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校服選用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初中校服選用管理制度
初中校服選用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學校統一校服,可以減少學生之間相互攀比現象,統一著裝,是學校的基本要求。因為這事情學校也會寫信和家長說明情況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初中校服選用管理制度(精選11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初中校服選用管理制度 1
為確保中小學生校服質量安全,保障廣大中小學生的切身利益,根據《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xx﹞10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落實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教委基﹝20xx﹞43號)、《黃浦區教育局關於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要求,制定本校學生校服採購、穿著制度。
一、發揮家委會作用,強化學校責任
1、建立由分管德育校長牽頭、德育處、總務處組成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組,對校服質量監控負責,設立校服專管員負責具體發放、補定事宜。
2、在校服訂購前,我校聽取家委會意見,家委會同意後,組織實施。會同學校家長委員會共同確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顏色、價格等。與信譽好的生產企業簽訂校服採購合同,主動接受家長監督,及時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示校服採購情況。
3、發揮學校家長委員會監督作用,學校積極配合家委會相關工作。家委會透過座談會、問卷等形式,聽取學生、家長對校服質量、款式、價格,以及校服穿著制度等方面的意見,學校接受家委會提出的改進建議,發揮校服穿著制度在學校教育中應有的作用。
二、規範學校校服採購程式
1、學校透過綜合比較,選擇產品質量高、信譽好的校服生產企業,經家委會稽核、同意後,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釋出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校服合同價格應在市教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並公佈的學校代辦校服價格範圍內。
2、學校要將合同影印件及時報區教育局後勤中心備案。並督促校服生產企業儘快到區質量技監部門申報。
3、學校將校服樣衣保留,作為驗收校服款式、面料、顏色等的依據。
三、做好學生校服“雙送檢”工作
1、學校接收校服時,嚴格查驗生產企業名稱標識、面輔料成分標識、洗滌標識、規格型號標識、校名標標識等是否齊全,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與樣衣標準一致、外包裝及貨品有無破損等。質量標識不齊全、與樣衣標準不一致、外包裝及貨品有破損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校服生產企業未能出具校服質量檢驗報告的,學校拒收。
2、學校在收到訂購校服後,將按照同一面料抽檢1套校服的要求,及時將校服送市纖檢所檢驗。檢驗合格後,學校在學校網站上公開校服質量檢驗報告,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學生校服送檢費用由學校在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向學生另行收取。
3、學校發現校服生產企業選用偽劣面輔料加工校服,對學生健康造成傷害或可能造成傷害的,將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賠償,將相關情況報區教育局,並向質量技監部門報案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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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校校服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校服的品質,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濟南市萊蕪汶水學校校服管理工作。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校服的選用、採購、質量等的監督,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校服選用、採購及售後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經學校集體決策及2/3以上家長同意,同時結合本地實際,考慮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校服設計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四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願量力”的原則。學生訂購必須徵得家長同意,校服訂購價格在質量不低於企業招標時提供的樣服質量的情況下,不得高於該企業投標檔案中所提供的報價。
第五條校服採購可由學校採取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採購的方式。校服採購招標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校服採購應在招標檔案或採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學校要嚴把校服質量關,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生產企業作為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學校採購時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低於標準採購校服的行為。
第七條校服採購應全程進行公示,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透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採購的各個環節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八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採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並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實際,隨機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學校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九條學校校務監督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對校服進行驗收。檢視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並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如校服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並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向主管的市教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校服驗收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十條校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可以提出申請,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聯合捐助。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告知捐助人。
