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0篇)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管理規定的地方越來越多,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穩定,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本村消防工作在轄區鄉鎮**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本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本村火災防範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本村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由蘆潮港派出所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成立一支5至10人的義務志願消防隊,每年採取自願報名和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村義務消防隊負責撲救和協助安全消防部隊撲救本村發生的各類火災,並幫助受災村民進行疏散救援。

  四、村民委員會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五、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範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

  全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持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護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六、統籌規劃開展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其納入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河道建設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之中。

  七、本村開展燈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體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農村牧區火災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農村牧區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工作做出規定的森林、草原地區。

  第二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委會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農村牧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農村牧區消防工作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並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

  第四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轄蘇木鄉鎮消防規劃,並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所轄蘇木鄉鎮總體建設規劃中。

  第五條 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和協調解決農村牧區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檢查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實施情況,對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條 農村牧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安消防、民政、建設、林業、農牧業、教育、文化、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共同做好農村牧區消防工作。

  第八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公安派出所、嘎查村委會、農村牧區有關單位等人員組成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組織、督促、協調和管理。各蘇木鄉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並確立專人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九條 各嘎查村應建立由嘎查村委會主要負責人、村治保會、村民小組長、治安巡邏人員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組在蘇木鄉鎮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組在易發生火災季節或重大節日期間要加強防火宣傳和防火巡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條 無公安消防隊的旗縣(市、區)應逐步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鄉鎮企業自辦等形式的消防隊伍,各嘎查村應建立志願或義務消防隊。

  農村牧區各類消防隊伍應根據撲救火災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車輛、器材,開展經常性消防訓練和演練,進行消防巡查,承擔火災撲救、社會救助、災害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農村牧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及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員等的補助和消防辦公經費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證專款專用,開展農村牧區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農牧民負擔。

  第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撲救火災、搶險救援工作,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補助;因撲救火災、搶險救援而受傷或死亡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

  第十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大力扶持農村牧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協調和鼓勵金融、保險等部門增加消防設施投資貸款和農牧戶財產保險,加強火災防範和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 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結合農村牧區實際,制定農村牧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工作任務,組織、督促、協調農村牧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行政區域內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嘎查村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三)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農村牧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農牧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組織嘎查村委會成員、消防管理人員學習消防業務知識,提高消防業務技能。

  (四)制定落實農村牧區消防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各項消防經費的落實。

  (五)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實農村牧區消防監管工作,定期組織防火安全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建立健全農村牧區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牧區消防工作檔案。

  (七)參與組織行政區域內的火災撲救,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五條 嘎查村委會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內容,維護本地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約》,對農牧民履行《防火公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習,提高群眾防滅火能力。

  (五)組織人員對駐本地區的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農牧民住戶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和糾正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六)及時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報告火災隱患情況。

  (七)發生火災,立即報警,及時組織疏散周圍群眾,組織義務消防隊伍撲救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八)負責義務消防隊伍建設以及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公安派出所應履行下列消防監督工作職責:

  (一)督促、協調嘎查村委會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對管轄範圍內的單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督促管轄範圍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災隱患,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應組織專項檢查。

  (三)配合消防業務指導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知識。

  (四)指導、督促嘎查村委會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檢查和訓練。

  (五)受理群眾舉報,依法查處管轄範圍內的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受理管轄範圍內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中或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七)發生火災後,立即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並將火災情況及時向主管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組織人員進行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現場警戒、維持秩序、保護火災現場等工作。負責對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向公安消防機構上報調查報告、火災統計等材料。

  (八)掌握管轄範圍內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況,每半年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主管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九)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部署的其他消防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在建設農村牧區給水管網時,應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並滿足消防用水需要。沒有給水管網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定消防取水點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應結合農村牧區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定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八條 有森林、草原的蘇木鄉鎮應把森林、草原防火與城鎮防火工作結合起來,制定滅火聯動方案,經常開展聯合演練。

  第十九條 農村牧區學校每學期應安排兩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課程,學生入學後和放假前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農村牧區電網建設與改造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農村牧區的用電裝置、設施、材料應符合質量標準,並應由持有崗位資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修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章用電。

