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

  一、生產管理培訓

  企業生產運營過程中,面臨來自世界各地日益激烈的競爭,幾乎每個企業都在進行自身改造來提高運作效率。生產管理培訓是指生產企業自我組織或請企業管理經驗豐富的生產管理者學習、交流,使生產企業各個部門消減生產成本,提高生產質量,改善生產現場環境及生產安全,控制生產流程及計劃、生產人員管理、生產裝置保養及維護等。生產企業希望透過有豐富生產管理者的培訓、交流,學習到更多國內外生產管理經驗。因此生產管理培訓已經被生產企業廣泛接受、認可和重視。

  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通用1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1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三、學習會議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應急管理工作例會,會議內容為學習檔案、查 找隱患、制定措施、明確任務。

  2、應急管理工作例會要與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工作總結 緊密結合,與貫徹落實上級指示要求和法規、制度緊密結合,與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緊密結合,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

  3、特殊情況下,如國家舉辦重大政治活動、單位出現嚴重事故 隱患的苗頭時,要隨時召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具體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隱患,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四、資訊上報制度

  1、實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2、發生或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後,必須及時向公安、交警、安監、 消防等部門報案請求援助。本著“先控制、後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員工離開危險區域,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突發安全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五、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六、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部,並負責日常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遠的編寫和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並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八、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辨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全面開展應急宣教培訓工作 豐富應急宣教培訓載體。透過不定期舉辦應急知識宣傳活動,向員工宣傳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應急管理工作動態和應急安全指南等內容。結合廣播電視和政府資訊網路平臺,播放應急宣傳專題片和網站增設應急管理專欄,系統宣傳應急管理相關知識加大應急管理宣教力度。

  九、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十、應急通訊裝置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十一、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裝置、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車間日常維護檢查每週一次,呼吸器氣瓶每三年檢測一次,其它器材每次維護、更新要有記錄,確保效能完好。

  十二、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十三、成立簡直救護隊,人員由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組成,並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十四、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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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加強和規範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員工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管理。

  3、職責

  3.1 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公司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

  3.2 安全管理部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 相關部門負責各自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4、工作程式

  4.1 定期對公司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修訂。

  4.2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4.3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相關知識學習。

  4.4 應急設施、器材所在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使用。

  4.5 職能部門定期對應急設施、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4.6 應急事件管理

  4.6.1突發事件發生後,公司應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展開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協調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進行應急救援;制定並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部署和協調現場治安秩序和公司員工思想穩定工作;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必要時請求社會救援。

  4.6.2當發生各類事故時,依事故嚴重程度,分別啟動車間二級事故應急預案和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展開應急處置。

  4.6.3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應按各級預案的規定,在第一時間內組織事故救援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集結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聽從總指揮的安排和指令。

  4.6.4發生事故後,發現人員要首先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警,嚴禁單獨盲目施救,施救人員應保證在3人以上。如事故形勢嚴重,須等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4.6.5事故發生後,各應急救援專業隊負責人應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集結本隊人員,攜帶應急救援裝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展開救援。

  4.6.6事故發生後,公司各重要崗位的人員,應採取正確緊急措施,確保裝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

  4.6.7參加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不可盲目施救,應首先分析事故形勢,明確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風險程度,按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的後果考慮,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和全面防護措施後,再展開救援。

  4.6.7施救人員在實施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要及時採取措施,緊急避險,撤離危險區域,防止更大的傷亡。

  4.7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

  具體的應急處置和恢復措施按各專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5、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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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單位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理程式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專案部要在建設單位,總監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應急預案,分門別類,制定及修訂本單位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專案部要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單位以及關鍵工作崗位在內的應急預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並與上級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積極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透過演練,檢查預案,鍛鍊隊伍,教育職工,提高能力。

  4、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水平。

  5、透過各種有效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職工救援技能,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6、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組織和培訓。

  7、加強對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儲備應急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8、專案部要切實保證對應急管理裝置及設施的資金投入力度。