第十一條校服採購合同簽訂的合同文字由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共同制訂。合同文字一式三份,採購合同需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鑑證、簽字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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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學校從嚴治校的方針,消除學生中相互攀比的'不良習氣,規範管理學生的思想行為,統一著裝,特擬訂以下校服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校徽
1、為提高學校形象,提高學生榮譽感,並便於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全體學生必須佩戴校徽;
2、校徽一律佩戴於上衣左胸前,不得掛於腰際或以其外衣遮蓋,違者以未佩戴校徽處理;
3、上學時間,學生在校內外應佩戴帶校徽;
4、校徽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報告學校德育處並申請補發,每枚扣繳工本費x元;如為故意損壞,做警告處分一次。
第二部分:校服
1、校服的發放、使用與管理,均以本制度為準。
2、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按學校的統一安排穿好整套校服,校服拿在手上,披在身上或長期放在教室應付檢查的,視為未穿;為更好地落實規範化、人本化的辦學理想,學生週一至週三必須著校服,週四、週五為便裝日,可著其他服裝。
3、年級組及各班班主任有指導與監督學生穿用校服的責任和權力。
4、校服發放後,學生要妥善保管,不得故意汙損和丟棄校服。故意汙損校服的,除給予處分外,必須及時清洗,洗不掉的,不得再穿,由學生重新在學校自行購買,認為校服不好或其他原因故意丟棄校服的,除自行購買補齊外,還要追究相關責任。
5、不得擅自改變校服樣式,因年齡增長身體發育,需要修改校服大小的及時與德育處聯絡,由服裝公司負責修改。
6、不得典賣、讓渡、轉借校服。
7、校服應保持整潔。如有汙損,應自費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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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購前提
1.按照自願為主的原則,學校透過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透過本校統一穿著校服決定後,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及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
二、採購程式
1.遴選校服生產企業
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應對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並選擇產品質量高、信譽好的校服生產企業為我校學生提供校服。
2.簽訂合同
按照校服採購合同進行簽訂。校xxx、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並公佈的學校代辦校服價格範圍內。
3.公示採購情況
學校將採購情況與家長委員會溝通,學校將透過公示欄、網站或家長會等形式公示採購情況。
4.交付驗收
學校在收到生產企業提供的校服後,同時向企業收取由質檢部門出具的該批次校服抽樣檢測的合格報告。
5.學校送檢
學校在收到校服生產企業的校服後,第一時間將該批次校服抽樣送至質檢部門進行檢測。待檢驗合格後再發給學生校服,完成整個採購工作。
6、封存留樣
校服留樣要備兩份,一份必須用塑膠袋密封儲存,以備檢驗機構抽檢,一份便於對照質量款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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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校校服選用及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品質,發揮校服育人和審美功能,保障我校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及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合肥市教育局《關於開展全市學生服“雙送檢”制度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合質發〔20xx〕79號)、區教體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小廟中學校服選用工作制度:
一、選用校服前提
1、按照自願為主的原則,學校透過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透過本校統一穿著校服決定後,成立由校方代表、家委會、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校服選用工作組。
二、選用校服程式
1、遴選校服生產企業
校服選用工作組應對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並選擇產品質量高、信譽好的校服生產企業為我校學生提供校服。
2、公開競價,簽訂合同
學校透過公開競爭(招投標或詢價等)的方式,向有生產資質、產品社會信譽高、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廠家採購校服。選定校服生產廠家後要與他們簽訂供貨合同,必須根據採購價格實支實收,不得加收校服價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公示採購情況
校服選用過程中的相關資訊(採購流程、校服款式、採購價格、質量標準、生產廠家等)要在學校公示欄或者網站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學生、家長、社會的監督。
4、交付驗收
學校要嚴格做好校服的接收與查驗工作,認真落實校服“雙送檢”制度,確保接收的校服符合質量標準和合同要求,保障學生穿著安全。在接收校服時,要認真查驗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該批校服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報告和校服標識等材料,並按規定從中抽樣送到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校服“雙送檢”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學校一旦發現採購的校服有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與生產企業交涉,依照校服採購合同約定,辦理退賠等事宜。對問題校服要及時向區教育體育局彙報,同時向質量監督部門舉報。
5、資料存檔報備
校服選用各環節相應資料要全部存檔備查,同時要將會議紀要、徵求意見情況及採購合同等向區教育體育局電教館進行備案。在校服採購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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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校服採購管理,規範採購程式,強化質量監管,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七星關區城區各中小學校。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條七星關區教育科技局成立以基教股、計財股、會計核算中心、監察室負責人共同參與的校服採購監督小組,對城區中小學校服採購全程進行監管。城區中小學校校服採購嚴格實行報備報批制度,其中採購金額10萬元(含10萬)以上的,由學校或中心校(教育服務中心)按程式向區教育科技局基教股提交採購報告(校長稽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中心校校長稽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批覆同意後,方可採購,嚴禁未經批准擅自組織採購;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自行組織採購,但需向基教股報備,報備應提交的資料為三家以上詢價記錄、有效的供貨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第四條城區中小學校校服採購本著家長自願原則,成立以學校校長任組長的校服監管領導小組和家長委員會,共同確定校服的款式、材料、顏色、質量等,全面負責詢價、採購、質量監控、資訊公開等工作,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流程規範。
