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我所欲也的朗讀斷句

魚我所欲也的朗讀斷句

  孟子在《魚我所欲也》中對捨生取義精神的頌揚,對“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的批判,對後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歷史上許多志士仁人把“捨生取義”奉為行為的準則,把“富貴不能淫”奉為道德的規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魚我所欲也朗讀斷句以及原文的寫法解釋,讓大家更好地朗讀這篇課文。

  魚我所欲也朗讀斷句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wéi)/苟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bì)/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bì)患者/何不為(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闢(bì)患/而有/不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wù)/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fú)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wèi)/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與(yú)?鄉(xiàng)/為(wèi)/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宮室/之美/為(wéi)之/;鄉/為(wèi)/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wéi)之/;鄉/為(wèi)/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dé)我/而/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

  《魚我所欲也》寫法介紹

  第一段包括兩層,從“魚,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層。這一層的開頭兩句:“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為一個比喻,藉以說明“我”“捨生取義”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鮮明可感,富於氣勢的修辭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作用。因為人能“舍魚而取熊掌”並不能證明人就能“捨生取義”。所以,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果敢地”三字放在“捨生取義”四字的前面作狀語,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容和結構的。可見,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後面的幾句話中。後面幾句中的“捨生取義”、“不為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個意思,即不貪生怕死。這些都是作為事實論據的,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前後,進行迴環論證,即從事實得出結論,再用事實證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這一層不是用“舍魚而取熊掌”為論據證明“捨生取義”。而是用“捨生取義”,(即“不避患”、“不苟得”)為論據證明:“我”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

  從“如使人之所欲”到“賢者能勿喪耳”是第二層,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兩個假設反問句所蘊含的普遍事實,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人們具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接著又用兩個肯定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從正面論證分論點。然後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體現了孟文的辯論色彩),可謂水到渠成,順當明快。

  概括上面兩層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為作事實論據,透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一步論證中心論點,使論證更加嚴密有力。第二段(從“一簞食”到“乞人不屑也”)舉出“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實證明飢者照樣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透過把“向為身死而不受”與“今為宮室之美而為之;……今為妻妾之奉而為之……今為所識窮乏者得(德)我而為之”作比較,深刻地提示了“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為,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經喪失罷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後提出的一句號召,增強了文章的現實批判性。

  透過分析《魚》文的'結構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魚》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者”的行為作論據,透過推究原因,然後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

  從《魚》文的出處看,《魚》是《孟子》一書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統地,全面地,集中地闡明瞭人性善的哲學觀: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猶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緊接著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為喻,說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為,不是因為他們沒有“善”的“本心”,只是因為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正是這樣,第十章《孟》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容上一脈相承,論證了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註》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只有這樣確認人皆有“本心”為《孟》文的中心論點,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書的思想內容相吻合,才有利於正確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學根源,才有利於把握孟文的藝術風格,才有利於把它作為論說文的範文進行教學。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