  9、對重點部位的危險源點及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10、安全生產事故善後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高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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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範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專案、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並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稽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援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透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並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於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後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範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資訊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並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後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排程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影、工藝裝置執行引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塗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並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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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係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係,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並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釋出,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裝置、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範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係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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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一旦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應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範、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種損失。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控制、減少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規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應急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省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揮、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以及應急值守、應急救援培訓、應急演練、應急信 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業或者本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指揮、應急值守、應急演練、應急資訊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保障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人員、資金、裝備和物資,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援生產經營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裝備自主開發,引進先進救援裝備和先進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對救援過程中傷亡的人員,給予妥善救治、撫卹。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所屬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依照有關規定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並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組織、人員、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情況進行記錄,對演練效果進行總結和評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需要,成立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二條 煤礦和非煤礦山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礦山救護隊,並實行資質管理。

  大型的建築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中小型的建築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的經營使用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成立專職安 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並與鄰近同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救援人員,根據有關規定與鄰近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鼓勵社會力量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服務。

  第十三條 專業和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培訓並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條件,實行備案管理。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經相應培訓並達到本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結合實戰需要,制定訓練計劃,開展相應訓練,提高救援能力,併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定期對服務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熟悉應急預案內容、周邊環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險源危害因素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按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樣式和規範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優先保障用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執行保障、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並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和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事故預防和避險、自救、互救、應急處置等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資訊平臺,完善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專家等相關資料庫,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保障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執行。其中,礦山、建築施工單 位、交通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和儲存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要求將相關資訊傳輸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生 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應急資訊平臺應當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現互聯互通、資訊共享,並確保資訊保安。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氣象、海洋、防汛、國土資源、地震等部門和機構建立預警聯動工作機制,及時掌握相關自然災害的預警資訊,研判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並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出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預警資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對可能波及鄰近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鄰近地區人民政府發出生產安全事故預警資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接到生產安全事故預警資訊後,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按有關規定上報,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公眾人身安全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疏散、撤離和安置相關人員,盡最大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疏散行動。

  第二十五條 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任務的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情況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訊號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相關車輛迅速通行。

  應急救援專業車輛的外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設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過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援物資、設施和裝備。

  第二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呼叫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借用或者徵用救援物資、設施和裝備等產生的費用,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確實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通訊等公共基礎設施損壞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儘快修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未及時釋出生產安全事故預警資訊的;

  (三)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按規定與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

  (二)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未經專項培訓擅自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將監測監控資訊傳輸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應急指揮機構的。

  第三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煤礦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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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由施工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裝置;

  (五)工程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影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稽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效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檔案中註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不能保證建築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並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範、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專案經理是專案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專案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訊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專案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稽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定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裝置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裝置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影。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專案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專案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專案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裝置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效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築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8

  1、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

  建築業的施工特點

  高處作業多;露天作業多;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立體交叉作業多;臨時員工多。

  以上這些特點決定了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是危險大、突發性強、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的生產過程。因此,必須加強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與安全技術措施。

  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有的建設單位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按建設程式辦事。

  (2)一些監理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

  (3)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實,目標管理不到位。

  (4)有的地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人員缺編,沒有經費來源,沒有處罰依據,安監站的安全監督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5)從業人員整體安全素質不高。大部分一線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安全意識不強,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自我保護能力差,這個問題非常突出。

  (6)由於建築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建設單位往往拒付施工企業安全措施費用。

  (7)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專案、個體投資專案及舊村改造工程違法違規現象較嚴重。

  (8)目前大多數施工企業還不能有效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資訊科技來提高管理水平。

  2、安全生產相關案例分析

  工程概況

  某辦公樓工程為8層框架結構,總高度28m,建築面積3800m2。外腳手架採用落地扣件式鋼管腳手架。事發當天下午,混凝土工張××被架子工班長鬍×安排搭設三樓腳手架,張××在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站在自放的鋼模板上操作,該模板長1.50m,寬0.25m,搭在腳手架2根小橫杆上,沒有任何固定。當張××豎起一根6m長、約24kg重的鋼管立杆與扣件吻合時,由於鋼管上部向外傾斜,張××雖用力吻合數次,試圖使其準確到位,但未能如願,終因傾覆力矩過大,致使其在腳手板上失去重心隨鋼管從8.4m高處一同墜落,安全帽跌落在2m以外的地方。送醫院後,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事故級別:四級。

