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精選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精選1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車輛資源,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省車輛費用開支,確保行車安全,根據《望謨縣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車輛排程管理

  1.車輛由黨政辦主任統一排程,黨政辦主任請假時,由其指定的黨政辦人員排程。

  2.未執行公務的車輛統一停放政府大壩,車輛鑰匙統一由黨政辦公室保管,不得隨意轉借他人,擅自轉借他人的使用的,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由駕駛員和使用人員共同承擔;若擅自轉借他人,車輛被他人隨意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任由負責駕駛員和用車人員共同承擔。駕駛員請假時,需將鑰匙交到黨政辦主任處(黨政辦主任不在時,交給指定人員),請假回到工作崗位後及時領取車輛鑰匙。

  3.出鎮境外開展工作用車的,用車領導或用車站股室填寫派車單,並由用車領導簽字(一般工作人員用車時由其分管領導簽字),沒有填寫派車單的,產生一切不良後果由駕駛員和用車人員共同承擔。(特殊緊急情況口頭向主要領導彙報後,可以後面補填派車單。)

  4.用車人員原則上需提前半天和黨政辦公室對接(除臨時任務外),方便統一安排。

  5.杜絕公車濫用。

  6.嚴禁公車私用。公車私用時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有其他使用人員的,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由駕駛員和公車私用人員共同承擔。

  7.車輛使用結束應停放在鎮政府大院或定點位置,亂停亂放產生的不良後果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二、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單位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並隨時做好出車準備,不得不假外出。

  2.駕駛員工作中不得拖拉、推諉、不接電話,出現拖拉、推諉、不接電話的,加重安排任務,分管領導進行批評,依舊不聽的,交由鎮紀委或由主要領導處理。

  3.出車期間,駕駛員對所駕駛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

  4.駕駛員負責車輛用油保障工作。每週一之前加滿油箱,估計工作日中途車輛用油不夠時,自行用油桶備油。30天內出現2次車輛無油時,按照工作失職處理。特殊情況車輛無油時,可啟用油庫加油,平時工作日不得亂啟用油庫的油。

  5.車輛用油實行按里程計算制度,每月由黨政辦人員彙總車輛行駛里程報財政分局局長處,按照行駛里程情況充值油卡費用。(里程費用計算標準由駕駛員彙報情況後報黨政班子聯席會議確定)。

  三、車輛維修和保養管理

  1.單位所有公務車輛均實行定點保養維修,定點保養維修點按照黨政班子聯席會議研究指定(由財政分局局長多家詢價,拿回所有維修內容價格表對照後,指定價格最低一家進行維修和保養)。

  2.車輛的小修、清潔一般由駕駛員自己完成;須進修理廠維修的車輛,嚴把修理質量關。

  3.車輛大修時,由駕駛員和財政分局局長在指定維修點先進行車輛維修鑑定,確定概算費用,按程式辦理報修手續後,再進行車輛的維修。不按規定程式報修的,不予簽字認可,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4.維修(保養)報批程式:駕駛員填寫《公務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辦公室負責人複核——主要領導或財政分局局長籤批——修理廠維修(保養)——駕駛員驗試並驗收。

  5.車輛維修(保養)時應嚴格按照《公務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中所列內容進行維修(保養)。在實際維修(保養)過程中發現超出所列範圍的事項時,駕駛員應報告辦公室負責人和分局局長,取得同意後方可繼續維修;維修完畢後,應及時按要求補辦新增維修專案審批程式。否則,對超出《公務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範圍的維修事項費用不予報銷。

  6.駕駛員應對維修後的車輛進行驗試,確保維修質量。

  7.所有維修內容必須先向財政分局局長彙報,得到同意後才進行維修,報賬發票需由財政分局局長簽署屬實後才能報賬。

  8.嚴禁借車輛維修保養之機謀取個人私利,一經舉報查實,責令當事人停職檢查並收繳其違紀所得。情節嚴重者,予以追責。

  四、車輛安全管理

  1.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行為規範,保證安全行車。

  2.駕駛員要隨時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並監督落實防範整改措施。

  3.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乘車人員必須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向交警、黨政辦主任和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做好善後工作。駕駛員嚴禁刻意隱瞞事故,否則事故賠償及善後處理由其本人負責。

  4.公車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因違章造成事故應負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賠償款項,駕駛者承擔相應的處罰,並作出書面檢查;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發生無我方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對方又不能足額賠償車輛損失費用,則必須透過交通管理部門解決,不得私下了結,否則駕駛員本人承擔不足的車輛損失費用。

  5.嚴禁酒後駕車,因酒後駕駛車輛造成事故者,責任全部自負,並追究相關責任。

  6.駕駛員因人為原因造成機械過度磨損或其它損失,根據損失程度給予相應處罰。造成機械重大損失的,承擔相應費用。

  7.駕駛員丟失車輛,保險單位賠付後損失差額部分由駕駛員承擔。

  8.出車期間因駕駛員違章等原因產生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本辦法從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2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關於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排程。

  第二條嚴格執行中紀委、省、市、縣委有關領導幹部用車的規定,機關車輛原則上只作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三條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局辦公室按程式審批後做好排程安排。外出用車須填《派車通知單》,無《派車通知單》駕駛員可拒絕出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正常程式申請《派車通知單》的,可電話報告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的同志或分管辦公室的領導同意後直接呼叫車輛,事後補辦《派車通知單》。

  第四條機關車輛維修、保養必須在縣指定的汽車維修點進行,並執行先申報制度,即小車的維修、保養先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護申報單》,由辦公室稽核,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後方可進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況需維修的,需電告局辦公室負責車輛管理的同志,報局領導同意後方可維修,否則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

  第五條機關車輛的燃油實行定點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辦公室和分管領導每月檢視車輛里程錶,統計車輛行駛公里數和耗油量。按縣委辦關於車輛執行管理辦法執行,對確因無法刷卡加油的,需說明原因,同時附加發票,按財務管理制度保險。

  第六條駕駛員根據當月實際行車情況,如實填寫《行車裡程明細表》,按相關規定領取行車補貼和洗車費,凡發生的過路過橋費用要備註說明,由辦公室核實,按財務管理制度報銷。

  第七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後駕車,嚴禁違章駕駛,嚴禁亂停亂放。不開故障車,不開威風車。對違反交通規則所受到的相關處罰,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第八條工作時間外,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至車庫或指定的、安全的地點,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如因停放不當或沒鎖車,造成車輛損壞或丟失,其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節假日除值班緊急用車外,小車必須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內,小車鑰匙交辦公室主任管理,嚴禁小車外借,嚴禁駕駛小車到餐飲、休閒、娛樂場所停放,一經發現,經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條駕駛員要服從局辦公室的排程安排,凡不服從排程安排的或出現公車私用、違章行駛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其情節可作出對其待崗1-3個月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局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3

