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通用5篇)

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制度要求

  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進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為了保障資訊管理系統的有效運轉,我們必須建立一整套資訊管理制度,作為資訊工作的章程和準則,使資訊管理規範化。建立完善的資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原始資訊收集制度

  一切與組織活動有關的資訊,都應準確毫無遺漏地收集。為此,要建立相應的制度,安排專人或設立專門的機構從事原始資訊收集的工作。在組織資訊管理中,要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對那些因不負責任造成資訊延誤和失真,或者出於某種目的胡編亂造、提供假資料的人,要給予必要的處罰。

  2.規定資訊渠道

  在資訊管理中,要明確規定上下級之間縱向的資訊通道,同時也要明確規定同級之間橫向的資訊通道。建立必要的制度,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在對外提供資訊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在組織內部進行合理地分工,避免重複採集和收集資訊。

  3.提高資訊的利用率

  資訊的利用率,一般指有效的資訊佔全部原始資訊的百分率。這個百分率越高,說明資訊工作的成效越大。反之,不僅在人力、物力上造成浪費,還使有用的資訊得不到正常的流通。因此,必須加強資訊處理機構和提高資訊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健全資訊管理體系,透過專門的訓練,使資訊工作人員具有識別資訊的能力。同時,必須重視用科學的定量分析方法,從大量資料中找出規律,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使資訊充分發揮作用。

  4.建立靈敏的資訊反饋系統

  資訊反饋是指及時發現計劃和決策執行中的偏差,並且對組織進行有效地控制和調節,如果對執行中出現的偏差反應遲鈍,在造成較大失誤之後才發現,這樣就會給工作帶來損失。因此,組織必須把管理中的追蹤檢查、監督和反饋擺在重要地位,嚴格規定監督反饋制度,定期對各種資料、資訊作深入地分析,透過多種渠道,建立快速而靈敏的資訊反饋系統。

  二、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1

  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村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代管,實行代管後,原有會計核算單位的獨立性不變,村集體所有權不變,財務支出的決策權不變。

  2.取消村會計組織,每村設一名報賬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收、支單據,由報賬員每月末將原始憑證報送鄉農經站,由農經站記賬員登記帳簿進行會計業務核算。

  3.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專職的報賬員,負責本村集體資產管理、“一事一議”申請、登記、備案管理、會計檔案管理、負責辦理收入、支出報賬業務。非報賬員不得管理現金業務。

  4.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使用,實行報賬核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資金時,必須先申請,鄉(鎮)農經站稽核,同意後撥付村使用。

  5.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須納入農經站入賬管理。

  6.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資金必須在發生後5日內由報賬員到鄉農經站報賬。特殊情況,可事先申請,農經站長同意後,可以推遲報賬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三日。違者按個人佔款處理。

  7.村賬鄉代管後,鄉農經站設總會計一名,記賬員若干名(根據各鄉實際,每名記賬員負責3—5個村),現金員一至二名(根據各鄉大小自行配置)。

  8.現金收支手續完備,不準白條子抵庫或入帳。手續不完備、不真實的開支,報賬員、記賬員有權拒付和接收。對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責任。

  9.農經站代理村會計賬(村賬鄉代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和會計科目,按規定的記賬原則、記賬程式、記賬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按會計年度及時結舊賬、建新賬。

  10.村級財務實行鄉(鎮)農經站會計代理後,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出納員負責管理現金,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進行現金序時核算。記賬員負責建賬、記賬、算賬、結賬、定期核對賬目,並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11.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參加各種名義的贊助活動,不準用公款購買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對各種合同外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付。

  12.村級各類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相互擠佔、挪用、平調。發現要追究其責任。

  13.村級各類單據,尤其是付方單必須有經手人簽章或簽字,由村級財務主管人員籤批,村民理財小組蓋章後,再由農經站賬前稽核後方可入帳。

  14.加強村級票據管理,對村級所取得的外來原始單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自制原始單據必須使用JNBP—吉林省農村經濟組織標準憑證,空白憑證由鄉農經站統一管理。村級可根據需要向農經站領取。農經站對各種所領取的空白憑證進行登記。

  15.實行財務公開,鄉農經站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村的經濟收入,往來款項各項補貼資金等業務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16.鎮農經站要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年度內各種會計資料、統計資料要統一整理裝卷歸檔,會計檔案不經批准,不得隨意銷燬。

