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精選29篇)

存款保險制度

  一、什麼是保險制度

  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存款保險制度(精選29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存款保險制度(精選2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存款保險制度1

  央行近日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閘道器鍵一環。央行近日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說,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透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透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強調,透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指標可以看到,當前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憂的大面積風險。中小銀行目前整體風險可控。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閘道器鍵一環。央行近日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2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醞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為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為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執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透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溫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兌”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群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著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溫彬說。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執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透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執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執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透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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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助存款保險平臺,探索金融機構市場化風險處置之路

  從各國實踐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險作為主要平臺來處置金融風險。20xx年次貸危機以來,美國有500多家銀行出現重大風險,依靠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靈活運用收購承接、過橋銀行、直接賠付、經營中救助等市場化方式,既及時處置化解了不同規模銀行的倒閉風險,其中包括花旗銀行、華盛頓互惠銀行、印地麥克銀行等大型銀行,有效維護了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同時又最大程度上減少了處置成本。鑑於此,很多國家都強化了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當局地位和職能,不斷豐富市場化處置工具。從國際經驗看,當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時,應首先強化股東責任,由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擔負第一道救助義務,並尋求市場化兼併收購的可能性。當股東和市場力量不足以化解風險時,存款保險應及時介入,採取有效的市場化處置,並穩定市場信心。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可以為存款保險提供後援支援,必要時透過資產負債表擴張化解風險,同時要降低道德風險。

  總體上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三年多來,對存款人特別是中小存款人加強了保障,增強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20xx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我國金融部門評估規劃更新評估中,認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近年來中國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時應當看到,當前我國金融體系中多年累積的週期性、體制機制性矛盾和風險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潛在風險隱患的任務依然艱鉅,特別是一些高風險機構難以出清,不能及時退出市場,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也積累了系統性風險隱患。我國《條例》已賦予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功能,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繼續紮實做好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各項工作,進一步發揮這項制度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動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平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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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和存款保險評級

  為何採取差別費率?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機構適用較高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主要是為了形成正向激勵,採用市場化經濟手段“獎優罰劣”,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公平競爭。按照《條例》和實施方案,考慮到對投保機構的風險識別和精確計量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初期實行比較簡單的差別費率,主要根據投保機構的存款規模、資本充足水平、資產質量、流動性狀況、風險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評級等因素確定。考慮到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表外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快速發展且存在剛性兌付的新特點,針對其經營冒進、不審慎的行為適當提高費率水平,以真實反映實際風險狀況,切實發揮約束和校正風險作用。同時,在統一適用差別費率的原則下,對農村信用社給予了適當的政策扶持,以支援其改革與發展,促進其更好地發揮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作用。

  為有效配合風險差別費率的實施,人民銀行已探索開展存款保險評級。20xx年以來,人民銀行根據風險差別費率實施的需要,經過反覆測算分析、多輪徵求意見,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存款保險評級體系。兩年多來,人民銀行對全國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了風險評級工作,為差別費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據。針對評級中發現的問題,人民銀行採取“一對一”方式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引導其加強整改,降低風險,逐步實現穩健經營。

  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以來,總體執行順利平穩,初步發揮了對風險的約束和校正作用,是對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比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計徵收7期保費,基金餘額815億元。各類投保機構普遍反映,實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有利於保證公平競爭,獎優罰劣,發揮存款保險的正向激勵和防範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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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執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執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執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資料新聞釋出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執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援,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為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戶擠兌和風險向眾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兌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為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資料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著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為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為11級,分別為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為D級,其中評級結果為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為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為,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透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為,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區域性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透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存款保險效力顯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眾預期,避免了擠兌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著“三重保護”。

  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執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透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執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6

  20xx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施行以來,蘭州中心支行按照總行統一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紮實履行存款保險管理職責,多項工作得到總行和地方政府肯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近5年,全省各方面反映積極正面,制度執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眾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

  穩步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

  有效維護轄內銀行體系穩定

  依法辦理投保手續。成立蘭州中心支行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實施領導工作小組,穩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在甘實施,組織完成全省法人存款類金融機構投保手續辦理,目前全省109家法人存款類機構已全部納入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切實築牢了區域金融安全網。截至20xx年9月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障限額能夠為全省投保機構99。62%客戶提供全額保障,給予了存款人充分保護,有效維護了中小銀行和存款人的權益。

  認真核定歸集保費。定期做好保費交納基數核算及相關報表稽核把關工作,每半年核定應交納保費數額,制發保費交納通知書,督促投保機構按時足額交納保費,切實履行投保機構責任義務。

  全面加強風險差別費率管理

  有效發揮風險約束作用

  紮實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按季對全省114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評級,客觀審慎評價法人機構經營及風險狀況,為準確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提供客觀依據,對評級結果較差機構“一對一”強化溝通,督導加強問題整改,我省央行評級工作在全國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會上進行了經驗交流。

  持續加強現場核查。制定印發《20xx—20xx年甘肅省存款保險現場核查實施方案》,按照三年全覆蓋原則組織全省人民銀行開展費率核定申報資料、保費繳納基數真實性現場核查,督導投保機構客觀真實反映經營狀況,準確申報繳納存款保險保費。

  審慎核定適用費率。加強風險差別費率政策宣傳和引導,全面收集並嚴格稽核投保機構費率計算相關指標資料,結合紅線指標、早期糾正調整情形等因素,客觀準確核定全省法人投保機構適用費率,給予農村信用社費率優惠,引導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存款保險差別費率政策正向激勵和風險約束作用逐步顯現。

  切實加強風險早期糾正

  督促投保機構審慎穩健經營

  全面摸清風險底數。按季監測全省法人投保機構執行和風險狀況,綜合運用央行評級、存保核查、穩健性評估、現場調研等方式,全面掌握投保機構風險底數,視情況及時採取風險警示及約束措施,切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

  精準強化早期糾正。按照“一行一策”原則,實施問題投保機構名單制管理和專人監測制度,實時緊盯主要經營指標變化情況,及時下發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風險早期糾正要求,並持續跟蹤評估、督促落實,切實提高風險化解成效。

  推動落實各方責任。多次向省上專題彙報金融風險狀況,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央行評級結果,共同研究金融風險化解思路措施,凝聚了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合力。

  持續加強存款保險宣傳

  不斷提高社會公眾認知度

  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制定印發《20xx—20xx年甘肅省存款保險宣傳工作方案》,組織全省人民銀行及投保機構依託線上線下各類宣傳平臺,透過網點定期宣講、分發宣傳海報、走進社群學校鄉村、開展知識競賽、製作宣傳動畫、歌曲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普及存款保險知識,不斷提升了金融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對存款保險政策的認知度。

  強化風險應急管理。修訂印發全省人民銀行系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預案,製作《守護》存款保險風險處置演練警示教育片,督促問題投保機構建立健全流動性等重點領域風險應對預案並加強演練,熟悉掌握風險事件應對處置流程,不斷提高金融風險應對處置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7

  醞釀了長達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如果有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將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存款保險的投保主體是銀行,這意味著普通儲戶並不需要為此負擔額外的費用。

  當然,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我國首創。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在20世紀30年代的時候始於美國,如今它已經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機時,制度就曾為拯救美國銀行業發揮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市場化金融體系中的主流制度設計。

  50萬元存款可得到全額償付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據顯示,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假設銀行出現經營倒閉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下,政策一般是採取收購與承接等處置方式,將問題銀行的所有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無須進入直接賠付環節,儲戶的存款可能也不會出現損失。

  保費由金融機構承擔

  存款保險由金融機構繳納保費,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投儲存款保險。這個保險並不需要儲戶掏錢繳保費。

  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在美國,是根據參保銀行的資本和風險評級,適用不同等級的費率來繳保費,經營穩健和資本充足率低的銀行只用繳納較少的保費。之前有中小銀行擔心費率過高增加財務負擔。

  但各金融機構按多少比例繳納保費,此次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央行也稱,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

  存款保險制度8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探索與建立

  經過多年的醞釀和準備,並在充分吸取國際金融危機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基礎上,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於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臺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支援。目前看,《條例》施行三年多來,各方面反應積極正面,制度執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眾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從各地持續監測情況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秩序正常,並未出現制度出臺前擔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從小銀行向大銀行集中等情況。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存款人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截至20xx年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與《條例》出臺時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穩定。其中:城市商業銀行的全額保護覆蓋率為99.4%,農村商業銀行為99.7%,農村合作銀行為99.7%,農村信用社為99.8%,村鎮銀行為99.2%,民營銀行為99.9%。總體上看,我國存款保險的保障水平較高,可以對存款人給予充分保護。

  第二,我國存款保險在防範和應對銀行擠兌、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方面已經開始發揮重要作用。當前,我國部分金融生態脆弱地區處於風險易發高發期,一有“風吹草動”很容易引發存款人恐慌和擠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人權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強了公眾信心,提升銀行體系穩健性。例如,20xx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銀行由於謠傳其儲戶資金無法兌付,導致周邊的幾家鄉鎮支行發生擠兌。事件發生後,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等有關方面迅速行動,共同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加大存款保險宣傳力度,透過張貼存款保險宣告、發放存款保險宣傳摺頁、在銀行網點電子屏滾動播放存款保險宣傳標語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該行所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條例》受到保護。從事後分析看,存款保險宣傳對穩定公眾情緒和信心起到了積極成效,對緩解擠兌壓力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市場份額穩中有升。從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是中小銀行發展的重要有利條件,客觀上可以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有利於為之創造一個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包括大、中、小銀行在內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均衡健康發展。從監測情況看,《條例》施行以來,大、中、小銀行存款格局保持穩定,中小銀行的市場份額穩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銀行存款餘額比《條例》出臺時增長37.3%,存款市場份額比《條例》出臺時上升2.1個百分點。

  第四,存款保險為發展民營銀行、利率市場化等金融領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條件。從全球經驗看,對於我國這樣的大國經濟,要給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社群和三農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還是需要多一些紮根基層和社群的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同時,需要在利率定價和產品設計等方面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以來,20xx年5月11日人民銀行決定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3倍調整為1.5倍,同年10月進一步決定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定存款利率浮動上限。20xx年6月,原銀監會制定的《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也順利出臺,設立民營銀行由試點轉入常態化發展階段。從這些實踐情況看,存款保險的制度保障,有利於民營銀行和其他銀行的公平競爭,同時,透過風險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等機制,及時校正和有序釋放風險,可以為適當放寬市場準入、增加基層金融服務有效供給、深化利率市場化解除後顧之憂。

