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0篇)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0篇)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供水,衛生許可證懸掛於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汙物等汙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於2次),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汙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2

  為了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和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後勤資產管理處工程(修繕)管理科水電保障中心負責,水電保障中心安排專人管理,對二次供水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使其處於安全穩定的執行狀態,保證每天24小時供水。

  2、二次供水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體檢,具有身體合格證後上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間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汙物;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4、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5、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應記錄;

  6、每年定期檢查二次供水設施,做到有蓋加鎖,密封完好,防止意外發生,保持水池周圍環境整潔,溢水管及排氣孔網罩完好;

  7、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3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為加強二次供水安全生產管理,做好緊急情況下的搶救、協調等工作,成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劉錦銘(副校長)

  副組長:劉應思、袁曉斌、鄭卓明

  成員:魏春忠、陳麗娜、盧根香、王林軍、陳森標、魯仕濤、鄭仕棟、王吉洲、張堯光、張星雄

  二、安全防範責任制

  領導小組建立通暢的資訊流通渠道,及時收集可能導致我校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發生的因素,及時通報。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各部門、單位認真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

  (一)二次供水加壓泵站安全措施

  1、嚴禁外來人員入內;

  2、加壓泵站、儲水池等要加強巡視,防止不法分子投毒;

  3、對清水池、蓄水池的排氣孔、檢查井、溢流管進行加蓋、加鎖;

  4、加強對水質的檢測化驗,發現水質汙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並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向學校各部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5、如停水時間過長可臨時接自然壓力或透過上級部門協調,消防車運送清潔水,以保證生活用水;

  6、配備專業化驗人員,對加壓泵站、儲水池堅持每週檢查一次;

  7、加壓泵站、儲水池30米範圍內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物;

  8、每天巡迴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裝置管理

  1、加強巡迴、預防偷盜、破壞,常備主要裝置配件,確保加壓泵站正常執行;

  2、維護人員要著防護服、鞋、手套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特種人員要持證上崗;

  3、加壓泵站配備防汛器材,消防器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三)全員安全培訓

  1、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搶修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2、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不少於8小時的安全教育或事故搶險培訓;

  3、相關人員熟悉滅火器的使用、堵漏操作、水質處理、電氣搶修處理、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防汛措施等;

  4、告知工作人員應急搶險程式以及工作崗位的危險源;

  5、科學配置防護用品,並要定期檢查、配齊各類作業工具。

  (四)管理人員職責

  1、學校二次供水專職管理人員由王林軍、鄭仕棟負責;

  2、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由水電中心指定,經相關培訓後方能上崗;

  3、管理人員應定期維護保養供水設施,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裝置、儀表執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管理處彙報,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4、管理人員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制止閒雜人等靠近,保證正常供水;

  5、根據水池清洗記錄檔案,及時進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汙染高發期,根據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數,並定期投加消毒劑;

  6、水電中心管理人員監督、配合清洗消毒過程,監督水質取樣人員現場採取進、出水樣;

  7、做好供水設施執行維護記錄和水池清洗消毒記錄報管理處存檔。

  (五)水質檢測

  1、每學期送水一次到珠海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檢驗;

  2、上級有關部門來抽樣品檢驗時,要積極配合;

  3、加強對水質的檢測化驗,發現水質汙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並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向學校各部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4、發現水質有問題,要把汙染水從蓄水池(箱)排出,並反覆清洗直至透過水質化驗符合飲用水標準,在用合格水反覆沖洗供水管道,至使用者中斷取水樣品化驗,符合飲用水標準後方可恢復供水;

  5、對以上發生的情況,認真翔實記錄,並保護好重要證據,以供日後司法機關採信。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4

  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質汙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用水衛生標準》,防止腸道傳播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廣大師生健康,根據相關檔案指示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二次供水的範圍主要包括教學區和生活區。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時,保障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正常進行。

  二、學校二次供水設施由物業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應定期聘請專業公司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內乾淨無汙染物,清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清洗程式對水池進行清洗消毒,並作相應記錄。

  三、學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都必須經過知識培訓,每年定期到區防疫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專管人員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對水池進行封蓋進行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乾淨整潔,三十米內無一切汙染物存在。

