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選12篇)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選12篇),歡迎大家分享。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範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XXX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式

  (一)主動辭職:

  1、範圍:員工要求脫離餐廳,與餐廳解除勞動關係。

  2、辭職申請:餐廳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於日後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式與許可權見《餐廳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並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餐廳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餐廳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餐廳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餐廳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式與許可權見《餐廳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餐廳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餐廳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餐廳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後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範圍:有以下行為者餐廳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餐廳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餐廳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餐廳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式與許可權見《餐廳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後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餐廳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範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絡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絡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後上報《 餐廳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餐廳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餐廳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餐廳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餐廳離職人員彙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餐廳將儲存三年。三年後按規定自行銷燬。

  五、附則

  1、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為保障員工與餐廳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離職審批程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稽核原因事實後,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對餐廳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瞭解員工離職真相後,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儘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准後,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並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餐廳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餐廳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餐廳安排崗位工作的;

  2.2離職程式

  餐廳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後,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准。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遵照餐廳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餐廳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餐廳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係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餐廳之日為準,於次月餐廳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髮放依照餐廳《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根據餐廳各項規定,結合本餐廳實際情況,制訂本餐廳辭職制度:

  一、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的員工,不退服裝押金,沒有工資,住宿舍的必須馬上搬離宿舍。

  二、員工辭職

  1、應於半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工作人員或未簽定合同者應於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辭職批准的工作日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直屬主管申報核准作辭退處理。

  三、開除、除名

  1、員工犯有重大過失而開除或除名的,沒有服裝押金,沒有工資,餐廳不作任何經濟上的補償,工衣,工具馬上收回,當晚必須離開宿舍。公司有權保留追究其經濟上的責任。

  2、一個月內員工有三天曠工的,作開除處理,餐廳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範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合同終止

  第五條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係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週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於續簽合同通知的一週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條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週內進行溝通,溝通後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十條辭職

  (一)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並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並已書面形式留存。

  第十一條擅自離職

  (一)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並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辭退、除名

  (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式審批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週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覆;做出同意辭職答覆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並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總經理審批。

  (二)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三)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稽核、行政事業部主任稽核、常務副總稽核,總經理審批;

  (四)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申請獲准後,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離職移交規定

  (一)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准後的一週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稽核補充後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檔案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專案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准後,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並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託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各級稽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稽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後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後,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並於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後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後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員工離職後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接收人、監交人翫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後,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係、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進行相應移交。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稽核及總經理批准後釋出。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衝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辭職:

  ①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一、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勞動關係解除的型別、條件及有關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二、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2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相關配套法規。

  三、職責

  3.1人力資源部是員工離職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辦理員工離職稽核及面談、離職手續,核算員工離職前的工資、福利等專案。

  3.2各部門經理負責稽核員工離職事項,確定員工最後工作日以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3.3財務部負責結清員工借款。

  四、工作程式

  4.1離職類別及條件

  4.1.1辭職:合同期內,員工可以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⑴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應提前3天書面向公司提出,試用期滿後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

  ⑵一般情況下公司應同意員工辭職,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a.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b.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c.在勞動合同或與勞動合同有關聯的專項協議中約定有必須服務期,且必須服務期未滿的。

  4.1.2資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書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⑴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因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機構調整、崗位撤併等,致使員工的崗位消失的;

  ⑸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或因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體力、健康狀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調整的。

  4.1.3協商解除

  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隨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違紀解除

  員工有不法或違紀行為的,公司可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或公司《員工紀律條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1.5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4.1.6終止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公司與員工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4.2離職流程

  4.2.1用人部門或員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4.2.2部門經理收到申請表2個工作日內,與員工談話,確定員工的最後工作日,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

  4.2.3人力資源部稽核,視許可權批准。如屬員工辭職,還應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4.2.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人力資源部在最後工作日前3天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發放《離職手續表》到財務部結算借款和工資福利。

  4.2.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人力資源部於最後工作日當天辦理退工手續。

  4.3離職談話

  4.3.1員工提出辭職時,部門經理應與員工確認以下事項:

  ⑴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⑵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⑶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⑷離職員工如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等專項協議的,所在部門應根據協議的約定,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4.3.2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希望其留下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司持續改進的參考(詳見《員工離職面談記錄》)。

  4.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

  4.4.1賠償金

  公司或員工根據本辦法4.1.1或4.1.2條提出解除合同,如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的,則按實際不足天數計算賠償金支付給對方。

  4.4.2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⑴公司根據4.1.2或4.1.3條規定,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一次性計發經濟補償金;

  ⑵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24個月。

  4.4.4解除合同的醫療補助費

  僅在公司根據4.1.2中第⑴項解除合同時,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公司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4.5計算方法與標準

  ⑴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得工資為計算基數,其中按4.1.2中第⑴和第⑶項解除合同的,如員工月平均實得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算。

  ⑵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連續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⑶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⑷離職的當月不考評績效也不計發績效工資。

