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精選8篇)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精選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範代理記賬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三條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四條 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六條 本公司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本公司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七條 委託人對本公司在委託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本公司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營業執照辦理之日起執行。

  xxx有限公司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2

  一、 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1. 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於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 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洩露秘密。

  3. 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 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 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 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鑽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 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鑽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 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 業務操作及會計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戶的委託

  (1)瞭解客戶的基本情況,評估此次業務的風險。

  (2)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委託,若接受客戶的委託,則與客戶商討具體操作事宜,簽定約定書。

  2.與公司財務會計人員辦理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1)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簽字蓋章。

  (2)依據企業特點,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必要的會計科目。代理記賬公司的業務規範和財務管理制度

  (3)瞭解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生產流程,幫助企業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3.稽核原始憑證

  稽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監督許可權,只有經稽核無誤後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編制記賬憑證和登記明細分類帳的依據。會計人員主要應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

  (1)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計劃合同等為依據,稽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違反財經制度規定,是否貫徹專款專項原則,有無貪汙盜竊虛報冒領偽造憑證等違紀行為。

  (2)審查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正確性。即審查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首先應稽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作為合法憑證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其次稽核原始憑證上有關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對原始憑證內容記載含糊不清,單位抬頭不是本單位,無收款單位簽章,塗改原始憑證上的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新增內容和金額等情況,應及時與客戶聯絡,瞭解清楚原始憑證的真實情況。

  4.對各種有問題的原始憑證的處理

  在稽核原始憑證過程中,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堅持制度、堅持原則。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各項支出,違反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非法出售材料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和處理財產物資,以及不按國家關於成本開支範圍和費用劃分的規定亂擠亂攤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於內容不完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會計人員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於偽造或塗改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拒絕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主管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填制記賬憑證

  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除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摘要”欄是對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要求文字說明要簡煉概括以滿足登記賬簿的要求。

  (2)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借應貸的賬戶,賬戶使用必須正確,不得任意簡化會計賬戶的名稱,有關的二級或明細賬戶要填寫齊全。

  (3)記賬憑證中,應借應貸的賬戶必須保持清晰的對應關係。

  (4)一張記賬憑證填制完畢,應按所使用的記賬方法,加計合計數,以檢查對應賬戶的平衡關係。

  (5)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且避免憑證散失。

  (6)每張記賬憑證都要註明附件張數,以便於日後查對。

  6.對記賬憑證進行編號

  所有記賬憑證必須分類順序編號,並填寫在編號欄內。若遇較為複雜的經濟業務需編兩張以上記賬憑證時,可用編號的方式表示。

  7. 稽核記賬憑證

  所有填制好的記賬憑證,都必須經過認真的稽核。在稽核記賬憑證的過程中,如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誤,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經過稽核無誤後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記賬憑證的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相同。

  (2)應借應貸的會計賬戶對應關係是否清晰,金額是否正確。

  (3)記賬憑證的專案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8.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

  記賬憑證中容易出現的錯誤與舞弊主要有:

  (1)會計賬戶運用錯誤。

  (2)合計金額計算錯誤。

  (3)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單據不符。

  (4)在彙總憑證中進行作弊。

  (5)記賬憑證中的“摘要”失真,編造虛假記賬憑證。

  9.憑證的傳遞與傳遞過程應注意的事項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填制或取得時起,經稽核記賬到裝訂保管的全過程。交接包括與客戶傳遞交接、內部傳遞交接、與監管部門傳遞交接:

  (1)與客戶傳遞交接:

  A 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

  B 交接雙方經核對無誤,雙方簽字蓋章,註明交接日期。

  (2)內部傳遞交接:

  A 記賬人員收到客戶資料時,核對經辦人員與客戶傳遞交接清單,核對無誤後簽字註明傳遞日期,資料由記賬人員負責保管。

  B 賬務處理完畢後需返還資料給客戶,由記賬人員列明清單,資料編號。由經辦人員核對無誤後雙方簽字,註明交接日期。

  (3)與監管部門的交接:

  A 本代理記賬公司統一規定,凡是政府監管部分需要查閱客戶資料的,如客戶資料尚在本代理記賬公司,由本代理記賬公司的經辦人員與客戶傳遞交接,再由客戶提供相關資料給政府監管部門。

  10.會計憑證對數字的書寫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符合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

  11. 關於根據會計業務的特點書寫“摘要” 代理記賬公司的業務規範和財務管理制度

  會計計憑證中有關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必須真實。在填寫寫“摘要”時,既要簡明,又要全面,清楚,應以說明問題為主。

  12.啟用賬簿的基本要求

  為了保證會計賬薄記錄的合法性和資料的完整性,明確記賬責任,在啟用賬簿前必須與客戶溝通,以便設定具體賬簿。啟用賬薄一律由負責該客戶的記賬人員完成,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監督,記賬人員要填寫賬薄啟用表。賬薄啟用表的填寫要求是:

  (1)填寫啟用日期和啟用賬薄的起止頁數。如啟用的是訂本式賬薄,起止頁數已經印好不需再填寫;啟用活頁式賬薄,起止頁數可等到裝訂成冊時再填。

  (2)填寫記賬人員姓名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員姓名並加蓋印章,以示慎重和負責。

  (3)加蓋單位賬務公章,以示嚴肅。

  (4)當記賬人員或客戶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時,應辦好賬薄移交手續,並在啟用上明確記錄交接日期及接辦人監交人的姓名,並加蓋公章。

  13.登記賬薄的基本要求

  為了保證賬薄記錄,成本計算和會計報表不出現差錯,登記賬薄必須根據稽核無誤的記賬憑證進行。

  登記賬薄的基本要求是:

  (1)內容準確完整。登記會計賬薄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計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對於每項會計事項,一方面要計入有關的總賬,另一方面要計入該總賬所屬的明細賬。賬薄記錄中的日期,應該填寫記賬憑證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等)作為記賬依據的,賬薄記錄中的日期應按有關自制憑證上的日期填寫列。此外,負責登記賬薄的記賬人員,在登記賬薄前,應對已經專門複核人員審查過的記賬憑證再複核一遍,這是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牽扯制度的要求。如果登賬人員對記賬憑證中的某些問題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記賬憑證的人員或其他人員請教;如果認為記賬憑證的處理有錯誤,可暫停登記,及時向記賬業務負責人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決定。在任何情況下,凡不兼任填制記賬憑證工作的計賬人員都不得自行更改記賬憑證。

  (2)登記賬薄要及時。登記賬薄的間隔時間應該多長,沒有統一的規定,這要看本單位所採用的具體會計核算形式而定。本記賬單位針對賬目的不同分別採取不同的時間登記賬簿,如現金日記賬與銀行日記賬每十五天登記一次,月底結出餘額,與客戶核對。其餘賬簿每月初開始登記上月的記賬憑證,每月20日前登記完畢。

  (3)註明記賬符號。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在記賬憑證上設有專門的欄目應註明記賬的符號,以免發生重記或漏記。

  (4)書寫留空。賬薄中書寫的文字的,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1/2。這樣,在一旦發生登記錯誤時,能比較容易地進行更正,同時也方便工作。

  (5)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登記賬薄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節 內部機構設定

  本公司為了完成各項業務和完善內部管理,設定以下部門:業務部、諮詢部、財務部。

  第二節 公司內部財務管理

  本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支援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必須按照經濟核算的原則,充分運用各項業務活動資料,分析和評估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並預測財務前景,從而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制財務報表,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月報、季報和年報。

  第三節 代理記帳業務質量控制

  本公司應當在代理記帳具體業務操作時由專案負責人進行必要的複核、審閱,在代理記帳業務合同執行期間,本公司應當安排由不執行該項業務的其他業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質量抽查,以保證每一項業務均符合公司內部質量要求。

  第四節 代理記帳業務所涉及的諮詢

  本公司涉及的諮詢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在代理記帳業務執行中有關客戶向本公司提出的有關諮詢,本公司應當按照具體諮詢業務的工作量和價值量決定免費服務或簽約收費服務後,及時予以答覆。