  2、每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水池進行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常規檢測。春秋兩季開學時送水樣到區疾控中心進行檢測,符合衛生標準方可供應。

  3、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經營單位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汙染。

  4、二次供水專管人員在每週應巡視蓄水池一次,並取水樣做餘氯對比分析,確保蓄水池水質符合飲用水標準。

  5、當水質受到汙染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學校後勤部門報告。

  6、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情況,要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資料必須儲存一年以上。

  五、學校後勤部門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督促二次供水的專管工作落實到位,確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汙染時,學校後勤部門必須按《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預案》的規定,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保證儘快向全校師生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飲用水。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5

  一、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鏽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並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汙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三、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水池閥門。

  四、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定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6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餘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餘氯測定,當池水餘氯含量低於0.05mg/L時,應及時投加消毒藥物,並做好記錄。

  二、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為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新增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三、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是否整潔、水池周圍是否有汙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四、嚴禁閒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安全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五、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六、應配合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裝置、儀表執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七、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現未按時輪換水泵、為及記錄的情況,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7

  第一條、為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汙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透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使用者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凡在公司供水範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況進行水力計算為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定。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並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效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洩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洩水口位置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必須經公司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對其安裝結算水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群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餘由產權單位、社群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並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後的,應當由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範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儘量提供方便。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後,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後的水質檢測。

  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檢測專案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確定。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並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並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汙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後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專案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並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錶並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汙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執行和飲用水水質安全,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執行管理以及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水的水經過儲存、加壓、消毒等設施處理後為使用者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方式。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裝置、消毒裝置、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負責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裝置安裝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有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除符合國家建築規範和衛生標準外,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不得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造成不利影響。

  (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要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審查同意,設計方案必須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條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有防止汙染的具體措施,確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質安全。

  (四)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裝置,所用原材料必須是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產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到戶的要求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要經城市建設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由產權單位(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日常維護和執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安全供水責任協議,確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及周圍環境的清潔,保證供水水質不受汙染,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建立登記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必須有取得衛生資質,並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實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每季度要對水質和水壓進行監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保養,無水質監測能力的應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水質監測,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配備專(兼)職設施管理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應取得當地衛生部門發放的健康證,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組織專業技術培訓,確保二次供水安全穩定運營。

  (四)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裝置維修等原因需要降壓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使用者做好儲水準備;發生水質汙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要及時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執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產製度,建立資料檔案記錄歸檔制度,接受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並接受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

  第十條、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委託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地方站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或抽查,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並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其限期組織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透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援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並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範二次供水管理等內容,並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並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於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內容,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築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居民住宅建設專案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並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節能型供水裝置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並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符合標準。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併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裝置原理圖等相關資料,並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並實行抄錄結算水錶到終端使用者,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並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裝置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使用者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使用者,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託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佈。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汙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控制措施,並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汙染或者異常,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汙染。

  第二十五條、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係,防止汙染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範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汙染源,水箱周圍二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水管線及其他汙染物。

  第二十六條、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公佈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使用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0

  為了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和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後勤資產管理處工程(修繕)管理科水電保障中心負責,水電保障中心安排專人管理,對二次供水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使其處於安全穩定的執行狀態,保證每天24小時供水。

  2、二次供水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體檢,具有身體合格證後上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間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汙物;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4、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5、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應記錄;

  6、每年定期檢查二次供水設施,做到有蓋加鎖,密封完好,防止意外發生,保持水池周圍環境整潔,溢水管及排氣孔網罩完好;

  7、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水質汙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防止腸道及各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總務處為學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單位,負責學校二次供水配套裝置設施正常執行、水質監測、計量、繳費等工作,負責學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規章制度與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三條配合行業主管單位做好水質監測,接收大家監督,確保讓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滿意水”。

  第四條二次供水裝置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汙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供水裝置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汙水管線及汙染源。

  第六條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線。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第七條學校自行配備檢測儀器,每天對供水設施巡查和對水質監測,同時做好巡查監測記錄。

  第八條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環境清潔工作,同時做好供水裝置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監控工作,針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等可能發生汙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汙染事件發生。

  第九條嚴格控制水質消毒效果,保證水質餘氯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做好消毒登記工作。

