的優秀等次比例情況、優秀等次人員結構情況和考核程式等進行稽核,對違反考核規定的機關,責令其糾正。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本辦法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行。
第二十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依據年度考核結果給予公務員嘉獎、記三等功的,由公務員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稽核備案並作出批覆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單位參加考核人員的基數;掛職鍛鍊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
第二十七條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八條當年辦理退休手續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滿6個月,不再進行年度考核;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的,可由所在單位根據其表現情況,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條軍隊轉業到機關的公務員,由轉業後所在機關進行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其轉業時的鑑定,一般當年確定為稱職等次。
第三十條病、事假、出國(境)探親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6個月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累計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的公務員,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對因公(工)負傷的公務員,在治療期間進行年度考核,治療終結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確定為稱職等次。
第三十一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
第三十二條受行政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五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