  17.報帳員、記帳員要認真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制度、刻苦鑽研業務、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

  18.對應收、應付款兩類賬戶不得混用。嚴禁村發生墊付資金行為,杜絕透過兩類賬戶人為造成呆死現象。出現違規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9.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實行購建前審計審批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按照購建的金額報農村審計站審計同意後方可購建。

  20.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用集體資金或貸款、借款代農民繳納稅費。

  21.加強電算化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制度。

  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2

  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鞏固壯大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進一步規範村(居)財務收支行為,使農村財務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預決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實行預算管理。年初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本著“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方案。

  2、嚴格執行預算計劃。村(居)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合理制訂本年度收支計劃,列出收支預算表,報街道稽核批准後執行,稽核批准後計劃外的支出專案,原則上不得進賬,特殊情況下增加的專案支出,必須在有收入或資金來源的前提下,經民主理財小組稽核,報街道農經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確保不增加負債。

  3、年終實行決算。村(居)在年度終了時,對全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特別是對收支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深入細緻的檢查和分析,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決算報表。

  農經部門要加強村(居)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的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不執行預決算造成經濟損失或增加集體負債的,要0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資金一律執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所有資金必須交到街道農經站管理。

  2、村級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由報帳員管理(報帳員由村會計兼任),備用金限額為2000元,村(居)應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建立現金日記帳和資金代管日記帳,準確核算庫存和資金代管情況。

  3、嚴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計收取達3000元的集體貨幣資金收入,經辦人一律在5日內全額交到村會計處(或直接繳到農經站資金代管賬戶),村會計應在7日內將資金交到農經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於補充庫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瞞報收入,嚴禁白條抵庫,任何人不得隨意借支挪用村集體資金。對村(居)收取資金超過半個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個月按未代管金額的2%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且超過3個月的按貪汙或挪用處理。

  三、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範圍主要包括:財政轉移收入、財政各項補助收入、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村(居)集體資源性發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徵用補償、土地復墾補助資金、利息收入、有價證券、集體資產資源的租賃變賣收入、捐資、籌款等各項收入,村(居)對所有收入,必須及時納入帳核心算,不得搞賬外設賬,對各項承包合同,要按時搞好結算兌現,不得無故拖欠,對暫時不能收取的,要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發票必須為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確無外來原始憑證的方可使用規範的自制憑證。憑證入帳時應註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會計有權對不符合報賬要求的憑證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實行主任一支筆審批,對300元以上支出實行書記、主任會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兩委研究透過,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請示批准後方可實施,嚴禁審批人員自支自批和越權審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財小組同意後報街道農經部門稽核把關後入帳,沒有經過理財小組理財或農經部門稽核不過關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帳。村(居)發生的日常性費用支出應日清月結,發生的工程性支出專案,要在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結算入賬,不得隔月報帳,對暫無資金兌付的支出也應先入帳記往來,對無故超過3個月未報帳支出的不予報銷。

  3、費用控制制度。各村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村主要幹部工資標準由街道審批後發放;村級非生產性支出實行總額控制與包乾結合的管理辦法。對招待費、租車費等其他非生產性開支實行專項管理,嚴格控制開支範圍和標準,具體要求和標準如下:

  報刊費。各村(居)原則上控制3000元以內,其中:2000元用於黨報、黨刊;1000元用於業務部門刊物徵訂,任何人不得推銷各種報刊雜誌。

  辦公費。平時不予報支,年終一次補貼到人。主要用於筆、筆記本、紙張、電話費等。其中:村書記1000元、村主任、會計每人800元、其他村幹部300元,村(居)集體使用固定電話的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

  差旅費。出差人在市區內的原則上不補貼,出市區每人每天補貼不超過40元。各村(居)不得長期租用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租用車輛必須註明事由、用車人、金額等。

  招待費。村(居)原則上不得接待上級來人,對確需接待的應嚴格控制,不得超標準接待,年接待費用不得超過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上交和其它收入總額的10%(收入需繳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書記、主任、會計按4:3:3比例負擔,不得報銷入賬。對募捐、引進資金產生的招待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包乾使用,5萬元以內按不超過15%、5萬元以上按不超過10%安排,不計入招待費限額,超出使用部分由經辦人或批准人負擔。

