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精選5篇)
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
測繪儀器的概念和種類
測繪儀器,簡單講就是為測繪作業設計製造的資料採集、處理、輸出等儀器和裝置。
在工程建設中規劃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階段進行測量工作所需用的各種定向、測距、測角、測高、測圖以及攝影測量等方面的儀器。
測繪儀器的種類有:
1、經緯儀
2、水準儀
3、平板儀
4、電磁波測距儀
5、全站儀
6、陀螺經緯儀
7、鐳射測量儀器
8、液體靜力水準
9、攝影經緯儀
10、立體座標量測
11、立體測圖儀
12、正射投影儀
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1
關於加強監視和測量裝置檢定、校準管理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加強計量、檢測裝置管理,有效保障計量、檢測裝置精度及適應質量檢測的要求,加強物料和產品的質量管控,以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一、監視和測量裝置範圍
各生產單位、部門使用的計量、儀表、檢測裝置和器具,主要包括生產系統原燃料計量(稱)裝置、地磅稱重系統、化驗儀器及裝置、各產品儲量計量儀器、水及蒸汽的流量計量裝置等。
二、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歸口管理
1、各計量、儀表、檢測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使用、保管、維護工作,確保各裝置的正常使用、規範操作。
2、計量裝置的檢定和校準,由具有資質和有專業技術的單位進行。強制檢定需外協質量檢驗部門的儀器裝置,由使用單位及裝置部上報企劃部對外協調聯絡;需自檢的計量、儀表檢測裝置,根據各部門職責範圍,由機電維修公司電子技術中心或化驗室等專業人員承擔。
3、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維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維修公司(電子技術中心、機械維修車間)進行修復,需要聯絡廠家協助維修的,由裝置部聯絡供應部(公司)對外聯絡。
4、供應部(公司)在監視和測量裝置、器具的管理中分管對外聯絡廠家進行裝置、器具的維修工作和新增計量、器具、儀表檢測裝置的選型和購置。
5、裝置部負責新技術和新裝置的推廣應用,對監視和測量裝置、器具的使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對新增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經濟論證,做好各種檢測裝置的更新改造工作。
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細則
1、生產系統、化驗、質檢等所有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單位,要對所歸屬的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統一標識並編制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附表一)。
2、裝置部、機電維修公司(電子技術中心、機械維修車間)協同使用部門編制有關電子、計量、儀表、檢測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日常維修保養細則,努力提高計量檢測裝置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障精確操作和計量。
3、各使用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計量器具、裝置的使用、校驗、維修及保養記錄,並嚴格填寫記錄,加強對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
4、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定分為自檢裝置和強檢裝置,各使用單位和檢定單位需制定年度監視和測量裝置週期檢定計劃表(附表二)、強制檢定監視和測量裝置登記表(附表三),有計劃地進行對監視和測量裝置檢定的申報工作。
5、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驗週期
①、強制檢定裝置的週期一般為1年或半年,各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單位要根據國家質量檢測標準和行業規定製定相應的監視和測量裝置週期檢定表,並嚴格按照裝置檢定週期進行裝置的檢定提報工作。
②、自檢裝置的週期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定為每月進行一次檢定工作,需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檢定的單位按照週期檢定計劃對每月所有待檢裝置進行檢驗和標定工作,並詳細記錄檢驗和標定的原始記錄和標定記錄,以備查詢和管理。
6、各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單位的檢定提報需以送檢通知單(附表四)的形式提報申請,根據檢定性質上報到相關檢定單位。強制檢定時由使用單位及裝置部上報企劃部對外協調聯絡;裝置自檢時,根據各部門職責範圍,由機電維修公司電子技術中心或化驗室等專業人員承擔。
