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含義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度管理就沒有約束。在實際的管理當中我們發現,當團隊在十個人左右的時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個有能力、有魅力的領導者就可以玩的風生水起。但是當團隊到幾十個人、上百人的時候,靠的就是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約束人的行為,規範人的行為,才能管理規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4篇),歡迎大家分享。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透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一、引言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車輛安全管理集人、車、路、環境等要素於一體,任何一環的失控,都可能導致車輛事故的發生。因此,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自覺總結與運用相關方法,努力提高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安全發展理念涉及到問題的分析及對策。只有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對策與方法,才能有效地指導安全管理實踐。

  二、車輛安全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車輛安全管理在各單位的管理諸事項中佔據特殊位置。因為它事關重大,往往關係到生命財產的安全。目前看來,在車輛安全管理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各種安全隱患的直接推手。憑筆者多年的安全管理經驗來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過於看重經濟效益,淡化安全意識。

  這一問題在一些單位的管理層表現甚為突出。市場經濟注重競爭、效益,單位管理層必須考慮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這個時候,可能會採取劃塊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說,經過組建實體,劃小經濟核算單位,實現自負盈虧。於是,汽車作為單位的交通工具,也實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應該說,從單位工作實際來講,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它調動了各個部門的生產與工作積極性。但是,汽車作為特種工具,在這一過程中可能面臨不少問題。比如說使用權與管理權的變化,就容易導致職責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過於關注短期效益,容易導致車況欠佳。

  這一問題主要出現於各用車單位。車輛作為國家財產,在表面上與個體經濟利益無關。於是,一些人員在使用時產生了不良思想:只管使用不管維修,以儘可能地減少花銷。這就埋下了安全隱患。再者,管理層在人員配備上一般從嚴掌控,以減少單位開支。這也可能導致車輛檢查人員的匱缺。

  3.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

  車輛作為特種工具,上級部門一般比較重視。但是,上級關於加強汽車運輸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實,很多單位都流於表面,做形式文章,僅僅只是應付一下。很多時候,一些單位只是辦理一下證照、審驗手續,發放一些學習材料,以此當成是對上級精神的貫徹。部分司機因此放鬆、懈怠,容易導致相關事故的發生。

  4.責任意識的淡漠。

  這主要體現在車輛的掛靠方面。單位員工及其子女購買的車輛,都掛靠在單位。在審驗時,他們的執照都入了單位的戶頭。但是這些車輛的情況,單位並不瞭解,很難進行情況追蹤。如果出現事故,相關連帶責任又必須由單位承擔。

  三、車輛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具體的工作中,必須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與對策。安全意識淡化、車況令人擔憂、工作落實不到位等是車輛安全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應對之策。

  1.要求加強車輛安全管理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駕駛員教育、對違章及肇事駕駛員教育、日常性和節日安全教育、季節性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以人為本加強安全責任感教育等。駕駛員的教育管理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源頭管理。要每週進行思想作風紀律和遵守交通法規教育,每月進行作風紀律教育整頓,力求使駕駛員時刻繃緊安全行車這根弦。有時甚至要小題大做,對駕駛員出車中發生的點滴失誤和差錯,舉一反三,抓住不放,以消除駕駛人員的麻痺心理,做到防患於未然。同時,要及時抓好隨機教育,堅持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車途中和每輛車、每個人身上,不讓一個駕駛員帶著思想問題上路。加強安全教育並不與重經濟效益相沖突。在短期看來,相關教育將消耗不少時間與精力,但長期來看,它將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保障與前提。因此,各部門在安全教育方面要步調一致,齊心協力。

  2.要加大預防力度,健全相關制度。

  要預防安全事故發生,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健全。只要有了嚴格的制度約束,一些隨意、放縱的行為將得到有效的控制。從安全管理方面明確管理職責,無論單位採用什麼樣的管理模式,車輛怎樣使用,單位要落實人員對車輛實施管理,要落實車管人員的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什麼人使用車輛都要樹立起責任意識。同時,要建立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車輛的正常修檢,要正規化、常態化,確保車輛的良性執行。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員只管使用、不管維護的做法。