  為保障辦機關公務用車使用規範、有序,根據《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舟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舟委辦發〔20xx〕52號)和《舟山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集中保障管理辦法(試行)》,結合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使用原則

  (一)公務用車的使用遵循“合規、必需、節約”原則,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和市財政核定的經費額度內使用。

  (二)公務用車的使用堅持優先派遣平臺駐點車輛、後派遣平臺預約車輛,遵循先重後輕、先急後緩統籌安排的原則,確保公務用車調派合理、管理規範、運轉高效。

  二、公務用車使用範圍

  (一)重要公務用車。

  1.接待上級外事部門和外市(縣、區)外事部門組織來舟的重要公務活動。

  2.出席全市性重要會議、陪同市領導調研等重大公務活動。

  3.赴市內公共交通不便區域開展基層調研、專項檢查活動。

  4.參加外事、港澳相關活動。

  (二)應急機要用車。

  1.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

  2.因時間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省級重要會議和重要公務活動。

  3.因時間或公共交通條件等所限,無法及時參加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組織的重要會議、重要公務活動和市領導臨時召集的緊急會議。

  4.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存取大額現金等銀行往來業務、幹部職工因傷病緊急送醫等。

  (三)遠端用車。

  1.辦領導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區(舟山長途車無法直達區域)公務出行。

  2.辦領導帶隊赴市外開展專題調研活動。

  3.辦主要領導指派的緊急工作任務。

  (四)其他用車。

  1.辦統一組織的且有實際派車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體教育活動。

  2.跨部門聯合督查、檢查等集體公務出行。

  3.組織老幹部活動、慰問用車。

  4.經辦主要領導批准的其他特殊情況下用車。

  三、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辦秘書處統一負責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調派。

  (一)公務用車使用嚴格執行審批制度。使用人須填報《公務用車預約審批單》(附表1),經處室負責人稽核後報分管領導審批,特殊情況須經辦主要領導審批,經審批後由秘書處安排落實。辦領導公務用車由秘書處負責落實。

  (二)公務用車使用採取預約方式(緊急事項等特殊情況除外)。使用人須提前半天(市內)或一天(市外)向秘書處預約用車;預約後因故不需要用車的',須及時與秘書處聯絡取消預約。

  (三)乘坐市級公務用車平臺車輛的,使用人須根據預約資訊核對司駕人員及車輛,確認無誤後乘用;用車結束後,須在司駕人員提供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派車單》(附表2)上核對簽字。

  四、用車紀律

  (一)辦所有公務用車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六個不得”、省委“八個不準”和市委“五個嚴禁”的相關規定,嚴禁違規用車。非執行公務,公務用車一律不得進出酒店、賓館、娛樂場所、景區和居民小區。

  (二)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交通法規,不得違規駕駛、違規停放,造成扣分、罰款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後果。公務用車使用人要協同駕駛員遵紀守法、按章駕駛。

  (三)平臺用車必須嚴格按照預約申請的時間和路線用車,嚴格按照預約人員、人數乘用,不得擅自改變人員、增加人數,不得擅自改變用車路線或要求駕駛員行駛到與公務行為無關區域或場所。

  五、其他事項

  因財政核定的公車平臺租車費用額度有限,公務活動以公共交通出行為主。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4

  為適應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切實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確保公務用車合理使用和行車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則及管理許可權:

  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排程。辦公室根據公務的輕重緩急妥善派車。縣城內範圍內的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直接派車;下鄉公務用車報辦公室登記後由辦公室派車;縣外公務用車報辦公室登記並開具派車單。

  二、用車範圍

  局領導的公務活動,公務接待和會議活動,機關工作人員公務下鄉、出差或會議等有關活動。嚴禁公車私用。否則,一經發現,按上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三、用車程式:

  (一)用車前須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根據車輛情況指派出車車輛和駕駛員。

  (二)用車人應按申請用途及路線出車,不得要求司機運載與工作任務無關的人員及物品,或擅自改變出車用途和行車路線。

  (三)辦公室建立車輛使用臺賬,及時準確地登記機關公務用車行駛情況,並定期彙總報告。

  四、油耗管理:

  (一)公務車輛用油堅持厲行節約,實行里程與油耗相掛鉤。

  (一)車輛加油由專人負責。車輛出發前,應加滿油,無特殊情況不得在途中現金加油。根據車輛使用頻率及行駛里程等因素指標,適時向加油卡充值。

  五、車輛維修:

  (一)駕駛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精心保養車輛,使車輛始終保持整潔完好狀態。小故障要自己動手及時檢修,自己無法檢修的故障要及時填寫報修單,並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後送定點修理廠維修。汽車修好後按程式報批維修費用。

  (二)車輛在外出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時,必須先向辦公室報告,並本著以排除故障為目的的維修。

  (三)車輛的清潔工作,由司機在出車前自行完成,確保車容車貌整潔。

  六、安全管理:

  (一)駕駛員在上班時間應保證通訊暢通,隨時做好出車準備。雙休和節假日期間應在機關院內統一停放並將車鑰匙交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嚴禁駕駛員在非工作日、非執行公務外擅自動用公務車。凡公車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責任人承擔後果並賠償經濟損失。

  (三)駕駛員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絕各類違章。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不開故障車,行車途中不得撥接通訊工具。違章人員除接受教育外,原則上所受的各種處罰由個人承擔。

  (四)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保險和年檢。車輛保險到政府採購定點單位統一辦理。

  (五)當公務用車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應首先作應急處理,然後迅速與單位聯絡,依據單位的決定,作妥善處理。事後應提交事故報告。

  以上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5

  一、原則與適用範圍

  1、為切實加強我公司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財政開支,降低行政成本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適用範圍是三輛車。

  二、公車使用管理

  1、公車使用要根據工作緩急由各部門提前申請用車,儘量多件事情一次性出車辦完,避免一件小事出車數次情況發生,如發現有故意違反本規定者,此行為將直接納入到當事人的績效考核中。

  2、用車人在工作完成後,需及時將車輛及鑰匙交還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並填寫由公司制定的《車輛管理情況表》,做到所有車輛出車情況清晰明瞭。凡不及時填寫《車輛管理情況表》者,每次罰款100元。

  3、公車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場所,未經公司領導批准,所有用車人都不得私自將公車開回家,事情辦完之後,用車人要及時將車輛送回公司,否則按公車私用處理,並處罰款200元。

  4、車輛原則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況,在滿足公司用車無障礙的前提下,外借時間在一天以內的,由公司副總經理批准;外借時間在一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

  5、到外地出差需要用車時,需公司領導同意並由公司管理人員核對里程錶,返回後用車人要及時將里程錶數報給公司車輛管理人員,途中加油數和區域路(橋)費等填寫在《出差報銷單》上,並由公司領導核實簽字報銷。凡不按規定辦理者不予報銷有關費用。

