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我所欲也》原文字詞註釋及主旨
《魚我所欲也》原文字詞註釋及主旨
導語:《魚我所欲也》出自《孟子·告子上》,作者很可能是孟子。
作品原文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1)我所欲(2)也。二者不可得兼(3),舍(4)魚而取(5)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6)於(7)生者,故(8)不為苟得(9)也;死亦我所惡(10),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11)有所不闢(12)也。如使(13)人之(14)所欲莫(15)甚於生,則(16)凡(17)可以得生(18)者何不用也(19)?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20)也?由是則生而(21)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也。是故(22)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23)賢者(24)有是(25)心(26)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27)耳。
一簞(28)食,一豆(29)羹,得之則(30)生,弗(31)得(32)則死。呼爾(33)而與之(34),行道之人(35)弗受;蹴(36)爾而(37)與之,乞人不屑(38)也。萬鍾(39)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40)焉!為宮室(41)之美,妻妾之奉(42),所識窮乏者(43)得我(44)與(45)?鄉(46)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鄉(47)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48)乎?此之謂失其本心(49)。[1]
魚我所欲也字詞註釋
(1)亦:也。
(2)欲:喜愛。
(3)得兼:兩種東西都得到。
(4)舍:捨棄。
(5)取:選取。
(6)甚:勝於。
(7)於:比。
(8)故:所以,因此。
(9)苟得:苟且取得,這裡是“苟且偷生”的意思。
(10)惡:厭惡。
(11)患:禍患,災難。
(12)闢:通“避”,躲避。
(13)如使:假如,假使。
(14)之:用於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無實意,不譯。
(15)莫:沒有。
(16)則:那麼。
(17)凡:凡是,一切。
(18)得生:保全生命。
(19)何不用也:什麼手段不可用呢?用,採用。
(20)為:做。
(21)而:但是。
(22)是故:這是因為。
(23)非獨:不只,不僅 非:不 獨:僅。
(24)賢者:有才德,有賢能的人。
(25)是:此,這樣。
(26)心:思想
(27)勿喪:不喪失。喪:喪失。
(28)簞:古代盛食物的圓竹器。
(29)豆:古代一種木製的盛食物的器具。
(30)則:就。
(31)弗:不。
(32)得:得到。
(33)呼爾:呼喝(輕蔑地,對人不尊重)。
(34)呼爾而與之:呼喝著給他(吃喝)。爾,語氣助詞。《禮記·檀弓》記載,有一年齊國出現了嚴重的饑荒。黔敖在路邊施粥,有個飢餓的人用衣袖蒙著臉走來。黔敖吆喝著讓他吃粥。他說:“我正因為不吃被輕蔑所給予得來的食物,才落得這個地步!
(35)行道之人:(飢餓的)過路的行人。
(36)蹴:用腳踢。
(37)而:表修飾。
(38)不屑:因輕視而不肯接受。
(39)萬鍾:這裡指高位厚祿。鍾,古代的一種量器,六斛四鬥為一鍾。
(40)何加:有什麼益處。何 介詞結構,後置。
(41)宮室:住宅。
(42)奉:侍奉。
(43)窮乏者:窮人。
(44)得我:感激我。得:通“德”,感激。
(45)與:通“歟”,語氣助詞。
(46)鄉,通“向”,原先,從前
(47)鄉:通“向”,從前。
(48)已:停止。
(49)本心:指本性,天性,良知。
文章主旨
本文是一篇論述道德標準和政治節操的說理散文。作者以嚴肅的態度,莊重的言語,闡述生死與“義”的關係,指出“義”的價值高於生命。一個正直的人,有道德修養的人,應當為義而生,為義而死,在必要時要“捨生取義”,而不能“見利忘義”。不辨禮義而貪求富貴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文章結構
第一段:為人應捨生取義
第一層:提出中心論點。
第二層:捨生取義的道理。
第三層:正反對比,論述“義”重於“生”。
第四層:捨生取義是人的本心,賢者勿喪。
第二段:舍義以利就是喪失本心。
第一層:正面舉例,證明“義”之存在。
第二層:反面舉例,揭示“見利忘義”。
第三層:對比論證,揭示見利忘義就是喪失本心,再次證明本文論點:捨生取義。
白話譯文
魚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麼我寧願捨棄魚而選取熊掌。生命是我所想要的,正義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那麼我寧願犧牲生命而選取大義。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還有勝過生命的,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我所厭惡的還有超過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災禍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所想要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麼凡是一切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又有什麼手段不可用呢?如果人們所厭惡的事情沒有超過死亡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逃避災禍的壞事,哪一樁不可以幹呢?採用某種手段就能夠活命,可是有的人卻不肯採用;採用某種辦法就能夠躲避災禍,可是有的人也不肯採用。由此可見,他們所喜愛的有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那就是“義”);他們所厭惡的,有比死亡更嚴重的事(那就是“不義”)。不僅賢人有這種思想,人人都有,只不過是賢人能夠不丟掉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會餓死。可是呵叱著給別人吃,過路的'饑民也不肯接受;用腳踢著給別人吃,乞丐也不願意接受。(可是有的人)見了優厚俸祿卻不辨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這樣,優厚的俸祿對我有什麼好處呢?是為了住所的華麗、妻妾的侍奉和熟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今(有人)卻為了住宅的華美而接受了;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今(有人)卻為了得到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從前(有人)為了(道義)(寧願)死也不願接受(別人的施捨),如今(有人)卻為了讓所認識窮困貧乏的人感激他們的恩德而接受了它。這種(行為)難道不可以停止嗎?這就叫做喪失了人的天性(指羞惡廉恥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