  3.落實汽車運輸安全責任制。

  針對上級的相關要求,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貫徹,不做表面文章。各單位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制時,要進一步落實到司機個人。同時要明確規範司機個人的工作行為,明確獎罰界線。尤其是對安全事故,司機要按照所負責任的大小和經濟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司機個人的安全意識,切實做到不違章行車。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機隊伍的素質,是搞好車輛安全管理的基礎。任何一個單位,要想行車安全,其司機隊伍的素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要求司機不僅業務過硬,還要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吃苦耐勞的敬業精神。

  4.針對責任不清的問題,需要做好掛靠車輛的清理。

  對於這一點,有論者認為可以透過三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靠合同。掛靠經營是透過合同或協議聯絡起來的,因此,應重視合同的起草和簽約。二是管理與監督。被掛靠方應把掛靠方的經營活動視為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掛靠方的經常性管理與監督。要像管理內部職工、內部車輛一樣建立起管理與監督機制。三是擔保和公證。目前,掛靠經營雙方一般是採取交納抵押金或保證金的形式,在實際操作上,還應請司法部門對責、權、利進行公證,以保障掛靠雙方的利益。透過這三個方面,無疑可以很好地明確責任,理清掛靠雙方的關係與權責。

  四、總結語

  車輛的安全管理決非喊幾句口號就能濟事,它需要一種執著的精神和踏踏實實從小事做起,把小事做透的態度。尤其是一些常見的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辦法與對策,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切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3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訊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裝置及工具效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檢視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菸、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才可變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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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透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效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執行情況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執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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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公室負責站裡車輛排程、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辦理減免車船使用稅、車輛保險責任經濟索賠工作。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關制度、管理辦法,並不斷健全、完善。

  三、業務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車,須提前提出申請,辦公室根據工作的輕重緩急,全面平衡派車。

  四、本站職工私人用車以及職工家屬因病、因事需要用車,須經站領導批准後方可用車。

  五、車輛必須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車輛維修、購買部件,到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同意後再到指定地點維修和購買部件。正常維護、小修保養由辦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購買部件由處長批准。

  七、汽車加油在指定的中國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費。沒有特殊情況不再使用現金加油。每月30日到辦公室登記行車裡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況。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會。根據不同時期和上級要求,利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交通法律、法規、安全常識等教育活動,提高駕駛員自覺遵守紀律和法律意識;及時傳達《安全簡報》、《事故通報》中與交通相關的事故案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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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檢查車輛的安全部位,各種機件連線,緊固情況,重點檢檢視拉向杆、剎車、輪胎氣壓、輪胎螺絲、燈光等是否正常;

  2.對執行車輛要保持機油、燃油濾清器、電瓶等清潔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氣、漏電等現象發生;

  3.行車中應注意查聽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看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運輸車輛每五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安全員向駕駛員詢問車輛在行駛中有無異常現象,對車身、門、窗玻璃、車門、座位、後視鏡等是否良好,檢查輪胎氣壓、胎面有無劃傷、起鼓。輪胎螺絲是否緊固等車輛檢驗。安全員駕駛員在檢車記錄上簽字。

  5.公司所有執行車輛都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理,每執行15000—20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維護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制動、方向等安全部件。每執行12000—15000公里(或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二級維護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重期制度,車輛二級維護持原技術合格證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線,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專案回廠修復,檢測合格後由維修行業管理所在維修卡簽章。二級維護專案,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撤離檢查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前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確定附加小修專案。二級維護作業內容按《新汽車維修制度資料選編》執行。

  6.公司所有執行車輛按上級要求,及時參加交通,交警部門組織的年檢、季檢、月檢。受檢參加前應對車容、車貌、車況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以保證檢驗合格。檢驗合格的車輛、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上籤章。凡不能參加審驗的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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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車輛起步前,要先檢檢視裝卸人員是否下車,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2.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應該保持車輛以合適的速度勻速行駛,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謹慎採取緊急制動措施,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性。

  3.注意不搶行,不冒險,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會車時不侵佔對方行駛路線。

  4.在危險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霧天行駛時,嚴格控制車速,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時不準熄火,空擋滑行。透過彎道時要靠道路中心線右側行駛,嚴禁侵佔對方中線。