第五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根據《畢節地區物價局 畢節地區教育局 畢節地區財政局關於規範我區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畢地價費〔20xx〕19號)檔案規定,小學校服費20元/生/學期(三年購買一次),即小學每次採購校服採購價不超過120元,採購年級為一年級、四年級;初中校服費25元/生/學期,即初中每次採購校服採購價不超過150元,採購年級為七年級;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校服費參照初中標準執行。嚴禁在一年級、四年級、七年級之外的其他年級組織採購校服,對中途個別學生因校服丟失、損壞不能穿等,確需補充校服的,嚴格落實報備制,即由學校向基教股報備需補充的數量、補充的原因等,嚴禁任何學校以任何形式違規購買校服,嚴禁打著家長委員會的旗號在一年級、四年級、七年級之外收取校服費購買校服,嚴禁高於規定價格收取費用組織學生購買校服。要嚴格執行校財局管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規定,所收取的校服費必須第一時間全額上交區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嚴禁任何學校私設小金庫。
第六條校服採購要做到物美價廉,必須選擇證照齊全且具有生產能力、信譽度高的校服生產廠家作為合作商,重點扶持七星關區招商引資校服生產廠家或企業。
第七條城區中小學校服採購嚴格按照校財局管規定,嚴格落實報批報審制度,每次採購需成立3人以上的詢價小組進行市場詢價,並索取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資質。
第八條嚴格執行校服採購合同制度。每次校服採購學校須與供貨方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含規格、數量、價格、質量、供貨時間、運輸、稅金、售後服務等內容,確保規範運作。驗收時要成立有相關監督部門參與的驗收小組,實地查驗有效的質檢報告,確保質量合格。
第九條城區中小學校每次校服採購均須與供貨方簽定《健康安全協議》,確保所供應的校服健康、安全,若因校服原因引發的健康事故,供貨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嚴格落實校服資訊公開制度。採購程式、價格資訊、供貨廠家等情況必須向學生和家長公開。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條 中心校(教育服務中心)主任、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相關人員要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對於違規違紀的,紀委監察部門介入調查,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七星關區教育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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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購前提
1.按照自願為主的原則,學校透過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透過本校統一穿著校服決定後,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及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
二、採購程式
1.遴選校服生產企業
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應對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並選擇產品質量高、信譽好的校服生產企業為我校學生提供校服。
2.簽訂合同
按照校服採購合同進行簽訂。校服合同價格在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並公佈的學校代辦校服價格範圍內。
3.公示採購情況
學校將採購情況與家長委員會溝通,學校將透過公示欄、網站或家長會等形式公示採購情況。
4.交付驗收
學校在收到生產企業提供的校服後,同時向企業收取由質檢部門出具的該批次校服抽樣檢測的合格報告。
5.學校送檢
學校在收到校服生產企業的校服後,第一時間將該批次校服抽樣送至質檢部門進行檢測。待檢驗合格後再發給學生校服,完成整個採購工作。
6.封存留樣
校服留樣要備兩份,一份必須用塑膠袋密封儲存,以備檢驗機構抽檢,一份便於對照質量款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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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教委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市教委貫徹落實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現就規範我區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中小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建立校服穿著規定。中小學校制定的校服採購辦法、校服穿著規定等工作應當聽取本校家長委員會意見和建議,並經本校家長委員會審議透過,在學校網站、公告欄公佈後方可實施。
第二條:中小學生校服採購應選擇生產安全、管理規範、質量保證、服務到位和便於屬地管理的經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備案的校服生產企業。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釋出的校服採購格式合同,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同,並將合同報送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
第三條:中小學生校服合同價格應在市教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並公佈的學校代辦校服價格範圍內。校服代辦服務性消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並使用由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四條:中小學校接收校服時,必須查驗生產企業提供的由上海市纖維檢驗所出具的校服質量檢測報告。對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等進行初步認定合格才能收貨。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條:中小學校在將校服發給學生前,應當按照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抽樣送檢比例,主動將每批次校服進行抽樣送檢。檢測合格後,在學校網站、公告欄進行公佈,再將校服發放給學生。校服送檢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
第六條:中小學校應按時將校服發至學生,並會同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條:中小學校校服經辦人員應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在校服採購活動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務費用。如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八條:中小學校發現校服有安全質量問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依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產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區教育局成立中小學生校服監管工作小組,由分管中小學、局屬企業、監察的局領導以及基礎教育科、學前教育科、監察室負責人組成。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監察室負責本制度具體實施的過程監管。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實行問責追究制。