  存款保險制度9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髮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戶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後,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並進行剩餘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為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迴圈。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於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後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採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為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範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為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採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戶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戶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併,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於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於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於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為鬆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區域性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後,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係十分複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係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複、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衝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麼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為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為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於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後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為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後,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後,將會在公眾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眾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採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後,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說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為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於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08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為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資訊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著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式。屆時可以透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範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會為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援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戶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放鬆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使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戶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戶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戶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戶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並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資訊核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透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定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於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於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面對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是應當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根據我國現狀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主要由三種類型:第一種,機構的資金鍊出現問題;第二種,擁有資金無法償還債務;第三種,資金出現支付困難。存款保險機構在面對這類問題機構時應當堅持以下幾種原則:首要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定的前提下要堅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處理工作。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其他投保人進行商議投標的方式進行購買或承擔問題存款公司的全部負債,在有需要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對進行購買的機構提供一定的援助與支援。這種重組方式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既要交付相應資金又要擔負相應的責任,因此這種公司的是具有較大風險的;當公司面臨接管或關閉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將金融風險降低,但是由於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居民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安全意識。尤其是對於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錢存在銀行就放心這種心理是不正確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不斷對外開放。我國應當不斷向公眾進行金融市場相關知識的宣講活動。總而言之,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穩步上升,如何維護社會經濟體系,保護儲戶利益已經成為輿論的焦點的問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穩定儲戶心理,減少金融行業中發生倒閉等類似事件發生。所以存款保險體系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機制,而是要與其他金融管理機制共同維護我國經濟穩定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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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體系穩健、健康的發展為存款保險制度出臺提供了平臺在一系列政策指導下,金融機構盈利實力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約束機制加強,對金融市場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性為制度的出臺創造了條件。

  (二)我國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銀行系統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和多元化經營的中小型銀行為主要市場力量的銀行體系,這給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體系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審慎性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會計準則國際化金融監管有了法律的規範,為存款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中國特色的銀行監管架構,銀行業監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準確、完全、規範、透明的銀行會計資訊披露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具體實施方案

  (一)存款保險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為防止銀行間競爭,確保盈利,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該制度出臺後會使銀行自身承擔盈虧,這是銀行業進一步開放的關鍵所在,央行放開存款利率,預測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當於GDP的0.8%,這部分的增長轉移到儲戶中去,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二)存款保險只承包存款類資金,不承保投資、理財類資金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額為50萬元人民幣,覆蓋99.63%的儲戶提供保障,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全額賠付,超過部分優先索取銀行清算財產,這樣會降低金融風險,保護儲戶利益。

  (三)保險費率由存款保險機構根據發展狀況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按照不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水平以及風險程度有差別對銀行收取保費。涉及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村信用社,針對經營業績強、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業銀行按照基準費率收取保險費納入存款保險基金。參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和存款規模差別收取保費,使商業銀行注重於風險管控和產品定價。

  三、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的影響

  (一)對於銀行股和保險股來說並非是利好訊息對於整個股市來說是利好,該制度推出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有利的,部分銀行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行機構,大儲戶將部分資金配置理財產品,有利於增量資金進入股市。該制度的出臺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大戶對存款限額賠付的擔憂抬高了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險制度要求銀行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實現會產生反向衝擊。

  (二)政府將不再為金融機構兜底存款機構不能再盲目貸款,貸款稽核將會更加嚴格,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銀行要繳納保費,短期內銀行的運營成本增加,如果從長期來看,銀行利潤的減少,成本的增加將會從下調存款利率中得到補償,美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有利於P2P(網際網路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行業發展該制度的出臺釋放出銀行倒閉的可能性,為安全保險起見,投資人會分散投資,P2P12%的年收益率將會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利率化的前奏,伴隨著金融市場利率化,P2P平臺20%的長期理財高收益將無法繼續,10%左右的中長期年化投資收益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P2P理財產品將回歸正常值,網貸利率會隨著P2P理財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業進行網貸融資。

  四、我國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性

  1.能夠穩定我國金融體系安全,防範金融危機的發生金融市場化不斷髮展,國際化成為趨勢,創新性金融產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影子銀行”也應運而生,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會導致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性選擇之一。

  2.會提升對銀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護儲戶利益由於銀行吸收存款作為對儲戶的負債,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是銀行的基本特徵,銀行經營不善導致不能如期清償債務時,會引發儲戶對銀行的信用危機,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在金融監管水平不高的情況下強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是儲戶對銀行充滿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眾風險意識,能夠減輕央行的負擔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企業破產慢慢為大眾所接受,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機構,破產也納入正常的發展途徑中,這就要求儲戶要有很高的風險意識,改變以往政府兜底的傳統意識。存款制度的出臺,政府不再為銀行的破產買單,存款保險機構將對銀行進行監督,定期檢查銀行財務狀況,這減輕了央行監管的負擔,幫助存在危機的銀行渡過危機,實現央行的政策意圖。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性作用

  1.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會造成儲戶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由於賠付額的保障,降低了儲戶甄別銀行風險的意識,往往在存款時忽視銀行風險狀況和經營水平,把資金存放在高利率、經營不完善的銀行,穩健經營的銀行得不到存款。對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弱化了銀行風險約束機制,銀行為應對“高息攬存”壓力,可能會減少資本金和流動性資金儲備,內部管控鬆懈,引發銀行“道德風險”,銀行會將大量信貸資金投入到高風險、高收益專案中去。

  2.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別利率的實施會使銀行業出現“馬太效應”的局面由於大銀行經營穩健,發生信用危機的機率比較小,因此,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大銀行的保費收取較少,況且保費對大銀行來講只是資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對於那些中小型銀行來說,會收取高的風險差別費率,高費率保費對中小型銀行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樣一來會出現“強者愈強”的局面。

  3.一旦銀行發生危機,實際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強作為保險中的一員,同樣遵循大數定律,我國銀行相對集中,與業務要分散、相互獨立性高的風險分散原則相違背,一旦發生大銀行危機事件,僅僅憑藉保險機構保費,很可能造成償付不足,導致保險機構的破產,也就發揮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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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文中回顧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論述了這一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

  關鍵詞:金融業;存款;保險;必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侷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儘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於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於1933年透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併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範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於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區域性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槓率,其負債率普遍高於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於《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鉅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餘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侷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後,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後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於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於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衝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於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後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於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於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鑑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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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共同構建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根據自己所擁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保費,從而建立起存款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當任何一家成員機構面臨經營風險或遇到破產倒閉的危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按照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支付給存款人,從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並且維護社會公眾對於銀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維持穩定的一種制度。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依據各國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可以總結得出,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另一種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一國政府透過法律的方式來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據法律規定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並由該機構對於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雖然在表面上政府沒有對存款保險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於政府在以往銀行倒閉時都為存款人提供了保護,因而公眾形成了對存款保護的一種預期。當銀行出現破產關閉情形時,政府往往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定,會對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標誌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的重要轉變。在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之前,我國一直採用的都是隱性存款保險的方式,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是不會倒閉的,因為銀行是國家的,國家要用銀行來建設經濟,即使經營不善也不會讓銀行倒閉,所以人們普遍認為把錢放在銀行不必擔心。但是,隨著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國有制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使銀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經營和管理的效益之上。當銀行經營管理不善或從事高風險經營時,客觀上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來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國從理論界到各級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時間。早在1993年,我國就曾經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這期間經歷了二十餘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直到2014年11月末《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才正式對外發布。可以說,在我國學者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條件已經基本處於完備狀態。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優選擇———法律形式

  (一)權利保障:保護存款人和中小銀行的利益

  我國居民將閒散資金進行投資時,選擇的最普遍的投資渠道是儲蓄。因為銀行信用較好,並且政府有隱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對於風險的感知能力較低,過度依賴於政府,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為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透過法律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透過存款保險的出臺,可以向社會公眾揭示銀行是存在風險的,不能一味的將投資集中於銀行,使得社會公眾的投資趨於理性。我國在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雖然有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針對國有的商業銀行,實際上是補貼了政府和國有企業,而中小銀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要改變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壟斷狀態,為國有商業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特別是為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出臺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銀行才會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關注客戶需求、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業務效率上,從而使得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轉軌:需要法律提供製度支撐

  中國的金融市場現在仍然處於一個轉軌過程中。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市場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國家“一手包辦”,而現在,金融市場逐漸轉變為市場主體獨立採取經營決策,自主承擔風險,政府幹預減弱的市場。制度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發展。銀行是依靠利息差來賺取收益的,伴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序的不斷推動,銀行的利息差在不斷縮小,盈利空間被壓縮,銀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讓人堪憂的現象。在金融現代化程序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這樣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制度轉軌會給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帶來較大的衝擊,這些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得以儲存,就會阻礙轉軌的程序,要想越過這些在轉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明確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透過法律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來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界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獲得了很高的關注度,因為存款保險的涉及面較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轉軌的同時,社會公眾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習慣也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更新,這就決定我國更應該從法律層面高屋建瓴地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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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趨同,是指金融機構信貸營銷策略及貸款投向呈現相同的發展趨勢。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營銷中競相投入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行業,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以及股份制銀行都在積極地跟進大客戶,搞同質性競爭,沒有實現差異化發展,銀行貸款趨同現象較為突出,應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相應措施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關鍵詞:存款保險;保險制度;銀行授信業務

  Abstract: The convergence of lo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the marketing of credit and loans into the show the same trends. At present, the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an input marketing competing in the national industrial policy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policy banks,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s well as joint-stock banks are active in the follow-up to major clients, and engage in the same competition,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the achievement of development , Bank loans convergence is more prominent,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and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guard against possible risks.

  Key words: deposit insurance; insurance system; bank credit business

  一、貸款趨同現象成為銀行授信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從內蒙古自治區的情況看,金融機構授信大客戶主要集中在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及交通銀行。貸款趨同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客戶主要集中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截至20xx年9月末,上述6家銀行授信大客戶共有181戶,評估授信額度1115.87億元,實際貸款865.44億元,佔其各項貸款總額的 52.47%,其中:4家國有商業銀行支援的大客戶166家,佔大客戶總數的91.71%;授信額度1109.27億元,佔大客戶總授信額度的 99.41%;貸款餘額613.3億元,佔大客戶貸款總餘額的70.87%。二是貸款在客戶、行業和地區間的集中度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戶貸款餘額394.46億元,佔其各項貸款總餘額的23.92%,佔大客戶貸款總餘額的45.58%。國家開發銀行大客戶貸款佔該行貸款餘額之比達 97.39%。從行業分佈看,主要集中在電力、交通、煤炭、通訊等行業,9月末貸款餘額為582.01億元,佔其各項貸款總餘額的35.29%,佔大客戶總貸款餘額的67.25%。從地區分佈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3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9月末3個地區大客戶貸款餘額578.56億元,佔其各項貸款總餘額的35.08%,佔大客戶總貸款餘額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戶最多,達40戶,貸款餘額370.46億元,佔大客戶總貸款餘額的42.81%。三是大客戶多頭授信現象較為普遍。在181家大客戶中,有44戶在2家以上銀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銀行有授信,多頭授信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解決銀行貸款趨同問題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改革經營方式,走差異化發展的路子。商業銀行要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借鑑國際通行的規則和做法,把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加強結構調整和提高業務創新能力結合起來,改變多年來重同質競爭、輕差異化發展的經營方式;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改進對客戶的服務,推進銀團貸款和俱樂部貸款,完善專案融資,學會風險定價;大力調整資產結構、產品結構、客戶結構和收入結構,提高規避風險和培育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擴大優良信貸載體,改進金融服務,促進銀行信貸總量適度和結構平衡。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信貸營銷工作,深入調查研究,既要搞好對大客戶的金融服務,更要重視對中小企業等弱質產業和縣域經濟的信貸支援;要加強同企業的溝通,遵循市場法則,根據客戶的需求,研究開發量身定做的服務產品,培植和發展潛在客戶市場,積極主動地為有市場、有效益、有利於增加就業的企業提供正常的信貸支援,提高金融服務經濟、服務消費的水平和質量。

