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精選10篇)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

  一、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精選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精選10篇),歡迎大家分享。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以及廣州市白雲區交通局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公司當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特別要強化事故隱患整改,從工作上加強安全管理力度,進一步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建立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長效管理機制,使公司安全狀況進一步好轉,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按照道路運輸安全的'要求,公司從思想、制度、紀律、作風、隱患、措施和整改來執行工作,做到嚴把三關和一加強。即嚴把“從業人員資質關,管理人員資質關、車輛技術關”,加強對駕駛員行為和安全責任制度的監督,深入排查安全隱患。提高從業人員安全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消除危及安全行車的不良現象,全面提高我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具體做到以下幾點工作:

  一、切實增強做好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黨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道路運輸安全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鉅,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公司各工作人員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實人員,明確責任,克服麻痺鬆懈和厭倦情緒,採取有力措施,著力解決當前道路運輸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貨物運輸安全,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切實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

  1、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公司是人流、車流的彙集地,人員密集,車流量大,抓好公司的安全管理是貨運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

  2、切實做好危險品查堵工作。

  3、採取堅決措施,嚴格控制超載行為。

  4、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打擊車匪路霸的工作。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加強溝通,及時反映情況,並做好司乘人員的應急防範培訓工作。

  三、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

  1、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規章和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運輸車輛和裝置定期檢測和維護制度、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在崗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危險貨物憑證運輸制度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職責。

  2、嚴格執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許可制度。

  四、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建立健全並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加強營運車輛的例保和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要進一步加強對營運車輛的綜合技術性能定期檢測,對凡不符合運輸安全技術條件的營運車輛,要責成車輛實際支配人立即送修或及時予以更新。

  五、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

  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活動,每月不低於兩次安全學習,特別是要加強對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要利用典型運輸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廣大從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要加強對駕駛員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培訓。

  六、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做好安全工作關鍵在於制度落實。組織力量深入運輸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維護經營秩序。

  七、培養駕駛員的職業道德和思想情操。

  建立“人命關天”、“以人為本”的重要意識,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嚴格監督並強制駕駛員辦理從業上崗證。根據國家頒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法規,向駕駛員大量發放有關宣傳資料,並重點解讀司機肇事逃逸、酒後駕車等相關條款。

  八、杜絕車輛嚴重超載行為

  督促駕駛員嚴格按規定的經營範圍營運,以正當手段爭攬貨源,不從事倒賣貨源的違法活動,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嚴禁人貨混載,嚴禁本公司貨運車輛經營客運和危險物品運輸。

  嚴格按照《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和廣州市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的相關規定進行車輛維護,執行車輛安全技術檢查。做到車容美觀,安全效能良好。在年度審檢時,達不到車輛技術等級檢測的,強制維修合格後放行。

  根據由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示精神,結合各同行業開展的有關安全管理活動,公司將採取各方面更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管理工作。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駕駛人員符合第六條的條件。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對有關國際道路運輸法規、外事規定、機動車維修、貨物裝載、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四)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七條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影印件;

  (三)法人營業執照及影印件;

  (四)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五)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性能、購車時間等內容;

  (六)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七)國際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

  第八條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影印件;

  (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三)擬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四)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第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要求的程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經營範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註明班線起訖地、線路、停靠站點以及班次。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非邊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透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並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檔案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第十三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後,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或營業註冊副本;

  (三)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四)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十六條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要求的程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並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並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佈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十八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口岸透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執行。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停靠站點執行。

  第十九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式樣,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印製、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定。

  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第二十三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

  第二十四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准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

  第二十六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並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

  第二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裝置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行。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定執行。

  第四章 行車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

  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透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准後,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一印製,並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

  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透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並實行統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一)查驗《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國際道路運輸有關牌證等;

  (二)記錄、統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三)監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

  (四)協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准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二)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

  (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執行的;

  (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發現未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發現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執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6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善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執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好級維護,關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裝置,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列車;

  3、嚴禁酒後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透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後高速行駛。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法定代表人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貨運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貨物運輸事故並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放的有效使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2、安全生產管理科及國家有關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管理規章制度,並具體組織實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2)負責制定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並實施對貨物安全的監督和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監督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人員,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並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貨物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在行車中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範,謹慎駕駛,禮貌行車。

  1、車輛起步前,要先檢檢視裝卸人員是否下車,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2、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應該保持車輛以合適的速度勻速行駛,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謹慎採取緊急制動措施,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性。