  (1)直接原因:死者張××因未經腳手架搭設技術培訓,無操作證上崗,安全意識淡薄,對工程處的`一些規章制度遵守不嚴,雖戴安全帽,但高處施工未系安全帶,不按操作規程施工,在搭設過程中對關鍵部位操作要領不清,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一是,架子工班長鬍×安全意識差,嚴重違章指揮。胡×明知張××從事的是混凝土工工作,未接受過架子工專業技能培訓,在不具有架子工操作證,未系安全帶和無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置安全操作規程於不顧,安排無證人員進行高處腳手架搭設。

  二是,專案部在與胡×簽訂腳手架承包協議時,只強調必須持證上崗,而未認真核驗特殊工種操作證。

  三是,工地負責人發現張××違反操作規程施工,雖口頭指出,但未能嚴厲制止,及時消除隱患,堵塞漏洞,杜絕違章施工。

  違章指揮和盲目冒險蠻幹,忽視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3)違反的相關規範、標準

  ①死者張××未經腳手架搭設技術培訓,無操作證上崗,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中“4.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5.1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准許獨立操作”的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安全管理檢查評分表中第八項的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進行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②死者張××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和無安全防護措施,並站在未固定的鋼模板上操作,違反了《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中關於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有可靠的立足點並繫好安全帶的規定。

  ③施工單位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認真核驗特殊工種操作證,違反了《建築法》第36條、第46條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使企業的制度健全落實,工人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3、結合安全生產法對安全事故防範措施的思考

  (1)搭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平臺,建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位一體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2)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制度,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業績實行考評,作為年檢或註冊的依據,規定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3)夯實企業基礎工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

  (4)建築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制定總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傷亡事故指標,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目標以及採取的安全措施。專案部與施工管理人員和班組必須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並將安全管理目標按照各自職責逐級分解。專案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規定,責任到人、定期考核。

  (5)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每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和可能發生安全問題的環節進行預測,在技術上和管理上採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範發生事故。

  (6)施工企業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內容應包括工作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等,既要做到有針對性,又要簡單明瞭。

  (7)建築企業和專案部必須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明確檢查方式、時間、內容和整改、處罰措施等內容,特別要明確工程安全防範的重點部位和危險崗位的檢查方式和方法。

  (8)建議各級主管部門進一步高度重視建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機構、人員、職能、經費”問題。

  (9)加大建設工程施工機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場關。特別是對塔機等起重機械作為特種裝置採取備案、准入制度,強化市場管理和現場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機械,對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實行登記、驗收、檢測制度,使起重機械的管理逐步規範化。

  (10)企業要建立施工現場工傷事故定期報告制度和記錄,並建立事故檔案。每月要填寫傷亡事故報表,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規定進行報告,並認真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調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將安全工作的違章情況、評估評價與招投標掛鉤;對於“三類人員”不到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在參加工程投標時按相應規定扣減商務標書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酌情給予暫停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處分。

  (11)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檔案,明確教育崗位、教育人員、教育內容,安全教育內容必須具體而有針對性。

  (12)建立長效機制,嚴格依法管理,將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舊村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依法納入管理的軌道;強化基本建設程式及手續的嚴肅性,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把關,不允許無手續的工程開工;強化村鎮建設單位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業主行為,取締私自招投標、非法招用無資質施工隊伍的狀況,不允許施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9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直接關係到每位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關係著企業的興旺和發達。為了保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形成網路管理。

  2.認真搞好新工人入場教育和操作、換崗及特殊工種培訓和教育,凡未經入場教育考核登記註冊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3.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嚴禁吸菸,現場明火作業必須持有用火證。