  五、相關表式

  5.1《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5.2《離職面談記錄表》

  5.3《員工離職交接手續單》

  六、本規定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使員工能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離職,且不影響正常工作,公司能及時瞭解員工動態,適時留住人才和補充人員,特制定本程式。

  二、範圍:

  公司全體人員。

  三、員工離職流程:

  1、名詞定義:員工是指本公司所有人員。作員是指本公司從事製造等相關崗位的人員。職員是指本公司除作員之外的所有人員。

  2、員工離職類別: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辭退、開除、解職、自離五類。

  1)辭職:是指員工本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2)辭退:是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表現,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3)開除:是指員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達到開除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4)解職:是指達到勞資雙方約定的雙方勞動關係終止的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關係。

  5)自離:是指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自動終止勞動關係。

  3、員工離職標準:

  1)辭職:試用期內員工辭職,作員按車間規定要求提出辭職,職員可隨時提出辭職。試用期滿後,有簽定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時間提出辭職;未簽定合同協議的,作員辭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職員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到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否則作員須支付400元經濟補償金,職員扣除一個月平均工資。簽定保密協議的職員按保密協議規定執行。

  2)辭退:公司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書面通知當事人;試用期滿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被辭退員工須辦理完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工資結算到離職之日。

  3)開除:被開除員工,無須提前通知,也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公司通知之日即為被開除之日,員工須即時辦理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如被開除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賠償責任。

  4)解職: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時,公司通知被解職員工辦理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如被解職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5)自離: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第五日或第八日起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發給任何工資和補償,責令其搬離公司。

  4、員工離職程式:

  1)員工需辭職時按規定的期限條件申請,本人填寫《辭職申請單》,註明清楚離職原因並寫明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離職申請日期和預離職日期後交部門文員,由部門文員轉交部門負責人。

  2)公司有辭退、開除、解職員工時,由部門文員或部門負責人開具《離職通知單》,經各級稽核批准後通知到當事人。

  3)部門文員將部門負責人簽好的《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送交部門副總稽核,然後交行政人事部審查,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批准。

  4)作員由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副總稽核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審查批准即可,職員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最終批准。

  5)離職單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保留《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到離職日時,行政人事部通知到相關部門或人員再辦理移交手續。

  6)離職移交時,由本人填寫《員工辭工(辭退)表》(即移交單),部門文員收取相應移交事項和物品及計算考勤工資,交部門負責人簽署。

  7)部門移交完成後,作員拿移交單到宿舍登記,職員到宿舍和飯堂登記,宿舍和飯堂管理員簽名確認。

  8)再到行政人事部計算工資,到財務部簽字領取工資。

  9)工資領取後,到行政人事部開具放行條和離職證明書(僅限於辭職人員),按指定的時間搬離公司。

  10)自離人員由部門文員提交名單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清查併除名。

  四、權責: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總經理(常務副總)核准。

  2、本制度由簽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3、本制度所附之流程圖及表格與其具有同等之效力。

  4、之前有如此相應之規定以此為準,本制度如有變更將另行制定。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後才可發放薪資,不透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透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透過的財務部於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後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二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四、本制度解釋權歸於行政人事部。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8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人事部門稽核、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中層及以上幹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後,由人事部門彙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後,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資訊、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人事部門經理稽核、審批後實施,並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幹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後,由人事部門彙總後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後,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後,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並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後,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餐飲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1、公司規定,員工申請辭職應滿一年方能辭職,且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辦理離職手續時,需要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交公司辦理的所有證件、勞保用品,且需領導簽字(清單)。

  3、對於離職員工,公司規定實行離廠即給核算工資,但不同的離職方式,結算工資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不向公司辭職,私自離開公司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不予發工資)。

  (2)向公司辭職但未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且立即要走的員工,公司給予結算工資時,以出勤天數結算“基本工資”。

  (3)所有手續齊全,按照規定程式辦理離職手續的,離職時結清全部未發工資。

  (4)在未滿一年辭職的員工還需承擔公司為其辦理的證件費用(N3證:650元,上崗證:50元等等)。

  4、工資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工資結算當月月底打到員工的原有工資卡中。

  5、試用期(三個月)內員工辭職特別規定。

  (1)為防止試用人員隨意、故意或蓄意行為、不辭而別,浪費公司大量人力和物力,故新進員工凡在試用期內15天(含)辭職(退),無任何薪資結算。

  (2)試用期辭職的員工以“基本工資”且按出勤天數計薪,在試用期一個月內(含)辭職(退),其薪資公司將以“基本工資”的60%,試用期二個月內(含)的員工“基本工資”按70%,試用期三個月內(含)的員工以“基本工資”80%。

  6、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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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資訊,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離職審批許可權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稽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稽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資訊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資訊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資訊,包括職位資訊、心理狀況資訊、閱歷與經驗資訊、家庭背景資訊、生活狀況資訊;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資訊,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資訊、薪酬福利資訊、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資訊,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資訊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資訊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檔案、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絡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許可權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傳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洩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影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後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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