  6、用車人要樹立節約用油的觀念,實行車輛刷卡加油的管理辦法,原則上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並記錄好所加油數及加油卡內餘額數,歸還車輛時如實填寫《車輛管理情況表》。任何人不經批准不得擅自給外單位的車輛加油,違反者,一經發現處所加油數十倍以上罰款。

  7、用車人要經常檢查車況,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8、用車人在行車時應帶齊證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車、酒後駕車和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因違章受到處罰,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9、用車人應做好公車日常保養,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10、如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要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撥打"110"報警,並與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及汽車租憑公司取得聯絡,已確定事故責任方及保險事宜。未經批准,駕駛公車外出辦私事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損失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未經批准,將公車借給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損失由借車人承擔。

  11、公務車輛發生損壞或被盜,用車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向單位報告。凡違反車輛管理規定,不按規定停放或公車私用期間發生損壞或被盜,當事人負責賠償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

  三、維修管理

  1、用車人對所經常使用的車輛實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維修,確保行車安全。

  2、車輛需要維修、裝飾時,首先應由用車人向公司提出申請,經鑑定確認後,再由用車人將車輛維修、裝飾申請交由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進入指定維修廠維修、裝飾;不許擅自送修車輛,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3、機動車輛進廠修理時做好交接手續;出廠時要進行驗收,合格後該車駕駛員在維修材料單上簽字,並將維修材料單帶回一份,以便結帳時核查。

  4、車輛進廠維修期間,用車人要跟車監修,並對車輛的維修質量負責,確保車輛維修後達到相應的技術標準;因維修配件質量問題所發生的再修費用,用車人不與認可簽字,由修理廠承擔;因用車人管理使用不當所發生的二次修理費用,由其本人自負。

  5、車輛在維修、保養期間,需要更換總成部件或費用較高部件時,要經過有關技術稽核鑑定,並報副總經理同意後,方可更換;車輛需進行大修時,要經過有關稽核,並副總經理批准後,方能修理。

  四、用車人員要求

  各用車人員要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樹立"安全、快捷、高效、節約"意識;不開"英雄車、賭氣車、故障車",不酒後駕車;確保車況處於良好狀態,節約車輛維修費用。若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者將進行嚴肅處理。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訊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訊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檔案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裝置、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用於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崗位的機動車輛。

  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是指用於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為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履行統籌、指導、監督下級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全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籌、指導、監督全省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省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和配備管理工作。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

  第二章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訊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標準為:

  1.機要通訊用車,人員編制數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超過100人的核定2輛;

  2.應急保障用車,人員編制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3.實物保障用車,選擇以實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車的,按照每人1輛在所在單位核定編制;

  4.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離退休幹部實有數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輛,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輛,超過160人的核定3輛。

  具有獨立“三定”規定的副廳級省直單位,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增加機關本級1輛應急保障用車;未與機關本級合署辦公的,核定1輛機要通訊用車、1輛應急保障用車。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駐昌省直下屬處級單位,核定1輛用於機要通訊和應急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各級公務用車平臺車輛實行編制管理,公務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調整編制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按程式統一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調整計劃,報中央車改辦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實施。

  (三)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機關的機要通訊、應急保障用車,每個單位核定1-2輛編制。

  第七條因工作需要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無償捐贈或中央無償調撥車輛的,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稽核批准後,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得超編制、超標準接收車輛。

  第八條因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確需新增車輛編制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標準要求予以核編。

  第九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訊用車原則上應配備新能源汽車,確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適當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第十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需求,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門的配備更新計劃由省直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後報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二條因機構調整、特殊工作任務等需要在年度配備計劃外購置公務用車的,以及因公務用車丟失損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按程式報有關部門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執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申請購置公務用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編制空缺的;

  (二)編制內車輛達到更新條件的;

  (三)購置經費來源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非垂直管理部門為本系統單位配發車輛或者安排購置經費,必須提前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稽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且應符合當地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標準,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車。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九條鄉鎮在更新公務用車時,鼓勵選用皮卡車等適合基層公務出行需求的車型。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配備越野車的,必須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並納入車輛編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開具的公務用車登記通知單,為新採購的公務用車辦理車輛登記上牌手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出具上牌手續。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30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經檢測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禁止以長期租用等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符合實物保障用車條件的人員,可選擇實物保障用車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但選定以後原則上不作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選擇實物保障用車的領導幹部工作調動,不得將原單位車輛帶至新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優先保障規定用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公務用車可用於安排執行以下公務活動:

  (一)辦理黨委、政府交辦的緊急或不宜使用社會車輛實施保障的'公務活動;

  (二)保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含前期籌備工作);

  (三)執行機要保密工作任務;

  (四)因公接待;

  (五)幹部職工因突發傷病急需送醫;

  (六)經批准的其他特殊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人員在補貼保障範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由其個人自行選擇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務用車,單位不得報銷費用。

  駐昌省直機關的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平臺建設,平臺公務用車不得固定給已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領導幹部使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建設全省公務用車資訊化平臺,採用資訊化手段實行統一管理,實現統籌排程、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統一實行標識化管理。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儲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執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資訊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執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主要透過公務用車平臺或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公務用車丟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損毀的,應在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處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經過和處理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處置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審批、統一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如何,均屬國有資產,列入固定資產臺賬管理,各使用單位無權擅自調撥或作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產權變動的處置。

  第三十五條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時,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將舊車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處置,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資產審批手續。舊車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機構改革或調整中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在履行資產審批手續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採取調撥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並按規定對車輛編制進行調整。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並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戶籍管理,依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檔案,對公務用車辦理車輛註冊登記、過戶變更、報廢等手續,並定期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資訊、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違規給下級單位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訊等公務用車的;

  (七)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八)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執行維護費用的;

  (九)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型別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四十二條各設區市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稽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xx年12月1日印發的《江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20xx年9月27日印發的《江西省省直機關一般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職能工作服務,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務用車管理

  (一)公務用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和調配使用。

  (二)公務用車禁止私用,公務用車不得借給他人使用。

  (三)辦公室要及時做好車輛維修、年審、換證等用車準備工作,以滿足行政執法用車需要。

  二、公務用車使用範圍

  (一)公務用車使用範圍包括:1.行政執法;2.巡查監管;3.服務發展;4.接待上級有關人員;5.領導開會;後勤保障;7.其他緊急公務用車。

  三、公務用車申請程式

  申請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內容包括:用車部門、出車任務、用車人及人數、到達地點、用車時間、部門負責人簽名。用車需提前申請。

  四、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一)上班時間。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排程,遵循先重後輕、先急後緩的原則。分局使用車輛由分局長或分管副分悵排程。