  第十條水池周邊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質要保證每日檢測,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託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做好水質檢測,水質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水質監測發現嚴重的水質和健康危害問題,應當及時向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啟動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飲水機、熱水器設定專人管理,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汙染,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每學期不少於二次。

  第十三條確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執行,遇有行業主管單位、學校停水的特殊情況,須及時通知學校辦公室院並在院網釋出通知。

  第十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工程,總務處必須參與設計方案的研究,有責任提出合理化建議。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將設計方案提交總務處,竣工後總務處按方案參與驗收。對未收到設計方案的工程專案,總務處不予參與驗收,出現一切責任問題由工程負責部門負全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學校供水管網私接裝置設施,否則以盜水盜電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章供管水員工配置原則

  第十六條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衛生、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之後每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供管水設施指定專人管理,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行業行政單位下發的健康證明(書),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並按要求定期體檢、換證。

  第十八條供管水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要求實施作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第十九條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為,學校將依規定予以處罰。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與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將依法追責,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xx年6月7日開始實施。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2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保護師生及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校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關於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每年複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換髮新證。

  三、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定專(兼)職飲水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形成年度二次供水專項檔案,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四、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準,所用材料、塗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四、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才能上崗,以後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或健康帶菌者,不得從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崗位。

  五、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地下儲水的溢水管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並有防汙染設施。

  六、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汙染,確保水質衛生。在地下儲水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質,樓頂水箱周圍應乾淨。

  七、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裝置整潔,地面乾淨。儲水處有消毒設施,儲水箱、池應加蓋上鎖。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內壁應光滑,便於清洗,頂部有蓋,並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八、每週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現場餘氯測定,有記錄備查,並做好環境清潔。

  九、供水設施裝置在維修、改造時,首先索要新裝置的衛生許可批件,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藥劑徹底清洗消毒二次,消毒前先向承擔清洗消毒的單位索取清洗人員的健康體檢合格證,和消毒藥物的衛生許可批件。消毒完畢後,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規定的標準方可飲用。

  十、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防止介水傳染的流行。

  十一、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並接受監督檢查。

  十二、嚴格按照國家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求,認真做好其他關於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3

  一、蓄水箱是小區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經允許不得在水箱區內活動和進入箱內。

  二、水箱間應保持清潔,水箱定期進行防腐、除鏽工作,水箱間不得堆放垃圾等雜物。水管員應嚴格執行北京市有關供水管理規定,按時進行健康檢查。

  三、水箱上的蓋應加鎖並經常檢查。

  四、供水《衛生許可證》應按規定固定在水箱間牆面上,並按時完成檢查。

  五、水箱進水閥的自動控制應經常檢查,如失靈應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檢修。進水閥應經常輪換使用,保證閥門靈活。

  六、要經常注意水箱水位變化,從室內水標尺上可直接觀察水箱水位。特別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時候不得動用消防儲備水(最低水位線以下的水箱儲水)。水箱水位不得超過最高水位,否則產生溢水,如無故溢水,作為當班的責任事故處理。

  七、水箱每年應清洗兩次,清洗時應遵守有關規定,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並填寫《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八、維修主管負責通知當地水質檢測部門取水樣檢驗,做好水箱清洗消殺記錄,並指定專人負責取得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化驗證明,交管理服務中心存檔。

  九、水箱清洗消毒時應提前兩天通知事務員,由事務員負責按有關停水規定提前通知有關用水部門和住戶做好儲水準備。

  十、二次供水裝置每週進行一次保養,並由裝置責任人填寫《二次供水裝置周保養記錄》。

  十一、維修主管每月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設施裝置,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日記上。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4

  一、目的

  規範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制定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管物業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職責

  工程部負責人負責檢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空調給排水班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四、內容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修孔應加蓋上鎖,水池(箱)周圍及頂蓋應清潔乾淨;

  (2)水箱每隔6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調班負責查驗清洗人員資格證書原件並留存影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時應提前2天通知客戶相關單位;

  (4)空調給排水班值班人員每班巡檢水箱水位並記錄。

  2、水池(箱)清潔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箱)內作業時,光源需採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汙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保護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並確認動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業時,應向箱內提供氧氣或通風,如若在水箱內作業時感到頭暈、氣喘,應立即離開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箱時,綁好安全繩、安全帶,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鏽鋼梯,嚴防跌落。