  3、注意不搶行,不冒險,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會車時不侵佔對方行駛路線。

  4、在危險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霧天行駛時,嚴格控制車速,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時不準熄火,空擋滑行。透過彎道時要靠道路中心線右側行駛,嚴禁侵佔對方中線。

  6、夜間行車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適當車距;行車中如感覺睏倦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7、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透過渡口及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8、連續行駛3小時要適當休息,同時對車輛進行檢查;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能超過8小時。

  9、嚴禁酒後開車,人工直流供沒等違章作業現象。

  10、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應允許移至合適的地點維修,並設定警告標誌,嚴禁在行車道上維修車輛或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行車。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檢查車輛的安全部位,各種機件連線,緊固情況,重點檢檢視拉向杆、剎車、輪胎氣壓、輪胎螺絲、燈光等是否正常;

  2、對執行車輛要保持機油、燃油濾清器、電瓶等清潔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氣、漏電等現象發生;

  3、行車中應注意查聽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看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運輸車輛每五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安全員向駕駛員詢問車輛在行駛中有無異常現象,對車身、門、窗玻璃、車門、座位、後視鏡等是否良好,檢查輪胎氣壓、胎面有無劃傷、起鼓。輪胎螺絲是否緊固等車輛檢驗。安全員駕駛員在檢車記錄上簽字。

  5、公司所有執行車輛都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理,每執行15000——20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維護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制動、方向等安全部件。每執行12000——15000公里(或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二級維護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重期制度,車輛二級維護持原技術合格證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線,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專案回廠修復,檢測合格後由維修行業管理所在維修卡簽章。二級維護專案,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撤離檢查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前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確定附加小修專案。二級維護作業內容按《新汽車維修制度資料選編》執行。

  6、公司所有執行車輛按上級要求,及時參加交通,交警部門組織的年檢、季檢、月檢。受檢參加前應對車容、車貌、車況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以保證檢驗合格。檢驗合格的車輛、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上籤章。凡不能參加審驗的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一律停止使用。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汽車貨運運輸規劃》等有關貨物運輸車法規,嚴格執行《汽車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等貨物運輸標準。

  2、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3、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掌握貨物運輸注意事項應急處理辦法和貨物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瞭解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

  4、妥善保管好並能正確日常維護工作,執行車輛的日常維護及修理與管理,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中制定的有關規定及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條》),以及交通部相關道路運輸管理規章,規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以下簡稱"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核)定、車輛維護、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車輛檔案管理、車輛技術審驗等。

  第三條 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全省車輛技術管理規章制度;評定公佈我省轄區內客車生產廠家出廠的中級客車車型;監督指導全省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上級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法規和標準,制定轄區內車輛技術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轄區內屬於省、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許可權的車輛實施技術管理;監督指導全市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上級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法規和標準;按照本級許可許可權對轄區內車輛實施技術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明確專門部門、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

  第八條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九條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到具備條件的A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車輛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以下簡稱"檢測站")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以下簡稱"國標GB18565")、《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以下簡稱"國標GB1589")的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出具全省統一式樣的車輛檢測報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車輛檢測報告,按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出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 (見附件1)作為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內註明。

  第十條 營運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前,以及年度車輛技術審驗時應進行技術等級評定。

  第四章 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 營運客車按車長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種;特大型和大型客車分為高三級、高二級、高一級、中級、普通五級,中型和小型客車分為高二級、高一級、中級、普通四級。

  第十二條 客車生產廠家出廠新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出廠新型客車評定為高階客車的,按客車生產廠家報經交通部評定並公佈的檔案執行。

  我省轄區內客車生產廠家的出廠新型客車擬評定中級客車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報並根據《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以下簡稱"行業標準JT/T325")和《山東省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暫行規則》(以下簡稱"等級評定暫行規則")的規定進行相應評定,符合要求的,以檔案和網站形式向社會公佈;

  出廠新型客車為普通客車的,客車生產廠家不需報請評定。

  第十三條 營運客車型別及等級核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行業標準JT/T325"、"等級評定暫行規則"、交通部公佈的高階客車技術引數、我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區)公佈的中級客車技術引數等相關檔案資料,以實車查驗方式進行型別和等級核定。

  查驗核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客車等級評定表"(見附件2)作為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因車輛出廠前客車生產廠家不按公佈引數生產,或者長期使用機件磨損老化、使用中變更底盤(車身)等配置或改變座椅安裝、行李箱等結構尺寸,導致不符合車型原等級要求的,應降低至相應等級並出具新的"客車等級評定表",按有關規定調整其經營範圍。營運客車型別及等級應在《道路運輸證》車輛型別欄內註明。

