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通用1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

  一、餐廳、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

  二、餐廳、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先到南山區衛生防疫站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經衛生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燙傷、手外傷、咽喉痛等)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治療康復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餐廳、食堂主管每天要對轄區每位工作人員做好上崗前檢查,並做好記錄。如發現有第四條所述有關人員時要立即處理。

  六、餐飲、食堂工作人員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須向主管報告,患者必須由衛生部門對其作檢查治療後再作決定。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2

  1、從業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

  2、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崗位(責任)區內衛生,隨時保持整潔。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堅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三不”:不準將非食品加工製作用品和個人生活用品帶入操作場所;工作時不準戴戒指、項鍊、手鍊(鐲)、耳環等飾物和塗指甲油;不準在操作場所吸菸、穿工作服進廁所及離開生產加工經營場所。

  “三要”:上班時要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髮必須全部戴於帽內;加工製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間操作時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專用工具拿取。

  “四堅持”:堅持衛生操作規程、堅持公用物品消毒、堅持溼式清掃、堅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時間不準吃東西、不準隨地吐痰、不隨便掏耳掏鼻。

  4、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3

  一、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六、學校的有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負責培訓的部門要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4

  一、餐飲、食堂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衛生知識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培訓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

  三、聘請衛生監督所管理人員,不定期對酒店餐飲、食堂工作人員進行專題講座,學習有關衛生管理,衛生法律、法規等衛生知識,提高衛生安全素質。

  四、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衛生監督所舉辦的衛生知識培訓班學習,提高衛生管理水平。

  五、每月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1次,對不能達到衛生安全要求的人員實行停崗培訓,待合格後再行上崗。經培訓仍不合格者予以勸退。

  六、每年舉辦一次衛生知識的競賽,強化職工的衛生意識。

  七、凡參加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一律按時參加衛生知識培訓,不得缺席

  八、建立餐飲、食堂工作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詳細記載衛生知識培訓狀況。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5

  為規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洗碗工、採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儲存,以備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並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八、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淨,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九、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處理食物前;2、上廁所後;3、處理生食物後;4、處理弄汙的裝置或飲食用具後;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後;6、處理動物或廢物後;7、觸控耳朵、鼻子、頭髮、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後;8、從事任何可能會汙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後。

  十、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並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十一、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十二、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菸、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汙染食品的行為。

  十三、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6

  醫院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為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於食品汙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廣大消費者和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採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在人事部門報到後,開始工作前(包括臨時工)必須先到指定的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工作。

  四、餐飲部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要及時對本單位從事餐飲工作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按照人事部門安排,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五、凡對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狀、肛門漏、膀胱造瘻等)人員,人事部門必須立即通知所有部門予以調離,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並按規定進行治療。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保管。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7

  人民醫院藥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l、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2、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稽核、調配、院內製劑生產的人員,應每年定期到進行健康檢查。

  3、新職工進藥劑科的工作,必須體健合格後方可上崗。

  4、健康檢查的專案有:內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腸道致病菌等;質量管理、藥品驗收和養護崗位人員應增加辨色障礙(色盲和色弱)的體檢專案。

  5、發現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由相關部門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議,並報藥劑科負責人批准後調離崗位。患者經治療痊癒後,需重返原崗位,經本人提出申請後,應經檢查合格後,由相關部門確認後,提交藥劑科負責人安排。

  6、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歸檔儲存。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8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每日組織從業人員晨檢,督促“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要熟悉掌握崗位衛生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後,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嚴格按規範洗手。工作人員操作前、便後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確操作。

  6、工作人員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9

  一、從業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餐飲工作。

  二、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職業道德的培訓。

  三、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於20、50、15課時。四、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五、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週,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六、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0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簡稱“五病”)等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經健康檢查檢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調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禁忌症患者及時調離率100%,並詳細填寫調離記錄。

  四、餐飲服務單位應每天進行晨檢工作,詳細填寫從業人員晨檢登記表,如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上崗時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手套、口罩),頭髮不外露,不塗指甲油,不佩帶飾物。應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換洗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從業人員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按規範清洗、消毒雙手。

  八、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嘗味。不在食品處理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1

  幼兒園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餐飲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四、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掌握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並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戴,主管部門留存影印件,以備檢查。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2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同時進行相關培訓。

  3.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5.當觀察到以下症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溼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6.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髮、長鬍須、長指甲、戴手飾、塗指甲油、不穿潔淨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菸、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7.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具優者給予表揚或獎勵:對綜合考核成績欠佳者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餐飲服務食品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於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週,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和《餐飲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杜絕先上崗後體檢。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並將調離工作崗位。

  3、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規範操作。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內,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製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工作人員操作前,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嚴格按規範洗手並消毒。

  6、工作人員不得留過長頭髮、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耳環等飾物。在銷售食品成品時必須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菸、隨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廁及存在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儲存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健康管理的相關記錄。

  4.建立和儲存對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記錄,教育從業人員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學習並掌握從事食品工作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能。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3

  一、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所有健康檢查檔案裝訂成冊,健康檔案必須儲存兩年以上,以備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衛生安全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

  時間:年月日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廣大員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公司員工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二、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1.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1健康監護檔案冊。

  1.2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1.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

  1.4職業健康體檢覆查人員名單及複查結果報告。

  1.5職業病觀察物件和職業禁忌症處理意見書。

  1.6叢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職業病診斷檔案

  管理部門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儲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2.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2.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2.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2.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三、保管

  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嚴禁吸菸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於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檢視,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複製,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4

  為規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與操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的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二、食品從業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遇特殊情況還應接受臨時檢查。

  三、新上崗或臨時上崗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前進行相關的食品知識、衛生知識、食品安全和有關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憑有效的醫院證明方可重新上崗。

  五、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不能佩帶首飾、假髮、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噴灑香水、化妝、塗抹指甲油;離開工作崗位時,更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乾淨無汙垢。上班時不能在工作崗位上嚼口香糖、進食、吸菸,私人物品、食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域內;必須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常洗澡、換衣、修剪指甲、洗髮,做到個人儀表整潔。

  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儲存,以備檢查。

  八、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各項食品安全操作規程。

  九、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要求。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5

  1、員工須參加基礎衛生培訓、持有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健康證時效為一年。

  2、員工(待聘人員)辦理健康證須統一組織在指定地點進行體檢。

  3、員工(待聘人員)健康證辦理須本人進行,嚴禁代檢、代查;嚴格遵守體檢注意事項。

  4、健康證到期再行體檢的員工,檢查未合格的應立即停職,禁入加工間、禁止與原材料接觸,並進行復查,複查仍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複查合格者則恢復原崗位工作;待聘人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員工在崗期間,健康證原件交個人保管,其影印件交食堂、餐廳統一存檔管理,以備查閱。

  6、健康證到期而未辦理的員工,應立即組織辦理,直至領取新的健康證後方能上崗工作。

  7、學校食堂主管人員須經常對員工個人健康、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應及時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6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裝置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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