第十條:本制度適用於嘉定區中小學校(含中職、中專、特殊學校、幼兒園)校服採購和管理。
本制度解釋權屬於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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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加強各級各類學校校服管理,不斷提升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總體品質,確保學生健康成長,我市特制定廣元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制度。
嚴格校服選購範圍
辦法規定,除小學六年級、初中三年級、高中三年級不得統一採購校服外,其餘年級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可以統一採購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則上不低於2年。
嚴控校服採購品種、檔次和套數,不能一次性購買多套校服,原則上春秋季、夏季、冬季每生選購校服不超過2套(實際需求根據家長委員會意見確定)。
嚴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價,做到質優物美,嚴禁採購價格虛高的所謂高檔校服,增加學生優越感和家長經濟負擔,同時也嚴禁採購低價低質的校服。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中標供應商收取貨款時應向學校出具增值稅發票,嚴禁違規收取和挪用校服費。
鼓勵中標供應商按學校著裝人數的2%以上比例,對建檔立卡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無償提供校服。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校負責材料稽核,存檔備查。
明確校服選購主體
辦法指出,學校是校服選用的組織者,家長委員會是校服選用的主體。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凡自願統一著裝的,須由學生(或家長)提交簽字委託並由學校存檔。
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購小組及評委,負責具體選用、採購工作。選購小組及評委5-7人為宜(著裝人數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嚴格校服選購評比條件
辦法強調,參加競標的企業必須是具有校服生產銷售合法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不接受中間商)。
為保證質量,在充分市場調查的前提下,確定校服價格範圍,適當降低價格在評分中的影響因素,避免廠家低價降質。
學校要抽取一定數量校服,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校服進行檢驗。學校在組織驗貨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校服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對已經進入校園的不合格產品,要及時更換,防止危害學生身體。
建立校服監督懲處機制
辦法要求,教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專項督查,通報督查結果。
學校要監督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水平。招標檔案要依法公示備案,產品要嚴格履約驗收,檔案資料要齊備完善;一律不得向資質證照不齊備、質量安全無保證、售後服務差、商業信譽度不良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間商和“皮包公司”採購校服;嚴禁訂購來源不明或標誌標識不規範的校服。
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並計入“黑名單”,取消在本市參加校服競標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校服中標供應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學生造成損害的,依法進行處罰和賠償。
暢通反映渠道,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熱線、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和教育主管部門投訴電話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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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山東省中小學學生裝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魯教辦字[20xx]17號)的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學生校服採購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校服質量安全,切實維護學生和家長的利益,特制定如下校服採購管理制度。
一、校服採購前提
1.本著“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堅持在學生、家長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共同商定本校學生是否穿著校服。
2.在透過本校學生統一穿著校服的決定後,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的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
3.由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共同制定校服穿著制度和校服採購管理制度。
二、校服採購程式
1.遴選校服生產企業
校服招投標工作開展前必須在校園網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一週,參與招投標的廠家不得少於3家,同時積極邀請同級紀委監察、財務審計、學生管理等多部門參與,尤其是要發揮好學校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原則上在山東省教育廳批覆的濟南市學生裝定點生產企業中進行招標選用。校服採購管理領導小組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校服生產企業資格進行審查,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優良、社會信譽好的`企業採購校服。要求生產企業提供以下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招投標工作結束後還需在相應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質詢,時間不得少於一週。學校絕對不向列入“黑名單”的校服生產企業採購校服。
2.簽訂合同
與校服生產企業簽訂統一的校服採購合同,同時,將校服採購合同向市教育部門備案。校服價格嚴格按照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教育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xx]74號)要求執行。向在校學生收取學生裝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在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下,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收取。
3.公示採購情況
學校將採購情況與家長委員會溝通後,透過公示欄、學校網站或者家長會等形式公示採購情況。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4.交付驗收
校服生產企業應當在每批次校服出廠前,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送達學校的校服,其質量標識應當完整齊全,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學校在接收校服時,應當認真進行檢查驗收,檢視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