  四、結報帳制度

  1、農村財務委託代理制度。農村財務委託代理堅持村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佔挪用村集體資產。街道農經站為農村財務委託代理單位,主要負責對農村財務的管理和農村經濟活動的反映、監督。

  2、農經站代理記賬基本程式。

  (1)報賬:村(居)理財結束後,由審批人批核,村報帳員填制報賬單,將稽核合格的原始單據報農經站。

  (2)稽核和記帳:每月30日前報農經站稽核,經農經站稽核後,報農經站代理記帳員記帳,登記相關賬簿。

  (3)對賬:記賬結束後,村報帳員和記帳員要及時核對,做到賬簿相符、賬賬相符,防止脫節。

  五、票據管理制度

  1、票據使用。村(居)向農戶收取的一事一議資金等必須使用《省農民承擔費用專用票據》;內部單位和農戶往來結算、集體發包上交資金、其它事項取得資金使用村集體級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和專用收據,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據。

  2、票據管理。收款票據由村會計到街道農經站認領,設立領、銷登記簿。票據保管由村會計負責,缺失一本處罰村會計100元,並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

  六、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債務管理。村(居)嚴控舉新債,確需因公益事業必須的借債,需經村集體討論確定,並實行舉新債分級審批,2萬元以內的由街道農經站審批、2—5萬元的由街道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的報區農辦審批備案,擅自舉債的當事人負責本息的歸還,集體不得入賬。村(居)要逐步化解舊債,對以前墊支的稅費、公益事業並已入賬的借款,承擔不超過銀行的貸款利息,未兌現的幹部報酬及其它事項形成的債務,一律不得生息。

  2、債權管理。村(居)要認真做好村級債權的核實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標,透過有效途徑逐步清收債權。對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要按照訴訟程式進行清收,並參照信用社貸款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農戶,經民主評議可免交資金佔用費。對外單位和個人的欠款,要落實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對造成村(居)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3

  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實行“村有、鎮管、縣審計”(村財鄉代管)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具體要求是:在不改變其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使用權、與管理權、監督權的分離,由鄉鎮農經站代理會計業務,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各村委會要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定期報賬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二、規範財務工作流程。

  嚴格實行村賬鎮管,取消村集體自有資金賬戶,由鎮農經站統一開立銀行賬戶,分村記賬,分戶管理。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有經手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稽核同意後,加蓋民主理財小組財務章,並經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同時籤批後,報鎮農經站審批後方可入賬。嚴格執行村級招待費限額額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2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不予核銷。對有大宗專案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多列支招待費的村,須由村書記、村主任共同說明理由,其招待費標準由鎮政府另行核定。對各村民小組發生的賬目,要由村民組長簽字,村主任籤批,村報賬員整理入賬,每年結賬一次。

  三、實行民主理財。

  為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如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承包、集體舉債等,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民主決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7人組成,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主持正義、認真負責。制定民主理財辦法,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切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四、強化村集體資金管理。

  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村集體收入必須在三日內交鎮農經站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嚴禁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起對村書記、主任、報賬員各罰小金庫的33%並沒收小金庫全部款項,對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另外,各村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充分發揮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舉債經營,有效化解舊債的同時,不允許產生新債。誰借債誰負責。

  五、全面實行財務公開。

  財務公開是村級財務管理的重點和核心,對村級財務要做到每半年公開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透過廣播、明白紙等進行輔助公開。要進一步豐富公開內容,當前公開的重點是:村組財務收支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農民種糧直補情況等。對於村民小組財務要做到每年公開一次,讓群眾真正明白。

  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4

  為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強化民主管理、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促進農村基層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揚州市《關於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如下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全鎮所有村含村民小組,以及村辦的農業合作社等。

  一、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需要,鎮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向各村委派會計一名,主要負責村級“三資”管理,各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從事本村的財務工作,村委派會計實行異地任職。

  會計人員必須持有上級農經部門核發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上崗證”,實行持證上崗,並定期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會計上崗證按期審驗,無會計上崗證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應積極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彙報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村委派會計的選拔由鎮黨委組織考察統一聘用,並簽訂委派協議,委派會計實行鎮、村雙重管理,雙重考核,以鎮為主,鎮級考核佔70%,對連續二年考核末位的進行調崗。