  (三)建立科學的信貸獎懲制度,增強信貸人員營銷貸款的積極性。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貸款風險約束機制與創造優質信貸資產激勵機制相統一的信貸管理獎懲制度,既要嚴格追究使信貸資產形成風險和損失責任人員的責任,又要注意對信貸資金營運好的人員的合理獎勵,最大限度調動和保護信貸人員營銷貸款的積極性。對信貸人員責任的認定要科學合理,凡因不可預測的市場、政策變化及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不良貸款或資產風險,應減輕或免除信貸人員的責任。

  (四)加快社會徵信體系的建設,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一要儘快建立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工商、商業銀行等部門的資訊溝通機制,搭建聯合打擊逃廢債行為的資訊平臺。二要依法嚴厲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減少損失;對有不良記錄的客戶,金融機構要聯合制裁,停止對其任何形式的授信;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作用,形成合力,造出聲勢,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三要加快徵信立法建設,為建立好的信用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14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儲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資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透過資訊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資訊。

  前款規定的資訊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援,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洩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資訊、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資訊、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15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透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xx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執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儲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徵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xx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為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徵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

  存款保險制度16

  一、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範體系,成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我國金融行業監管制度改革的重點之一。第一,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程序的加快,我國中小型商業銀行紛紛成立,金融創新產品呈現井噴現象,競爭加激的同時,各商業銀行內控管理卻良莠不齊,風險加劇。此外,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紛紛進入我國市場,相繼而來的是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這種日趨白熱化的競爭將會給我國金融業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無論從範圍上講,還是程度上看都將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的可行選擇之一。第二,利率市場化程度可以決定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內外均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國家金融市場化過程中的關鍵一步。在我國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場化已然成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場化過程充滿風險,銀行系統將面臨著更加嚴重的不確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開,銀行之間存款與貸款競爭就會加劇,利潤空間被大幅壓縮,其冒險性和投機性增強,極可能會將資金投向高風險資產。尤其是在經濟發展過熱時期,如果銀行大量資金流向股市和房地產市場,那麼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甚至停滯後,股市、房地產價格暴跌,銀行壞賬會大幅上升。世界各國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幾乎都伴隨著或大或小的銀行危機。因此,如何在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處置和銀行退出等風險防範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第三,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卻長期實行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國家並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實際上政府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對存款提供100%擔保,形成了由財政買單的局面。1999年,由財政部牽頭先後組建了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管理和處置大型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2004年,國家動用外匯儲備成立匯金公司並向中行和建行注資450億美元,提高其資本金比率。這種隱性存款保險的確幫助商業銀行優化了其資產質量和提高了競爭力,但是用納稅人的錢補貼金融機構,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產生了高額的社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風險防範意識。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規範上天然的缺陷,客觀上要求我國應加快存款保險法律化、規範化、標準化程序,著力構建一個法律關係清晰、保險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效率與公平兼顧、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規範的存款保險體系,提高存款保險執行效力,從而將過去隱藏和浪費的成本轉化為能夠組織、保留和利用的顯性化成本,為銀行業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性競爭環境。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驟和策略

  (一)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應是較為溫和的漸進型

  由於目前中國市場化程度不高,金融組織體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將帶來商業銀行利潤空間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要操之過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險範圍上,可透過區域試點和逐步推進,然後再逐步向全國集中統一強制執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另一方面,在費率核算上,應以讓金融機構接受的低費率起步作為緩衝,保證保費徵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較小,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為宜,待條件成熟後,逐漸向差別費率過渡,有助於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平穩建立並不斷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機構有效協調機制

  共建金融安全網,避免顯性存款保險體系下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較寬鬆管制下的被保險機構相比較嚴格管制下的機構更傾向於承擔較大的風險,有效地管制對於金融行業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應當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資訊交流渠道,明確資訊共享的內容和程式,配合以審慎的金融監管以發揮市場紀律和監管紀律兩種機制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促使存款人、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以及監管當局都來關心銀行的風險防範,才能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市場準入是透過對銀行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准,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銀行業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投機冒險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來保證銀行業的安全穩健執行。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完善市場準入監管稽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准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積極穩妥地放開銀行機構和銀行新業務准入限制,簡化審批程式,支援商業銀行在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的基礎上穩健發展,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又要嚴格基本條件來保證註冊銀行具有良好的品質,預防不穩定機構進入銀行體系。其次,建設符合我國銀行實際的經營風險評價體系。學習借鑑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技術,依據我國銀行業實際經營情況,建設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監管資訊網路系統和預警機制,識別、計量、評價銀行風險,用一套科學完備的分析指標體系和考核評級方法,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價。根據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市場風險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風險越大表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並徵收越高的保險費率,使強制投保和風險費率作為銀行機構的自律因素和激勵因素,讓高風險商業銀行承擔更高額費率。這樣,既有利於降低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也提高了我國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在真正意義上實現金融安全。最後,完善銀行退出配套機制。具有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一個成熟、高效金融市場應具備的特徵之一。市場競爭的結果有好有壞,市場應該有進有退,劣汰才能優勝,銀行業建立平穩、有序的退出通道、糾錯機制是完善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問題銀行退出時,政府幹預過多,行政色彩濃厚,相關法律可操作性差,處置手段和路徑單一,處置過程未能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沒有遵循權利與責任對等、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市場遊戲規則。存款保險制度是直接針對問題銀行退出時對存款人進行及時保護,維護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風險向健康銀行蔓延,進而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由此可見,我國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過程中,既要考慮控制道德風險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體現強制加入、差別費率和風險共擔的原則,注重保持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又要互相協調,循序漸進。只有這樣,才能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在提高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17

  一、前言

  在當今銀行業面臨利差收窄,與網際網路金融和民營銀行的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我們更需要關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商業銀行有哪些影響和針對其帶來的消極影響銀行可以採取什麼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國即將施行的款保險制度分別對我國不同型別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建議。

  二、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一)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一直以來,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由國家提供隱形擔保,擁有良好的信譽度,但是由於承擔著為國有企業改革提供資金支援的政策性任務,造成了其經營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資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國家信譽將從這一擔保中退出,國有商行將作為一般的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競爭,這對的國有商業銀行將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短期內對國有商業銀行最直接的影響是國有商業銀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費支出。雖然國有商業銀行的風險差別費率會相對較低,但是國有商行的存款基數大,也會有一筆不少的保費。並且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利率市場化會逐漸放開,按照其他國家地區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小型銀行的利率一般高於大型銀行100-120基點。在競爭的壓力下,大型銀行將不得不增加挽留舊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資壓力增加,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資本充足率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國有商業銀行自身償債能力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並且資本金是否充足將會影響國有商業銀行信譽的,這給國有商業帶來了融資壓力。第三、競爭更加激烈,以前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保護力度遠遠大於非國有商業銀行,這對非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造成了不平等,現在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法律上對不同型別的銀行提供了平等的保護,營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競爭更加激烈,這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帶來了挑戰。針對存款保險制度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的一系列影響,現有以下建議:第一:完善組織結構、加強內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發展新業務、多開展中間業務、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對沖成本的增加。第二:透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民間資本,實行員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資本金補充渠道,滿足資本充足率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風險管理現代化,變革經營目標,追求可持續利益最大化,以多種金融資產和負債為經營物件,成為具有綜合性服務功能的金融企業,從根本上增強國有商業銀行的實力,使國有商行在國家信譽退出的環境下平穩、健康執行。

  (二)對中小型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建議

  相比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而言,以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規模小、資金不充分、市場競爭力弱、信用度低攬儲困難。存款保險制度施行之後,營造的公平競爭環境為中小商業銀行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第一,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的信譽度,同時也增強了存款人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的信心,有助於中小銀行與國有商行的公平競爭。第二,中小商業銀行規模小、資金不充分等特點使其承擔金融風險的能力低,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強了它們抗金融風險的能力,可以將資金投於收益好、利潤高的行業,提高營業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險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大型儲戶和企業可能會更傾向於總體信用度和規模水平更高的國有商業銀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儲戶和企業可能會波動從而導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儲戶將會成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物件,因此中小型商行在產品種類、服務管理水平等市場化要素方面面臨著考驗,提升自己在中小儲戶方面的競爭優勢。由此可見,要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激烈的銀行業求得生存,必須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營效率,發揮自己業務靈活性的優勢,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以客戶為主導設計有針對性的理財產品,擴充套件表外業務增加其他服務的營業收入,轉變發展方式,成為符合了市場個性化發展的中小商業銀行。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影響和建議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農合金融機構自成立以來在服務“三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農村金融的基礎和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對農合金融機構的影響對其以後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第一:農合金融機構的主要服務物件是“三農”和小微企業,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風險大等特性,在監管評級與資信評估方面也無法與大銀行相提並論,風險差別費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險的物件主要針對儲蓄存款和小額存款,因此儲蓄存款或零售存款佔比高農合金融機構,會支出更多存款保險費,增加了他們經營成本。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後,會促使農村中小型金融機構提高他們的資訊透明度,存款保險機構也會對他們進行風險評估並對相關資訊進行披露,充分的資訊披露將會督促他們提高自己的的經營水平,但是也可能會使農合金融機構出現兩極分化的情況,優秀的脫穎而出,經營差的逐漸衰落,由此可能導致農村中小機構的兼併重組。面對上述問題,首先,提升農合機構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資產質量、加強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提升風險撥備水平,夯實家底,努力提升監管等級,才能享受和大型銀行同樣的存款保險費率。調整負債結構、增加再貼現、發行可轉讓存單等非存款負債方式的比例,減少存款比例,以此減輕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存款保險費支出壓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定程度上放開了農合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促使他們轉型發展、改革創新,在金融空白點找到生存空間,加強服務“三農”與小微企業,成為具有自己經營特色業務、風險可控、收益均衡的銀行。

