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精選6篇)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的主要形式
1、不設地下水池和不用水泵加壓的二次供水,如屋頂水箱、水塔;
2、設地下水池和水泵加壓的二次供水,如加壓後經屋頂水箱、氣壓瞄、變頻調速水泵的二次供水。還出現了不設地下水池,在管道上直接加壓的二次供水。
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1
為了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和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後勤資產管理處工程(修繕)管理科水電保障中心負責,水電保障中心安排專人管理,對二次供水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使其處於安全穩定的執行狀態,保證每天24小時供水。
2、二次供水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體檢,具有身體合格證後上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間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汙物;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4、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5、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應記錄;
6、每年定期檢查二次供水設施,做到有蓋加鎖,密封完好,防止意外發生,保持水池周圍環境整潔,溢水管及排氣孔網罩完好;
7、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2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為加強二次供水安全生產管理,做好緊急情況下的搶救、協調等工作,成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安全防範責任制
領導小組建立通暢的資訊流通渠道,及時收集可能導致我校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發生的因素,及時通報。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各部門、單位認真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
(一)二次供水加壓泵站安全措施
1、嚴禁外來人員入內;
2、加壓泵站、儲水池等要加強巡視,防止不法分子投毒;
3、對清水池、蓄水池的排氣孔、檢查井、溢流管進行加蓋、加鎖;
4、加強對水質的檢測化驗,發現水質汙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並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向學校各部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5、如停水時間過長可臨時接自然壓力或透過上級部門協調,消防車運送清潔水,以保證生活用水;
6、配備專業化驗人員,對加壓泵站、儲水池堅持每週檢查一次;
7、加壓泵站、儲水池30米範圍內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物;
8、每天巡迴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裝置管理
1、加強巡迴、預防偷盜、破壞,常備主要裝置配件,確保加壓泵站正常執行;
2、維護人員要著防護服、鞋、手套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特種人員要持證上崗;
3、加壓泵站配備防汛器材,消防器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三)全員安全培訓
1、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搶修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2、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不少於8小時的安全教育或事故搶險培訓;
3、相關人員熟悉滅火器的使用、堵漏操作、水質處理、電氣搶修處理、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防汛措施等;
4、告知工作人員應急搶險程式以及工作崗位的危險源;
5、科學配置防護用品,並要定期檢查、配齊各類作業工具。
(四)管理人員職責
1、學校二次供水專職管理人員由王林軍、鄭仕棟負責;
2、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由水電中心指定,經相關培訓後方能上崗;
3、管理人員應定期維護保養供水設施,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裝置、儀表執行情況,瞭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管理處彙報,並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4、管理人員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保持供水設施周圍環境衛生,制止閒雜人等靠近,保證正常供水;
5、根據水池清洗記錄檔案,及時進行水池清洗消毒,取得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汙染高發期,根據需要,增加水池清洗次數,並定期投加消毒劑;
6、水電中心管理人員監督、配合清洗消毒過程,監督水質取樣人員現場採取進、出水樣;
7、做好供水設施執行維護記錄和水池清洗消毒記錄報管理處存檔。
(五)水質檢測
1、每學期送水一次到珠海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檢驗;
2、上級有關部門來抽樣品檢驗時,要積極配合;
3、加強對水質的檢測化驗,發現水質汙染,要立即停泵,停止供水,並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向學校各部門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停止用水;
4、發現水質有問題,要把汙染水從蓄水池(箱)排出,並反覆清洗直至透過水質化驗符合飲用水標準,在用合格水反覆沖洗供水管道,至使用者中斷取水樣品化驗,符合飲用水標準後方可恢復供水;
5、對以上發生的情況,認真翔實記錄,並保護好重要證據,以供日後司法機關採信。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3
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質汙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用水衛生標準》,防止腸道傳播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廣大師生健康,根據相關檔案指示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二次供水的範圍主要包括教學區和生活區。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時,保障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正常進行。
二、學校二次供水設施由物業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應定期聘請專業公司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內乾淨無汙染物,清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清洗程式對水池進行清洗消毒,並作相應記錄。
三、學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都必須經過知識培訓,每年定期到區防疫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專管人員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對水池進行封蓋進行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乾淨整潔,三十米內無一切汙染物存在。
2、每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水池進行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常規檢測。春秋兩季開學時送水樣到區疾控中心進行檢測,符合衛生標準方可供應。
3、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經營單位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汙染。
4、二次供水專管人員在每週應巡視蓄水池一次,並取水樣做餘氯對比分析,確保蓄水池水質符合飲用水標準。
5、當水質受到汙染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學校後勤部門報告。
6、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情況,要做好詳細記錄,記錄資料必須儲存一年以上。
五、學校後勤部門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督促二次供水的專管工作落實到位,確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汙染時,學校後勤部門必須按《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預案》的規定,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保證儘快向全校師生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飲用水。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4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供水,衛生許可證懸掛於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汙物等汙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於2次),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汙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xx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使用者的形式。
第三條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xx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使用者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核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池(箱)容積、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使用者需求,便於維修、管理;
(二)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效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佈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塗料相區別;
(四)不得將溢水管與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五)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六)機泵室與儲水池分建,並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汙染的裝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使用者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供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執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並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使用者並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後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並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資質審查後,方可從事相應業務。
第十三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佔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五)損壞、侵佔、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採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透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使用者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定的儲水設施、加壓裝置、水處理裝置、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xx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xx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xx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後,應徵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裝置、材料等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裝置、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建成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產權人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後,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對已建成執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願選擇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後,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已建成執行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願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本規定涉及自願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後,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並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使用者公示。
第十八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因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在12小時內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使用者基本生活用水供應,並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資訊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x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