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10篇)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通用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1

  1.自覺遵守道路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腳踏車。

  3.騎腳踏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腳踏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腳踏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腳踏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道路安全聯絡卡。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2

  為確保道路安全,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和教育,特制定道路安全制度。

  一、學校職責。

  1、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制定上學、放學校門口教師值班制度,維護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的道路安全。

  2、加強道路安全教育,要把道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採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安全的宣傳教育。

  3、學校組織大型外出活動時,要組織人員維護道路安全,較大路口要與交警聯絡,讓交警幫助維護道路安全。

  二、學生行路要求。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透過有道路訊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訊號的規定;透過沒有道路訊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透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佇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透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透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透過。

  三、學生乘車要求。

  1、乘坐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撥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和長途汽車等。

  4、不準乘坐“三無”車輛、農用車輛和超載車輛等。

  5、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3

  一、學校成立道路安全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道路安全工作。

  二、積極配合交警部門開展道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及時溝通道路管理資訊。

  三、負責聘請校外道路安全輔導員,每學年新生入學要進行一次道路安全知識講座。

  四、每學年進行兩次有關道路安全教育活動,每學期要有班主任組織有關道路安全主題班隊會。

  五、開闢有關道路安全知識櫥窗和永久性宣傳標語,利用廣播、黑板宣傳道路安全的重要性。使每一個學生都知道《道路安全須知》的內容。

  六、加強對學生腳踏車行駛管理和學生上下學的道路安全意識,掌握道路道路指示標的作用和含義。

  七、學生集體外出時實行佇列化,乘車遠行時必須上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

  八、組織安排校園道路安全執勤崗,維持校門口及附近丁字路口的道路秩序。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4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道路道路安全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預防道路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有關道路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所有車輛一律憑“柳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

  (二)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柳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門衛管理制度》,憑有效證件,經登記後進入校園。

  (三)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計程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說明,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區。

  (四)在校內舉辦較大規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單位提前與保衛處聯絡,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時保衛處可組織人員協助指揮道路、管理車輛。

  (五)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六)機動車(含電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笛。

  (七)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助力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後駕車;嚴禁逆向行駛;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八)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憑部門或主人出示證明,經門衛查驗、登記後放行。

  (九)根據維護校園教學秩序和方便車輛“就近”停放的原則,由保衛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停車位並負責檢查。

  (十)機動車進入校園後須服從值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內道路標誌、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道路。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

  (十一)確需在校園內過夜的機動車輛,應徵得保衛部門同意,按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十二)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5

  一、進一步強化學生道路安全知識教育。透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道路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每週至少1次,讓學生詳細瞭解道路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道路路口值班制度,明確職責,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有師生值勤,疏導道路,並做好值班記錄。

  三、建立並落實學生上學、放學門口巡查制度。由學校值班領導帶隊,在學校門口附近疏導車輛,安排學生會執勤學生在上學、放學路上,對道路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各班級、各處室建立有效的學生遵守道路安全規則監督、反饋機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加強家校聯絡。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道路路口設定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腳踏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飆車”、“飛車”;不準多車並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待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髮生道路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送醫院搶救,並及時上報。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6

  一、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透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防範事故的能力和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能力。

  安全教育以學生為重點,也要對校長和教職員工進行教育。

  二、小學階段安全教育目標是:初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知道在學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識,掌握在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自護的簡便方法,熟記急救電話和必備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辯安全與危險的能力。

  三、對教職員工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發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辯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掌握各類安全知識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必理疾病和正確處置方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障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安全意識教育、道路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對學生進行道路安全、防火安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教育。

  五、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型別學校及學生的年齡特點,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節假日及各種大型活動中進行。同時,要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等特點,定期進行防火、防病、防煤氣和食物中毒、防盜、防溺水、防道路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使師生員工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的方法、技巧和自救自護方法。學校設安全教育課,教師要認真上好。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日”,進行安全宣傳和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對小學生的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在開學後、期中、放假前進行三次。

  六、學校進行安全教育時,要十分注重對學生的心理諮詢和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障礙,防止因心理障礙而發生的自傷、自殘事故。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7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 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執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並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8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 (姓名)職務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佈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 , 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 , 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 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

  第二負責人 (姓名)職務 ,主要工作職責是:

  1、佈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後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髮、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 , 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式 , 抵制違章行為 , 維護交通秩序 , 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 , 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 遵守勞動紀律 , 服從指揮 , 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覺做好車輛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效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佈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貨物運輸的流程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

  3、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嚴密 , 綁紮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鬆動和甩物傷人。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貨物解除安裝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後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後返回。

  注意: 如公司是從事集裝箱運輸或是其他型別的運輸,則需按實際的情況編制這一章節。(此為註釋性內容,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不需此內容)

  應急預案及事故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 , 應主動做好事故後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資訊後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後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後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負責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出車前和收車後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範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並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瞭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資訊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瞭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資訊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應貫徹 " 預防為主、強制維護 " 的原則。保持車容 整潔 , 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 , 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 , 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圓、調整等 , 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 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範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範圍如下 :

  日常維護 : 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 .