  財會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到職工作的,鎮將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鎮經管站對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和村委派會計的工作學習情況制定考核細則,實行聯績計獎計酬考評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監督委員會對村級各項經濟活動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經濟活動的決策人、執行人、審批人、監督人相互獨立。

  鎮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不定期對各村交鄉代管款,村結算賬戶“村務卡”備用金卡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服務中心與各村印鑑實行分人保管。

  三、財務預決算制度

  村級財務活動實行計劃管理。年初根據本村自身積累和當年收入狀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經本村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報鎮經管站稽核後執行,並及時向全村村民公開。平時要嚴格執行財務計劃,按序時進度組織收入,定時定項限額確定支出,不得超計劃使用資金。年末各村應根據當年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報鎮經管站稽核備案後,向全體成員公開。

  四、收入管理制度

  1、在村級資金管理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與各村簽訂代理協議,實行村級資金鎮集中管理,所有組級資金併入村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管理。

  2、嚴格執行收支預算,實行收入上交,計劃用款支出直接支付,取消備用金,實行“備用金卡”制度。

  3、村級各類收入必須開據《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結算憑證》並填制村級收入繳款書,直接解繳至各村合作經濟組織在金融系統開設的結算賬戶,收取的各類資金必須於三個工作日內解交至村級結算賬戶,如收入票據開出後對方在30日內到賬的,入賬時由對方作說明,如30天內不到賬,作往來處理。所有村級收入入村級帳戶後於當天歸集到鎮級財務中心專戶,屬於上級補助相關資金直接匯入鎮級財務中心專戶。

  4、各類村級收入入賬時,必須提供相應的收入依據,如發包收入必須提供承包合同,資產租賃或處置收入必須提供租賃合同或處置依據,按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要求,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各類專項資金收入必須提供上級檔案或資金分配表等。

  5、嚴禁公款私存,嚴禁坐收坐支,組級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更不得由個人保管。一旦出現上述行為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將及時向鎮紀委報告,啟動問責程式。

  五、支出管理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及其他支出等。

  2、嚴格控制村集體經濟組織非經營性支出。

  ⑴嚴格執行八項規定,“三公”經費支出,逐年下降,公務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並提供清單及時結賬,不得違規公款吃喝,不得虛列接待費用。車旅費的使用除特殊事項外,一般不得使用出租車,外出學習、招商等須書面提出申請,經鎮相關領導批准方可外出,外出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必須透過“村務卡”提供後臺流水依據,否則費用不予報支。各類培訓費報支憑相關檔案執行。

  (2)村鎮管幹部工資發放必須以鎮考核工資為依據,各類補貼以鎮檔案為準,其他村組幹部工資發放必須經村兩委會、監委會透過,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村支部書記工資總額的90%。村幹部的養老、醫療、住房補貼等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村集體一律不予報支。

  (3)嚴格支出票據管理,各類支出必須取得合規的原始憑證,其它支出原則上提供正式字據,預算內支出專案必須提供正式票據,如正式發票、工資表等,如無法取得合法憑證的可以使用工資表代替統印製的自制報銷憑證,並附有明細清單或報告、協議等。如超過2000元的須經鎮分管領導審批,5000元以上的各類支出必須經村兩委會、監委會成員同意並有會議記錄。

  (4)嚴格控制非經營性資產的建設,特別是新建村服務中心,必須符合規劃,不得舉債,不得增加農民負擔,同時各類固定資產投入建設,單項或批次在2000元以上的,必須經產權交易平臺規範進行,支出時將各項附件資料上傳核實稽核。

  3、嚴格支出審批程式。

  ①村級所有支出都須對照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審批使用,對超預算的大額支出必須經村成員代表會議研究決定。所有支出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並註明用途,交民主理財審查,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後報村財務負責人審批,然後填制支出申請單報鎮村級代理委託服務中心稽核,並由鎮分管負責人稽核後方可支出。

  ②明確批准許可權。村集體經濟負責人審批許可權為單項組級支出2000元,村級5000元以內,超過審批許可權的,組級由理財小組成員簽字,村級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研究決定,並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單項支出超過2萬元的必須由村兩委會備案,鎮分管領導審閱。