  6.夜間行車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適當車距;行車中如感覺睏倦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7.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透過渡口及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8.連續行駛3小時要適當休息,同時對車輛進行檢查;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能超過8小時。

  9.嚴禁酒後開車,人工直流供沒等違章作業現象。

  10.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應允許移至合適的地點維修,並設定警告標誌,嚴禁在行車道上維修車輛或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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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導方針,加強安全值班和健全臺帳是安全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發現隱患、處置事故的強有力手段,是降低事故損失的重要措施,也是瞭解情況、解決問題的一項工作,結合我公司實際,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裝置管理條例和交通部13號令以及四川省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特指定本制度。

  一、車輛的購置

  車輛的選型要根據市場的需要,便於維修,車型儘可能統一的原則,接受新車要按原廠使用說明書進行驗收,清點附件和隨車工具,對於新型車輛,投入營運前要組織技術人員駕修人員進行認真的學習,掌握車輛技術性能和使用要求,對於因未組織學習而造成亂套的責任者,要追究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二、車輛的改裝、改造

  為適應汽車運輸市場變化的需要,改變車輛形式用途稱為改裝,若為改善車輛技術性能或延長壽命,經過設計、改裝、改造者必須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並透過國家和當地部門上報備案,然後必須在國家和地方認定的廠方進行改裝、改造,否則公司一律不予以認定,並追究有關領導和業務人員責任。

  三、車輛的維修保養和檢驗

  公司的所有車輛一律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強制維護,視情節修理的保修制度,並按《四川省汽車技術等級評定辦法》技術等級。汽車保養分為走合維護、日常維護、二級維護、大修維護不得超期。日常維護由駕駛員每日按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三檢製作業內容進行。二級維護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大修每三年進行一次,維護和大修及總成部件,修理廠必須按型維修工藝卡片的業務範圍嚴格執行。車輛二級維護和大修必須經過檢驗部門的嚴格檢驗和路試後投入經營。建立例行保養(維修)制度,防止機械事故的發生。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要對所有參加營運的計程車進行日常行車安全檢查,並認真填寫車況檢查表。實行駕、檢人員簽字制度,車輛安全技術不達要求或裝載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投入營運。

  四、車輛的下線和更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建設部相關部令及檔案要求,凡達到車管部門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凡經長期使用,主部件和大總成嚴重損蝕,耗油嚴重的三類車輛,凡因意外事故,如翻車、碰車、燒燬等原因造成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車輛,均可向公司申請下線及更新車輛。

  車輛下線更新後,要求舊車車籍必須轉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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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起重車輛的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關於起重車輛的維修保養、定期檢驗、安全規程和交接班等制度,並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保養

  2.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起重車輛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每臺起重機的規格、效能等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歷次技術檢驗、大修理、改變起重機的重要效能和重大事故的情況,以備查考。

  3.機動起重機一般應由專職的司機駕駛,並且指定一定的'人員負責掛鉤和指揮工作。起重機司機和負責掛鉤指揮人員,必須視覺、聽覺正常,經過專門訓練,並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後,方準獨立操作。

  4.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執行。

  5.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掛著的重物加工。不許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時停留,在特殊發問下,如需暫停留時,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透過。起重機吊著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6.起重機司機、掛鉤工人和維修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裝置和吊具,以保證安全執行,在進行檢修、工人加油和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執行,如系電動起重機應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後,司機應當將起重機安全穩妥地停放在規定的地方,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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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貨場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準確,貨場安全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進行,使廣大客戶及時順利運營,營造良好視窗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裝煤車輛,必須在地磅房外排隊,首次放行五輛,以後每外出三輛再放行三輛。按序排隊的車輛必須持有銷售開具的銷售單,銷售單上必須註明車號、煤種、裝煤順序編號及現金與非現金。