  (二)下班時間。機關車輛全部停放在機關大院;分局車輛回市區的車輛統一停放在機關大院內,停駛車輛可停放在分局車庫。

  (三)所有公務用車一律不得停放在生活小區、酒店和娛樂場所。

  五、駕駛員安全行車要求

  (一)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職工作。

  (二)嚴守操作規程,認真做好車輛維護工作,保持車輛整潔。

  (三)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駕車時不得吸菸、飲食、閒談、使用手機。

  (四)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六、車輛保養維修

  (一)公務用車一律進政府採購中心指定維修企業維護保養。

  (二)車輛保險實行招投標統一管理。

  (三)車輛維修保養、年審,包括購置配件、美容等,必須由定點廠家出具《維修保養預算單》,並經批准後再實施。與定點廠發生的費用由指定人員統一結賬。

  七、加料和蘇通卡管理

  (一)公務用車實行加油卡制度,因出差等特殊情況,須報辦公室領導批准。

  (二)車隊要定期對耗油量與行駛路程進行對比檢查。

  (三)蘇通卡實行一車一卡,按需辦理。嚴禁將蘇通卡用私車上。

  (四)蘇通卡由財務科統一充值,結報相關費用。

  八、事故處理

  (一)車輛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的,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單位負責。

  (二)未經單位領導同意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一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且當事人須接受相關規定處理。

  (三)車輛行駛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交警和保險部門報案,並立即與辦公室聯絡。

  (四)車禍後的有關保險理賠工作,由當事人配合辦公室處理。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8

  為切實加強公務活動租車管理,確保公務用車合理和行車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則

  1、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租用。

  2、城區內公務活動,自行搭車,據實報銷;下鄉或出差原則上搭乘客運車,若特殊情況需要租車,必需按程式申報,先審批,再租車。

  3、若因特急事項需要租車的,經辦公室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後統一安排,用車人回單位次日必須完善相關手續。

  二、用車程式

  1、由相關股室負責人填寫《檔案局公務用車申請單》(一式三份,車主結賬一份,相關股室留存一份,財務室支付費用一份),經分管領導稽核,主要領導審籤後,由辦公室聯絡。

  2、辦公室建立公務用車臺賬,每2周向主要領導彙報一次公務用車情況。

  三、費用報銷

  1、城區內每月結報一次。

  2、公務活動結束後,由車主提供相應金額的車票,由相關用車股室填寫差旅費用報銷單,經分管領導稽核,主要領導審籤後交財務室支付費用。

  3、因時間緊迫外出需租車的,可先由辦公室墊付租車發生的部分費用,由辦公室憑租車發票和“公務用車租車申請單”統一結算。未經辦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車輛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四、安全管理

  每次租車,務必租用車況好,駕駛員駕駛技術過硬的車輛,確保公務出行安全。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9

  為加強離退休工作處公務用車管理,更好地發揮車輛的作用和確保行車安全,節資增效,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管理原則

  (一)車輛使用範圍:

  本車輛為離退休工作處辦公用車,供本處全體工作人員公務使用。

  (二)車輛使用原則:

  1.優先保證殯葬用車;

  2.同等情況下市內用車要讓位於市外用車;

  3.用車實行預約登記制度;

  4.用車發生的費用從使用科室各自經費中支付。

  (三)車輛使用管理:車輛的管理,包括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調配等歸口辦公室。嚴禁公車私用。公務車輛夜間定點存放,節假日期間除應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駛封存。

  二、車輛使用辦法

  (一)公務用車實行預約制度,各科室用車需徵得本科室科長(主任)同意後與駕駛員預約。車輛出市區(不包括市屬縣)需要辦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時間各科室用車需向辦公室主任申請,用車超過1天需向主管副處長請示。

  在保證車輛優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級別的公務用車實行“先預約先使用”原則。後預約的科室如確實存在困難,可與先預約科室協商,徵得先預約科室同意後方可調換或同時使用。

  預約用車需提前在用車登記本上登記,且至少提前一天預約。

  (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車科室,如踩點、購物等,在用車方向和時間上一致時可以合併使用。

  (三)駕駛員要將車輛使用及加油記錄錄入電腦,並將一週內的用車單統計後交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每週請各科室負責人確認簽字後作為車輛費用報銷依據並存檔。

  (四)實行“淨車”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駕駛員要處理好駕駛期間所有交通違章記錄,並將《公務車用車派車單》、《公務車用油記錄表》記錄清楚,將車輛打掃乾淨,方可交給下一位司機。以保障違章記錄及時處理和行車記錄的連續性。

  辦公室在司機交接時負責查清核實上述情況,並督促其及時處理。

  三、駕駛員基本準則

  (一)要有強烈的責任心,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二)負責車輛的清潔、保養、安全及駕駛。不得在車上吸菸;正常工作時間或有預約工作任務的休息時間內不準飲酒。

  (三)要保持手機24小時暢通。

  (四) 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注意個人言行舉止,用語文明禮貌,文明駕駛,保守秘密,不傳是非,自覺維護好單位形象。

  (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駛,不開隱患車,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車、不超速駕車。

  (六)駕駛員在出車前要充分休息,保證良好工作狀態,確保行駛安全。

  (七)由於違章駕駛所產生的罰款,單位不予報銷。

  (八)要服從排程,不得私自出車,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調動。

  (九)要保證公務用車準時、準點及安全。

  (十)不得將車輛借於外人駕駛。

  (十一)無出車任務時,車輛必須停放在本單位樓下,未經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將車開回家。

  (十二)要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出車單,請用車人認真核對行車裡程、用車時間、過路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並簽字確認,要保證出車單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

  (十三)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向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通報情況,事後詳細填寫《交通事故情況報告單》,將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處理結果詳細填寫,並附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處理結論。

  四、車輛維修與保險

  (一)駕駛員日常要加強對車輛的檢查,發現危險性故障,應及時申請維修,提出維修意見,列出修理明細及預計費用,並填寫《車輛維修申報單》,經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維修。

  (二)車輛行駛期間出現故障如需維修,駕駛員應透過電話向辦公室主任說明情況,批准後方可維修。事後須補填《車輛維修申報單》。

  (三)對維修過程中發現的申報以外的維修專案,要及時請示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維修。

  (四)車輛維修後的廢件要拿回單位,存放在統一指定地點。

  (五)車輛要做好相關保險,如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座位險、乘客險等。

  (六)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償事宜。

  五、駕駛員責任

  (一)執行公務出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如有額外賠償費用,駕駛員本人確有過錯的,其本人要承擔相應的費用。

  (二)駕駛員因擅自開車外出或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處罰外,所造成的損失除保險公司賠償費用,如有額外賠償費用,由駕駛員本人全部承擔。

  (三)駕駛員因違反交通規章發生交通事故,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四)駕駛員隱匿、銷燬、塗改原始出車記錄或在報銷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五)不得公油私加和倒賣油料,否則將處以私加和倒賣油料10倍罰款。