5.學校送檢
學校在收到企業生產的校服後,及時將該批次校服隨機抽樣送至質監部門進行檢測,檢驗合格後再統一發放給學生。
三、建立問題校服退賠和懲處機制
一旦發現採購的校服有質量問題,學校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校服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等事宜,並向上級教育部門彙報,向質監部門舉報。
初中校服選用管理制度 11
中小學生統一著裝是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強學生集體榮譽感、培養學生團隊意識的重要舉措。校服質量關係學生的健康成長,款式影響學生的形象和氣質養成。優質、合體、美觀、舒適的校服是培養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它可以時刻提醒學生,認清自己的身份,自覺用學生的標準來規範自己的言行舉止,維護自身和學校的整體形象。統一著裝上學已成為普遍共識。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中小學生校服採購及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校服品質和質量安全,發揮校服育人和審美功能,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健康成長,依據國家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校服是體現新時代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傳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設新時期美麗新校園的象徵,是教育公平均衡發展的需要,是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予以高度重視,把學生校服工作做實做細做規範,為學生在校安心學習、舒適生活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xx縣各中小學校(包括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職校、特校)的校服採購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責任主體
第四條 學校家長委員會是校服採購管理的主體,學校校長是校服採購管理的監督責任人,對校服採購管理過程負責。
第五條 嚴禁任何學校和個人在校服採購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壞群眾利益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採購程式
第六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並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後確定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由家長代表(每班學生家長代表不得少於1人)、教師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家長委員會。採取學校召開家長委員會及各班級家長會的形式,在充分徵求大多數家長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選用校服事宜。選用校服由學校家長委員會按照事前、事中、事後進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願量力”的原則,學生訂購的校服套數必須徵得家長委員會同意。小學生每三年更換一次,分別在一、四年級定製;初中生、高中生在新入學年級定製。
第八條 在徵求家長意見時,學校應告知家長“為什麼要選用校服、選什麼樣的校服”,明確校服顏色、款式、面料、質量等,對不同意選用校服的學生、家長,應尊重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制學生家長選用,可推薦學生家長在市場購買同顏色校服。
第九條 學校在確定要選用校服後,在一定範圍公示校服採購資訊,審查投標企業資質、經營許可證、信譽度高的校服生產企業為學校提供校服服務,由家長委員會提出選用企業, 不得少於3家企業參與競標選用。
第十條 學校在採購校服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的規範性程式進行、嚴格紀律,公開透明開展選用工作,選用應按照家長委員會代表現場綜合評定打分的辦法確定,並現場公佈選用結果。縣域內同一家企業、同一類產品、同一樣質量採購價格必須相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在組織校服選用過程中應做好選用過程和選用結果的文字記錄、圖片記錄和影片記錄,監督人員和代表應對選用結果簽字認可,並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採購流程、採購價格等,公示5天以上無異議後方可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校服選用結果確認後,學校法人代表與確定校服生產企業簽訂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縣統一規定的校服合同進行簽訂,簽訂後報教育備查。同時完善校服採購過程資料檔案,不得中途銷燬,做到備案備查。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校服採購監督委員會。主任由學生家長代表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成員由“兩代表”、“一委員”、家長代表等組成。主要負責校服採購經費、質量、採購流程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確保校服採購在“陽光下”進行。
第十四條 校服採購經費由學校家長委員會負責收支和管理,校長是資金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資金安全使用。
第四章 質量保障
第十五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 學校應要求校服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採購校服的行為發生。
第十七條 學校在接收校服時應進行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並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還應將校服抽樣送到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發放給學生。採購校服學校一經發現質量問題,要立即與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採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並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質監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全縣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質量監督部門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本縣中小學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的生產企業採購校服。
第五章 校服管理
第十九條 校服管理堅持學校自主選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學校和學生購置校服。
第二十條 學校定製校服要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得隨意更換校服樣式、風格,儘可能減少家長重複支出。確需更換時,必須提前徵得家長委員會同意,並公示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學校在選用校服時,校服質量應高於市場質量,價格應低於市場價格,款式應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充分考慮學生體育運動與課間活動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徵,具有學校特色。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