  六、結賬報賬制度

  村民小組組長和村其他人員經手的收支票據,必須在事項辦結完10日內與村委派會計結清,各村主辦會計必須按月向鎮村級代理委派服務中心報賬。農民承擔的各項承包上交款及各項往來,由村民組長和輔助會計憑清單開票收款,並及時全額結交村委派會計,隔月不繳者視同挪用公款論處。對各項收入資金,必須先上交進帳,後提付使用。村委派會計及時結清所有收支票據,每週一上午統一在鎮經管站集中審批、稽核記帳,並在陽光“三資”平臺進行登記。

  七、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強化專項資金支出管理。隨著振興鄉村規劃的不斷深入各類涉農補助資金不斷增加。如“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環境整治專項資金、農田水利基礎建設等。各類專項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專戶(或分科目)核算,嚴禁截留、挪用、移著它用,同時按照專案資金管理要求,嚴格執行民主決策,立項、申報、預算編制、招標投標、公開公示、質量監理、決算審計、工程驗收等相關程式,並形成完整的文書檔案。專項資金支出必須開據正式發票,資金直接支付給中標單位。

  八、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核心算,嚴格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九、票據管理制度

  村集體使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向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領取,用完後以舊換新續領。村委派會計向鎮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領用票據時,應在票據領用登記簿上註明領取日期,票據起止號、份數並簽字,繳銷時註明收入總額,作廢份數,未使用份數。

  正確使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票據,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單位個人發生業務時,開出的收款票據必須加蓋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

  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村辦公益事業實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年初根據公益事業發展規劃,經村民代表會議商定“一事一議”專案及資金來源,確定籌資籌勞範圍、物件、標準以及減免物件和減免金額,並及時向村民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興辦“一事一議”專案時,要進行公開招標,由群眾全程參與監督,保證“一事一議”資金專款專用,保證工程質量。專案完工後要及時進行財務決算,並將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向村民公開。

  十一、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村級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對單位或個人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付息借款,要簽定借款協議,說明借款用途,還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並經村監委會成員同意,並提供擔保人,5萬元以上的借款資金,須經鎮分管負責人同意。嚴格控制村級債務,村級負債必須逐年下降10%以上,興辦村級公共事務原則上不得舉債。如因特殊需要必須借款的,由村監委會同意並必須簽定協議,借款利率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及時向村民公佈借款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十二、非現金結算制度

  1、規範和開設管理基本賬戶,各村以經濟合作社或社群股份合作社在附近金融網點開設結算賬戶,主要用於村級各項收入結算,並自動歸集至服務中心專戶,印鑑分別由各村委派會計和服務中心出納會計保管,實行雙印鑑管理辦理業務時,由雙方共同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章。

  2、每村辦理1-3張“村務卡”和一張“備用金卡”。“村務卡”為貸記卡,一般由村支部書記、村民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進行實名制管理使用,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銀行密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備用金卡由各村委派會計統一保管使用,備用金卡為簽帳金融卡,主要用於村級日常零星支出。

  3、“村務卡”、“備用金卡”使用許可權。個人“村務卡”根據實際需要,由髮卡行授信消費額度5000-10000元,主要用於村幹部公務活動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單位“備用金卡”取代原來的備用金,備用金每筆支出不超過1000元,主要用於日常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印刷費等小額村務支出,超過限額需辦理銀行轉賬結算。“備用金卡”不得提取現金。單位“備用金卡”和個人“村務卡”均不得用於村幹部個人因私消費。

  4、“村務卡”、“備用金卡”結算流程。使用“村務卡”以後,只改變了部分開支的結算方式,原有的財務報銷審批流程不變。“備用金卡”僅用小額村務費用支付,不能接受其他收繳款項。村(社群)取得的所有資金均應按時上繳鎮統一開設的村(社群)集體資金結算專戶,做到“收支兩條線”。村(社群)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資金規定“備用金卡”資金存放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當卡上餘額不足以支付日常零星開支時,由村主辦會計及時向鎮農經中心申請從“村經濟合作社(社群股份合作社)”賬戶透過轉賬支票轉入“備用金卡”補足備用金。