  3、水池(箱)清洗程式:

  (1)施工預備工作:

  ①根據生活水池(水箱)容積以及用水、排水情況,選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單位,預備好消毒藥劑及抽水用的.潛水泵、高壓清洗機及有關工具,並落實好持有健康檢查合格證和培訓證的清洗人員名單。

  ②按實際情況與將要清洗水池的確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單位,視水池(水箱)容量預先將市政府補水關閉,爭取在清洗前儘量將餘水用去,以減少水流浪費,並通知有影響的使用者做短時間儲水準備工作。

  ③水池(箱)清洗前,電工配合接電,水工2~3名具體協助清洗單位準備工作就緒,清洗單位接上安全照明燈,檢查水池(箱)通風情況並採取相應通風措施,然後開啟排汙閥門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潛水泵進行排水,並清除池底汙泥雜物,必要時用汙水泵將汙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藥水消毒,清洗人員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勞動工具用殺菌劑噴霧消毒。清洗人員進入地下水池前,必須向水池內鼓風半小時,降低水池空氣中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同時填寫“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檢查表”。

  (2)沖洗:

  ①放掉水池(箱)內的水後,將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雜物除去,用自來水反覆沖洗,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池(箱)內的髒水。

  ②配製一定濃度的消毒劑溶液,用高壓水槍對水池(箱)內各面反覆沖洗,對一些較髒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將各表面清洗乾淨。

  ③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箱內的髒水。

  (3)清洗:開啟進水閥,用自來水將水池(箱)內反覆沖洗一至二次。

  (4)消毒:

  ①關閉出水閥,關閉進水閥,投入一定量的消毒劑溶液(低濃度)。

  ②開啟進水閥,將水池(箱)注滿水,關閉進水閥,攪拌後浸泡消毒30~60分鐘。

  ③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箱內的髒水,開啟進水閥,水箱投入使用。

  (5)封閉水池(箱)出水口,防止雜物掉入或發生其它意外。

  (6)化驗:清洗消毒完成後,及時通知深圳市水務局水質檢驗中心進行取樣,水箱進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單位重複上述操作,直至水樣合格。進水樣不合格的,由市水質檢驗中心上報市(區)水務局,由市(區)水務局責成供水企業採取相應整改措施。進、出水樣均合格的,由市水質檢驗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合格證明書。

  4、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排程情況進行記錄,填寫“生活水箱清洗保養記錄表”,記錄內容包括:開始清洗時間、完畢時間、藥劑用量、清洗消毒人員名單及物業公司驗收人員簽名等內容。

  5、清洗單位完成作業後,應提交相關工作記錄,該記錄及清洗人員資格證書影印件作為“生活水箱清洗保養記錄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xx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使用者的形式。

  第三條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xx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使用者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核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池(箱)容積、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使用者需求,便於維修、管理;

  (二)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效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佈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塗料相區別;

  (四)不得將溢水管與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五)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六)機泵室與儲水池分建,並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汙染的裝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使用者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供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執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並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

  使用者並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後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並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資質審查後,方可從事相應業務。

  第十三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佔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五)損壞、侵佔、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採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6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透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使用者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定的儲水設施、加壓裝置、水處理裝置、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xx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xx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xx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後,應徵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裝置、材料等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裝置、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建成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產權人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後,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對已建成執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願選擇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後,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已建成執行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願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本規定涉及自願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後,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

  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並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使用者公示。

  第十八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

  因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在12小時內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使用者基本生活用水供應,並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資訊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x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7

  根據我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要求,制定本小區各項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基本衛生要求、水箱管理制度、水泵房管理制度、供水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二次供水衛生檢查與檔案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衛生安全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員職責):

  一、二次供水基本衛生要求

  (一)所有負責供、管水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

  (二)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轉,防護嚴密,不存在汙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滲漏,防止投毒等現象發生。

  (三)水箱加蓋、加鎖,有專人負責。

  (四)水箱每年按規定進行清洗,並有清洗記錄和清洗後專職機構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單。