  第二十一條 住宅、庭院內禁止存放、銷售、生產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禁止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燒莊稼秸稈和垃圾等雜物,未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或旗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單位批准,且未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的,不得燒荒。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存放在居室、公共場所,並嚴防高溫及日光照射,鋼瓶與爐具之間應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 室內不得同時佈置其他明火爐灶。

  第二十二條 農村牧區打穀場和秸稈、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設定應符合《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39-90)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佔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場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禁止在堆垛5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打穀場內吸菸。

  (三)收穫季節收穫的秸稈不得大量進屯入戶,應貯存於村外空曠地帶,不得貯存於生產、生活建築物附近及街道兩側,不得堆放於電力架空線、變壓器下。

  (四)在柴草較多、居住密集的城鎮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區的地方,應在煙囪或爐膛眼上加蓋防火帽或設定防火擋板。

  第二十三條 農村牧區集中建造的全封閉式牲畜棚應單獨建造,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已經建造的低於三級的棚圈應逐步進行改造。

  (二)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管或金屬管敷設,其照明燈具要安裝牢固。

  (三)要設定直接對外出口,且門應當向外開啟,鍘草、飼料間及飼養員宿舍要與棚圈分開設定,如相連時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飼料間、飼料堆場內吸菸或動用明火。

  第二十四條 廠房、庫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應設定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農村牧區建造的火牆、爐灶、火炕不應靠近可燃牆壁砌築,用磚砌築的煙囪其內壁與可燃構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24釐米;金屬製作的煙囪周圍70釐米範圍內不得有可燃物質。

  第二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不得被佔用、堵塞、阻斷,其路面寬度不應小於3.5米,轉彎半徑不應小於8米。管架等障礙物必須穿越道路上空時,其淨高不應小於4米。

  第二十七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草原防火季節、重大節假日以及那達慕、廟會等各種集會期間,蘇木鄉鎮、嘎查村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八條 房屋連片集中、火災危險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鎮,應在規劃治理時,根據消防安全需要有計劃地實施拆遷、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級。對已經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結構房屋和茅草房屋,應採取修建防火牆、開闢防火間距等防火分隔措施,並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派出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嚴格履行公安行政處罰程式,將擬實施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報當地公安(分)局稽核後,加蓋公安機關印章,以公安機關名義作出。

  第三十條 各旗縣(市、區)每年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較好的蘇木鄉鎮、嘎查村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不落實消防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

  第一條、為預防農村火災和減少農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農村實際情況,制定規定。

  第二條、我旗農村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公安、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消防工作的監督、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當應履行下開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確定消防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鄉鎮(街道)的消防規劃;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村委會、駐在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狀》,並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七)組織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農村消防規劃,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門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三)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能夠及時撲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五)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業務建設;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轄區內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對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第三條 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透過農村題材的欄目,採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範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幹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並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定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定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築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農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所和部位設定消防警示標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並實施跟蹤複查。

  第十四條 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遊、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定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

  工、傢俱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定明顯的消防警示標誌;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 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採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牆)、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村(社群)消防工作有序開展,根據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群)委會應成立以村(社群)主任為組長,村(社群)支委、治保主任等村(社群)幹部為組員的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村(社群)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由治保主任擔任,成員由志願消防隊員、民防隊員、外口綜管員、村務電工等人組成,辦公室負責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等各項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和落實。

  三、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村(社群)委會應與轄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學校等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村(社群)委會應組織制訂村民防火公約,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防火公約的發放、宣傳工作,同時對村民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五、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組織召開消防工作例會,分析本村消防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應對措施,部署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學習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

  六、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應定期組織人員開展防火檢查,並實行24小時防火巡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七、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提高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和諧穩定,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本村消防工作在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本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本村火災防範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本村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由蘆潮港派出所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成立一支5至10人的義務志願消防隊,每年採取自願報名和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村義務消防隊負責撲救和協助安全消防部隊撲救本村發生的各類火災,並幫助受災村民進行疏散救援。

  四、村民委員會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五、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範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

  全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六、統籌規劃開展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其納入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河道建設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之中。