  存款保險制度18

  【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激勵框架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深化進入到最後階段,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存貸利差縮小,中小銀行在激烈的競爭中求生存,經營管理不善就會給自身帶來破產的風險,利率市場化考驗著各存款機構的自主定價能力、內部治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在銀行業“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中,存款保險制度在維護市場的有序穩定執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網的作用。銀行破產倒閉,透過合法程式退出市場,避免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累積,同時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償,維護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業危機。從這個意義上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金融業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場化防範和化解風險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運作機制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是在美國建立的,經過80多年的發展,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已趨於成熟,我國在借鑑國外製度設計的基礎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具體的運作機制上有自身鮮明的特點。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從構成上來說,沒有原始資本金,全部基金來源於投保銀行的保費、存款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清算破產銀行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以下權力:一是根據投保機構的存款規模和結構計算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二是有權核查投保機構報送資料的真實性,監測投保機構的風險,適時調整費率。三是如果投保機構出現較嚴重的問題,對投保機構提出風險警示並告知銀行監督管理機構。四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接近國際主流的“風險最小化”模式,除了對破產銀行的接管、清算的權力,還有對所有存款機構的事前監管權,並與人行、銀監會實現資訊互通,能夠及早對銀行過度冒險行為進行糾正和風險處置,避免銀行風險積累。存款保險基金主要運用於在投保機構出現信用危機時給付保險金,可以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直接償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託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代為償付,還可以對破產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給合格的投保機構提供資金擔保促成機構重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注入存款保險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行使賠償職能資金流出存款保險基金,穩定的餘額作為閒置資金可以投資於政府債券、央行票據等債券類工具。

  二、銀行風險與差別費率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目前實行對於不同的存款機構實行的是單一費率,但是很快將過渡到國際通行的差別費率制度。差別費率的釐定應該與銀行的風險掛鉤,風險大的存款機構相應地承擔較多的保費。衡量銀行風險程度主流的指標是Z值,它衡量的是銀行“距離破產有多遠”,也可以理解為信用風險或者違約風險。Lepetitetal.(20xx)和黃雋(20xx)將Z值定義為銀行虧損小於淨資產機率的估計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銀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資本佔總資產的份額,顯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動率的基礎上,加入了財務指標,因此,是一個綜合性的指標。Z值小於σit,破產的風險大幅增加;Z值等於零時,銀行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總的來說,Z值與銀行的破產風險呈現負相關關係。其中,CAR表示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越高,銀行的破產風險就越小,Z值也越大,這與之前的評判標準一致。加之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對不同的風險資產賦予了不同權重,是目前為止衡量風險資產很科學的方法。由於Z值的波動跟銀行風險的大小不是線性關係,根據Z值來確定差別費率還需要很多後續的研究工作。考慮到影響銀行風險的重要渠道———信貸渠道,銀行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準備佔貸款總額之比也被認為是衡量銀行風險的重要財務指標。用這種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準確性和簡便性,銀行保費的差別費率可以根據銀行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準備佔貸款總額的大小來最終確定。目前,我國宏觀經濟疲軟,企業的經營狀況惡化,直接導致了銀行不良貸款率節節攀升,其中,農商行的不良貸款已經超越2%的警戒線,是主要的風險點。為了防範個別銀行的信用風險爆發,差別費率的制定勢在必行。

  三、道德風險的問題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上世紀30年代美國的經濟大危機密不可分。危機中總共有超過9000家銀行破產倒閉,佔到銀行總數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額80多億,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銀行擠兌風潮,政府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貸款協會,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然而,80年代銀行業的儲貸危機證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險制度是道德風險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銀行進行高風險投資專案時,不需要給存款人支付額外的利率作為補償,銀行為了獲得更多的盈利,就會承擔過度的風險,從而擴大了單個銀行的不穩定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實現削弱儲戶擠兌的同時,產生了激勵銀行冒險行為的道德風險。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認為存款保險的作用是有限的,強調道德風險激勵與存款保險過度普遍的覆蓋有關。此外,他還研究了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穩定性的關係,把制度環境作為影響因素,認為對銀行系統的審慎監管能夠限制道德風險的產生,而在監管無效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的負面效應較大,要謹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對歐洲銀行的存款保險、銀行牌照價值、對次級債券持有者的監控與銀行冒險行為之間的關係進行實證分析,得出如下結論:一是存款機構次級債券的比例可以作為市場約束限制道德風險和銀行過度冒險行為。更進一步,次級債券比例高的存款機構更傾向於控制風險,而次級債券比例低的存款機構對於存款保險的反應是增加其槓桿比率。二是具有較高牌照價值的銀行反對額外風險(雖然不反對更高的槓桿),不管金融安全網的監管是否嚴格。三是系統重要性銀行(toobigtofail)的風險傾向與存款保險制度引入沒有必然聯絡,存款保險制度的安全網界限只對規模較小的銀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對2004~2009年間96個國家4019家銀行的資料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存款保險、銀行風險和系統脆弱性三者之間的關係。研究結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網路增加了銀行風險和系統脆弱性,在金融危機前的2004~2006年間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效應以致產生危機,然而在危機期間,有存款保險覆蓋的國家的銀行風險更低,系統穩定性更好(穩定效應)。最後,他們發現全部樣本中存款保險的整體效果依然是負的,這表明相比於存款保險在金融恐慌期間的穩定效應,由於道德風險產生的失穩效應更大。更進一步,根據銀行監督質量指標進行分類———Barthetal.(2008)將銀行監管當局的權力賦值0~14,實證結果發現,對於監管質量高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在整個樣本區間內能夠降低銀行系統風險。

  四、構建適當的激勵框架

  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問題是始終存在的,如何從制度設計上減少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一直以來都是國內外學者不斷探索的問題。目前,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從強制性、限額償付、差別費率和“風險最小化”模式等方面進行了改革,但是,市場監督、當局監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構建銀行系統的激勵約束框架,管控道德風險。存款人可以透過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賣出存款機構的股票等行為對存款機構的不良經營管理行為起到約束作用。這種市場約束的有效性取決於銀行資訊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對於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制度的健全程度。銀行較之其他企業,風險更具隱蔽性,貸款質量不易觀察造成貸款風險的積累,如果一家銀行接連出現貸款壞賬,結果可能一夜之間倒閉,美國雷曼兄弟的破產也是如此。因此,銀行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資訊是十分必要的。投資者可以根據銀行資產安全狀況、盈利能力、流動性狀況、資本構成情況以及貸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帶來的市場風險進行多層次的綜合評估做出決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擠兌發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該發揮其獨特的監管職能,避免與央行、銀監會重複監管。具體來說,央行在問題銀行申請破產後充當“最後貸款人”角色,銀監會對存款機構進行日常合規性監管,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具有提前處置權,即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有效的預防和糾正措施,比如罰款、追加保險金甚至免除存款機構參與存款保險資格。央行負責收取各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收取存款保險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協調確保不會給存款機構帶來過重的負擔。監管當局需要建立有效的資訊共享制度、聯合檢查制度和緊急磋商制度,執行對銀行的全面風險監控和職能管理,比如更換管理團隊,來共同約束銀行審慎經營、合規操作。

  存款保險制度19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理論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保障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制度安排,透過存款銀行按一定的費率繳納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在繳納存款保險的銀行出現倒閉危機是用存款保險基金來償付存款人的賠款要求,從而避免銀行因擠兌風險而發生倒閉的可能,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裡所說的存款保險制度即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與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向對應的制度安排,都是國家為維護銀行業穩定,避免金融風險傳導性越來越強的情況下,銀行由於擠兌風險而破產導致金融體系鏈條斷裂而引發大規模金融危機的制度安排。而隱形存款保險制度不建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收取向參與存款保險的銀行收取存款保險,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最後保障,為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援。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強大的資金實力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以上兩種型別的制度安排,其實是由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銀行發展規模等決定的。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及內容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經濟金融日益成為一個緊密聯絡的整體,同時金融風險在各國金融聯絡日益緊密前提下的傳播更為迅速,金融動盪加劇。這一制度安排的優點在於依託政府強大的經濟實力,避免銀行的倒閉風險,是一種穩定可靠的存款保險制度,通常以國有銀行主導的發展中國家普遍採用。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國居民特有的較高的儲蓄傾向,銀行業吸收存款的負債業務實現了膨脹式的發展。隱形的存款保險制度給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其實政府已經預料到了今天這種局面,也在積極準備和籌劃相關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的保障機構主要的保障物件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基本覆蓋我國金融機構和基本的幣種。能夠有效的保護境記憶體款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銀行金融業的穩定。存款保險的保費來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費率確定有國家提供過得標準費率和根據銀行不同而設立不同的適用費,可根據具體情況做適當調整。我國存款保險的償付實行限額償付的原則,該限額標準綜合了我國的存款規模、存款結構並充分考慮到我國居民存款意願強等因素綜合考慮演算的過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

  三、我國存款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1.相關配套設施不健全

  相關配套設施是存款保險制度的輔助設施,我國這方面設定的缺失會使得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缺乏聯動性,僅靠政府單方面完成規模龐大的制度安排,實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盡人意。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如央行、財政部以及銀監會等的相互配合。

  2.《存款保險條例》內容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有待實踐的檢驗,仍就需要在不斷的實踐中加以完善和補充

  也就是說,相關政策、條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實際操作的基礎上,並在實際操作中不斷更新和完善。

  3.存款保險機構職能不明確

  現有制度沒有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具體職能做出相應的明確規定,這一點將有可能使得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走發達國家從複合到綜合的舊路,也不利於存款保險機構在今後的具體操作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銀行機構從業人員相關知識缺乏。銀行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物件,銀行從業人員相關知識的缺乏會使銀行在做好應對措施,即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相關的風險管理、資產管理出現操作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保護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銀行的作用又使得這一制度極易引發道德風險。因而這也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急需應對的問題。

  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的對策

  1.完善相關政策配套設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將存款保險制度由政府法規的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強制性促進制度的強有力的實施。在機構設定方面,明確職責範圍的同時,追求存款保險機構、中央銀行、政府機構和銀監會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備的存款保險體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運轉。

  2.與時俱進更新制度內容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不斷髮展和進步的,所以我們要把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看成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由於金融市場短期內的千變萬化和長期的發展進步,存款保險制度也要與時俱進,不斷的更新相關制度和政策的內容,以使其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金融市場環境,以充分有效的發揮其保護存款人、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

  3.發揮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危機處理和破產清算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職能的配置和發揮,可直接將我國相關機構的職能設定為綜合監管、危機應對和參與破產的綜合機構。這樣其職能就與銀監會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或有重疊,但更應側重於對於銀行風險控制的監督和管理。

  4.促進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險知識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險的知識是存款保險制度自上而下,從政府到機構、個人的相關意識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過程中要做到機構和個人並舉,不能偏移。

  存款保險制度20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侷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儘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於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於1933年透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併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範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於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區域性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槓率,其負債率普遍高於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於《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鉅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餘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侷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後,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後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於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於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衝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於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後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於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於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鑑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存款保險制度21

  (一)