7、隨著監視和測量技術的發展,各裝置使用單位要積極推行和使用新技術和新裝置,裝置部負責聯合有關技術支援單位和使用單位對新檢測裝置和技術進行考察論證及具體的審報工作,積極推進監視和測量技術在生產上的應用。
8、裝置部聯合相關技術支援部門對各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單位提報的落後淘汰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封存、報廢工作進行論證,加強落後裝置的報廢和新技術和裝置的應用管理。
9、裝置部監督管理各單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日常保養、維護及週期檢定工作,對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各種記錄、臺帳等進行定期抽查。
10、對在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日常使用管理出現保養不到位、記錄不詳實、臺帳不健全、自檢強檢提報不及時的各單位負責人根據情況進行管理考核。
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2
一、校準狀態標識的作用
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校準狀態進行標識,以防止誤用;
校準狀態是指監視和測量裝置被校準和(或)檢定(驗證)後的結果(如:合格、不合格等)。
二、校準狀態的標識
合格狀態(合格證),符合要求可以正常使用;
準用狀態(準用證),不完全符合要求,但在某些特定場合可以使用;
限用狀態(限用證),不完全符合要求,限制在某個範圍內使用;
禁用狀態(禁用證),不符合要求,禁止在任何場合使用;
校準有效期,在校準狀態標識上需要註明校準的日期和有效期;
其他需要的狀態標識,根據需要設定。
三、校準的狀態標識方法可根據裝置情況和便於管理、防止誤用的要求進行,如:
用標籤直接在裝置上進行校準狀態的標識;
出示監視和測量裝置校準和(或)檢定(驗證)證書;
其他標識的方法(標牌標識、位置標識等)。
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3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量裝置的週期檢定(校淮)。
本標準適用於本集團測量裝置的週期檢定(校淮)管理。
2、管理內容與方法
2.1計量標準器具及強制檢定測量裝置的檢定週期按照有關計量法令、法規確認間隔進行送檢。
2.2一般測量裝置檢定(校準)週期由計量室根據測量裝置的穩定性、工藝要求、工作環境、使用頻率等情況對其進行制定,經質量部部長稽核,總工程師批准生效。
2.3測量裝置檢定週期確定後計量室應嚴格執行,並督促各使用部門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2.4計量標準器具和強檢測量裝置,計量室應根據週期檢定計劃(在處理好與生產關係的前提下)請上級計量部門來公司檢定或送檢,送檢的應注意包裝確保測量裝置的安全。
2.5一般測量裝置由各部門按計量室安排的周檢計劃及時送計量室檢定,對集團公司尚未建立標準的或無法校準的由計量室統一送上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2.6對於特殊原因到期不能送檢的測量裝置由使用部門兼職計量人員及時向計量室提交書面申請,說明不能送檢的原因,經計量室批准後再安排適當時間進行檢定。
2.7本集團公司進行的檢定(校準)專案一次檢定(校準)合格率應大於95%以上,否則應縮短檢定(校準)週期。
3、考核
本標準由計量室負責人進行監督,質量管理部進行考核。
測繪儀器裝置檢定校準管理制度4
1. 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活動有關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適用性,滿足使用要求及其領用、使用、維護、保管等環節的控制。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監視和測量裝置校準、檢定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本組織內部用於校準、檢定的作業指導書。適用於本組織內部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校準、檢定工作。
3. 術語
3.1 校準: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係的一組操作。
3.2 檢定: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3.3 溯源性:透過連續的比較鏈,使計量結果能夠與有關計量標準,通常是國際或國家標準聯絡起來的特性。
4. 校準、檢定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校準、檢定工作依據
4.1.1 公司內部的校準、檢定工作可依據產品說明書、技術引數、檢定規程;公司內部制定的校準、檢定作業指導書等標準進行。 4.1.2 校準、檢定工作必須填寫所依據的標準。
4.1.3 公司內部形成的用於校準或檢定工作的作業指導書,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後使用。
4.1.4 公司計量室負責制定公司內部校準、檢定作業指導書。
4.2 校準、檢定人員
4.2.1 校準工作由公司取得合格檢定證書的專職檢定員對兼職計量人員進行培訓工作,合格後,校準工作由專(兼)職計量人員按公司內部校準作業指導書規定進行校準。
4.2.2 檢定員必須經過合法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並取得檢定員證書,檢定工作按國家及各部門的檢定規程進行檢定。
4.3 校準、檢定實驗室