  本管理辦法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制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辦公室。

  本管理辦法20xx年5月釋出,20xx年11月修訂。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管理公司公務車輛,有效使用公司車輛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公務車輛遵循管理部統一排程使用的用車原則。公務車輛是指屬於公司系統所有的車輛,包括高層管理人員公務配車、公務車、施救車等。

  第三條 公司公務車輛必須遵守統一的使用原則,嚴格執行既定的用車管理制度和程式。

  第二章 車輛使用程式

  第一條 高層管理人員公務配車的統一使用管理範圍,由所屬部門優先使用;公司銷售專用車由銷售部優先使用;售後施救車由所屬部門的售後服務部優先使用。對上述車輛的使用,管理部有權監督並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進行臨時調配。

  第二條 除高層管理人員使用公務配車的車輛外,本公司其他人員用車均須事前向管理部申請調派並填寫“派車單”,由管理部根據派車執行公務的輕重緩急排程派車。不按規定申請的,一律不得使用公務車輛。

  第三條 公務用車審批程式:員工因公務使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經部門經理稽核後交由管理部統一派車。用車超出一天以上的,須經總經理稽核後方可交由管理部統一派車。

  第四條 公務車輛的使用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駕駛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且取得公司管理部發放的準駕證(A證)。公務車輛停用期間,必須停放在公司或管理部預先指定的地點。

  第五條 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確因工作關係需外借的,須填寫“派車單”經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報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外借,但是仍然必須執行本規定的派車制度。

  第六條 私事用車的特別規定:

  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員工的私事用車。公司對於部門經理級以上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其他承擔重要職責的人員,可以考慮其對公司的貢獻程度和因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等所影響個人家庭生活的狀況,在不影響公司經營需要的前提下安排車輛。

  任何人員的私事用車均必須嚴格執行派車制度和程式,即填寫“派車單”,經總經理批准核定後,交由管理部統一排程。私事用車前後不得超過兩天。

  私事用車必須遵守公司公務用車的制度規範使用車輛,同時還執行收費使用制度,除非得到公司總經理的特別免費批准。使用費用包含車輛損耗費和油費,按照實際使用的公里數計算,每公里收費標準為1元。過路過橋費由私事用車人自行承擔,不得報銷。

  私事用車人領用車輛時必須首先在管理部登記確認領用時間和初始公里數;用車完畢,應及時將車鑰匙和車輛交還管理部並登記確認交還時間和最終公里數,如在交車驗車時發現車輛有刮痕或故障,私事用車人承擔所有的維修費用。

  第三章 車輛保養維護

  第一條 公務車輛的保養維護由管理部負責。專職司機對公務車輛的保養維護承擔責任。管理部經理根據本制度統一安排公務車輛的保管事務,專職司機根據管理部經理的工作安排履行職責並執行具體事務。

  第二條 管理部必須建立公務車輛檔案,包括:公務車輛的原始資料(購置材料或租賃記錄)和行駛證、保險單、稅單等行車必備有效證件。

  管理部經理應履行車輛管理的首要職責,包括定期的證照核對、油卡的購買,以及按照本規定監督執行派車制度等。

  專職司機有義務保管公務車輛的相關證照,並負責根據車輛的情況及時申報車輛年審、保險和保養、維修、檢驗等。對於未遵守公務用車制度的出車任務,專職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否則應承擔違章用車的連帶責任。

  第四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我司售後部進行。簡單故障和保養維護的,維修工單經管理部經理稽核確定,按成本價結算,結算總價超出1000元以上的維修專案,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五條 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必須立即維修、更換零件的,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到外單位修理的,專職司機或者其他駕駛人員應立即與管理部經理電話彙報請示,並事後及時按車輛維修報批程式補辦手續。

  第六條 公務車輛的油料執行油卡制度,油卡由管理部統一購買,專職司機和其他駕駛人員統一向管理部根據實際需要領用。車輛使用期間的臨時外出購油應事先及時向管理部經理彙報確認。只有經批准稽核後的油料費用才能報銷。

  第七條 所有到外單位保養維護的公務車輛,財務部有責任監督執行公務車輛保養維護費用和外購油料費用的報銷。

  第四章 車輛使用人的職責

  第一條 專職司機和其他車輛使用人(下統稱“車輛使用人”)領用車輛出車時,必須對車輛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種證件有效性進行檢查,並仔細檢查車輛效能。發現異常的,應立即報告管理部,否則應自行承擔有關責任。

  第二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私自將車輛轉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將車輛交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第三條 車輛使用人完成任務後,必須及時返回公司,停放在指定區域,並將鑰匙交回管理部。

  第四條 若車輛使用人夜間將車輛停放在外,如若車輛被盜或受損,依具體情況由車輛使用人承擔相應責任及損失。

  第五條 車輛使用人負責公務車輛的清潔衛生。

  第六條 車輛使用人必須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嚴禁酒後駕車。

  第七條 車輛使用人有義務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全面商業利益,尤其嚴禁洩露在駕駛公務車輛期間所知悉的公司領導談話內容。

  第五章 罰則

  第一條 凡因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和其他嚴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等受到交通處罰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經濟責任,管理部有權在接到處罰的該車輛使用人的當月工資中直接抵扣,並視情節給予通告批評、罰款(50—500元)等管理部處分。

  第二條 如因車輛使用人違法違章,以及不當使用致使公務車輛損壞、機件故障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修復公務車輛所需的維修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費等,由管理部視具體情節擬定費用承擔方案交由總經理決定。

  私事用車和私自用車產生的車輛損壞、機件故障和交通事故的賠償費等,由車輛使用人承擔全部責任和所有維修、賠償費等損失。

  第三條 未經許可使用公務車輛,或者公車私用、擅自將車輛轉借他人使用的,一次罰款500元,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條 車輛使用人未按規定及時交還車鑰匙的,每次罰款50元,並承擔公

  務車輛延遲交還期間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 專職司機,包括執行公務駕車任務的其他人員,擅自洩露公司領導與他人談話內容的,處以管理部處罰並視情節給予50—5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公司員工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管理部有權根據視違章情節給予通告批評、罰款(50—500元)等管理部處分。屢次違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管理部有權加重處罰。

  第六章其它

  第一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修訂並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生效。

  第二條 生效日期:本規定自發布日起生效。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公務用車的配備和使用管理,控制公務車費用的支出,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生產經營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車是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屬單位公務使用的各種小轎車、麵包車、吉普車、客貨兩用車。輔助生產用車(含通勤車、因業務關係外借車輛、營銷用車、生產經營駐外單位用車、救援、採購運輸等車輛)不在此範圍。

  第三條 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公務車配備標準的擬定、選型購置的指導和公司內部調劑調撥;負責總部公務車維修稽核。