  在我國傳統計劃經濟時代,由於國有銀行一統天下,而國家又一直對銀行實行十分嚴格的保護政策,鮮有銀行破產的現象,即使有個別銀行破產倒閉,國家也沒有讓老百姓吃虧,而且對銀行關門事件也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因此存款人對金融企業保持高度的信任感,風險意識也十分低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我國社會各方面情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1.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發展改變了過去銀行完全為國家經濟服務的局面,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日益成為銀行的重要服務物件,在部分地區甚至超過了國有經濟而居於優勢地位,它們既有一定量的存款,又有相當數量的貸款。

  2.金融改革深化打破了國家銀行大一統的局面,出現了形式多樣、獨立核算的各級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四大國有銀行、九大商業銀行和眾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

  3.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大幅上升,到1998年上半年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4.9萬億元,佔全國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總額的一半以上。在企業存款中,國有企業存款比重大幅下降,非公有制企業存款大幅上升。

  4.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因素而破產倒閉不僅在理論上為人們所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企業的破產必然要影響到金融企業,銀行一旦破產必然要危及存款人的切身利益。

  5.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要面臨國際金融市場的強有力挑戰。

  6.商業銀行面臨資產的軟性收回和硬性支付。

  以上情況表明,我國金融機構的風險領域不僅擴大了,而且其風險程度也加劇了。

  當前,人們的金融風險意識正逐漸加強,金融意識觀念已經改變,客戶選擇銀行已成現實,銀行經營中出現任何紕漏都將造成銀行在客戶心目中的地位下降。金融業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經營主要靠負債來增加資本,自有資本比率低。因此,金融企業的生存嚴重依賴公眾信任,一旦公眾對金融企業失去信任,就會發生擠兌,從而引發金融危機。而金融又是國民經濟的核心和“神經中樞”,一旦引發金融危機,就會導致整個社會貨幣供應不足,結果使投資銳減,生產和消費不足,市場崩潰,對社會破壞性極大。因此,為防範金融風險,確保存款人對金融企業的信心,在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二)

  存款保險制度始於美國,1929-1933年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經濟危機,其中美國最為嚴重,在金融領域,社會公眾對銀行失去了信心。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美國貨幣管理當局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繼美國之後,西方國家也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在美國,一家銀行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幾乎可以說就是這家銀行存在的前提條件。如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中止對銀行的存款保險合同,那就等於宣告了它的破產。

  (三)

  鑑於我國財政的實際情況,我們可選擇國家與銀行共同出資共同建立存款機構的方式。存款保險是政策性保險,銀行是直接受益者,國家也可從中得到穩定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益處,因此雙方共同出資是比較合適的。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可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下設機構,成為調控和監督銀行業的中央銀行的一個組成部分。

  關於存款保險費比率的確定,應採取“區別對待”的方針,即存款保險費比率與金融機構的風險相聯絡,即風險大的金融機構,則存款保險費率要高,反之,則低,存款保險費率以存款額的0.1%-0.2%為宜。

  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初期,應實行全額保險制度,以達到穩定存款人信心的目的。待實行銀行業破產製一段時間後,視存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再逐步推行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可規定對每戶存款人的存款保險金額不超過某一限額(這一限額應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而定),這樣可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從而防止金融機構產生“道德風險”。

  在是否參加存款保險問題上,要對所有金融機構一律對待。不論中資銀行,還是外資銀行,只要辦理吸收存款業務,就要賦予它參加存款保險的權利,這樣才能讓各類金融機構在平等條件下競爭。

  存款保險制度22

  從存款體制來看,德國的存款保險體制屬於分散體制。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由非官方自願存款保險體系和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體系兩部分構成。為了避免政府幹預的發生,德國商業銀行各自制訂了存款保險方案,自行經營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險體系,不同銀行實行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國參加商業銀行保護系統是自願的,要求加入者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對外國銀行在德國的分支機構則要求更嚴。從保險範圍和基金來源看,德國存款保險的物件不僅是本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在保險費率和受保限額上,官方的保險費率為0.03%,但是可以加倍。賠償方式為全額保險,但是每個存款人最多隻能得到相當於其開戶銀行自有資本30%的賠償額。

  日本存款保險體制屬於集中體制,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對國家大部分銀行和金融機構都進行保險。日本的存款保險機構是由政府和私人合資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對存貸機構的存款實行的是強制保險,所有的私人銀行都必須參加保險。而從保險範圍和基金來源看,其保險物件只限於本幣存款,不包括外幣存款。從保險費率和受保限額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長一段時間的保險費率都按統一費率收取,直到2000-2005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適時調整了存款保險費率。在2000年之前,賠償一直實行限額賠償,2000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難點

  鑑於中國的具體國情,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問題和難點。

  首先,中國的經濟體制以及我國的金融市場都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礙作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利益關係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這在金融領域表現得異常突出,而且構成了建立中國存款保險體系的一個關鍵的體制性障礙。另外,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欠發達,金融產品單一,流動性差,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人們的金融風險防範意識也不強,此時在中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很可能無法對投保銀行實施有力的監督,且由於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獲得利潤的途徑減少,從而導致違規經營或者國內資金外流的情況發生。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存在問題。中國若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為了規避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會選擇強制保險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類存款保險機構都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但是中國有許多中小金融機構銀行性質不明確,或者資本充足率不達標,甚至存在許多不良資產,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難以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受政府的干預較大,其是否是銀行性質就很難界定。將這些中小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會使存款保險機構背上沉重的財務負擔,承擔很大的風險。但是如果不吸納這些機構進來,又會在一定程度上違背強制保險的意義,違背公平,因此這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最後,中國相應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從以上幾個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有一定的法律基礎,應先透過立法來確定投保方式、保險範圍、存款保險限額、保險費率等。中國的法律建設總是滯後於經濟的發展,總是在重複“先發展,後規範”的道路,並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設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礎,建立關於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以此來保障制度的合理執行。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方案設計思考

  本文結合以上幾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針對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缺陷及在中國實施所存在的問題與難點,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運用理論聯絡實際的方法,設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方案。中國應建立一家“中國存款保險公司”,並從各個方面加以完善。

  1中國存款保險的體制

  結合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中國存款保險應該實行集中體制,也就是建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即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權高度集中在這一家機構,面對所有保險物件進行保險。這種體制不僅有利於管理和監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對投保人進行保險,在遇到金融風險時,可以更好地應對,從而維護金融的穩定以及社會的安定。

  2中國存款保險的組織形式

  存款保險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3類,分別為由政府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當局與金融機構聯合組成存款保險機構以及金融機構自己組織的存款保險機構。上述3個國家就分別實行不同的組織形式。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實行第二種形式,即政府當局和金融機構聯合組成存款保險機構。中國如果單純靠政府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勢必給政府支出帶來較大的壓力,中國的財政資金也並不富裕,如果單純靠金融機構自己出資建立,由於缺乏集中性和強制性,往往會削弱保險的力量。所以選擇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是比較適合的選擇。其性質屬於非營利性法人。

  3中國存款保險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險的投保方式分為強制投保和自願投保。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強制投保,因為自願投保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中國也應實行強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規定所有符合規定的投保物件包括外資銀行都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資產的中小金融企業,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與整合,再納入投保物件的範圍。這樣既有利於保險工作的順利執行,也可以最大範圍、最大限度地應對金融風險,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全面維護社會穩定。

  4中國存款保險的保險範圍和物件

  中國存款保險的保險範圍暫時應該只包括本幣存款,不包括外幣存款以及銀行同業存款。本幣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企業存款。外幣存款數量較少,管理困難,而銀行同業存款易發生重複保險,所以應不予保險。居民個人存款在中國金融機構存款中佔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國絕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於獲取資訊的不對稱性,易發生擠兌現象,所以對個人存款應予重點保護。中國存款保險的保險物件應該基本上包括所有在中國並依中國法律設立的在中國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以及在中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都應該納入存款保險的範圍。雖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業本身存在很大的經營風險,但是其仍是中國銀行體系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護之外,對於這些金融機構,可以先透過整合、併購等多種方式來解決其自身問題,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

  5中國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與管理

  中國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於4個部分:資本金、保費收入、保險基金投資收益以及特別融資。資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時所擁有的資金。保費收入是指存款保險機構為金融機構提供保險而收取的保險費用。保險基金投資收益是指運用保險基金進行投資活動而獲得的收益。特別融資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央行再貸款或者向國家財政借款。而這些資金應該存放在中央銀行或是有擔保的金融機構,以保證其安全性。

  6中國存款保險制度保險限額和保險費率的確定

  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初期,確定保險賠付限額仍然應當將提高銀行系統的社會信心、維護銀行系統的穩定作為首要目標,應當儘可能地擴大存款保險的覆蓋面,所以保險限額可以適當高一點,然後隨著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再適度調整保險限額。至於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率,鑑於我國金融機構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選擇統一費率,經過一定時間的調整,再逐步過渡為以風險為基礎的差別費率。

  7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法律體系的建設

  針對中國法律體系不健全這一問題,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走先立法後成立機構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礎。先立法明確存款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存款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係,再透過法律來保障和落實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中國應儘快出臺以《存款保險條例》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並修改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與之相牴觸的條款,加快相關金融法律環境的建設,加強對銀行經營的監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務於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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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釋出房地產“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佈,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得以建立。

  這是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靴子”終於落地。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銀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一旦發生經營危機或破產倒閉,存款保險機構可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條例明確了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換句話說,假如銀行倒閉了,儲戶存在每家銀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賠付,或按一定比例賠付。

  這意味著,存款由過去國家的全額隱含保險轉為顯性的有限擔保,銀行可能作別“剛性兌付”的時代。

  錢都存在一家銀行安全嗎,還是應該分散存錢啊?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專家說了,“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著搬家。”

  而且一般情況下,你的存款應該是在50萬元覆蓋範圍之內。根據人民銀行披露的資料,50萬以下的存款賬戶佔比達到99.7%,可以保證絕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而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

  雖然設定了賠付限額,也並不是說50萬以上的資金就完全不能賠付了。一旦銀行破產,超過50萬元的部分,存款人還是能從銀行清算財產中得到補償的。從國際經驗來看,存款保險機構也會透過早期干預或銀行重組等措施,儘量不讓銀行走到破產的地步。

  其實此前徵求公開意見時,央行相關負責人就給了“定心丸”:即使個別小型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實在擔心,那就把100萬存款分散在兩家以上的銀行,所有的資金都將得到保障。當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萬,還是學會如何理財吧,“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裡”。

  所以綜合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利好儲戶,這裡也一併提醒各位以後存款也是風險的,培養風險識別能力。

  除非是趕上大的金融動盪,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衝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不過當時由央行指定工商銀行兜底。

  那麼對銀行來說會有什麼影響呢?