  4.進入施工現場要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5.施工現場嚴禁酒後上崗,高空作業需繫好安全帶,嚴禁攀登起重臂、繩索、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和運料的吊籠和吊籃及吊裝物上下。

  6.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有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臨邊的交通路段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嚴禁觸控非本人操作的裝置、電閘、閘門、開關等,拒絕違章作業。

  8.現場使用機械、臨電要有設計方案,技術交底要詳細,驗收手續要齊全,重要裝置設專人管理,維修裝置必須拉閘、斷電。

  9.大型機械、塔吊、電梯安裝要有設計和詳細交底,司機、訊號工必須

  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服從訊號工的統一指揮。

  10.施工現場的一切裝置、安全設施、嚴禁他人隨意拆除和移動,拆除和移動安全設施、裝置造成事故,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消防保衛工作,預防火災和各類案件的發生,保證集體財產及職工生命安全,貫徹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把消防保衛工作落到實處。保證施工任務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建立健全消防,保衛組織結構,義務消防隊及應急組織和各崗位、各部位、各工種防火,治安崗位責任制。

  2.現場設警衛室,配備足夠的護場巡邏警衛力量,並做好值班記錄。

  3.施工現場嚴禁吸菸,吸菸請到吸菸處,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動用明火,現場有明顯的消防標誌、電氣焊工持證上崗,持有用火審批手續,有滅火設施和看火人員。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劇毒物品,嚴禁領退手續,油漆、稀料等按規定分開存放,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5.重點部位嚴禁煙火,木工房(棚)內禁止吸菸及明火作業,記憶體木料最多不得超過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點的易燃廢品(碎木料、刨花、鋸末等),當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點。

  6.施工現場配足滅火器及設施,專人保管,定期維修保養,保持靈敏有效(高層以上標準設消防豎管)嚴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設施,確保道路暢通無阻。

  7.施工現場嚴禁酗酒滋事,打架鬥毆,男女混居,看黃嫖賭,盜竊公私財物等不良行為。

  8.在生活區暫處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住

  宿或做臨設,嚴禁使用電爐、大燈泡等電熱器具和亂拉接電線等違章用點行為。

  9.外包施工隊伍(新進場班組或未成建制的)及外來人員入場,需進行認真審查登記,註冊後辦理暫住等進場手續,嚴禁僱傭童工(五種人)等非法用工,經消防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

  10.以上如有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專案《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管理實施細則》、《施工現場獎罰條例》、《生活區管理制度》有關條款處理。

  11.火警119 匪警110 交警122 急救120。

  施工現場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工程質量是企業的生命,過程質量責任重於泰山,為了國家和使用者高度負責,為了是設計檔案,施工標準,合同約定最終實現,並形成工程質量,工程品質功能和使用價值,特制定施工現場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1.按照企業ISO9002質量標準執行要求,建立健全專案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質量責任制,強化管理,責任到人。

  2.認真搞好專案施工人員質量管理教育,貫徹執行國家和企業頒發的保證工程質量的程式、規定、規程、制度和措施,明確專案質量目標,標準要求,抓好職工培訓,爭創優質工程。

  3.努力學習,推廣使用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先進技術和施工手段,最佳化工藝提高功效,全面推行樣板牆制度,以點帶面,確保工程質量整體水平,對“四新”技術,明確重點,詳細具體,注重可操作性。

  4.在認真搞好圖紙會審,精心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加強施工過程的設計變更(審查)管理,加強技術複核工作,強化組織技術交底,強化積累技術質量的全面、科學、準確、及時。

  5.控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材的質量,嚴格選擇分包商,透過對其技術、管理、質量控制、工序質量控制和售後服務等質量保證能力,信譽調查以及產品質量的實際檢驗評價,各供方之間的比較,最後中和評價,選定工作關係,在使用前嚴格進行1書面檢查、2外觀檢驗、3理化檢驗、4天無損檢驗等四種檢驗,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6.實施工序質量監控,透過對工序活動條件(人、材料、機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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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1.工程專案開工前,專案經理應組織技術員、施工員、安全員、預算員及財務人員等按相關規定製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計劃,並將該計劃報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用於採購和更新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其他方面,財務人員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實施監督,並建立專項賬戶。