  (五)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相應的衛生知識及預防措施。

  (六)供水設施周圍環境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有汙物堆積和雜草叢生,排水必須通暢。

  (七)如出現飲用水汙染隱患或事故,必須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八)消毒設施完善,定期對水池進行消毒,防止二次汙染,保證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九)加強涉水產品的管理,嚴格涉水產品索證制度,嚴禁採購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涉水產品。

  二、水箱管理制度

  (一)水箱容積及管道口徑應滿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與消防用水管道佈置合理,不存死水區。

  (二)水箱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箱入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專人保管;水箱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鏽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三)水箱每年由專業清洗公司進行清洗消毒,並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汙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四)水箱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水箱閥門。

  (五)水箱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設定廁所或堆放垃圾堆。

  三、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裝置等指定專人負責監控、清潔及日常執行巡視。

  (二)水泵房內機電裝置、儀器由值班人員負責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水泵房,嚴禁非值班人員操作各種開關、按鈕。

  (三)各泵及各類控制開關、按鈕、閥門應有明顯操作標誌,標誌簡單易懂,正確無誤。

  (四)水泵、儀表、閥門控制開關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維修、更換,確保控制性能良好。

  四、供水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及時調查、處理本小區供水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減少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制定突發衛生事件應急預防方案。

  (一)明確工作人員分工和職責,健全供水場所危害健康事件的報告制度。

  (二)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傳染病預防和防治、健康教育宣傳工作。消除各種傳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礙供水場所對人體的危害的各種因素。

  (三)當供水場所發生生活飲用水遭受汙染或飲水汙染所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立即啟動突發供水場所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發生衛生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停止供水活動,及時搶救中毒人員(事件病人),並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現場事故調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二次供水衛生檢查與檔案管理制度

  (一)供管水人員應每天進行供水衛生檢查。

  (二)部門和單位要不定期進行供水衛生檢查。

  (三)各類檢查應有記錄。

  (四)檢查供水場所各種設施、裝置,損壞應及時維修並有記錄,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檔案有專人負責,專人、專櫃保管。

  (六)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檔案每年進行一次系統整理。

  (七)衛生監督部門的檢查筆錄、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及本單位日常檢查記錄、獎懲意見等及時歸檔。

  六、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認真學習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汙染,確保水質衛生。

  (三)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體檢合格和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上崗。

  (四)每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有記錄各查,並做好環境清潔。

  (五)請專業清洗隊伍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年一次,並接受縣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確保水質安全衛生。

  (六)積極、主動配合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並接受監督檢查。

  七、二次供水衛生安全制度

  (一)二次供水裝置由專人管理。

  (二)二次供水的相關場地必須乾淨整潔。

  (三)按國家規定定期對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和化驗。

  (四)非供水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二次加壓裝置保護區。

  (五)水泵房內不得放置與供水無關的物品。

  (六)蓄水池入口要加蓋,通風口、溢留口要設定防護網,蓄水池要設定水位報警裝置,入口房間要安裝門,鑰匙專人保管。

  (七)定期對蓄水池入口、通風口、溢留口、水位控制浮球、報警裝置、防盜門等進行檢查和維護。

  (八)管理人員應每天對水泵房進行巡檢,如發現水質出現異常,應立即查詢原因,採取相應措施,確保二次加壓生活用水的安全。

  (九)管理人員在清理泵房衛生時不得使用對人體有害的保潔用品。

  八、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員職責

  (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經相關培訓後方能上崗。

  (二)管理人員應定期維護保養供水設施,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各、儀表執行情況,瞭解水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三)管理人員負責供水設施房間的管理,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制止閒雜人等靠近,保證正常供水。

  (四)根據水箱清洗記錄檔案,及時通知水處理公司進行水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汙染高發期,根據需要,增加水箱清洗次數,並定期投加消毒劑。

  (五)做好供水設施執行維護記錄和水箱清洗消毒記錄,報辦公室存檔。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居民使用者、供水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是指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以下簡稱二次供水企業)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或再處理(過濾、軟化、消毒等)後,再經管道輸送給使用者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裝置、壓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稱二次供水)及其設施的建設、改造、執行維護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亞市水務局(以下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和日常性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及其委託的管理人、業主(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管理人是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責任人,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政府鼓勵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委託城市供水企業作為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變更,應當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邀請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參與驗收;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宅與商業、辦公用房在同一建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設定;