  按照該項制度,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也就是說,銀行機構要繳納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的保費,短期內肯定會增加一定成本。

  由於國家不再兜底之後,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差異化費率,所以對各個銀行影響也是不一樣。銀行各自的運營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差異將導致其競爭力進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銀行將面臨更大的盈利壓力,必須依靠差異化競爭、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風險管控水平來提升競爭力。此外,中小銀行平均風險要大於國有大型銀行,成本估計會更高。

  總的來說,這項制度是為銀行業特別是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的制度保障。對於打破剛性兌付、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促進商業銀行形成一定的市場約束有積極意義。換句話說,就是“未來要讓市場說話、讓資本說話,如果商業銀行最後資不抵債,就會退出。”

  從更高的層面來說,存款保險制度落地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條件,其建立將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當前利率市場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後一公里”。屆時,商業銀行將進入真正的競爭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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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關文獻回顧及研究

  對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利還是弊,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支持者(Fama,Diamond,Dybvig)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期間銀行擠兌的“不良傳播”,進而保護眾多小儲戶的利益;而反對者(Dowd,Park,Kunt&Sobaci)則認為,其會引發道德風險,造成金融市場的動盪,嚴重打擊整個銀行體系,並給出證據表明,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的風險暴露水平、系統風險發生機率呈現顯著的正向關。然而,越來越多的證據在偏向支援方。KarelsMcClatchey(1999)研究了20世紀70年代美國信用卡聯盟的資料,支援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引入能夠降低銀行承擔風險的壓力的說法;而Gropp和Vesala在2004年透過歐洲銀行的資料再次證明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降低銀行的風險暴露有加強作用。近年來,我國對於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也越來越激烈,但總體還是偏向以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代替隱性擔保制度。李鵬和蔡慶豐(2005)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降低銀行系統風險沒有必然聯絡。而李濤(2003)則支援我國適時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並以118個國家(地區)的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為據。姚志勇(2014)認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削減政府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推動中小銀行的發展,從而為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併為中小企業解決籌資難的問題。劉衛(2014)認為,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銀行運營激進、產生道德風險、提高社會融資成本等短期效應,但在長期機制上是有利於穩定金融體系的。它有助於“去地方政府高槓杆化”,削弱了房地產泡沫等金融風險,防範了金融危機的連鎖反應,因此有利於我國宏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防範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關係

  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防範與激勵民營銀行是一對矛盾關係。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市場,規範和促進銀行業的穩定發展,併為民營銀行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是,民營銀行的出現會在固有的系統存量風險上形成增量風險,對金融環境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前文談到了民營銀行對於我國中小企業乃至整個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政府在設計存款保險制度時有必要考慮能否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地激勵民營銀行,促進宏觀經濟的發展。

  (一)存款保險制度對民營銀行的正向激勵作用

  提高民營銀行信用等級,增強競爭公平性。民營銀行在人財物方面不如大型銀行成熟,信譽度低,備受冷落。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猶如撐起了一把無形的保護傘,同時囊括了大型國有銀行和民營銀行,有效地保護了儲戶的存款。同時,透過監督等手段對民營銀行的行為形成一種有效約束,提升其風險負擔能力,有助於民營銀行的信用等級逐漸回升。保障利率市場化的推進,提高民營銀行競爭力。14年11月21日,央行宣佈降息,將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至1.2倍,市場利率化近在眼前。然而,倘若完全放開利率管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會更加嚴重。銀行還會有高息攬存的動機,銀行業競爭加劇,系統性風險升高。因此,利率市場化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退出機制的保駕護航。市場利率化還可使民營銀行競爭的靈活度提高,透過差異化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增強競爭力。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風險防範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問題

  1、存量風險巨大要求設計以防範風險為重

  98年央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這是至今我國唯一一次銀行破產事件。雖源於自身的風險失控但賠償責任卻全部落在央行身上。我國實行的隱性存保制幾乎涵蓋所有銀行,一旦銀行破產,央行都推脫不了善後的責任。隱性的存保制會產生更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一方面,由於有央行兜底,銀行會有更多從事風險行為的動機;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怕銀行違背承諾金額而傾向高風險專案,銀行因此失去了存款人的約束將產生更多的風險行為。同時激勵兩方過度冒險,又沒有一定的風險化解機制,風險積聚便會越來越嚴重。而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持續下滑,存量風險巨大。經濟減速期尤為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的下降伴隨著的價格泡沫的風險。而08年以來過度膨脹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已擴張至27萬億左右,佔GDP的47.5%,其中很大一部分資金流向了房地產相關的或是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專案,而隨著房地產市場冷卻,部分中型房地產企業已經出現資金鍊問題,其風險最終將傳導到銀行體系。雖然整個銀行體系目前不良貸款率只有1.04%,但考慮風險的滯後性和其是透過表外形式出現逃脫監管,有理由相信我國存在著不小的系統性風險。我國正在錯過最合適的存款保險制度出臺的視窗期,存款保險應當在產生系統性風險的苗頭前推出,才能發揮其防範風險的作用。

  2、設計中保險監察、額度、費率與激勵民營銀行的矛盾問題

  防範系統性風險要求強化保險監察的職能。當前我國金融市場有爆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更應該把事前監控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上。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應該有能力識別有問題的銀行,並對銀行的風險提出相對應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味強調降低風險,又會打擊銀行的積極性。具體來說,保險監察的約束會規範銀行的業務開展,抑制其高風險高收益活動。同時,配合監察活動的調查實施會增加銀行的經營成本。這種規模效應對於後進入的民營銀行來說十分不利,削弱激勵作用,不利於其發展。存款保險制度中保險額度和超額保險比例尤為重要,過小會使存款保險制度形同虛設,過大又會加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由於民營銀行的特殊性質和不利地位,其往往是最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和利用保險的,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很有可能產生引狼入室的效果。當前,我國預計將保額定在50萬,而有關超額保險的內容仍不得而知。繳納差別保費能有效約束銀行的高風險行為,但也增加其運營成本。特別是如今經濟下行,按照13年的行業資料,即便是實行國際上很低的0.04%~0.05%的保費率,也將使得銀行的利潤增速下降2%~3%,影響是比較顯著的。而若實行國際平均的0.08%的保費率,影響更突出。對於新進入的民營銀行來說,這種影響更大。繳納保費佔用了銀行資產,在增加負債成本的同時又使銀行的信貸縮小,從而大大降低利潤率,挫傷積極性。從現在透露的訊息來說,央行意在建立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這也是金融機構的普遍呼聲,單一費率不僅僅是不公平的,也將誘發極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但民營銀行風險係數高,又沒有充足的資金,因此差別費率的不利影響在其身上具有放大作用,從而將民營銀行制於一個競爭當中的不利地位,削弱激勵作用。

  三、對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和健全的建議

  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應以防範風險為重。考慮到民營銀行的特殊性,國家應實施適當的監察力度,既防範風險,又不打擊積極性。在設定保額時應給予一些適當的或是有條件的優惠政策,減少民營銀行資金的流失,促進形成科學的資金結構,同時也會提升公眾的保險意識。應當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之間確定保費的平衡點,實行較低的費率和較小的差別,靈活定費,再輔之以及時的風險糾正措施,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同時配套明確的退出機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後,央行將卸下其對各銀行的保護責任,市場化的競爭會使得大大小小的銀行都面臨著破產倒閉的風險。這就亟待一個包含著債務清償順序、資產處置、破產接管等專案的清晰明確的退出機制與之配套,削弱銀行業恐慌,以儘可能少的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減輕其對整個金融市場的衝擊,避免系統性風險。並加強公眾思想教育。一,樹立風險意識。國家信用一直根深蒂固於國民的觀念裡,缺乏風險意識。如果存款人沒有風險意識,銀行也就減少了一個追逐風險的重要約束力,存款保險制度設立的意義也就喪失了一半。二,樹立正確的限額保護概念。只有讓民眾真正理解了限額保護的意義,才會削弱其偏愛大型銀行的傾向,為民營銀行的引入和發展營造環境。四、結束語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國金融改革中極具意義的一步,對於防範系統性風險、推進利率市場化等有著深遠的影響。民營銀行的引入和壯大也是未來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並帶動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因此,應將這兩者緊密結合起來健全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程度地激勵和發揮民營銀行的作用,降低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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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外存款保險制度與道德風險問題研究理論與實踐

  (一)美國的研究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美國研究者認為傳統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及降低銀行系統爆發危機的機率影響不大。

  1.研究者藉助於對參保銀行與未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得出的結論是前者小於後者;研究者還將新參保銀行納入實證分析研究,對參保銀行、未參保銀行和新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動態比較,結果發現新參保銀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透過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論是:競爭激發銀行的冒險經營,冒險經營的銀行特別是新銀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獲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續的存款保險體系設計的障礙。

  (二)加拿大學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學者對本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研究,得出與上述相似的結論: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易增加銀行機構的非系統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也更強烈地刺激銀行選擇開展風險性高的業務,試圖將風險轉移,從而逃避對存款人的責任。

  (三)國外研究者關於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為降低道德風險,美國、日本及歐洲的一些國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監管規則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核心是按照風險程度制定保費標準,並且隨時根據風險變動情況來調整保費,以減少逆向選擇所帶來的體系風險。

  (四)國外關於基於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和對銀行監管以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內容更多的是各國側重於存款保險形式本身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研究綜述。近二十來年國外也不曾間斷對涉及到如何根據具體金融環境和監管環境發揮存款保險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結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險的透明度、保護程度、可計算性及道德風險指數設計等,旨在將顯性存款保險與銀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證銀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與道德風險產生的現實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客觀分析我國銀行業在隱性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和將要推出的顯性保險可能增加的道德風險。

  (一)傳統金融體制下隱性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我國銀行全額存款保險的隱性保護機制一直是我國銀行體系安全保證要素之一。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前三十年,商業銀行出現的問題,都由國家財政買單,施以對存款人利益保護。在國家信用支撐下的銀行機構、存款人對自身的潛在風險是輕視的。因而幾十年來銀行倒閉案例發生廖廖,即使偶發銀行風險,存款人利益也沒受到絲毫損失.