  第四條 公務車採購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用車單位申請

  二、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三、集團公司批准

  四、選擇車型

  五、車輛購置

  六、手續辦理

  七、車輛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圖如下:

  第五條 公務車配備標準

  一、上年度綜合利潤指標完成在100萬元以下的單位,且已完成利潤計劃,可配備公務車一至兩部,標準為15萬元以下轎車一部,11萬元以下轎車一部。(購車價值均含車輛購置稅,下同)

  二、上年度綜合利潤指標完成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單位,可配備公務車兩部,標準為價值18萬元以下轎車一部,價值13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三、上年度綜合利潤指標完成15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二至三部,標準為價值18萬元以下轎車一部,價值13萬元以下轎車一至兩部。

  四、綜合利潤指標完成3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三部,標準為20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15萬元以下轎車兩部。

  五、綜合利潤指標完成5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三部,標準為25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17萬元以下轎車兩部。

  六、綜合利潤指標完成10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四部,標準為30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18萬元以下轎車三部。

  七、綜合利潤指標完成20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四部,標準為40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20萬元以下轎車三部。

  八、邯鄲站可配備二部公務車(配備標準同前),各縣汽車站和直屬單位原則上不配車,如確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和分管本單位業務工作的副總裁同意後,提交總裁辦公會批准。已實行站司合一的汽車站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請,按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辦理。

  車輛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下列情況公務車購置另行辦理。

  一、虧損單位和吃經費補貼單位不準購置新車,確因工作需要,經集團公司批准,由集團公司內部有償調撥。

  二、由於業務的特殊性,階段性產生較大利潤的單位,公務車配備不參照第五條標準,購車須經集團公司研究批准。

  三、因業務關係需要外借車輛的,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經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考察確需的,由業務主管副總裁簽署意見,提請總裁辦公會決定。

  第七條 公務車購置、更新,所選車型優先在集團公司所屬汽貿公司銷售的車型中選購。

  第八條 輔助生產性用車的配備不在配備標準範圍。如確實需要,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並納入考核。

  第九條 所有經集團公司批准購買的公務車輛必須及時到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和監事會辦公室登記備案,年終按各單位計劃內實有公務車數由審計部進行考核。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超標準配備公務車的單位,由集團公司統一內部調劑使用。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各單位不得超標準配備公務車,否則除對超標的公務車進行沒收外,還要對車屬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在用公務車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6年足額提取折舊標準執行。未足額提取折舊或使用年限未達到6年,原則上不準更新。

  第十二條 購置新車(含二手車)必須以單位名義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行駛證牌照。本規定實施前購置的車輛,凡沒有以單位名義註冊登記的,必須予以更正,否則按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新購車(含二手車)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正式登記後,必須將原始單據列入單位固定資產帳,並按公司規定提取折舊。

  第十四條 公務車修理由駕駛員提出,須經單位車輛技術管理部門鑑定同意,填寫公務車派修單,到指定廠家修理。修理費用需經車輛技術管理部門稽核,單位領導批准,方準到財務報銷。總部車輛的維修費用1000元以內的,由安全技術部部長稽核,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技術部部長稽核,辦公室主管副主任簽署意見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費用標準

  公務車費用按車型實行年度綜合定額指標管理,分季度(月)實施,年終考核。定額費用包括:(1)燃潤油費;(2)維修保養費;(3)年度檢審費等。

  一、年綜合費用定額:(生產經營單位參照執行)

  二、各單位要建立專項公務車費用管理臺帳,分季(月)

  製作卡片,建立審批制度,嚴格掌握不準超支。年終由集團公司審計部進行審計,實行超支罰款(超多少罰多少)。

  三、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建立總部公務車費用臺帳和全司公務車費用資訊庫,按月記入單車費用資訊,發現問題,及時報請領導處理。

  第十六條 公務車使用管理

  一、車輛使用範圍

  1、領導工作用車。

  2、來賓及主要業務關係人員的接送。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他人員:

  (1)因公出入攜帶大額現金或貴重物品的;

  (2)處理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或緊急任務需到現場的;

  (3)工傷及工作期間危重病號的搶救;

  (4)外出公務或特殊情況的用車;

  (5)經領導批准的其他需用公務車的行為;

  公務車的使用應本著工作優先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

  二、公務車駕駛員管理

  1、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嚴守交通法規,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嚴守出車紀律,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動用車輛。執行出車任務時,不得超越時限和執行範圍;

  3、愛護車輛、裝備,增強責任心,對車輛勤於維護保養,使車輛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4、出車執勤,要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出車及工作期間嚴禁喝酒,嚴禁超速超員、強超強會。嚴禁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和非因公動用車輛,否則發生意外一切損失後果自負。

  三、公務車停放(包括外出執行公務期間)必須停放在有專人看管的正規停車場點;夜間有車庫的應放入車庫,嚴防發生車輛被盜及火災、損失等情況,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總部實行車輛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公務車管理辦法。各單位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單位車輛使用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公務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2

  一、車輛使用管理

  1、公司所有公務車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和排程,實行“派車單”派車。為方便工作,貴A:H5499,貴A:17H26,貴A:82Z37,貴A: 506E5直接由儲運部張經理排程,車鑰匙、手續由張經理管理。貴A:HX413,貴A:5217B由行政部管理。

  2、公務車原則上實行專人專駕,嚴禁擅自轉駕,特殊情況由公司領導指定其他專、兼職駕駛員駕駛。

  3、出車回公司後,駕駛員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將車鑰匙及時交回登記。未經公司領導允許,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停放到指定車庫以外的地方過夜,否則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負。

  4、派車條件:公司領匯出差或外出辦事;中層幹部出差或外出辦事;庫房轉貨;發貨、提貨;三人以上銷售部員工出差或外出辦事;本公司人員因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的用車。

  5、實行“派車單”制度。用車部門公事用車須填寫“派車單”,在“派車單”上簽字並註明出車事由、地點、用車時間。到“行政部”辦理登記領車手續。一般情況下,由“行政部”指派司機出車。公司人員私人用車,報部門領導批示後,到“行政部”辦理領車手續。

  6、除儲運部門、收、發貨之外,任何部門不得以各種理由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駕駛員一律憑“行政部”的指令出車,沒有部門“派車單”和指令,駕駛員一律不準出車。

  7、本公司車輛原則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況需外借的,必須經總經理同意,駕駛員隨車外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駕駛員差旅費、油費、過路費等)由借車人承擔。未經批准將公車外借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發生安全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後果並追究責任。

  二、車輛審驗、維護維修管理

  1、車輛的維修、清洗、美容一律到指定地點維修、清洗、美容。

  2、車輛維修。車輛維修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確需修理或更換零件的,修理費用在100元內,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行政部”認定審批維修內容後送修;修理費用在200元以上,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交辦公司總經理批准方可送修(出差在外可特殊處理,但必須先行電話報告,回單位後補辦手續。更換下的配件交到“行政部”,存入倉庫。在維修過程中,“行政部”經理和駕駛員必須共同檢查質量,核准費用,以示負責。本車駕駛員負責維修出廠的檢查驗收。