  (二)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裝置;

  (三)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要求;

  (四)生活飲用水與其他用水的儲水裝置應當分別設定,管道不得互通,且分佈合理,無死水區。供水管道用不同顏色標示,並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汙染裝置;

  (五)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應當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管理;

  (六)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

  (七)儲水裝置結構堅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應加蓋且密封效能好,通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八)在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垃圾堆放點,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不得存在汙染源;

  (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連線,二次供水儲水裝置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線。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企業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原件完整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管理。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要求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第十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通水測試和水質檢測時,應當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到場監督。水質檢測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三章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共有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新建專案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可由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委託屬地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應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協議,約定有關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要求移交給屬地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物業管理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權的,由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供水企業應當接管並負責執行、維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業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後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產權人或者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供水企業接管的二次供水設施,其執行、維護、管理費用的計收方式及標準應按二次供水設施委託合同的約定執行。二次供水水價包括公共供水水價、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執行、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維護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費用。

  第十五條供水企業接管二次供水設施後,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負責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設施的執行、維護和管理,併入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統一排程。實施抄表到戶,履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義務。

  第十六條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二次供水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執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營運、維護和管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必須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1次。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專案為《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水質指標的必測專案,檢測結果需向用戶公佈;

  (二)根據二次供水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三)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必須嚴格按相關技術規程操作,清洗消毒完畢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現場檢測主要水質指標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同時按要求將報表和圖片資料報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向用戶公佈檢測結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單位經營資質,檢查清洗消毒人員健康證,並對清洗消毒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和衛生管理制度,將每次清洗消毒記錄及水質檢測報告歸檔;

  (六)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每年參加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並選擇不影響居民或單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時段進行。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每次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後,應當進行水質化驗,水質化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測和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支付。衛生監督監測、清洗消毒收費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監控系統,監控資訊應當儲存30天。二次供水設施、裝置間應當採取加鎖等防護措施,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的設立、變更應當及時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每日對水箱水質進行檢測,做好執行記錄,並定期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者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裝置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程式,提前24小時告知使用者做好儲水準備;因裝置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釋出停水資訊,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漏水等故障影響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者在接到使用者告知後,應當及時維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質受汙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管理者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向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二次供水衛生應急預案。發生二次供水汙染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預案,保證安全供水。

  第二十四條供水使用者和二次供水區域內的其他單位、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管理及維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擾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撓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章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向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三)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所用材料應當保證無毒無害,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汙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

  (四)各類貯水設施符合衛生防護要求。

  第二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從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取得《衛生許可證》。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檢修裝置和藥品;

  (四)有衛生專業人員或經過衛生部門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複核一次。

  第二十八條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汙染,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必要時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並指定專人查明原因,清除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九條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進行抽查。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汙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汙染,並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二次供水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並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三)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淨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淨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裝置、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資訊的;

  (八)違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制定二次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第三十四條二次供水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拒絕、阻礙二次供水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備井取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19

  一、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定專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並按照國家相關衛生要求按時對《衛生許可證》進行審驗和換證.

  二、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才能上崗,以後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或健康帶菌者,均應調離從事管水工作崗位,並做好記錄。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準,所用材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內壁應光滑,便於清洗,頂部有蓋,並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五、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裝置整潔,地面乾淨,儲水箱應加蓋上鎖,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藥劑徹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規定的標準方可飲用。

  六、在水箱周圍半徑10米範圍內不得有汙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質,水箱周圍應乾淨。

  七、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水箱的溢水管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並有防汙染設施。

  八、泵房上鎖,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九、水箱頂蓋必須加鎖蓋好,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揭開頂蓋。

  十、執行人員隨時注意各水箱水位計的顯示水位,注意觀察各水箱是否有滲漏情況,保證水箱能正常執行。

  十一、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成都市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防止介水傳染的流行。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20

  為保證二次供水過程中水質的清潔,特制定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汙物;

  2、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3、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4、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相應記錄;

  5、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內的整潔,以免灰塵等滲入水池;

  7、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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