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精選10篇)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精選10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精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路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於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裝置,並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並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誌,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並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絡。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菸,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乾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並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併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准。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稽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定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透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影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後,必須透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影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於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透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的設定、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誌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彙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援、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並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定防火標誌,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範的文字內容,應在裝置周圍明顯處上牆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瞭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並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並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於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位置,並設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誌,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並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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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器材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效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裝置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裝置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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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意識.

  2、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消防工作歸口管理,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5、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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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持營業、辦公現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綜合辦為防火責任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用電裝置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免電氣裝置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起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組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對違反消防條例,翫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和通知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處罰.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原則.

  7、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監督班組消除火災隱患,設立具有消防專業知識消防監督安全員.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10、在宿舍區內,嚴禁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

  11、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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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範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和員工人身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範圍內需要設定消防器材和進行消防管理的部門。

  消防安全職責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公司的安全生產體系中進行統籌管理。

  2、公司安全檢察監督部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歸口管理,其它部門負責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消防安全總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3.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3.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3.3督促各部門籌建消防設施、購置和維護消防器材。

  3.4協調專業部門組織防火專項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隱患。

  3.5組織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4、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為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履行總經理的消防管理職責。

  5、各部門經理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視實際情況指定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5.1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保養,確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暢道。

  5.4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員消防意識和技能。

  5.5確定本部門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影響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為火災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5.6組織制訂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5.7完成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包括:

  5.8.1建築物或施工場所、使用或者開始使用前的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檔案、資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5.8.4義務消防隊人員及消防裝備情況。

  5.8.5有關燃氣及燃氣生產所使用電氣裝置的檢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5.8.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5.9加強對部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崗位防火責任

  1、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防火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責,主要職責:

  1.1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加強對火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的區域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動火管理辦法》審批手續,落實現場責任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並落實相應消防措施後方可動火施工。工作完畢要及時切斷臨時電源,熄滅火源。

  1.2發現隱患及其它可能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措施排除,並及時報告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當班排程指揮中心。

  1.3各班組負責對存放在本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清潔打掃。

  1.4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並立即向排程指揮中心報警。

  2、建築施工和裝置安裝現場的消防管理責任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我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和規劃建設管理部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五條 防火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監督部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安排對消防關鍵時期和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2、各部門、班組要把消防安全檢查作為安全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要將消防責任落實到人,發現火險隱患,立即處理,需要領導協調時,要及時上報。

  3、安檢部、各部門、班組要將防火檢查情況作好記錄。

  4、防火檢查的內容:

  4.1生產過程中有無違章情況。

  4.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員工掌握消防知識情況。

  4.7查閱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項防火安全管理規範

  第六條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範

  1、庫內物資要分類,要標明物資名稱,性質相互牴觸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物品分庫存放。

  2、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

  3、照明燈垂直下方小於0.5M範圍內,不得儲存物品。

  4、每個倉庫應在房門入口處單獨安裝開關,保管人員離開後斷電。

  5、庫房內嚴禁煙火,並設有明顯標識。

  6、非工作人員不經批准,不得進入。

  第七條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規範

  1、生產和管理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

  2、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措施,儲存的`數量以能滿足生產為準。

  3、儲存的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專放,並設明顯的標識,註明品名、性質、滅火方法等,化學性質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產施工區域、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內嚴禁煙火,電器裝置開關、燈具、線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嚴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裝置機件。

  6、對怕曬(如氧氣瓶等)物資不得露天存放。

  7、搬運和操作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和開封。

  第八條 安全用電防火管理規範

  1、安裝和維修電器裝置、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按電工技術規範進行,非專業電工不準進行電工作業。

  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進行安裝。

  3、生產崗位、倉庫、重點消防區域、嚴禁私設電熱器具。

  4、嚴禁使用不符合規範的保險裝置(如以銅絲代替保險絲等)。

  5、架空高壓電力線不準透過建築物和危險品上方空間。

  6、電器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要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維修,工作結束後及時斷電。

  7、燃氣生產崗位、倉庫的電器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8、電器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再組織滅火,嚴禁帶電滅火。

  第九條 消防培訓教育

  1、新員工的教育:

  1.1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為重點內容之一,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基本消防知識,經考核合格方可逐級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與安全教育結合進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安檢部具體實施,主要講解燃氣的基本性質,消防要求和基本防範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