  七、本村開展燈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體性活動的主辦者應

  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7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村民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二)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察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檢查責任人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責任人若發現本村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效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

  (四)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

  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五)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屯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屯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方案,及時向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並由村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五級以上風各屯不準生火做飯,由各屯屯長監督並用廣播宣傳自家兒童不宜玩火。

  2、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嚴禁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七)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

  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是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

  第一條 為推動我鄉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開展,切實將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基層,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15號)等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我鄉農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村村民委員會應成立農村消防工作組(以下簡稱“消防工作組”),負責本村消防工作的組織、督促、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村村民委員會應建立農村安全消防站(以下簡稱“安全消防站”),負責農村防火宣傳、防火檢查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有條件的社群應建立和發展專兼職義務消防組織。

  第四條 安全消防站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加強對轄區各類場所和單位的`消防安全巡查。

  (二)接到報警、上級或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出動命令時,第一時間組織力量出動到場。

  (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業務技能訓練和體能訓練,熟悉防火滅火基本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五條 各村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村民防火公約:

  (一)工作例會制度。消防工作組應每月召開農村消防工作例會,分析轄區消防安全形勢,研究重大消防工作,總結工作開展情況,部署下階段工作內容。

  (二)防火檢查制度。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轄區內的單位、村民住宅樓院及村民住戶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法違章行為予以督促整改,並做好記錄。

  (三)工作考核制度。農村村委會與村民住宅區的住戶和駐村單位、個體工商戶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年度考核,健全並落實獎懲措施。

  (四)宣傳教育制度。結合重大活動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時期,在轄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對轄區村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六)工作報告制度。對本區域重大消防工作、無力解決的消防安全問題和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報告鄉派出所。

  (七)工作檔案制度。建立農村社會單位基本情況、消防設施、工作會議、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火災事故等消防工作檔案,落實檔案建立與管理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定期對各類工作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六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一)農村內應設定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

  (二)利用農村網路、文化活動站等設定和機構,開展經常性的

  消防安全常識、消防法律法規、家庭防火知識等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三)冬春季節和重大節日期間,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

  (四)定期對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五)寒暑假期間,對中小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定期向村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普遍提高村民、個體經營業戶及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使其掌握火災預防撲救的基本常識。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9

  一、為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村農村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村內的各單位要自覺遵守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三、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管理。農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指導、鄉鎮派出所具體負責抓好落實。

  四、對在農村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要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負責對村民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重大節日、火災多發期,組織專項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理論學習、業務訓練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指導。義務消防隊員要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火災撲救、防火安全檢查、滅火演練和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消防標誌,不得毀壞消防設施。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暴危險物品和使用電器裝置、燃氣用具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八、制定農村防火公約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九、在火災撲滅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和公民應當保護現場,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明火災原因。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0

  為加強村消防工作,減少火災危害,保護村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公約。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村消防活動,認真做好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村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對本村消防工作負總責,村內各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責。

  三、不在住宅內生產、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汽油、天拿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在村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愛護消防設施,不損壞、圈佔、阻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自覺維護樓道、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事故照明等裝置。不佔用、封堵樓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車通道設定障礙、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五、村內各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本身的消防安全工作並積極配合村做好消防工作。

  六、遵守安全用電、用氣、用油、用火等管理規定,不亂拉、亂接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器。

  七、不亂扔菸頭,不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家長要教育小孩不玩火,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用具。

  八、村內商店按標準配置滅火器,並固定設定在方便取用的地方,裝修材料要採用不燃材料。

  加強社群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社群設立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成立消防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社群消防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派出所有消防中隊的指導。

  (二)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社群居民家庭消防檢查,防火指導服務,消防安全巡護和火災事故的前期處置工作。

  (三)每年組織二次大規模的消防安全檢查,加強對冬季秸稈禁燒的巡查。

  (四)維護社群消防設施、咖啡廳地,確保完整好用,多方籌措資金引導居民安裝滅火器等輕便消防器材。

  (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利用黑板報、宣傳窗、文藝活動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增強社群居民消防意識。

  (六)利用警民共建活動邀請消防中隊來社群進行業務指導,輸送社群幹部、消防骨幹去消防中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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