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解讀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解讀
條例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檔案,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解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月27日,國務院釋出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國家、社會、公民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方針、原則、要求。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一)出臺背景
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顯示,全國殘疾人總數為8296萬人,其中多重殘疾1352萬人,佔16.3%。1987年第一次抽樣調查時,全國殘疾人有5164萬人。專家推測,到2050年,我國殘疾人口總規模將達到1.68億。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先天性因素致殘佔9.57%,後天獲得性因素致殘佔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殘佔15.75%。後天獲得性因素是致殘的主要因素。
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推算,我國每年新增殘疾人主要由人口老齡化、慢性疾病、意外傷害、出生缺陷等因素導致。我國現有殘疾人總數約為8500萬。殘疾人群體的生存、發展狀況影響到全國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狀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殘疾人的小康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黨和政府一貫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大力推動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在開展殘疾預防工作,避免和減少殘疾的發生,促進康復事業發展,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權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相對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言,我國的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工作總體滯後,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對殘疾預防重視不夠。預防意識淡薄、預防知識欠缺,兒童、孕婦等重點人群的殘疾預防工作亟待加強。二是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不完善。康復機構不健全,專業人才培養薄弱,服務不夠規範。三是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協作配合有待加強。有關部門各負責一攤或一段,相互之間缺乏有機聯絡。四是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支援、扶持與宣傳力度。全國範圍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保障水平整體偏低,且缺少廣泛、有效的宣傳,相關政策的社會知曉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從制度層面推動上述問題的解決。
(二)總體思路
《條例》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強化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殘疾預防涉及醫療、教育、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多個領域,《條例》重申了這些領域的殘疾預防工作。在強調相關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要考慮致殘因素、減少殘疾發生的同時,對醫療機構、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單位、公民個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提出了要求。二是從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重點保障殘疾人的基本康復需求,提高康復服務能力,落實政府保障責任。三是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係,理清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對已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項,《條例》只作銜接性規定,不改變部門原有職責,避免交叉、衝突。
二、《條例》基本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六條,包括總則、殘疾預防、康復服務、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
一是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領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服務和保障體系,明確工作機制,加強考核和監督。二是組織做好殘疾預防重點工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聯等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和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殘疾預防知識。三是合理配置殘疾人康復資源,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資源、合理佈局,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支援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
(二)《條例》在殘疾預防方面的規定
《條例》在總則部分規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強調了預防的重要性。同時,《條例》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殘疾預防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殘疾預防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例》規定,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週期,以社群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二是建立殘疾人資訊收集、共享制度。針對目前殘疾人資訊由相關部門分別掌握,資訊不全、底數不清的問題,《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門和中國殘聯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彙總殘疾人資訊,並實現資訊共享。三是將殘疾預防融入相關行業管理服務之中。《條例》規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疾病防控、母嬰保健、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等工作中,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此外,《條例》第二章還規定了針對新生兒和未成年人的殘疾資訊報告制度以及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的預防殘疾義務、鼓勵公民學習殘疾預防知識和技能等內容。
(三)《條例》在殘疾人康復服務制度方面的規定
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需要大力發展殘疾人康復事業,規範康復服務行為,提高康復服務質量。為此,《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殘疾人康復服務的基本要求。《條例》規定,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針對康復需求進行評估、制定方案並根據實施情況對方案進行調整最佳化;要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履行告知及隱私保護等義務。二是明確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條件及要求,保障康復服務質量。《條例》規定,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的服務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裝置及康復服務管理制度;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學習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能夠熟練運用;專業性強的康復崗位從業人員,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四)《條例》對促進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的保障措施的規定
《條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加強醫療保障。《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並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貼,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二是強化對特殊殘疾群體的保障力度。《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0-6歲殘疾兒童免費得到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完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透過實施重點康復專案為城鄉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三是明確資金保障和物資支援。《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殘疾人康復;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裝置、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援。四是加強人才保障。《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援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等有關部門要把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體系。
此外,《條例》還允許有條件的地區制定並實施高於國家規定水平的殘疾人康復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