  1.3各部門消防教育,由各部門具體負責,培訓本部門的安全技術規程、各類消防器材的分佈,熟悉其使用的物件和場所,學會正確的操作。

  1.4班組的消防教育,由班組具體負責,根據工種特點,具體介紹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特點、流程、裝置材料性質、易燃易爆危險性、重點部位、本崗位消防器材的種類、名稱、使用方法、使用範圍。

  1.5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的員工,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崗位試用。

  2、員工調崗後,要進行調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種防火教育制度。

  3.1結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種防火教育要有針對性,要結合技能培訓進行。

  第十條 消防器材管理規範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風乾燥,便於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不得暴曬、雨淋或放在潮溼的場所。腐蝕性強的場所要採取防護隔離等措施,易凍壞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3、對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外觀鏽蝕嚴重的要送消防維修站進行檢修、檢驗。乾粉滅火器(車)、1211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每月檢查一次,將查出的問題作好記錄。乾粉結塊、氣壓減少不能備用,要及時外送檢修。

  4、公司辦公區、倉庫、站場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消防器材採購部門統一負責定期檢驗。

  5、對防火防爆重點要害部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配置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1、首先發現火災(火警)的人,應按照程式向上級領導和排程指揮中心及時報警,講明著火物質、火警規模大小,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必要時排程中心要向119報警,尋求消防隊增援。報警人員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邊報警邊撲救,將火撲滅在萌芽或起始狀態。

  2、火災造成損失規模較大的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後,方能清理現場。

  3、調查處理火警、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制定防範措施,處理事故責任人。

  4、發生火警、火災事故,應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損失情況登記備案,重大火災事故要按有關規定上報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消防獎懲

  1、對下列情況應給予處罰。

  1.1對國家消防法規、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防火安全制度,對本部門存在的火險不及時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災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2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1.3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規程造成火災,要根據火災的性質及損失情況,按相關規定處罰。

  1.4其它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2、對以下情況要給予獎勵。

  2.1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隱患得以及時控制,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2.2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及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2.3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得到實施並取得明顯效果。

  3、檢查與考核

  3.1本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由安全科負責檢查。

  3.2本標準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制度》、《違紀職工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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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制度

  1、工程建設工作人員實行每週一工作例會制度,總結上週工作,安排部署本週任務。同時,每週五下午派人參加監理周工作例會。

  2、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工作;工作要積極主動,並要搞好協調配合。

  3、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員要嚴格考勤制度,每天要親自到施工現場,搞好巡查監督工作,並做好有關記錄。在隱蔽等關鍵工程施工時,工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期間,工作人員要做好記錄,協助監理和承包人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4、對於工程管理、施工中的關鍵技術和關鍵問題,要集體商議處理方案,並向局裡做好彙報工作。

  二、工程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

  1、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均應嚴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設工作。

  2、及時辦理和協調處理與工程有關的外部事宜,為工程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3、及時安排和處理合同條款中的未盡事項,與監理單位和承包人協商,儘快定出處理意見或達成協議,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4、杜絕肢解工程、轉包工程等現象發生。

  (二)工程材料、裝置管理

  1、嚴把材料入場驗收關。對承包人採購的鋼筋、水泥、砂、石子要抽檢其供貨發票、定貨合同(或協議)、產品質量證明書、發貨明晰表等證件是否一致齊全。對於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及裝置,要責成承包人退貨、調換或重新採購。

  2、嚴把材料使用關。抽驗鋼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滿足施工質量要求,督查承包人嚴格按施工技術規程、規範進行施工;

  3、監督承包人妥善管理好由其負責採購或接管的建築材料和安裝裝置。

  (三)工程進度和投資計劃管理

  1、依據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和有關規範要求,及時審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工程進度計劃方案。

  2、認真核定工程量,並按合同約定日期,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

  3、檢查監督承包人是否按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若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要責令承包人提出改進措施,儘快趕回施工工期。

  4、如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或其它可能延誤施工工期的情況,要及時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誤工期。

  (四)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1、稽核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裝置和人員能否滿足施工要求。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質量體系不健全的,要責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滿足施工要求為止。

  2、在不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情況下,隨時檢查檢驗承包人是否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發出的指令進行施工。對於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要責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