  3、車輛美容。嚴格控制車內外配置,購置必要的車內外裝置,須報“行政部”稽核,報總經理批准,方可購置。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3

  一、公務用車管理

  (一)公務用車統一由後勤基建處管理和調配使用;各用車部門要相互體諒,服從安排,共同維護學校公務用車管理秩序。

  (二)公務用車禁止私用,公務用車不得借給他人使用。

  (三)後勤基建處要及時做好車輛維修、年審、換證等用車準備工作,以滿足學校公務用車需要。

  二、公務用車使用範圍

  (四)公務用車使用範圍包括:

  1.學校召集的全省性會議;

  2.學校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3.接待上級有關人員、兄弟省電大校領導、外事活動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4.期末考試和招生期間的應急;

  5.檔案交換及領取、遞送機密件;

  6.財務部門涉及一萬元以上現金的業務;

  7.購置批次物品及批次裝置運送維修;

  8.校內職工患急病送醫院;

  9.其他緊急公務用車。

  三、公務用車申請程式

  (五)申請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內容包括:用車部門、出車任務、用車人及人數、到達地點、用車時間、部門負責人簽名,組織大型活動還需使用部門分管校領導審批。市內用車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車需提前三天、組織大型活動需提前一週提交《用車申請單》,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統一安排車輛。

  (六)緊急公務用車直接聯絡後勤基建處分管領導。

  四、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七)公務用車的安排排程應遵循先重後輕、先急後緩的原則。

  (八)正職校領導安排相對固定公務車及司機,副職校領導安排相對固定公務車,公務外出由學校後勤基建處安排司機。

  (九)各部門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車,須由本部門領導及學校辦公室領導稽核批准,並在《用車申請單》上簽名後,交後勤基建處總務科安排車輛。

  (十)公務用車由專職駕駛員負責管理和駕駛。

  (十一)各部門人員到中山校區進行教學、管理等活動,原則上乘坐學校交通車往返,不專門派車。

  (十二)學校往返至中山校區的交通車採用“上訂票,憑票上車”的管理辦法。沒有訂票的教職工原則上不能乘坐交通車,若有特殊原因在沒訂票的情況下乘坐交通車須報告總務科增添訂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車在中山校區的空檔時間接送學生進行參觀、實習活動的系部,應提前一週向後勤基建處提出書面用車申請,註明具體時間、地點、人數以作統一安排。

  五、駕駛員安全行車要求

  (十四)自覺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職工作。

  (十五)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守操作規程,駕駛車輛嚴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載、超速、超長、寬、高;一越:越過實線超車或行駛)。

  (十六)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駕車時不得吸菸、飲食、閒談、使用手機。

  (十七)嚴禁“病”車上路行駛,不得將車亂停亂放。

  (十八)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六、車輛保養維修

  (十九)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外觀良好,內飾清潔。

  (二十)駕駛員出車前必須檢查方向系統、剎車、車燈、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機油、冷卻水、電池液、輪胎氣壓是否足夠,所載貨物是否緊固。

  (二十一)行駛中應注意各部件總體執行情況,發現異常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按規範停車檢查,沒檢修好不得繼續行駛。

  (二十二)完成出車任務後,須對車輛各部件進行檢查,為下次出車做準備。

  (二十三)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及保養制度,所有公務用車都必須到學校定點廠家維修保養(離開廣州行政區域發生故障的車輛除外,但須經分管車輛的後勤基建處領導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車輛維修保養、年審,包括購置配件、美容等,必須由定點廠家出具《維修保養預算單》,並經批准後再實施。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後勤基建處處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內的,經後勤基建處處長簽署意見後,由財務處長審批;金額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內的,後勤基建處處長簽署意見後,由財務處長稽核,分管領導審批;金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後勤基建處處長簽署意見後,由分管校領導稽核,校長審批。

  (二十五)與定點廠發生的費用由指定人員統一結賬。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制度。

  (二十七)駕駛員統一使用後勤基建處提供的加油本到定點單位加油,並簽名確認。

  (二十八)駕駛員如發現加油本丟失,應立即報告,以便及時掛失。否則,造成後果由該當班駕駛員承擔。

  (二十九)公務用車原則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況須報後勤基建處領導批准。

  (三十)後勤基建處總務科要定期對耗油量與行駛路程進行對比檢查。

  八、事故處理

  (三十一)車輛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的,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三十二)未經後勤基建處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一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且當事人須接受學校的處理。

  (三十三)車輛行駛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交警和保險部門報案,並即時與後勤基建處聯絡,由後勤基建處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三十四)車禍後的有關保險理賠工作,由當事人配合後勤基建處處理。

  九、 保險及年檢辦理

  (三十五)車輛各類保險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統一負責辦理。

  (三十六)車輛年檢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與車輛駕駛人負責。

  十、粵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粵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粵通卡,必須按卡號跟車使用,不得用在沒安裝粵通卡的車上,嚴禁用於私車。

  (三十八)粵通卡不能長期插在電子感應盒內,以免電子感應盒耗電過快。

  (三十九)粵通卡由後勤基建處總務科統一充值。

  (四十)總務科定期將各粵通卡的每月對賬單對照司機出差情況表進行核查。

  十一、附則

  (四十一)中山校區公務用車執行《廣東理工職業學院中山校區公務用車暫行規定》,由中山校區綜合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四十二)本辦法由後勤基建處負責解釋。

  (四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4

  為加強對各單位車輛的管理,提高用車安全保障和效率、進一步規範單位公務車輛執行,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確保全域性工作的正常運轉,現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部門

  1、各基層單位設立車輛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各基層單位的車輛(公務車,執法執勤車,工程作業車、電瓶車)。

  2、各基層單位主要領導是各單位車輛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分管領導及具體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員),負責車輛日常管理、車輛使用資訊日常更新和對接工作。

  二、車輛管理使用規定

  1、所有車輛必須配備專職駕駛員,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駕駛,不得外借或私用。各單位要做好駕駛人員資訊和用車排程登記。

  2、車輛嚴格執行下班入庫入位制度,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地點停放,不準隨意停放。各單位結合各自情況制定相應停車管理規定。

  3、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落實新交通法規定,執法車輛不能在行駛中亂拉警燈、警報、強行超車、佔道行駛。因不按交通法規規定行車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均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4、嚴令禁止公車私用、酒後駕車、無證駕駛。

  三、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駕駛人員有責任愛護所駕車輛,並注意常規檢查維修、清洗和保養,確保無故障出車,否則出現違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由車輛駕駛人員承擔。

