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精選10篇)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護和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戶主和租戶就需要簽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安全責任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精選10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1

  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為保證承租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治安,合法出租房屋,我鎮特向各村治保委員會簽定房屋出租戶治安責任保證書,並保證做到:

  一、對承租人應逐一檢視其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外來暫住人口需辦理暫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身份證件,或證件與承租人身份不符的,保證不出租房屋。

  二、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暫住人口居住時,在24小時內帶領承租人到鎮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辦理暫住證。離開時,辦理登出手續。經常向暫住人口宣傳有關法律規定,落實治安防範措施,保障暫住人口居住和經營的安全。

  三、將房屋租給本鎮常駐人口居住時,在24小時內帶領承租人到鎮派出所申報辦理寄住戶口手續,承租人因故變更住址的及時申報登出寄住戶口。

  四、在各村治保委員會的領導下,主動參加治保會工作,搞好本戶安全防範工作,一定做到以下幾點:

  1、不允許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性等違禁物品。

  2、不允許承租人從事偷竊、賭博、收髒、窩髒、製假、販假、賣淫、傳播和販賣反動、淫穢物品等違法活動。

  3、不將房屋出租給“邪教”組織或非法團體做為活動據點。

  4,發現有違法犯罪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各村治保委員會報告,不隱藏、包庇違法犯罪份子,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五、主動接受公安機關和村治保委員會對房屋出租戶進行的治安檢查。

  六、如違反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出租房屋,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的處罰。

  本房屋出租戶治安安全責任書一式三份,鎮綜治辦、村治保委員會、房屋出租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X年XX月XX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2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特制訂本責任書;

  一、保證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保證帶領或督促其在三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暢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任人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保證按有關規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進行審驗。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保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保證對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房屋所有權變更的,保證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或變更手續。

  七、公安派出所對出租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發證、安全檢查和日常查驗等管理制度。對租賃雙方發生的案事件及時查處,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八、如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保證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並承擔法律責任。

  九、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X年XX月XX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3

  我是 號出租房屋的治安責任人,依照公安部《租貿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承擔下列責任:

  一、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擔人。

  二、承租人是外來暫時人員的,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並辦理了暫住證後,方得租住房屋。

  三、主動向租住的暫住人口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積極協助派出所對承租人員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逐人登記,並報轄區派出所備案;承租人變動的,及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四、發現暫住人口違法犯罪或者形跡可疑的人員、可疑的物品以及私自變更租住人員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者包庇、窩藏罪犯,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五、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貿的,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監督。

  八、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各項保證嚴格履行,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貿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接受處罰;觸犯刑律的,承擔刑事責任。

  X年XX月XX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吐魯番地區鄯善縣消防大隊對房屋租賃安全防火的規定,為加強租賃房的管理,明確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簽定以下安全責任書:

  1、房屋租賃雙方必須簽定租賃合同,並同時簽訂安全責任書。並對租賃房的安全負責。防止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2、承租期內,乙方應保持房屋及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用電、用氣的安全檢查,杜絕事故隱患。嚴禁違反規定私自接、拉電線和隨意加大負荷或改變保險裝置。嚴禁違規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乙方若違反規定發生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賠償因事故發生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3、乙方應負責保護房屋的整體結構,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如因此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且賠償因改造房屋和結構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乙方如需對房屋內的配電裝置、給排水裝置進行更改,對房屋進行裝修,乙方須事前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改造。並承擔由此給任何他方造成的損害責任。

  5、乙方不得將所租房屋擅自轉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不得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否則,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6、本安全責任書是租賃合同的補充,是租賃合同不可分割部份。

  7、本責任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簽字蓋印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5

  出租人或治安責任人:

  承 租 人:

  一、承租人治安責任:

  1、自覺遵紀守法,不準利用出租屋(門面)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

  2、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入住時,在24小時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和三張免冠小一寸相片,到當地暫住人員管理小組申報暫住登記,自覺申領《暫住證》。《暫住證》期滿或者變更暫住地時,在期滿前7日內或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或者申報登出。

  3、承租人員的親友來訪,需臨時留宿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在當天內報告屋主進行登記。不得在租住房內留宿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

  4、租賃的房屋(門面)不準用於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應遵守有關規定並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5、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檢舉並報告公安機關。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責任,並在租住屋(門面)內發生各類案件、治安事故,本人願意接受管理部門處理。

  三、本責任書一式 份,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執行。

  出租人或治安責任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6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安部制定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為履行治安義務,特向城關水陸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一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違法行為的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簽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簽名) 年 月 日

  民警(簽名)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7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為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結合xxx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職責:

  1、維護出租房屋範圍內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加強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2、甲方在必要時,經事先通知,可對乙方的承租房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如發現乙方的承租單元記憶體有消防安全隱患,有權及時督促乙方進行整改。在任何時候,如遇火災等緊急情況,甲方有權不經通知而進入乙方承租房屋內進行滅火,且不承擔因滅火過程中應急處置而對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3、配合機關、消防部門及其他執法機關對消防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等工作。

