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精選7篇)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責任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責任書有助於落實責任。想學習擬定責任書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精選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1
甲方:
乙方:
一、為預防火災的發生,現根據《消防條例》的有關規 定,結合本單位的情況,特簽定本責任書。
二、早來我處暫住及租用倉庫者,不得在住宿和倉庫記憶體放 易燃易爆等國家規定嚴禁的物品。
三、由於住房用火用電不慎引起火災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 當事人全部承擔並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由於小孩玩火引起火災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監護人全部 承擔所造成的責任;
五、由於在其它地方或公共場所所引起的火災,造成的一切 損失由當事人全部負責並追究法律責任。
六、嚴禁擅自科線接電和偷電行為,如發現處於500元-2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搬遷,由於亂接電線引起的火災,一切後果自負並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責任書一式二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2
為了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在使用房屋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內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內,應做好防火、防盜、用電、用氣的安全檢查,不準在公用部位堆放雜物、垃圾,違反規定發生事故的,負完全責任。
2、嚴禁使用沒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偽劣接線板電器等,嚴禁私自拉接電線和隨意加大負荷或改變保險裝置,違反規定發生事故的,由完全負責。
3、房屋離人時必須拔掉電源插頭,關掉電源開關,保證安全用電。的家用電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現問題,發生事故,負完全責任。
4、應負責保護房屋的整體結構,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裝房屋及影響整體結構,不得破壞房屋外貌。否則,由此出現的安全事故負全部責任。
5、不得將所租房屋擅自轉租、轉讓或轉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責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為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結合實際情況,甲、乙雙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職責:
1、維護出租房屋範圍內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加強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2、甲方在必要時,經事先通知,可對乙方的承租房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如發現乙方的承租單元記憶體有消防安全隱患,有權及時督促乙方進行整改。在任何時候,如遇火災等緊急情況,甲方有權不經通知而進入乙方承租房屋內進行滅火,且不承擔因滅火過程中應急處置而對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3、配合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及其他執法機關對消防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等工作。
二、乙方消防安全責任: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消防法規。根據國家《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要求,配置符合規範的輕便滅火器材。
2、乙方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廣東省的各項消防管理規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3、要經常檢查所有電源、電路及其他用電裝置,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維修。
4、自覺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檢查,並積極主動落實整改。
5、不得私自拉臨時電線,如有需要應找專業電工安裝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出租房屋內禁止使用電磁爐、電飯煲、電熨斗等高功率電器裝置,以免使用不當發生火災。
6、不得在出租房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7、保護好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裝置、設施,並協助甲方保護好公共場所的消防裝置、設施。
8、承租期間確保甲方資產不受損失。
9、因使用管理不善引起火災或其他不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造成甲方房屋及其他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給其他租賃戶或業主造成損失,其損失全部由肇事者承擔。
10、根據消防法規定,企業財產出租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有出現的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負全責。
三、其他:
1、此責任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此責任書的未盡事宜或因國家及本市有關法規發生變更,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修改責任內容。
3、甲、乙雙方租賃合約終止,此責任書自動解除。
4、此責任書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4
我是xx號出租房屋的治安責任人,依照公安部《租貿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承擔下列責任:
一、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擔人。
二、承租人是外來暫時人員的,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並辦理了暫住證後,方得租住房屋。
三、主動向租住的暫住人口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積極協助派出所對承租人員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逐人登記,並報轄區派出所備案;承租人變動的,及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四、發現暫住人口違法犯罪或者形跡可疑的人員、可疑的物品以及私自變更租住人員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者包庇、窩藏罪犯,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五、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貿的,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監督。
八、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各項保證嚴格履行,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貿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接受處罰;觸犯刑律的,承擔刑事責任。
責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5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特制訂本責任書;
一、保證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保證帶領或督促其在三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暢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任人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保證按有關規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進行審驗。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保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保證對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房屋所有權變更的,保證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或變更手續。
七、公安派出所對出租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發證、安全檢查和日常查驗等管理制度。對租賃雙方發生的案事件及時查處,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八、如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保證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並承擔法律責任。
九、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責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6
為了認真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實行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制,經甲乙雙方共同商議,乙方同意向甲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具體條款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同意租賃的'房屋、場地進行改建、裝修前,必須提前申報甲方及消防機關批准。
二、乙方在租用甲的房屋、場地期間除甲方己有的消防設施、器具外,還應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自行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村。乙方不得隨意損壞、丟失甲方的消防裝置,如有損壞、丟失,照價賠償,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全部責任。
三、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遵守甲方以及消防部門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明確消防責任人,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如違反消防安全有關條款或出現嚴重威脅甲方不安全隱患,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租賃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場地內不準亂搭亂拉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存放易易燃物品,一但發生事故,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當事人(單位)經濟賠償責任,同時移交消防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
五、乙方在租賃房屋、場地期間若因違背以上任何一條款,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安全事故均乙方自行負責,並承擔一切任。
六、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責任人:
日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長沙市出租屋內發生重大案件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保證書。凡我市出租公私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並履行其職責。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告知承租人應履行的治安責任,應當帶領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單位保衛部門申報暫住登記,並辦理居住證;辦證時需交身份證影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張。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職業和主要經濟根源、服務處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制止或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或單位保衛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7、出租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須委託代理人進行管理,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單位保衛部門申報暫住登記,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必須辦理居住證;
3、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單位保衛部門申報備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6、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違反下列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1、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或者單位保衛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2、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各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或單位保衛部門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6、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凡違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本《治安責任保證書》有效期為一年,責任期內如治安責任人變更,必須由新的治安責任人重新簽訂,如治安責任保證人未變更,可逐年續簽。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單位保衛部門與治安責任保證人各持一份。
責任保證人(簽名蓋章):單位保衛部門(蓋章):
身份證號碼:經辦人簽名:
住址:
聯絡電話: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