  1、車輛維修保養由各基層單位各自嚴格管理,駕駛員不得擅自選擇修理廠。

  2、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造成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車輛維修臺賬。力爭達到一車一冊,明確時間、金額、內容及負責人。

  四、車輛加油規定

  各基層單位加油必須做好加油登記(包括車輛加油數量、種類、金額和車輛行駛里程數),建立車輛加油臺賬,不定期對油量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加油卡必須安排專人保管。

  五、安全用車管理制度

  各基層單位領導要不定期對車輛狀況和安全係數進行抽查、核實,並提出有關意見。對下列違規行為進行通報,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1、超速、超載、曝光、違停及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一切罰款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並視情節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2、車輛外出出現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時間將相關情況報管理員(聯絡員),並積極配合處理,出現較大事故或人員傷亡情況的第一時間將相關情況報局主要領導,如果瞞報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不僅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還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1)公車私用;

  (2)酒後駕駛車輛;

  (3)無證駕駛;

  (4)出現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的;

  (5)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節假日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1、節假日期間公務車輛一律定點封存停放,車鑰匙,油卡和車輛行使證由各單位辦公室(車隊)明確專人集中管理,並於放假前將車輛封存情況到局辦公室報備。

  2、節假日期間或重大活動以上級通知為準,需要使用車輛,由各單位辦公室統一派車,填寫節假日公務用車派單,明確駕駛人員、駕駛路線、使用時間、使用原因,於放假前將車輛使用情況到局辦公室報備。

  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5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提升車輛管理現代化水平,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市十項規定精神,厲行節約,有效掌握全域性車輛執行及使用狀況,促進車輛管理更加規範化,結合城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管理

  1.全域性公務用車、執法車輛、作業車輛需嚴格按照工作用途合理使用車輛,由車輛使用部門進行統一排程管理,確保車輛在規定的工作範圍內、作業線路上正常工作。

  2.各部門、科室負責人為本部門、科室車輛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責任人。

  3.全域性燃油型公務用車、執法車輛、作業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GPS裝置,車輛不得外借和私用,特殊情況需報局主要領導批准。

  4.車輛用油及維修由局辦公室統一監管,提倡節約用油。車輛加油應由加油人員和車輛駕駛人員共同簽字確認,每次加油時記錄公里數、油品標號、加油金額,每半年核算一次車輛平均油耗;特種作業車輛油耗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做好詳細記錄或作出相關情況說明,經車輛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作為財務報銷憑證附件。

  5.車輛行駛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不危險駕車、疲勞駕車,嚴禁酒後駕車,不得超速行駛,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6.車輛在完成工作後,應立即返回,不得擅自在外滯留或過夜,車輛必須及時入庫或停放在指定地點;節假日期間車輛鑰匙應交由車輛使用部門專人保管,因值班、臨時加班任務需要用車的,需經車輛使用部門、科室負責人同意並報局監控室備案。

  二、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車輛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做到精心維護保養,勤檢查清潔,保證車內外整潔,及時排除小故障;車輛年檢、保險臨近到期時應提前告知車輛所屬部門,及時進行年檢、辦理保險。

  2.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先請示後維修保養,由局辦公室統一監管。外出途中因故障急需修理的,報車輛使用部門、科室負責人和局辦公室同意後就近修理,發票由駕駛人員和用車人共同簽字證明。

  3.車輛物品的購置,由車輛使用部門、科室負責。較大購置金額的需報局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4.車輛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定期結算,車輛使用部門、科室必須為所使用車輛建立臺帳資料,並對購買的車輛物品和保養、維修配件進行登記造冊。

  5.駕駛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由駕駛人員承擔。

  三、駕駛人員職責

  1.駕駛人員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車型相一致的駕駛證,且駕駛證按期進行年審,能夠正常使用。

  2.駕駛人員應開展經常性業務學習,參加安全培訓,接受安全教育,不斷強化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各項安全制度,杜絕各類違章和安全事故發生。

  3.駕駛人員應按照規定的範圍、線路行車,嚴禁擅自更改車輛用途和行車線路,嚴禁未經批准擅自出車。

  4.駕駛人員應保持良好行車心態,做到文明行車,不開鬥氣車,嚴禁酒後駕車。

  5.駕駛人員在每次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處於安全良好的行車狀態,杜絕車輛“帶病”出車。

  6.駕駛人員要確保所駕車輛安全停放,車輛完成工作後一律停放到單位車庫或指定地點;車輛外出要停放在安全的地點,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四、GPS使用管理

  1.局監控室負責對全域性燃油型公務用車、執法車輛、作業車輛GPS監控裝置的執行、維護進行統一管理,確保GPS監控系統正常執行。

  2.局監控室根據車輛上報的資訊,負責在早、中、晚核對車輛位置資訊,發現問題及時做好相關記錄並如實上報。

  3.局監控室、作風效能督查組每週對GPS裝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月對車輛在位、報備情況進行通報。

  4.車輛使用過程中,必須檢查GPS裝置狀況,確保處於正常執行狀態。如發現GPS裝置執行不正常,應及時向所屬部門、科室報告,並向局監控室反饋,及時進行維修。

  5.嚴禁人為破壞、私自拆除GPS裝置,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系統正常工作;不得自行斷開GPS監控裝置電源,確因車輛檢修需斷開電源的,應及時向局監控室上報備案。

  6.遇有較長時間停場維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將車輛長期停放時,應及時向局監控室上報。

  五、責任追究

  1.駕駛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出車、更改車輛用途和行車線路的,對其本人和所在部門、科室在全域性範圍進行通報;發生交通事故的,產生的後果由駕駛人員本人承擔,並追究其所在部門、科室負責人相應責任。

  2.駕駛人員私自用車、私自將車輛外借的,產生的一切後果由駕駛人員本人承擔,並追究其所在部門、科室負責人相應責任。

  3.駕駛人員酒後駕車的,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其所在部門、科室負責人相應責任。

  4.因人為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員承擔責任;正常用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管部門認定的責任劃分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應裝而未裝GPS裝置的車輛、未落實監控監管、未按時上報資訊以及對GPS裝置故障未及時上報維修的,對相關部門、科室負責人和責任人在全域性範圍進行通報。

  6.因人為原因造成車輛GPS裝置破壞、丟失的,局作風效能督查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按照裝置價值3倍予以賠償;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的,由車輛使用部門進行賠償,並對部門、科室負責人在全域性範圍進行通報。

  7.駕駛人員違反GPS使用管理規定的,第一次由局監控室電話提醒並通知部門、科室負責人;第二次由局作風效能督查組對相關人員進行談話教育;第三次上報局領導,並在全域性範圍進行通報。

  8.駕駛人員不按時按點停放車輛導致車輛受損、盜竊、違章和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後果由駕駛人員本人承擔,並追究其所在部門、科室負責人相應責任。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車輛管理制度中與本制度相違背的內容,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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