4.3.1 校準、檢定實驗室要求光源充足,環境整潔,並遠離振源和強磁場。
4.3.2 校準、檢定實驗室還應滿足所參照標準或檢定規程及公司內部校準指導書中的環境要求。
4.4 校準、檢定用的標準器具
4.4.1 校準、檢定用的標準器具必須有溯源性且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檢定。
4.4.2 計量檢定用的標準器具必須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
4.5 校準、檢定操作步驟
4.5.1 校準、檢定人員應先做好校準、檢定前的準備工作。
4.5.2 校準、檢定工作應按照標準的規定進行。
4.5.2.1 依據產品說明書、技術引數等進行的校準工作,必須填寫清楚技術要求和校準步驟。
4.5.2.2 依據公司內部校準、檢定作業指導書進行的校準、檢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內部校準、檢定作業指導書中規定的步驟。
4.5.3 校準、檢定工作應填寫相應的記錄。記錄的填寫應符合《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式》中對原始記錄管理的規定。
4.5.4 校準工作必須填寫校準報告,經校準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還應填寫校準證書,並貼“準用”標識。
4.5.5 檢定工作必須填寫檢定記錄,經檢定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還應填寫檢定證書,貼“合格”標識。
4.5.6 校準、檢定記錄的儲存,執行《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式》中對原始記錄管理的規定。
4.5.7 經校準、檢定不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執行《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式》中不合格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規定。
4.6 其它要求
4.6.1 有合格印要求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確認合格後,需加合格印。
4.6.2 對限制使用地點和範圍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要嚴格控制使用地點和範圍,並在證書上註明。
4.6.3 對不確定度有一定要求的專用監視和測量裝置,可根據實際使用要求,適當減少校準、檢定專案,或只做部分校準、檢定,但應在證書上註明。
5. 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要求
5.1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領用
5.1.1 監視和測量裝置領用前,由專案工程師根據工程專案的需要,應提前3日向公司計量室(或專案主管單位物資部門)提出需求計劃。
5.1.2 監視和測量裝置由兼職計量人員或受兼職計量人員委託的人員領用。
5.1.3 監視和測量裝置領用時,專(兼)職計量員要確認所領用監視和測量裝置是否滿足使用需求(安全、質檢人員使用的鋼捲尺、鋼板尺必須強檢合格)。對準 標題:監視和測量裝置校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確度要求較高或大型監視和測量裝置,還應確認其使用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能力和資格,否則,暫緩發放。
5.1.4 領用監視和測量裝置時,由專(兼)職計量員辦理租賃手續。
5.1.5 所辦理的租賃手續,至少要記錄領用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名稱、規格型號、編號、領用時裝置狀態、有效日期等內容。
5.1.6 監視和測量裝置領用出庫時,領用人應仔細檢查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外觀、零位、封印、各部分相互作用;標識、檢定證書的完整性、有效性,確認無誤後,簽字領用。
5.2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
5.2.1 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前,使用者必須首先檢查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標識,檢定證書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週期內,超期禁用。同時,還需檢查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外觀,發現損壞時,不得使用。
5.2.2 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前,對照隨裝置技術說明書或其它的規定,使用者可對允許調整零位的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零位調整。
5.2.3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應由取得檢定證書的人員使用。精密、貴重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應由熟悉其效能與要求的人員操作使用。其他人員在持證或熟悉監視和測量裝置效能人員的指導下使用。