  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應根據使用計劃、施工進度和實際情況,由使用人申請,經專案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門根據公司財務制度支付。

  5.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和使用應建立相關臺帳,並留存相關憑證。。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工會等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補充內容:

  專案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有關規定,施行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值班制度。

  1.專案安全帶班管理應遵循“全面兼顧,重點防範,帶班在工地,解決在現場”的原則,使風險始終處於可控狀態,確保施工安全。

  2.專案負責人即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專案落實帶班制度負責,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專案的管理工作。

  3.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要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專案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4.專案負責人帶班期間要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並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到險情時,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帶;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5.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實行交接班制度。帶班領導應當向接班領導詳細告知當前施工現場安全存在的問題、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6.專案部應當建立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值班交接班記錄由專人負責整理,並存檔備查。

  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包含:臨時用電、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工程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等。

  3.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編制,方案應符合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專項方案編制完成後應先報公司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稽核,稽核合格後報公司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5.分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若由分包單位編制,分包單位在履行編制、稽核、審批手續後,報專案部技術負現人,由專案技術負責人再報公司履行稽核審批手續。

  6.公司審批後的方案還應按照相關規定報專案監理部,經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7.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專項方案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對專家組論證意見由專案負責人負責完善,專家組簽字認可,履行報審手續。

  8.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重新稽核審批。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9.專項施工方案在履行相關手續後,應由相關人員和單位簽字、蓋章。

  10.補充內容:

  1)專案部實行安全技術逐級交底制。專案技術負責人應在施工全過程中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班組長每天應向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

  2)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和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專案部應對作業班組進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各工種作業前也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嚴格執行有關規範和規程,結合各分部分項工程的特點使內容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逐級交底至全體作業人員。

  4)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內容要根據施工場地、周圍環境(高壓線、地下管線等)、施工進度、用電、防火及季節性等特點編制。

  5)交底書應對施工工藝、施工程式中所使用的主要機具和裝備作出明確的安全生產技術要求。

  6)安全技術交底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交底人、接底人、專案部安全員三方應履行簽字手續,各執一份。

  7)專案安全員按照交底內容進行現場監督。

  8)補充內容:

  1.工程專案開工前,專案部應制定詳細的教育培訓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

  2.施工現場的專案負責人、安全員等必須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和年度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施工現場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並按期進行復審。

  4.新工人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施工,或調換新的工作崗位時,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操作。

  5.教育培訓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必須使全體職工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並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施工現場每年應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一次有系統性的安全教育並進行書面考試。

  7.施工現場應根據季節性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8.各類教育培訓應建立臺帳,認真做好記錄。工隊伍從事手續不齊全的建築工程施工。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提高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規範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以下稱: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行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監督執法人員”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擁有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經當地人民政府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並具有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執法專業知識。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培訓是指以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為目的進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安全專業技術的培訓。

  第四條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年度培訓、不定期培訓三種。

  資格培訓,包括行政執法資格和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專業知識培訓。“監督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任職。

  年度培訓,包括“監督執法人員”補充更新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再教育。年度培訓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監督執法人員”,必須經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在崗任職。

  不定期培訓,根據國家和省、市、縣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在崗“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需要,實施的針對性較強的法規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形勢教育等的培訓。培訓可作為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五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負責的原則。建寧縣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由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統一安排實施。

  第六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可以採取分散自學和集中培訓、統一考核相結合的形式。

  第七條監督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和考核。未經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12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專案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並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後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並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後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係,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專案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3、堅持每週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採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裝置、製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專案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築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颱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裝置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並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瞭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築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週的安全活動日製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週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週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採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並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必須按時複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範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後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後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後應附操作證影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採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後,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採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專案部應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並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採購,不得盲目採購,防止積壓。

  3、各專案部在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採購,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鑑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後,必須進箱、進櫃,經常檢查,嚴防黴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專案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裝置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定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專案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專案負責人稽核、簽證並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准、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專案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專案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專案經理或專案主管負責人2000元的獎勵。