  第十四條 營運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前,以及年度車輛技術審驗時應進行客車等級核定。營運客車過戶時,應重新進行客車等級核定。

  第五章 車輛維護

  第十五條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

  第十六條 日常維護是以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為作業中心內容,由駕駛員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一級維護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由機動車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二級維護是除進行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況和排氣汙染控制裝置等,由機動車整車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應按期執行。維護作業專案應符合《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或原廠說明書的規定,不得漏項或減項作業,不得降低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確保車輛裝備齊全有效和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車輛維護應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具有整車維修能力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護應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認定,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

  第十八條 車輛維護按車輛行駛間隔里程進行:日常維護是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進行。一級維護是車輛每執行2-3千千米進行一次。二級維護是車輛每執行1.4-1.7萬千米進行一次。

  對不便於按行駛間隔里程進行二級維護的車輛,可按下列間隔時間進行二級維護:客車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超過4個月;道路普通貨運車輛等其他道路運輸車輛不超過5個月。進口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無出廠說明書的,按上述行駛間隔里程或時間進行。

  道路運輸車輛經封存後啟封使用時,應進行必要的維護。已封存3個月以上的應進行二級維護。

  第十九條 車輛維護實行合同制,承、託修雙方應簽訂維修合同,實行二級維護竣工檢測、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二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專案。

  第六章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由符合條件的檢測站進行。

  第二十二條 檢測站分為A、B級。A級檢測站可以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維修質量、技術狀況等各項檢測診斷經營。B級檢測站可以進行車輛維修質量、技術狀況等各項檢測診斷經營。 檢測站應滿足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通用技術條件》(GB/T17993,以下簡稱"國標GB/T17993")、交通行業標準《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範》(JT/T478,以下簡稱"行業標準JT/T478")等有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三條 開辦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診斷經營業務,應按照"國標GB/T17993"、"行業標準JT/T478"等對檢測站進行建設、改造,報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專家評估達到規定條件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函告有關當事人並在網站公告。

  檢測站的裝置器具、管理制度、人員素質、檔案管理、技術資料、微機控制系統等應定期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檢測站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申請辦理計量認證;對使用的計量檢測診斷儀具,進行週期檢定;按照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保證檢測診斷結果準確可靠,由檢測站技術負責人簽發車輛檢測報告;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檔案。

  車輛檢測報告全省統一式樣,一式兩份,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檢測站各存一份。車輛檢測報告應儲存2年以上。

  第七章 車輛檔案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附車輛檢測報告)、營運客車等級核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見附件3)由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印製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出廠新車投入使用前,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的技術檢查和調整,查驗附屬裝備配備情況,組織車輛駕駛從業人員進行適應性培訓,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各項管理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營運客車等級核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技術檔案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推薦式樣,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印製。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車輛管理檔案、車輛技術檔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道路運輸車輛辦理過戶等變更手續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將車輛管理(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車輛落戶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和定期向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制度。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情況應三個月報告一次,車輛事故情況應每月報告一次。個體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和定期報告由委託實施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或二級維護的單位負責進行。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報告有關資訊錄入車輛管理檔案。

  第八章 車輛技術審驗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審驗時,應當包括以下技術專案:

  (一)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二)核定營運客車等級;

  (三)車輛技術檔案管理情況;

  (四)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五)車輛強制二級維護執行情況;

  (六)國家和我省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車輛以上技術專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透過車輛審驗。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或擅自改裝營運車輛的,依據《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理。

  對其他違反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有關規章及我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我省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9

  一、引言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車輛安全管理集人、車、路、環境等要素於一體,任何一環的失控,都可能導致車輛事故的發生。因此,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自覺總結與運用相關方法,努力提高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安全發展理念涉及到問題的分析及對策。只有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對策與方法,才能有效地指導安全管理實踐。

  二、車輛安全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車輛安全管理在各單位的管理諸事項中佔據特殊位置。因為它事關重大,往往關係到生命財產的安全。目前看來,在車輛安全管理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各種安全隱患的直接推手。憑筆者多年的安全管理經驗來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過於看重經濟效益,淡化安全意識。

  這一問題在一些單位的管理層表現甚為突出。市場經濟注重競爭、效益,單位管理層必須考慮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這個時候,可能會採取劃塊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說,經過組建實體,劃小經濟核算單位,實現自負盈虧。於是,汽車作為單位的交通工具,也實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應該說,從單位工作實際來講,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它調動了各個部門的生產與工作積極性。但是,汽車作為特種工具,在這一過程中可能面臨不少問題。比如說使用權與管理權的變化,就容易導致職責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過於關注短期效益,容易導致車況欠佳。