  5、全面實行村級財務收支非現金結算。村集體資金收支全部透過銀行轉賬結算,村委派會計不再經手現金業務。村級所有費用支出及資金付款,不再由村委派會計代領代發,統一由“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金融機構辦理的村務卡、一折通或結算賬戶。村級資金管理非現金結算範圍包括三個全覆蓋:一是物件全覆蓋,包括全鎮所有行政村(社群)和所有村幹部、村民;二是專案全覆蓋,包括幹部工資發放、辦公經費報支、村級債務償還、工程專案付款、農戶各項補貼補償發放及“兩工”補貼等;三是金額全覆蓋,不論金額多與少,均採取打卡非現金結算方式。中心在取得稽核審批後的票據後,應開據支付憑證,分發農戶較多的應編制支付明細清單,透過銀行直接將資金劃入收款人卡上。會計編制記賬憑證時,應統一將支付憑證和支付明細清單與相關報銷票據合在一起生成記賬憑證。

  6、強化監督檢查。中心強化對“村務卡”、“備用金卡”使用情況的日常督查。鎮農經站強化對非現金結算的督查,對違規使用現金結算的行為,報鎮紀委處置。

  十三、內部審計制度

  鎮經管站每兩年對村級財務進行一次全面審計。村主要幹部任期屆滿和離任之前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各種專項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也要及時進行專項審計。每次審計結束後,要形成書面審計報告上報鎮政府及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結果應及時向群眾公開。

  十四、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村應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人員的產生與村委會換屆選舉同步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在村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享受本組織經濟權利、承擔本組織經濟義務的成員組成,一般3-5人,選舉結果報鎮農經部門備案,並由上級主管部門頒發《民主理財證》,實行憑證理財制度。村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人員名單應在村務公開欄上常年公示。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理財小組成員,民主理財人員應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全區規定每月25-30日為民主理財日,村級財務發票報支前必須由村理財小組成員進行先理財,並由理財小組組長簽字。民主理財小組每年三月集中清理上年度集體財務,詳細記載理財情況,及時將理財結果反饋給村主要負責同志,指出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建議。理財結束後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負責報告上年度財務活動情況,並透過村務公開欄向群眾公開。

  村集體以櫥窗式固定公開欄為主要公開形式,廣播、電視、會議、油印資料到戶和網路公開等形式為補充,將村財務活動及其有關帳目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公開內容及時間按照上級規定的“四個一”的要求,做到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公開的內容齊全、情況真實,專案詳細、通俗易懂。特殊情況應及時公開,財務收支要逐筆公佈。村設立意見箱和舉報電話,方便群眾監督。

  要規範公開程式,財務公開之前先經民主理財組長簽字蓋章,再交村財務負責人審查,最後經鎮經管站稽核蓋章後方可公開,財務公開資料歸檔時,必須經村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證明資料確已真正公開。

  十五、收益分配製度

  村組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前,要準確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查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兌現。

  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戶三者關係,兼顧眼前和長遠利益,保證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和興辦公益事業的需要,合理制定收益分配計劃。

  收益分配方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鎮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同時將分配方案公佈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十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規範的要求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並達到“五有三化一齊全”的標準,即有檔案管理制度、有檔案室、有檔案櫃、有專人管理、有查閱登記簿;裝訂標準化、標籤規格化、收藏櫥櫃化;各種資料保管齊全。

  財務檔案包括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實行“村賬鎮管”後,村級會計核算資料由鎮代為保管,本村需要查閱相關資料的,可按規定調閱,其他財務檔案由村保管。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合同契約、財務公開資料等分鎮村兩級同時分類歸檔,基礎資料和文書資料由村歸檔。對應由村立卷歸檔的財務資料,會計年度終了,村主辦會計應按歸檔的要求,將財務資料收集整理、裝訂成冊,填好財務資料歸檔移交表,交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立卷歸檔。

  已歸檔保管的會計資料,保管人員原則上應保持原卷封裝,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整理。有關單位需要查閱時,須經單位負責人批准,並在借閱登記簿上記載清楚有關事項,卷宗原則上不得借出。

  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需要銷燬的,應仔細清點核對,逐卷檢查,抽出未了結的經濟往來結算憑證和其他重要財務資料,並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單”,報區主管部門批准後,由鎮村共同派人監督銷燬。銷燬後,由監銷人員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單”上蓋章證明,並將清單歸檔保管。

