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通用6篇)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十分的重要,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為了讓您不再為寫報告頭疼,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通用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1
為了及時有效遏制傳染病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我校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一、學校疫情報告人的設定
主管衛生工作的王海亮老師為我校責任疫情報告人,學校其他教職員工、學生髮現傳染病疫情均有義務向責任疫情報告人和校長提供情況。
二、責任疫情報告人職責
1、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單位傳染病疫情和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2、定期對全校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
3、負責指導全校學生的晨檢工作。
三、疫情報告內容及時限
1、在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資訊。
2、當學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立即報出相關資訊。
3、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症狀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資訊。
4、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資訊。
四、報告方式
當出現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報告情況時,學校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向中心學校疫情報告人及教育局和疾控部門報告。
五、學校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學校建立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學校的老師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給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應及時進行排查,並記錄排查情況。
1、晨檢應由班主任或班級衛生委員對早晨到校的每個學生進行觀察、詢問,瞭解學生出勤、健康狀況,並將晨檢結果記錄在班務日誌上。如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要進行進一步排查,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2、班主任及科任老師應當密切關注本班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於因病缺勤的學生,應當瞭解學生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懷疑,要及時報告給學校疫情報告人。學校疫情報告人接到報告後應及時追查學生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2
為了能夠及時有序地應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在我校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上級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成立由校長陳運佔為組長,業務主任陳德偉為付組長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班班主任負責本校傳染病防治的各項具體工作。
2、各班班主任為本班傳染病疫情報告責任人,一旦發現本班有傳染病疫情,應在1小時內向校長及主任報告。各班班主任應定期對各班衛生委員進行傳染病預防知識及疫情報告程式進行培訓。
3、針對不同季節的傳染病,學校要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傳染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公共衛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4、各班班主任堅持每天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和午檢,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為預防各種傳染病在校內的發生,各班應把本班的公共區、教室、寢室徹底打掃乾淨,不留衛生死角。並加強教室、寢室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流通。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3
校園內的健康、安全需要有一個與之相配套的衛生預防措施。學校的每日晨檢制度就是一項重要的預防措施。事實證明,學校是群體集聚的場所,一些群體性的'傳染病的流行,往往是個體傳染患者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因此,學校每天晨檢制度,讓學生做到健康上學,對於確保校園內的衛生安全,關係重大。根據上級有關要求,修訂本制度如下:
(一)、各班早自習時間由班主任及衛生委員對每位學生進行身體一般狀況的詢問檢查。如有學生髮生不良身體狀況如發熱、紅眼睛、水痘等要及時逐級報告。
(二)、各班主任負責每天班內因病缺課同學的聯絡工作,如有因傳染性病缺課,要將情況報告醫務室,並作進一步的家庭聯絡。
(三)、各班衛生委員負責每天的班內因病缺課的統計,如有發熱、紅眼睛、水痘等缺課的學生要及時逐級報告。
(四)、告知學生每天晨起後感到不適,要及時測量體溫。如有發熱、出疹等可疑傳染病情況,應要求家長及時處理,不可在原因不明情況下帶病到校課。
(五)、班主任對邊治療邊要求上學的同學及家長要做好說服勸止工作,在家中治療休息。在校期間如有不適要及時與家長聯絡。在家就醫的要將就醫結論報告學校,並實行傳染病復學醫學診斷報告制度。
(六)、衛生室對因病缺課報告進行統計,並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4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相應傳染病管理工作規範認真做好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
2. 保持疫情網路系統24小時暢通,實行報告登記制,遇有突發疫情或暴發疫情必須立即報告中心領導並通知相關科室。
3. 對本縣罕見或未曾發生過的傳染病或暴發疫情等較大疫情由中心領導指示安排調查處理。指定臨時帶隊人員負責現場指揮,結束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材料。
4. 認真做好指定傳染病的主動監測,所發現的傳染病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填報傳染病報告卡交疫情管理人員。
5. 堅持每日對全縣網路報告的傳染病報告卡進行稽核,並完成當天的疫情報告卡確認,對有疑問專案情況及時糾正解決。
6. 對部分規定的傳染病在一定時段內開展病源檢索,實驗室檢驗,以便及早發現疫情。做好早報告。
7. 災害疫情報告以鄉鎮為單位或縣直醫療單位按日或周收集,彙總,分析後逐級上報,對全年各個季節有可能發生重大傳染病或疫情流行時。實行24小時值班制和全縣日報告“零”報制度。
8. 定時對疫情報告情況進行彙總,分析,評價,報告上級同時反饋各疫情報告單位。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5
為了及時有效遏制傳染病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我園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一、幼兒園疫情報告人的設定
每期指定分管領導為我園責任疫情報告人,所有教師發現傳染病疫情均要及時向責任疫情報告人提供情況。
二、責任疫情報告人職責
1.在園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園傳染病疫情和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2.定期對全園幼兒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
3.負責指導全園幼兒的晨午檢工作。
三、疫情報告內容及時限
1.在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名幼兒(5例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時,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資訊。
2.當園內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疫情報告人應當立即報出相關資訊。
3.個別幼兒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症狀時,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資訊。
4.園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資訊。
四、報告方式
當出現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報告情況時,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向中心學校疫情報告人報告。
五、幼兒園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幼兒園建立晨、午檢、因病缺勤追查與登記制度。老師發現幼兒有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給疫情報告人。疫情報告人應及時進行排查,並記錄排查情況。
1.晨、午檢應由帶班教師對每個幼兒進行觀察、詢問,瞭解幼兒出勤、健康狀況,並將晨、午檢結果記錄在登記表上。如發現幼兒有傳染病早期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疫情報告人,疫情報告人要進行進一步排查,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2.班主任及課任老師應當密切關注本班幼兒的出勤情況,對於因病缺勤的學生,應當瞭解幼兒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懷疑,要及時報告給疫情報告人。疫情報告人接到報告後應及時追查幼兒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資訊,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資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資訊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資訊和其他資訊資料;設定專門的舉報、諮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諮詢和監督;設定專門工作人員蒐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資訊。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網路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資訊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資訊網路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資訊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訊網路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群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資訊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資料庫和管理應用軟體,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資訊採集、彙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資訊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裝置,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資訊的網路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誌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取樣。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報告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條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透過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於2小時內透過網路進行直報。
第十九條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路直報,直報的資訊由指定的專業機構稽核後進入國家資料庫。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資訊進行稽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儘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資訊報告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及《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一條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取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汙染範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資訊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資訊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取樣與處理。
第五章資訊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資訊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佈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範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範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臺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