  二、乙方消防安全責任: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消防法規。根據國家《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要求,配置符合規範的輕便滅火器材。

  2、乙方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廣東省的各項消防管理規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3、要經常檢查所有電源、電路及其他用電裝置,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維修。

  4、自覺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檢查,並積極主動落實整改。

  5、不得私自拉臨時電線,如有需要應找專業電工安裝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出租房屋內禁止使用電磁爐、電飯煲、電熨斗等高功率電器裝置,以免使用不當發生火災。

  6、不得在出租房屋記憶體放易燃、易等危險品。

  7、保護好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裝置、設施,並協助甲方保護好公共場所的消防裝置、設施。

  8、承租期間確保甲方資產不受損失。

  9、因使用管理不善引起火災或其他不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造成甲方房屋及其他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給其他租賃戶或業主造成損失,其損失全部由肇事者承擔。

  10、根據消防法規定,企業財產出租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有出現的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負全責。

  三、其他:

  1、此責任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此責任書的未盡事宜或因國家及本市有關法規發生變更,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修改責任內容。

  3、甲、乙雙方租賃合約終止,此責任書自動解除。

  4、此責任書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出租人或治安責任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8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或村居、企業單位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派出所;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辦登出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在管理過程中發現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條治安責任,則按《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出租人: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9

  甲方:

  乙方:

  為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規定,由雙方共同遵守以下協議。

  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對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提供位於 場地給乙方,乙方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乙方在使用房屋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內容,保障使用安全。

  1、乙方在房屋交付時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或不具備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條件的,及時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時消除隱患或修復,以滿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2、乙方應按照各類傢俱、水電煤氣裝置、管線、儀表、物品的使用方法,並規範操作。掌握緊急情況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識。在使用房屋期間,應注意觀察房屋及屋內外裝置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在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3、乙方應對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裝置、物品進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當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毀損、滅失、甲方提供的各類物品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承租房屋內嚴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爐、酒精爐、煤氣爐等明火裝置。

  5、乙方須遵守安全用電等相關規定,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裝置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並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介面及荷載相匹配。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沒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水壺、電水杯、偽劣接線板電器等違規電器,違反規定按甲方有關制度處置。乙方的電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現問題,發生事故,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6、房屋離人時必須拔掉電源插頭,關掉電源開關,保證安全用電。

  7、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這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容留傳銷人員;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販賣毒品;賣淫、組織賣淫或強迫他人賣淫、容留賣淫人員;賭博或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護;從事危害國家或國防安全的間諜活動;迷信活動、傳播邪教及其他違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8、乙方應當遵守甲方規定和文明規範,具體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善意與鄰里相處;不大聲喧譁、不製造噪音或影響他人安定居住的聲響;愛護校區的公共財產或共有部分,如不踐踏草坪、不破壞共用設施、不準在公用部位堆放雜物、垃圾,不惡意佔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塗畫等;愛護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如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財產或共有部分的性質合理使用該等部位;不非法設定影響校容和美觀的廣告、橫幅等。

  9、乙方對承租房屋不享有處分權。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房屋及屬於甲方所有的傢俱、水電煤氣裝置、管線、儀表及其他物品。乙方不得為承租房屋設定抵押或為前述傢俱、電器煤氣裝置、管線、儀表及其他物品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負擔。

  10、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管線。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有關機關的規定及要求,遷移後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範。

  11、乙方在使用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自己的不當行為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陽臺、窗臺上擱置、懸掛易墜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拋物等。

  12、凡經營性房屋和廠房必須按照有關消防規定自主或甲方代為配備消防用品,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一經發現違反規定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13、乙方嚴禁在租賃範圍內和甲方規定範圍內動用明火(包括焚燒廢紙等可燃物)。確因經營需要,必須填寫“動用明火審批表”報保衛處稽核,經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內並落實防範措施後,方準動火;

  14、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內自殺、相約自殺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殺。

  15、不得進行其他未在上述規定中的會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不得配置有安全隱患的設施。

  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經發現將被處於罰款;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損害的,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10

  為進一步加強、規範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房屋租賃雙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首都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出租房屋的個人、單位以及房地產經紀公司,應當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

  一、對承租人進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出租人,將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帶領或督促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承租人在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逾期未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登出手續。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出租人,將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對不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出租人,將由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不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將由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予以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定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裝置設施和安全通道,並建立資訊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出租人、單位,責令改正,並可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裝置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對出租房屋應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對存在各種安全隱患的出租房屋,將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向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止發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八、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規定,承擔房屋出租人的責任。

  廣大房屋出租單位、房地產經紀公司、個人應認真履行治安責任,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對不履行治安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由出租人和承租方出所各持一份,留存備查。有效期三年,期滿續簽。

  出租人: 承租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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