  最新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安徽省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村務公開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的村民委員會、村民組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的財務管理。以農為主的居委會參照執行。村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

  鄉(鎮)應成立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服務中心),接受村集體的委託,統管村集體財務,財務服務中心應在金融部門為村集體分立帳戶,取消村級財務主管會計,村裡只設一名報帳會計。財務服務中心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接受農經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財務服務中心會計和村級報帳會計應當經縣級以上農經、財政部門業務培訓,透過業務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六條

  財務服務中心會計人員職數根據鄉鎮規模和業務量的大小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3人。原已實行"村帳鄉管"在鄉(鎮)農經站工作的專業會計轉入財務服務中心,人員不足的可從現有村會計中擇優聘用,具體聘用辦法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財務服務中心主任由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的國家幹部兼任,其工資福利不得從村集體財務列支。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人員報酬從各村管理費中分攤列支,村集體收入較少的鄉(鎮),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會計人員報酬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審定。

  第七條

  財務服務中心應幫助村集體根據收支平衡原則,提前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資本)管理、生產經營、公益性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透過。會計年度結束後,財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將各村上年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書面提交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審議無誤後,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於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條

  村集體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可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兼任),建立民主理財制度。

  第九條

  村集體必須依法、合理組織收入。收款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一事一議籌資使用省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其他票據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所有票據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條

  村集體收入主要包括:

  ㈠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

  ㈡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㈢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

  ㈣土地補償收入;

  ㈤捐贈款、救濟扶貧款;

  ㈥上級撥款(包括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

  ㈦投資收益;

  ㈧其它收入。

  第十一條

  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規定的用途。土地補償及其它非專項用途的村集體資金,主要用於生產投資、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農村困難戶的補助以及興辦村內公益事業。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必須專項用於所議的村內集體公益事業。村集體對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應當分清資金(物資)來源及時入帳,專款(物)專用。

  第十二條

  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要按規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財務服務中心應設立專戶核算。

  第十三條

  年初,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村級規模、人口、集體經濟收入水平和農村五保戶變化等情況,提出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檔案的形式將分配結果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應將各村的`村級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村辦公經費分別列示。村幹部的固定報酬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三部分。村組幹部固定工資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經費分別確定到具體人或戶,委託金融機構按季發放,實行"銀卡制",一人或一戶一卡;村辦公經費和村幹部的績效工資、獎勵工資由縣(區)財政部門於當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兩次轉入各村帳戶。縣級的村級專項補助資金專戶年終不得有餘額。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村幹部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與村幹部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的兌現掛鉤。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年元月底以前(農曆春節前)完成對村幹部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通知各村和財務服務中心,及時兌現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

  第十五條

  財務服務中心應於次年的2月底前將村辦公經費的使用和村幹部績效工資以及獎勵工資的兌現情況書面報告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使用會計報表形式,具體辦法由縣(區)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村集體資金實行日常開支備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報告制。村集體日常支出,可向財務服務中心申請一定數量的備用金,備用金數額由鄉(鎮)農經站依據各村經濟狀況和規模大小等因素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寫出書面用款報告,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稽核批准後,方可撥付。

  第十七條

  村集體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一般性開支由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大額開支由村兩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重大投資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大額開支的數額和重大投資活動的範圍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確定。開支的票據必須是稅務部門監製的正規發票或其他統一規範的票據。村集體各項開支的票據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稽核後方可入帳。

  第十八條

  財務服務中心為各村在金融部門設立的帳戶,印鑑由村集體和財務服務中心分開保管,相互監督。

  第十九條

  村集體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財務服務中心要於季度結束後10日內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由鄉(鎮)農經站於季度結束後的15日內在各村設立的固定公開欄上統一公開,並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財務負責人和民主理財組長在回執上籤署財務公開意見,作為對鄉(鎮)農經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財務服務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會計電算化,財務公開的內容應提供由電腦列印的本期村財務收支明細帳,分別存在村委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經站備查。有條件的鄉(鎮)應將收支明細帳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上張貼公開。

  第二十條

  財務服務中心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農經站,並抄送村集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具體審計業務由縣(區)農經管理機構承擔,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村集體財務的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以及村集體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等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財務服務中心的運轉情況、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執行以及村集體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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