  這一問題主要出現於各用車單位。車輛作為國家財產,在表面上與個體經濟利益無關。於是,一些人員在使用時產生了不良思想:只管使用不管維修,以儘可能地減少花銷。這就埋下了安全隱患。再者,管理層在人員配備上一般從嚴掌控,以減少單位開支。這也可能導致車輛檢查人員的匱缺。

  3、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

  車輛作為特種工具,上級部門一般比較重視。但是,上級關於加強汽車運輸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實,很多單位都流於表面,做形式文章,僅僅只是應付一下。很多時候,一些單位只是辦理一下證照、審驗手續,發放一些學習材料,以此當成是對上級精神的貫徹。部分司機因此放鬆、懈怠,容易導致相關事故的發生。

  4、責任意識的淡漠。

  這主要體現在車輛的掛靠方面。單位員工及其子女購買的車輛,都掛靠在單位。在審驗時,他們的執照都入了單位的戶頭。但是這些車輛的情況,單位並不瞭解,很難進行情況追蹤。如果出現事故,相關連帶責任又必須由單位承擔。

  三、車輛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具體的工作中,必須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與對策。安全意識淡化、車況令人擔憂、工作落實不到位等是車輛安全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應對之策。

  1、要求加強車輛安全管理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駕駛員教育、對違章及肇事駕駛員教育、日常性和節日安全教育、季節性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以人為本加強安全責任感教育等。駕駛員的教育管理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源頭管理。要每週進行思想作風紀律和遵守交通法規教育,每月進行作風紀律教育整頓,力求使駕駛員時刻繃緊安全行車這根弦。有時甚至要小題大做,對駕駛員出車中發生的點滴失誤和差錯,舉一反三,抓住不放,以消除駕駛人員的麻痺心理,做到防患於未然。同時,要及時抓好隨機教育,堅持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車途中和每輛車、每個人身上,不讓一個駕駛員帶著思想問題上路。加強安全教育並不與重經濟效益相沖突。在短期看來,相關教育將消耗不少時間與精力,但長期來看,它將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保障與前提。因此,各部門在安全教育方面要步調一致,齊心協力。

  2、要加大預防力度,健全相關制度。

  要預防安全事故發生,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健全。只要有了嚴格的制度約束,一些隨意、放縱的行為將得到有效的控制。從安全管理方面明確管理職責,無論單位採用什麼樣的管理模式,車輛怎樣使用,單位要落實人員對車輛實施管理,要落實車管人員的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麼人使用車輛都要樹立起責任意識。同時,要建立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車輛的正常修檢,要正規化、常態化,確保車輛的良性執行。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員只管使用、不管維護的做法。

  3、落實汽車運輸安全責任制。

  針對上級的相關要求,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貫徹,不做表面文章。各單位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制時,要進一步落實到司機個人。同時要明確規範司機個人的工作行為,明確獎罰界線。尤其是對安全事故,司機要按照所負責任的大小和經濟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司機個人的安全意識,切實做到不違章行車。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機隊伍的素質,是搞好車輛安全管理的基礎。任何一個單位,要想行車安全,其司機隊伍的素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要求司機不僅業務過硬,還要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吃苦耐勞的敬業精神。

  4、針對責任不清的問題,需要做好掛靠車輛的清理。

  對於這一點,有論者認為可以透過三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靠合同。掛靠經營是透過合同或協議聯絡起來的,因此,應重視合同的起草和簽約。二是管理與監督。被掛靠方應把掛靠方的經營活動視為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掛靠方的經常性管理與監督。要像管理內部職工、內部車輛一樣建立起管理與監督機制。三是擔保和公證。目前,掛靠經營雙方一般是採取交納抵押金或保證金的形式,在實際操作上,還應請司法部門對責、權、利進行公證,以保障掛靠雙方的利益。透過這三個方面,無疑可以很好地明確責任,理清掛靠雙方的關係與權責。

  四、總結語

  車輛的安全管理決非喊幾句口號就能濟事,它需要一種執著的精神和踏踏實實從小事做起,把小事做透的態度。尤其是一些常見的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辦法與對策,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切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0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影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況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如有改動,應將改動情況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3、公司營運部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市交通局客運管理分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效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達到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式

  (1)司機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報市車管所批准,從批准之日起列入報廢車,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公司核准,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有關證件交還給公司。

  (3)報廢車輛由公司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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