  2.在代理記帳業務操作過程中,本公司根據需要向有關學者、專家諮詢,增強公司實力,拓展服務能力。

  3.根據代理記帳業務實際情況,將有關新政策、新方法,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時向委託人進行宣傳和解釋。

  第五節 代理記帳業務管理

  本公司代理記帳業務應當有效管理,應當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按“ABC”三級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業務負責人按照不同等級,合理確定相隔一定時間透過電話和上門等形式訪問委託人,平時積極做好委託人來訪接待,確保雙方交流暢通。

  第六節 代理記帳相關業務內容的保密

  本公司應當加強對業務人員的保密教育,對委託人的資料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關委託人的所有資料。

  第七節 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

  本公司應當重視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以確保對代理記帳業務不至於給委託人造成任何損害。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 本公司應當明確代理記帳業務所需保留歸檔的具體內容。

  2. 本公司應當加強管理,對歸檔資料如遇國家工作需要、委託人自身需要,經本公司負責人同意後可以翻閱,其他非本公司有關業務人員一律不得翻閱。

  3. 本公司應當對代理記帳業務檔案及時整理,及時更新,及時裝訂。

  4. 本公司業務人員需要查閱代理記帳業務檔案,應按照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明確歸還日期後方可借閱。

  xx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節內部機構設定

  本公司為了完成各項業務和完善內部管理,設定以下部門:業務部、諮詢部、財務部。

  第二節公司內部財務管理

  本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財政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支援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法律。嚴格執行財經法律,加強財務監督必須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充分運用各項業務活動資料,分析和評估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並預測財務前景,從而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填制財務報表,並按規定及時間向有關部門報送月報、季報和年報。

  第三節 代理記賬業務質量控制

  本公司應當在代理記賬具體業務操作時由專案負責人進行必要的複核、審閱,在代理記賬業務合同執行期間,本公司應當安排由不執行該項業務的其他業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質量抽查,以保證每一項業務均符合公司內部質量要求。

  第四節 代理記賬業務所涉及的諮詢

  本公司涉及的諮詢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在代理記賬業務執行中有關客戶向本公司提出的有關諮詢,本公司應當按照具體諮詢業務的工作量和價值量決定免費服務或簽約 收費服務後,及時予以答覆。

  2、在代理記賬業務操作過程中,本公司根據需要向有關學者、專家諮詢,增強公司實力,拓展服務能力。

  3、根據地理記賬業務實際情況,將有關新政策、新方法,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時向委託人進行宣傳和解釋。

  第五節 代理記賬業務管理

  本公司代理記賬業務應當有效管理,應當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按“ABC”三級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業務負責人按照不同等級,合理確定相隔一定時間透過電話和上門等形式訪問委託人,平時積極做好委託人來訪接待,確保雙方交流暢通。

  第六節代理記賬相關業務內容的保密

  本公司應當加強業務人員的保密教育,對委託人的資料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關委託人的所有資料。

  第七節代理記賬業務檔案管理

  本公司應當重視代理記賬業務檔案管理,以確保對代理記賬業務不至於給委託人造成任何損害,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本公司應當明確代理記賬業務所需保留檔案的具體內容。

  2、本公司應當加強管理,對歸檔資料如遇國家工作需要、委託人自身需要經本公司負責人同意後可以翻閱,其他非本公司有關業務員一律不得翻閱。

  3、本公司應當對代理記賬檔案及時整理,及時更新及時裝訂。

  4、本公司業務人員需查閱代理記賬業務檔案,應按照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明確歸還日期後方可借閱。

  x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會計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會計業務,促進代理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的規定執行。按照規定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和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本辦法所稱代理會計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委託代理人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本辦法所稱“會計”,是指接受委託會計業務的會計機構代理。

  第三條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應當經縣級以上xxx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並予以批准。機構簿記許可證由財政部印製。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xxx部門和計劃市政府確定。第四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全職員工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監理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完善的代理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五條申請代理會計,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商的協議或章程;

  (2)員工身份證明,會計資格證書,主管代理人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人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3)代理人簿記業務負責人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全職員工在機構全職工作的書面承諾;

  (4)辦公地址和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代理簿記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機構名稱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如果不能在20天內作出決定,審批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可以延長10天,並告知申請人延期的理由。