  3、監督檢查施工質量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質量檢測人員及裝置是否到位,質量自檢系統是否完備。

  (2)監理單位旁站監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

  (4)施工過程中現場取樣(建設單位必須在場)

  (5)及時處理質量缺陷,避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6)進行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中間質量檢驗。

  (7)組織竣工驗收。

  4、監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檢查承包人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5、隨時檢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況。

  6、嚴格執行標準、規範,認真負責,公道、公平、公正開展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中,對被監督方要一視同仁,不偏袒、不刁難,秉公辦事。

  (五)工程資料管理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過程中,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提交的報告要按約定時間做出書面答覆。

  2、隨時抽查監理單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資料和與工程有關的其它資料。

  3、按合同要求,責成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責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和工程量報告以及其它有關方案或報告。

  4、及時做好建設單位自身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編工作,要使整編資料真實準確的反映出施工進度和投資計劃完成情況,以及施工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鍵問題和處理結果。

  5、監督監理單位和承包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真實準確地做好施工程記錄和有關報告。決不允許有篡改事實真相、出具假報告等違規違法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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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好消防設施,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系統各類固定、半固定和移動式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和罐區的各類固定式消防設施和各種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車輛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各類消防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並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制和維護保養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完好。

  第四條工藝操作、裝置檢修人員等有關人員對本崗位、本裝置或罐區的消防設施要做到會維護保養、會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設施的防冬保溫工作。

  第五條消防設施的管理要納入安全管理和裝置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泵房的管理要納入裝置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2、水泵和柴油發電機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機泵執行時不振動、不洩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並且每週試驗1次。

  3、建立24小時值班制,做到設專人值班,有專人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以於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不過夜,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第七條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之一,必須加強管理,泵房嚴禁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定整潔,保持周圍道路暢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每週至少執行一次,機泵執行時不振動、不洩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盤車和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3、泡沫泵執行後要立即進行水清洗,防止機泵鏽蝕。要做好泡沫管線和泡沫貯罐的防腐處理,損壞的閥門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時檢修、更換。

  4、滅火系統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試驗,確保完好。

  第八條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要加強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每半年試驗一次;泡沫產生系統每年試驗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經常試驗,使之處於完好狀態。

  2、加強裝置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上的閥門、噴嘴等要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第九條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便挪用。

  2、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配備,要有固定的擺放位置,設立消防器材棚(箱),並設專人維護保養。

  3、按照各種移動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換藥劑,並做好鉛封。在器材上要標明更換日期,以便進行檢查。

  第十條各企業要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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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工信委機關辦公樓消防安全管理,切實消除火險隱患,保障機關辦公樓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全域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並接受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科(股)室負責人為本科(股)室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章 消防宣傳、培訓

  第四條、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透過張貼消防圖畫、設定消防宣傳專欄、消防宣傳公益廣告牌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宣傳防火、報警、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第五條、組織對單位幹部職工的集中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主要有下列內容:有關消防知識、法規、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效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會報警、撲救初期火災、自救逃生知識,組織人員安全疏散等常識。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科(股)室就是本科(股)室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的監督;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管理人職責: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執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裝置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執行;對火警訊號應立即確認,確認後應立即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故障報警訊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於正常執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於正確位置。

  第四章 實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機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如出現消防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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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和規範區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區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後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並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後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裝置設施效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限患整改的覆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裝置(包括臨時性用裝置)均需要徵得分管領導同意,並由專業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裝置,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裝置。按規範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菸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裝置,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熱燃燒。

  (八)採用多種形式對幹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幹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並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裝置、物資,並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消防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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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市政府機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市政府機關各單位要大力宣傳並認真實施《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紮實作好消防工作;

  二、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和防火機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常規滅火技能,必要時進行滅火演練;

  三、禁止在辦公室、倉庫使用電爐燒、取暖;禁止在地下車庫、汽車旁邊抽菸、燃放鞭炮和明火作業;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等進入辦公區域;

  四、經常對要害部位的電源、動力電線、電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處理。如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消防監督部門處理;

  五、各單位嚴格管理消防器材和裝置,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不得擅自移動、外借和私自帶走消防器材;

  六、一旦發生火災,要迅速報警,並及時組織滅火,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七、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火災事故,各單位要配合消防監督部門查明情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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