  (二)現代金融體制下隱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壓力和經營風險增大,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誘發的道德風險產生新的表現形式:首先,長久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形成銀行、存款人對存款安全保護意識放鬆,存款人根本沒有自己的存款與銀行共存亡的憂患意識,在對此類問題的隨機採訪中,存款者的態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經形成了國家和銀行的安全是合而為一的思維定式,即使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中也難以制約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壞了銀行的公平競爭。我國銀行體系中的國有控股型大銀行的隱性保護來自於中央政府,而中小銀行卻來自於地方政府,資金支撐力量的不均衡助長了中央政府保護下的大型銀行道德風險發生的規模和機率,同時也為大銀行實施激進的經營策略,取得市場先機創造了條件,對中小銀行帶來較大的不公平。

  (三)現代金融體制下顯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當前我國正面臨隱性存款保險向顯性存款保險轉變的格局。理論上講,這一轉變可產生對銀行道德風險降低的預期,實際有推高銀行道德風險的可能。原因是:一是與利率市場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險制度勢必增加銀行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可能。二是我國銀行業仍處於低水準的成本管理階段。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導致銀行透過增加高風險資金業務的比例來增加收益,彌補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後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初有可能導致銀行自我管理的鬆懈,引發對存款人利益的忽視。

  三、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需要在保護存款者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及維持存款保險體系的安全三者間找到有效的均衡點,同時要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全面借鑑國外有關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內容設計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存款保險制度無非包括投保機構、保費、被儲存款類別等要素。其中投保機構的投保資格及保費確定對銀行道德風險約束效力較大,這兩個要素的確定需要更謹慎些。第一,投保機構確定。我國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第二條中規定,投儲存款保險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實施細則確定時應該設立銀行機構投保的門檻,如對風險大、債務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應排除之外,以利於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由於我國居民高儲蓄率,同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銀行壟斷,在設定銀行投保門檻時應該慎重。第二,差別費率確定。《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了費率是:“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雖然借鑑了國際經驗考慮了風險差別費率,但風險差別費率制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確定時要保證在對銀行各類指標評估準確、真實基礎上體現出差別,才能促進銀行控制風險。由於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最初實施一步到位的差別費率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應把握好實施費率差別化的節奏,不能因一種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種安全隱患。

  (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環境的建立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因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會減弱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因此加強銀行業道德風險約束離不開銀行業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這一點已被國外長期的實踐證明。第一,強化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為配合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重新審視監管標準和確定監管指標,完善監管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建立良好環境。第二,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對投保銀行的監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險機構是銀行風險的最後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險機構要強化多元功能,如強化保險精算、參與銀行業經營管理以及對投保機構破產的處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制度建設是保證存款保險體系持續、安全的必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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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構建博弈視角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型

  (一)設計假設模型

  長時期,我國一直採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農村金融抑制導致農村資源長時間處在逆向流動狀態,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城鄉差別更加明顯。為有效緩解農村面臨的危機,政府有必要給農村相應的金融支援。農信信用社引入存款保險博弈過程中,參與者是金融監管機構,博弈的第一環節時金融監管機構是不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二個環節是風險存在差異的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為簡化整個模型,把所有博弈方都設定為完全資訊。假定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前,金融監管機構對於金融機構需要承擔的監管成本是C,如果金融監管機構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則需支付部分存款保險基金D。假定兩個金童機構面臨的風險級別有所差異,高風險機構參與風險投資其成功的機率和收益分別設為PH、πH,投資失敗出現的損失為LH;低風險金融機構參與投資其成功的機率和收益分別用PL、πL,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採用LL表示。這兩個金融機構原有資本為0,存款額度都設成V;如果金融機構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其所有的存款都得以保險,保險費率是t.

  (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監管部門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該金融監管機構單單付出監管成本C,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收益表示為:PXπX-LX(1-PX)。若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負擔一定的存款保險基金D,這時候若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其收益表示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並求解模型

  如果DPXπX-LX(1-PH),表明金融機構1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佔優勢。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機構2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佔競爭優勢。所以,若t=LX(1-PX)V時,表示風險X的金融機構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如果tLH(1-PH)V,這種情況在實際世界中並不存在,如果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其不設立過高的保費費率導致沒有一個金融機構願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現實社會中推行單一的保險費率實行不起來,必須根據不同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率,如此才能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國家在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若讓銀行自動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內,就會發生逆向選擇的問題,這會促使風險高的金融機構更加積極的參與保險,此時強制所有的銀行參加保險體系尤為重要。雖然博弈模型忽視很多影響因素,但也從理論上證明我國農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二、結束語

  總之,農村信用社家兔存款保險制度隱藏的風險問題可以採用合理的制度進行約束,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從強制金融機構入保、實行有差別的費率、加大風險監測等手段指導存款人慎重挑選儲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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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涵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針對銀行業的不穩定性和金融管理空缺而採取的一項保護措施。具體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準備金。當會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目前,發達國家和眾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已普遍實施了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一種趨勢,並作為一種國際規則在各國廣泛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2006年底我國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這使金融機構面臨著國內金融市場上的競爭,而且面臨著來自國際金融機構的巨大挑戰。這種現實情況客觀上要求我國參照國際規則和慣例,改革現有金融制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樣才能提高我國參與國際金融事務的能力和地位,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府進行金融調控的成本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現有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還沒有真正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且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積聚了大量的金融風險。從1996年中銀信託投資公司被接管開始,到中國農業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的關閉、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機、海南發展銀行的被接管、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關閉,都顯示出金融領域聚積的風險已經開始在個別機構、個別地區釋放出來,很容易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形成金融業系統性風險,造成經濟波動和社會動盪。因此,政府為穩定、保護國家經濟,會對此進行干預,但這種經濟調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會透過保護存款來化解金融擠兌危機,屆時政府進行經濟金融調控的成本將會大大降低。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防範擠兌事件,提高公眾信心,維護金融穩定

  銀行經營業務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儲戶的高流動性存款,將之轉化為低流動性的貸款,從而賺取存貸款之間的價差收益,但這樣卻造成了銀行資產負債流動性的不對稱,並形成了銀行體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在一國經濟轉軌、金融形勢不穩,尤其是銀行出現意外情況不能如期兌付時,儲戶對銀行的信心很容易動搖,從而使銀行擠兌具有了發生的可能性。而擠兌又具有傳染性,有可能使經營好的與經營差的銀行一起倒閉。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是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維護銀行經營安全的有力保障,但是實踐證明,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倒閉的可能性。因此,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利用這一有效機制和手段來減少危機的發生頻率、抑制個別銀行倒閉造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降經濟的衝擊,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進而維護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

  存款保險制度將對中小儲戶的保護規定為一種法定責任,並且該法律責任的實現有存款保險基金作為經濟支援。此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因為金融領域存在著明顯的資訊不對稱,中小儲戶獲取資訊和監督銀行的成本較高,而該制度建立以後,中小儲戶可以根據銀行參保的情況,判斷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避免成為銀行破產的犧牲者。

  (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解決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競爭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政府隱性擔保,因此國家扶持的物件傾向於國有股份制銀行,導致國有股份制銀行和私營銀行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一,可以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存款人不會以金融機構的國有或非國有性質而是以銀行的經營狀況作為選擇存款銀行的標準,這保證了非國有銀行不會因其性質而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從而有助於提高競爭質量。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整套明確的處理危機銀行的法律程式,因此從法律上講,各種型別的銀行及其存款人都是平等的。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還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即存款保險機構以保險人身分對投保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並規範其行為。

  (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規範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

  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地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對陷入支付危機的金融機構處理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由經營狀況較好的銀行將其合併,這樣實際上會加重該銀行的負擔。第二,由人民銀行實施行政關閉。這種方法使中國人民銀行成為風險處置的接管者,不僅要實施包括市場退出在內的監管措施,而且還要進行危機救助,甚至要解決破產銀行清償的資金需求,負擔較重。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方面可以為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從而穩定金融秩序、提高金融執行效率;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也能分擔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部分監管職能,確保經濟高效穩健執行。

  三、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式設計

  (一)組織模式的設計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一種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擔保制度,該制度在保護存款者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執行環境的變化,其弊端日趨明顯,難以抵禦經濟、金融風險甚至阻礙了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因此,單純由政府組建存款保險機構不合適,而且財政壓力比較大。但由非政府機構組建並管理存款保險機構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非政府機構雖然在監督參保銀行機構方面有更大的動力,但在發生重大危機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對全部儲戶進行支付,從而不足以增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達不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因此,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我國可由政府牽頭,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存款保險公司,政府以財政撥款方式注入資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機構以認購股份的形式注入資本金。這樣一方面可以贏得公眾信任,緩解財政壓力;另一方面,能與中國人民銀行所固有的宏觀調控職能相配合,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二)融資渠道的設計

  國外成功的經驗表明,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有賴於籌集到足夠多的保險資金,資金不足將會加大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影響執行效果。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一方面中央財政目前負擔較重,因此能為存款保險基金提供的資金數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於我國金融機構整體盈利水平不高,因此存款保險費率不能定得過高,保費也只能逐年提取,只有積累到一定規模後,才能有穩定的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綜合以上因素,為應對商業銀行當前面臨的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可以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先用再貸款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以後逐年由保費收入進行償還。

  (三)保險範圍的設計

  從國際實踐看,絕大多數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實行強制的投保方式,即使採取自願方式,由於存在行業自律指導,絕大多數金融機構也都加入了存款保險體系。目前,我國金融體系處於改革階段,金融市場不完善,監管力度遠未達到發達國家的監管水平,而且長時間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隱性擔保的存在使廣大的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風險的認識不夠,甚至堅信大銀行不會倒閉,因此有必要採取強制性手段,將吸收居民存款的、符合相關標準的金融機構都納入到存款保險體系中·103·包括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

  此外,還應考慮存款保險應覆蓋的存款範圍。

  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是:對商業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險範疇內。由於我國中小儲戶的利益主要體現在儲蓄存款上,且儲蓄存款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負債,其所佔比例是銀行各項存款中最高的,因此,應以居民儲蓄存款為主要承保標的,以後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成熟逐漸放寬承保標的範圍,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包括進來。

  (四)理賠額度的設計

  依據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存款保險制度可分為全額保險和限額保險兩種。全額保險是對所有的存款都進行保險;限額保險是對投保機構的存款設定一個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險。從各國的實施情況看,一般採用限額保險法,這有利於加強大額存款人對投保金融機構的外部約束,減少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參照國際上的做法,我國的存款保險應實行有限賠付原則,即在投儲存款機構被撤銷或破產時,存款人在該機構的存款在規定限額內可以得到全額償付,超過存款保險限額的存款仍有權從該機構清算資產中得到追償。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儲存款機構開立多個存款賬戶的,將各賬戶餘額合併計算。

  從國際經驗看,保險理賠額度的最高標準確定通常有兩種方法:第一,按照一國人均GDP的倍數來確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推薦的標準為3倍;第二,使金融機構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償付。較高的理賠限額增強了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但相應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增加了存款保險機構的理賠壓力;而較低的理賠限額,雖然減輕了存款保險機構的理賠壓力,但卻加大了存款人在投保機構破產倒閉後遭受的損失,進而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要根據本國經濟發展水平、金融體系的具體狀況、存款及存款人結構構成,結合存款保險制度目標、存款保險範圍等要素,合理確定存款保險理賠最高限額。考慮到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管理水平較低,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完善,加上公眾的高儲蓄率以及銀行存款在居民金融資產構成中占主導地位等因素,如果理賠最高限額定的過低,導致存款保護面不足,就難以達到防止擠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制度目標。

  因此,我國在制定存款保險理賠最高限額時,可將上述兩種方法相結合,在建立最初的幾年內將存款保險理賠額度確定為十萬元左右,以後再根據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進行調整。