  3、各專案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專案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00~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專案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專案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專案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專案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專案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專案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專案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專案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於100 0~3000 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專案,將對專案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於5000元的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區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不按規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裝置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幹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範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範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1、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等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3、違規操作機械裝置。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誌,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築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裝置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誌。

  9、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繫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汙水、原油、酸鹼、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15、裝置設施執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16、特種裝置作業時在抓鬥、叉鬥和裝置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裝置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後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並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併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於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定採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定採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範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杆、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裝置、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臺罰款50元。

  16、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於5米,距離明火小於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曬、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櫃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範,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佈線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採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範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採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於10m)未設定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於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築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採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訊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定防護圍欄或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定進料口防護棚或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臺兩側未設定防護欄杆、擋腳板,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或停層平臺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附牆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牆架未與建築結構連線或附牆架與腳手架連線,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定數量、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線,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於最低位置,捲筒上鋼絲繩少於3圈,罰款50元。

  (16)未設定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式,驗收表填寫不規範,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訊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鉤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衝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於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於30m且高於周圍建築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勾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9)吊鉤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捲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捲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鉤扣 ,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定防護圍欄或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臺搭設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3)附牆架與建築結構連線方式、角度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牆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範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脫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稽核,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鉤未設定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杆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杆組裝後未履行驗收程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係數小於規定值,罰款50元。

  (8)捲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捲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定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定或未採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後,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臺一項罰款30元,並限期改正。

  (3)裝置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並每臺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定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 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於60米,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採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定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區域性變形又未採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定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定專用通道,或設定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20)挖土機作業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基坑工程監測及毗鄰建築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並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限期改正並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稽核合格的方案及規範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定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定掃地杆,罰款200元。

  (8)未設定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杆靠牆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杆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牆件設定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定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6)作業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 10m 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層與建築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定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定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定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臺,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杆間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長、連牆件的連線、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區未設定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定大門,罰款1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採取防止泥漿、汙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8)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採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10)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 施工現場負責人 專案經理 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

  2、專案部 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 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4、 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 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4、 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 專案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週 不 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 檢查以倉庫、木工 加工 間、 電焊氣割點、休息吸菸室 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防範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 , 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裝置。

  4、 木工 加工 間不得吸菸,木屑刨花每天做好 清理工作。

  5、 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 ,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各種受壓裝置;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 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 填寫動火申請表,專案經理召集專案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 相關人員 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專案經理、專案安全員 等相關人員 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後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稽核批准後方可動火。

  2、 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專案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 申請表 ,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專案經理召集專案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專案經理審批 透過 後方可動火。

  3、 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 專案專職安全人員 審查批准 厚 ,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 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 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 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並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 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 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於2.4m,電線敷設規範,夜間要按時熄燈。

  5、 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 在 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並掛設好滅火器。

  6、 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後的檢查工作。

  木工 加工 間防火管理制度

  1、 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 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 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菸或作業場內有菸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 清理 工作。

  4、 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錶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絡更換。

  5、 按 規定 設定安全防火警告標誌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 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專案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專案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後續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複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並採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於建築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並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標準;

  (二)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

  (三)制定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築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統計全國建築職工因工傷亡人數,掌握併發布全國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六)負責對申報資質等級一級企業和國家一、二級企業以及國家和部級先進建築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七)組織全國建築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並表彰先進;

  (八)檢查和督促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者參與工程建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建築企業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築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三)建立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建築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釋出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動態;

  (五)負責對申報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六)組織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築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並表彰先進;

  (八)監督檢查施工現場、構配件生產車間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九)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築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建築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領導和管理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依據有關的法規、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築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並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保證職工在施工或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績或者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建築安全生產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建築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發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準承包工程或者停產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二)不按照建築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存在著嚴重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連續發生傷亡事故的;

  (四)連續發生同類傷亡事故或者傷亡事故連年超標,或者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搶救不力,致使傷亡人數增多的;

  (六)對於傷亡事故隱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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