5.2.4 監視和測量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確保裝置的使用的環境條件符合規定要求。在不影響環境因素下合理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避免對環境、人員構成危險。
5.2.5 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時,要嚴格按照有關的操作規程或裝置附帶的使用說明書操作,不得隨意盲目操作使用。
5.2.6 不得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測試正在運轉的、有磁性和溫度較高(測溫裝置除外)的被測物。
5.2.7 在使用監視和測量裝置測試前,必須將所接觸被測物擦拭乾淨,除去毛刺、鏽蝕等。
5.2.8 受檢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在使用中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通知專(兼)職計量人員,並按《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式》中不合格監視和測量裝置的處置方法執行。
5.3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維護
5.3.1 使用中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由使用人負責維護。並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處 標題:監視和測量裝置校準及使用管理辦法於要求的工作和貯存環境。
5.3.2 對多人共用一臺監視和測量裝置時,要指定專人維護。
5.3.3 較長時間不用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應退還庫中。
5.3.4 測量裝置由計量人員負責調修,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自行拆卸修理。
5.3.5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由計量檢定員定期維護,校準所用的標準由專(兼)職計量員維護。
5.3.6 庫存其它監視和測量裝置週期維護由專(兼)職計量人員負責完成。
5.3.7 現場使用中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只作簡單的維護,即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完後,應將其擦拭乾淨,易鏽測試量面塗防鏽油等,並放入盒中或櫃中。
5.3.8 週期維護要求,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程式》的規定執行。
5.4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保管
5.4.1 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隨時進行更新,年底報計量室彙總。
5.4.2 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必須有專人保管,並建立技術檔案。
5.4.3 庫存監視和測量裝置,由專(兼)職計量人員負責保管。
5.4.4 使用中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貯存不得與其它工具混放,不得接觸有腐蝕的物質。還應滿足《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程式》中關於監視和測量裝置貯存環境的要求。
5.4.5 庫存監視和測量裝置,由專(兼)職計量人員負責保管。所有監視和測量裝置必須貼相應的標識進行存放。
5.4.6 對閒置停用一年以上或多餘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可採用封存保管。封存、啟用控制辦法,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程式》的相關規定執行。
5.4.7 監視和測量裝置保管人應採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在保管期間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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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完整準確,確保產品滿足質量要求,特編制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專業公司、部門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其管理規定也適於各專業公司、部門的施工材料、施工機具、構配件、儀器儀表和辦公裝置等,包括自有、租賃和分包方的裝置。
3. 職責
3.1 各專業公司、部門負責人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3.2 各部門裝置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檢定、標定、校驗、建檔、標識維護保養工作。
3.3 裝置維修人員負責裝置維修、效能鑑定工作。
3.4 儀器操作人員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過程中的控制、校準。
4. 工作內容
4.1裝置購置