  二級維護 :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 , 並拆檢輪胎 , 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 , 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專案 , 結合二級維護一併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各種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均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道 路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應當符合道路交管理的要求。道路的規劃、設計應當徵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意見;道路建設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參加驗收。

  第六條 道路的規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客運車輛停靠站、調頭站的設定、佈局,保障客運車輛停靠站時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在始發站、終點站有停車場地。

  第七條 城市營業性客運車輛和單位專用通勤交通班車的行駛路線和站點設定,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

  第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市政和公路建設部門應按照國家標準設定交通標誌、標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所需經費從城市維護費中支出。

  第九條 住宅樓、公共場所和商業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公安部、建設聯合釋出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和《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的要求,配建或增建相應停車場(庫)。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 市區內單位及專業運輸單位的各種車輛應停放於停車場(庫)。禁止擅自佔用道路或公共場地停放車輛。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上臨時停車場地的設定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在道路上設定機動車貨運市場。

  第十三條 橫跨車行道的管線、標語必須保證交通淨空高度在五米以上,行道樹、花木以及戶外廣告不得妨礙交通安全。

  第十四條 經批准挖掘道路的,應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機關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的面積、時間和要求施工。

  第三章 車 輛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調整交通流量,規定車輛禁行路線和禁行時間。

  第十六條 貨運機動車(含客貨兩用車)不準在禁行路線和禁行時間內通行。因特殊情況必須通行時,應報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後,辦理通行手續。限制人力車、畜力車、拖拉機、三輪車(含人力三輪車、機械驅動三輪車、農用三輪摩托車,下同)在市區道路上行駛。上述車輛不得在市區入戶。人力車、畜力車、拖拉機、三輪車確需在市區道路上行駛的,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在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內通行。農民用上述車輛進城賣菜、賣瓜的,應持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專用通行牌證,並按規定的路線、時間通行,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七條 途經市區的機動車輛,應在規定的道路上和時間內通行。

  第十八條 禁止農用機動車從事客運。禁止用人力車、畜力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在市區從事客運和貨運。

  第十九條 載重三噸以上的柴油車、八噸以上的貨車以及掛車、半掛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不準在市區道路上行駛,尾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不準在市區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條 機動車整車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在非禁鳴喇叭路段行駛的機動車應按規定使用喇叭。禁止機動車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進入市區和在市區道路上行駛必須保持車身清潔。

  第二十二條 車輛在道路上因故障不能行駛時,應當及時拖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未及時拖離且影響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措施拖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應使用專用號牌,在車門上噴刷單位名稱和出租標記,小型出租客車應在車頂中央安裝“出租”字樣的頂燈。

  第四章 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道路交通管理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軍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應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實行領導負責、逐級落實、目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個體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參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交通安全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一)貫徹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規章,制訂和實施交通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二)教育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規章;

  (三)建立和堅持機動車駕駛員例會學習制度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檢查;

  (四)建立機動車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保證車況良好;

  (五)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維護門前的交通秩序,沿街單位門前實行車輛定位停放;

  (六)建立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七)辦理有關交通安全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交通違章按月計算,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一)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章人次與本單位總人數之比:五十人以下的單位為百分之八,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六,一百零一人至五百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四,五百零一人至三千人的單位為百分之三,三千人以上的單位為百分之二;

  (二)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人次與本單位駕駛員總數之比:十人以下的單位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十,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八,一百零一人的單位為百分之六。

  第三十條 單位機動車輛發生責任交通事故,按年計算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一)十臺車輛以下的單位,發生三起一般事故或一起重大事故;

  (二)十一臺至四十臺車輛的單位,發生六起一般事故或二起重大事故;

  (三)四十一臺車輛以上的單位,發生八起一般事故或三起重大事故。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連續三個月無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單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頒發《城市交通安全單位》流動牌;一年內交通違章不超標和無交通事故的單位,由公安機關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進單位”,並通報表彰。連續二年被授予“城市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在次年年審時,駕駛員免審。

  第三十二條 單位交通違章超過指標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超標幅度、情節輕重,發超標通知書、掛黃牌警告,一年內三次超過指標的,從第三次起對單位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違章每次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的每次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單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連續在三次超標的,除按上款規定罰款外,可責令違章車輛停車三至七天。

  第三十三條 單位責任交通事故超過指標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超標幅度、情節輕重,發超標通知書、掛黃牌警告、責令肇事車輛停車三至十四天,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嚴重違章和肇事的責任人,除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處罰處,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參加交通安全活動。

  對拒絕參加交通安全組織的個體機動車駕駛員,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暫扣或吊銷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扣押、沒收車輛。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出租汽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車執照。

  未經批准佔用或挖掘道路的,除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處罰外,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佔用、挖掘單位或個人的佔道、挖掘工具。

  第三十六條 掘動道路的單位未按要求施工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每逾一日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處罰的單位,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交納罰款。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逾一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複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間隔 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專案和週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 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標準範本10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現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各種滅火設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私自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電熱毯等電器,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菸,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校內食堂使用天然氣,要掌握正確使用萬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後要關好氣閥,切忌將煤氣罐倒置,確保安全。

  11、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2、學校教職工宿舍、學生宿舍不準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公寓管理人員會同保衛部門予以代管、沒收或上繳公安部門。

  13、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利用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宣傳交通法律法規。

  15、結合綜治辦,對校園周邊進行清理小攤小販,維護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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