  第七條審批機關審查滿足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並出具代理簿記許可證。審批機關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省級以下人民xxxx部門作出批准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准檔案複製到當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申請人取得代理人的會計許可證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室的顯著位置設定代理簿記許可證。

  第十條代理人會計機構名稱,會計,會計業務負責人或者辦公地點變更的,變更登記由審批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依法設定會計帳簿,但沒有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帳戶的條件簿記公司內部管理系統。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6

  一、員工的職業道德

  1.奉獻精神和奉獻精神。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忠誠,奉獻和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師誠實,誠實,誠實,謹慎,要可信,不要被利益誘惑,不要偽造,不洩露秘密。

  3.誠信和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開和私密,不要貪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糾正態度,依法行事,實事求是,公正,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遵守準則。會計人員要求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並始終堅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會計核算,並實行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意識和緊迫感,努力學習,努力學習,不斷進步,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工作的同時努力學習相關業務,充分熟悉業務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加強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專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規範會計工作,促進公司業務運作的發展,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財務會計管理相關法規和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專門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一)財務會計管理的基本原則

  公司會計應遵循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

  (二)財務會計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1.有效籌集資金和使用資金,監督資金的正常執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

  2.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政收支規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評估工作。

  3.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4.監督公司財產的購買,建設,儲存和使用,並與公司管理部門合作進行定期財產檢查。

  5.準時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和財務規範,做好分析評估工作。

  (三)財務會計管理的基本內容

  1.財務會計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和實施財務會計管理檢查。財務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堅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行事,嚴格遵守公司的秘密。

  2.加強原始檔案的管理,實現制度化和標準化。原始憑證是公司中發生的每項業務活動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3.公司應根據經過驗證的無錯誤的原始檔案編制會計憑證。會計憑證的內容必須包括:日期,編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已完成憑證的金額,所附原始憑證的編號,簽名者,審稿人,會計師的簽名或印章。收據和付款會計憑證也應由出納員簽字或蓋章。

  4.完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應基於實際經濟運作並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會計指標一致。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7

  公司代理記賬的業務規範體系如下:

  (1)簽署“代理記賬委託合同”。

  當客戶委託公司進行賬簿記賬時,應基於相互協商。 ,簽了書面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規定外,委託合同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受託人和受託人應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會計憑證的轉移手續和收據程式;

  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5.受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由會計轉讓處理。

  (2)雙方的責任和權力。

  委託方委託公司核算賬戶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完成或編制單位的經濟業務,以滿足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原始憑據。

  2.應配備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的專業人員;

  3.及時向公司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

  4.退回公司,要求遵守國家統一核算原始憑證的糾正和補充制度應及時予以糾正和補充。委託公司對合同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公司的代理簿記從業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則:

  1.遵守會計法,會計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2.對業務執行中已知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向客戶指明不正確的會計處理,提供虛假資訊,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要求應予以拒絕;

  4.與會計相關的原始會計問題有責任解釋。

  (3)處理會計業務。

  根據合同協議,公司定期派人到委託地點辦理會計業務。根據客戶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會計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報表。會計報表。

  (4)編制和提交會計報表。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和其他使用者提交會計報表。

  (5)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訊。

  (六)承擔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財務會計管理系統

  一、一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佈的“財務總規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加強公司財務工作管理,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經濟效益該系統專門配製了該系統。本系統適用於湘鄉公司。處理會計事務時,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都必須遵守該制度。

  二、會計機構的設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

  (1)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制定財務計劃,加強會計管理,反映和分析財務計劃的實施情況,檢查和監督財務紀律的實施。

  (3)積極服務於管理,促進公司實現更好的經濟效益。

  (4)經濟合理地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支付的稅費和管理費。

  (6)瞭解和檢查有關機構,財政,稅務和銀行部門的財務工作,主動提供相關資訊,真實反映情況。

  (7)完成公司指定的其他任務。公司的財務部門由總會計師,會計師,出納員和審計人員組成。

  代理記賬公司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範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xx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xxx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資訊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資訊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定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物件。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xx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登出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xx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範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資訊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xxx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xxx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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