4.1.1各部門根據生產和技術更新的需要提出購置申請,填寫《鄭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儀器、裝置購置申請單》(ZHYT·QES-C7.6-1-2010),經財務部稽核後報上級領導批准,由財務部組織實施,確定裝置購置責任人,應對所購儀器裝置型號、效能指標、技術引數等進行全面瞭解、調研,並儘可能聽取其他使用者意見,經技術論證後確定。
4.1.2 新購裝置到貨後,應由財務部和使用部門組織人員驗收,核對裝置及備件、技術檔案,並進行現場試驗。合格後入庫,填寫《檢測儀器、裝置驗收單》(ZHYT·QES-C7.6 -2-2010),對不合格產品及時與廠方聯絡調換或退貨。
4.1.3 各部門儀器管理人員建立監視與測量裝置檔案,內容主要有:
a) 《檢測儀器、裝置驗收單》(ZHYT·QES-C7.6-2-2010);
b) 《儀器裝置使用記錄表》(ZHYT·QES-C7.6-3-2010);
c) 《故障檢修記錄》(ZHYT·QES-C7.6-4-2010);
d ) 操作要點,產品合格證,技術資料,檢定校準證書等。
4.2.1 各部門儀器管理人員應建立本部門裝置臺賬,財務部建立全公司裝置臺賬。
4.2.2 裝置貯存
a)庫存裝置要按種類、規格分割槽、分類存放,做到標誌明顯,擺放整齊,使賬、卡、物三對照,以利存取,便於清點。
b)倉庫內保持乾燥、整潔,高溫雨季注意降溫,通風防潮,以防機內器件受損。c)電子儀器入庫後應取出機內電池,裝箱存放;長期存放的儀器,每半年應通電一次,每次通電時間不少於30分鐘。
d)注意防火,定期檢查防火裝置,確保隨時存放。庫內用電,由電工按倉庫用電規定安裝,不許私自改動線路安裝電器具。
e)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4.2.3 儀器領用
a)嚴格領用手續,借用儀器裝置需填寫《儀器裝置使用記錄表》(ZHYT·QES-C7.6-3 -2010),並試機檢查,正常後出庫放行。
b)儀器裝置用畢,必須擦拭乾淨,經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入庫。若有儀器裝置損壞需要修理的,應由使用部門填寫《儀器、裝置維修審批表》(ZHYT·QES-C7.6-5-2010),經財務部稽核、主管領導審批後,送檢修部門修理。
4.2.4 儀器裝置運輸
為防止裝置受損和精度降低,在運輸中要採取防震措施,注意防雨、防曬,裝置要輕拿輕放,避免碰撞,如果條件滿足應儘可能採用隨身攜帶方式。
4.2.5 儀器裝置維護
a)要保證庫存儀器裝置成套性及工作可靠性,對有丟失、損壞等由使用者填寫《儀器裝置丟失損壞單》(ZHYT·QES-C7.6-6-2010),對不能修復儀器裝置由裝置管理人員填寫《資產報廢、報停申請表》(ZHYT·QES-C7.6-7-2010),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b)對報廢、裝置完好但長期閒置或不到報廢期、超過檢定週期已無使用價值的儀器裝置,由裝置管理人員填寫《資產報廢、報停申請表》(ZHYT·QES-C7.6-7-2010),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報專業總工或公司總工審批後,加貼停用標誌,另庫另架存放。
4.2.6 儀器維修
a) 儀器維修人員必須具有電子儀器的修理知識和技術,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及主管部門有關規範、規程、技術標準及有關政策法規。
b) 由使用者填寫儀器裝置修理申請表,經批准後送修理人員維修。儀器修復並經檢查滿足使用技術要求後交裝置管理人員保管。
c) 修復後的儀器應重新檢定、校準。
4.2.7儀器裝置使用
a) 儀器裝置操作員應熟悉儀器效能,適用環境條件和技術要求,依照儀器裝置操作要點操作。
b) 嚴禁帶電插拔電纜插頭,接通電源前應檢查電源極性,電壓是否符合要求。裝置外殼要安全接地。c) 注意防雨、防曬、防潮、防摔,以免損壞裝置。
d) 儀器裝置用完後應擦淨、擦乾,電線,電纜盤繞整齊,對精密電子儀器,禁用化纖織物,以防靜電影響儀器精度或擊穿機內整合元件。
e) 裝置使用完由操作員填寫儀器裝置使用記錄。
4.2.8施工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保管應指定專人負責,保證其數量、質量、堆放場地和庫房必須滿足相應的儲存要求,在需要搬運時,要對其進行防護、防止損壞、變質、變形。做好驗收、檢驗、使用和使用發放記錄。
4.2.9對分包方提供的施工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應進行驗證,發現問題及時和分包方溝通,同時採取標識、隔離等措施,按照與分包方協商的結果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
4.3 檢定、標定和校準
4.3.1 監視和測量裝置檢定、校準
凡屬國家要求送檢和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應按檢定計劃送往具有資格的計量檢定部門進行檢定(驗證)、校準,並儲存其檢定、標定證書。
4.3.2 監視和測量裝置自檢
a)應制定儀器裝置校驗方法,經技術負責人批准報總工審批後實施。
b)用於校驗的量值傳遞標準,必須經計量檢定部門檢定的合格品。
c)儀器裝置校驗應有專人負責,校驗人員應進行培訓,並獲得校驗資格的人員擔任。
d)儀器裝置檢定合格後,應填寫校驗記錄,儀器裝置自校證書,報安全質量部批准,並進行標識。
4.3.3 儀器裝置標誌管理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試行)》執行。
4.3.4 超檢定週期儀器裝置重新使用,使用前必須檢定。
4.3.5 儀器裝置檢定週期,對常用儀器、裝置按計量檢定部門要求控制,非常用儀器檢定週期按2-3年控制,但最長不超過3年,自校儀器裝置週期自定,但不得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