  (五)保險費率設計

  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對其進行合理的定價。由於存款保險和看跌期權的同構原理,我們可以將商業銀行為其主要債務(即客戶存款)購買保險看作是購買了一種看跌期權(又稱賣出期權,是指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為止的期限內,買方擁有按照事先約定的執行價格出售一定數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在此交易中,投保銀行透過交納保費,獲得了資不抵債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償還存款本息的權利。對投保銀行來說,如果到期可以償還存款的本息,它損失的只是保費;但當債務到期不能足額歸還時,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按存款保險合同的約定替投保銀行償還債務,沒有選擇的權利。即存款保險合同等同於一個以保險期為履約期,以約定賠償為履約價,以銀行資產為基礎的看跌期權。對投保銀行來說,保險合同相當於持有一份多頭賣權,對存款保險機構來說,則持有了一份空頭賣權,因此,可以利用期權定價模型對存款保險的定價進行相關研究。

  此外,保險費率的確定還應與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掛鉤,實施差別保險費率,對高風險金融機構實行高費率,低風險金融機構實行低費率,以利於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輔助監管作用。為充分考慮各銀行的情況,在實行差別費率的初期,除考慮投保機構的各項風險指標外,還應適當考慮其資產規模的差異,以便合理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

  存款保險制度28

  一、網際網路金融的特徵

  網際網路金融經過三個階段的發展,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提供的金融產品都有著較大差異,具有自身特色,並且也在逐漸影響著傳統金融機構,倒逼金融業進行改革。

  1.網際網路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傳統金融機構需要顧客在特定時段到指定網點辦理相關業務,而網際網路技術則使金融服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有相應賬戶就可以隨時隨地登陸網路系統進行自助服務,相應賬戶也只需透過上傳資訊即可開設。這不僅使金融服務覆蓋的範圍可以擴大至偏遠地區,同時也節約了大量建設實體營業網點的成本。

  2.網際網路金融的操作簡單快捷

  傳統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流程等方面手續較為繁瑣,顧客等待時間也較長。隨著現代生活節奏加快,使用者越來越關注業務辦理的簡便和快捷。網際網路金融在設計產品時就更為關注使用者體驗,致力於做出介面友好操作簡單的產品,完全沒有辦理過同類業務的使用者也可以在頁面指引下按步驟完成操作,從而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顧客。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審批清算的過程,提高經營效率。

  3.網際網路金融的產品更加多樣靈活

  傳統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大多是標準化的,形式也較為單一,並不能滿足所有客戶的需求。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網際網路公司掌握了使用者大量的交易資料和消費習慣,而云儲存和大資料分析方法的應用使得這些資訊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細分使用者市場,從而提供更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和可以靈活調整的金融產品,更多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4.網際網路金融填補了傳統金融未滿足的客戶需求

  例如,傳統金融機構幾乎沒有提供針對零散資金的產品,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敏銳地發現了這一空白,並推出了一系列產品為使用者閒散的小額資金提供理財業務;傳統的金融機構極少為個人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則針對這一需求搭建了融資平臺,使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成為可能。5.網際網路金融產生了不同的信用評價體系。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大多依賴抵押或擔保等方式進行,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評價。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則根據已掌握的使用者消費記錄和還款記錄等資料構建了一套真正基於使用者信用的評價體系,並用於區分客戶。

  6.網際網路金融推動了利率市場化的程序

  餘額寶等小額理財產品的出現,聯通了貨幣市場基金利率、銀行同業存款利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衝擊了資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利率雙軌制。傳統金融機構面對存款流失的現狀,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類活期理財產品並提高利率。這縮窄了銀行的存貸利差,迫使傳統金融機構逐步開啟存款利率市場化程序。7.網際網路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傳統金融機構壟斷現象較為嚴重,規模優勢明顯。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金融行業的利潤來源,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參與競爭,提高了金融市場競爭度。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非常注重客戶體驗,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提升自身服務態度和水平。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上的侷限,加快了資金流動速度,引導資金合理流動,促進資本最佳化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二、網際網路金融系統風險分析

  網際網路金融作為一種剛剛興起的金融形態,目前還處於高速發展的時期,相應的監管措施也並不完善,仍然面臨著較多風險。

  1.資產和負債的期限錯配問題普遍,流動性風險較大

  網際網路金融理財產品普遍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資金,但是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或銀行同業市場的資產組合期限較長,並不能立刻變現,一旦發生大規模贖回,目前只能依靠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使用自身的流動性資金墊付,存在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因此,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也具有內在不穩定性,面臨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監管當局將其納入監管範圍並提供最後貸款人保護措施。

  2.跨業經營普遍,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網際網路金融理財產品由於目前缺乏明確的監管,其業務範圍較為廣泛,很多網際網路企業事實上正在進行跨業經營,而不同業務之間又缺乏必要的防火牆,並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極易發生風險跨業傳播並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監管的方式還是分業監管,對越來越趨向於混業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監管有效性較低。

  3.面臨的風險來源複雜,傳染性和波動性較高

  網際網路金融是金融與網際網路技術結合的產物,其風險來源也是傳統金融領域的風險與網際網路技術風險的疊加。除了傳統金融業務固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外,還需要防範和監管網際網路領域的特有風險,主要包括:

  (1)基礎技術風險。網際網路平臺的硬體和軟體核心技術主要由國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國網際網路金融公司並沒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該平臺上的金融活動的技術安全面臨一定風險。

  (2)不法分子和病毒風險。不法分子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一直是網際網路安全的重要威脅,而網際網路金融因為涉及資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擊。如果網際網路金融使用的資訊傳輸技術手段落後、加密技術不完善,就極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戶資訊和資金被盜。

  (3)技術外包風險。網際網路企業通常會把一些技術問題外包給其它公司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務的質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問題,也容易出現溝通和修復過程更為複雜、解決問題所需時間較長的情況。此外,技術外包容易造成部分資訊洩漏,安全性較易受到影響。

  4.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波及面較廣

  網際網路金融目前開展的業務主要針對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為低端客戶,其風險接受能力較弱,使用者數量較多。如果出現損失,波及範圍較為廣泛,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較大。

  5.未知風險可能增加

  網際網路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將傳統行業和新興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形勢。隨著它進入高速交錯發展的第三階段,傳統金融業態的邊界不斷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嶄新的金融風險也可能伴隨這一過程而出現。監管部門應該更加關注其發展過程,加強對其風險的研究和預判並即使加以防範。

  三、基於存款保險制度角度的網際網路金融系統風險防範

  網際網路金融的部分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銀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樣面臨擠兌風險,並且涉及到的使用者較多,行業波及面廣泛,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些風險特徵與傳統商業銀行非常相像,同樣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防範其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引入也對防範網際網路金融風險有重要作用。

  1.有利於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當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實際上享有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形成了壟斷優勢,也造成了服務水平較差,效率較低的後果。建立覆蓋網際網路金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更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於整個金融行業重視自身風險狀況,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2.有利於防範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網際網路金融目前小額存款人較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充分減少多數使用者的擠兌動機,減少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避免單一風險擴散為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3.有利於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網際網路金融面臨的風險複雜多樣而且充滿未知,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也無法監管其全部風險。當風險事件發生時,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及時彌補多數消費者的損失,終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風險時間擴大,保護消費者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29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1)穩定存款人信心,提升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銀行擠兌和銀行恐慌,防止存款人盲目擠兌銀行,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因為商業銀行在整個經濟中的關鍵作用,所以銀行危機的負外部性對經濟體的打擊巨大。有了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的經營問題不會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擠兌可能性,提升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2)促進儲蓄存款和投資的增長

  商業銀行是高負債企業,它大部分的經營、投資活動都需要舉債完成,存款作為最主要的負債支援了商業銀行的投資和經營活動,只有儲蓄增長才可以推動投資增加。存款保險制度保護了存款人的儲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戶的資金安全,既降低了商業銀行對存款大戶的依賴,又能持續穩定的促進投資,從而推動經濟的穩定發展。

  (3)為商業銀行創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中小商業銀行和大型國有銀行的競爭從來不公平,鑑於資產質量、資本充足、風險管理、資金來源、定價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異。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會為中小商業銀行創造一個較以往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為存款保險制度實行限額補償,所以資金富裕的儲蓄客戶會將存款分散到多個商業銀行以保證所有的資金都安全,否則會損失限額賠償外的資金,這樣無形中為中小商業銀行吸取存款創造了便利。

  (4)督促商業銀行提升內部精細化管理,加強風險管理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實行的是差別費率,具體費率將參照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資本充足率等審慎監管指標來確定,大多數中小商業銀行的費率將適用較高保險費率,承擔更多的經營成本,因此,商業銀行必然全力提升內部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準確精細計量風險加權資產,適時拓寬資本補充渠道,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合理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透過審慎經營最佳化各項監管指標,從而降低投保費率。

  (5)存款保險制度為利率市場化進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礎

  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會引起怎樣的社會動盪,對金融體系有多大的衝擊,沒有任何模型可以精準計量,為了防止利率市場化短期內衝擊經營能力較弱的商業銀行,造成銀行倒閉的連鎖反應,出現銀行系統危機,挑戰社會對利率市場化負面影響的容忍程度,必須透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前做好市場信心的穩定工作,預防過大的金融動盪。

  2存款保險制度的負面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會帶來道德風險和自律問題

  由於存款保險的存在,存款人會失去監督銀行經營的動機,同時增加個人風險偏好。對於商業銀行來說,社會外部監督力量的減弱增強了商業銀行參與高風險投資的動機,以高風險投資活動所產生的高收益金融產品來吸引存款客戶。經營策略的改變短期會提高銀行收益,但是長期會增加整個金融業的風險,扭曲資金配置效率,最終導致股東、債權人的損失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動盪。

  (2)存款保險制度會帶來逆向選擇問題

  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危害來自逆向選擇。商業銀行根據存款規模及監管評級而非商業銀行整體的經營風險程度向保險公司投保,如果貪婪的商業銀行投資高風險專案,享受高收益,將損失風險轉嫁給其他審慎經營的優質銀行,不僅損害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更損害經濟社會的競爭公平性。

  (3)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導致外部監管重複或真空問題

  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監控商業銀行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管理職能。商業銀行要面對人民銀行、銀監會、存款保險公司、地方政府等多頭監管,如果缺乏有效、清晰的監管職責界定,必然會導致重複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問題,引發金融體系的不穩定。重複監管會帶給商業銀行過多壓力,佔用資源且使得監管效率低下,商業銀行會疲於應付各方監管機構;如果出現監管真空,會讓部分過度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的商業銀行忽視監管約束,攫取高額利潤,破壞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4)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影響金融業的公平競爭

  中小商業銀行適用於較高的存款保險費率,對於相同的存款總額,中小商業銀行必然比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多交存款保費,這無疑增加了其經營成本也不利於公平競爭,最終不利於中小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中小商業銀行在市場上沒有定價權,市場份額被壓縮,利潤下降。

  3結語

  在中國,商業銀行的破產倒閉案例不多,這並非我國商業銀行經營審慎,而是政府承擔了銀行倒閉的成本,為了加快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然是必然趨勢。綜上所述,對於商業銀行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如同雙刃劍,如何調整經營策略,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擴大市場份額,提升市場競爭力是各商業銀行面臨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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