  2.所有裝精煤的車輛,必須做到其車底、箱板必須清理達標。

  3.大箱清理乾淨的車輛必須依序進入精煤貨場對位裝車,現場煤道員再次檢查車輛清潔方可進行裝車作業。

  4.貨場煤道員發現經檢驗車廂清潔不達標的車輛,必須勒令其出廠清淨大箱,不服從指令並佔道影響裝車者,經領導查實罰款200元。

  5.所有進出廠車輛必須平車並加蓋篷布,篷布必須覆蓋整個箱體,並用皮條固定後方可進出廠。

  6.所有車輛裝車完畢後必須及時經磅房過衡出礦,無故停留20分鐘以上者,每車罰款200元。

  7.所有進入貨場的車主、司機,其礦泉水瓶、泡麵盒子、菸頭煙盒、廢紙削等雜物不得亂放亂扔,否則罰款200元。

  8.所有進入貨場的待裝車業主,必須愛護本廠生產或生活設施,撞壞設施照價賠償。

  9.所有進入貨場的拉原煤車輛必須聽從煤道員指揮,如有不聽從指揮、無故亂卸的一經核實罰款200元。

  10.所有進入廠區卸煤的車輛必須卸淨,如有發現沒有卸淨的情況發生,一經核實對其車輛罰款200元。

  11.貨場嚴禁閒雜人員逗留或閒雜車輛通行。

  12.嚴禁任何人員在貨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生,違者移交保衛科處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3.進入貨場車輛,必須服從貨場管理員的統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堵塞場內交通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外。

  14.任何車輛嚴禁壓磅、堵磅、堵道、佔道等行為,若發生壓磅、堵磅、佔道、堵道者,影響正常生產,除賠償影響生產損失外,並罰款200元

  15.嚴禁車輛不過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行為,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6.杜絕對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的車輛裝車。

  17.嚴禁小車過皮,大車裝煤,杜絕給多油箱和多水箱車輛裝煤,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貨場,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8.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過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貨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200元罰款。

  19.因插隊造成撞車,必須無條件讓開車輛通道,對不服從管理者,處以200元罰款。

  20、發現偷煤車輛或跑車,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處以所裝總金額五倍的罰款。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1.本制度罰款專案均在檢斤單上註明。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危化品運輸過程中因燃燒、洩漏、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汙染,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侯區危化品運輸安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七不上路”的內容

  (一)車況不好不上路;

  (二)駕駛員、押運員的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上路;

  (三)缺員(缺押運員)不上路;

  (四)天氣狀況惡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裝存在問題不上路;

  (六)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危化品貨物性質不清、情況不明不上路;

  (七)對承運的危化品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不上路。

  第三條、“七不上路”制度的執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運輸企業督促駕駛員、押運員共同負責落實;

  (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排專人透過GPS監控車輛的執行動態,並記錄車輛的執行線路,車速等情況,適時提示駕駛員、押運員安全行車。

  第四條、危化品運輸企業“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職責

  (一)危化品運輸企業是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科,有專職安全員和專門的安全工作經費、車輛等設施裝置。

  (三)對承運的不同種類的危化品分別有專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有人員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企業每年應組織駕駛員、押運員脫產培訓3—5天,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駕駛員、押運員簽到參加的安全學習會,廣泛開展“安全優質服務明星駕駛員(押運員)”競賽活動,教育駕駛員、押運員依法運輸,做到無正規生產廠家的危化品不運、無合法經銷手續的危化品不運、不知道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危化品不運。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排程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由企業安全管理幹部對其進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對嚴重違法違章,私拉亂承運危化品,或透過GPS監控到駕駛員、押運員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運政執法重點監管危化品運輸,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查處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和違法行為。

  (二)道理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危化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從釋出之日起正式實施。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2

  為規範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並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管理

  (一)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提前半小時以上(特殊情況可在上班後5分鐘至半小時時間段內)進校園,下班一律在靜校半小時後出校園。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通知門衛放行,並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准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准。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人力腳踏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進入校園必須下車推行,

  (二)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須在腳踏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車輛在校園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扶身並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學生必須年滿12週歲並在法定監護人同意且簽署安全責任狀後方可騎腳踏車上學,並按學校規定進行管理。

  四、管理辦法

  (一)學校與駕車上班的教職員工簽訂校園車輛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狀,未簽訂安全責任狀的一律不準駕車進入校園。

  (二)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駕車者承擔。

  (三)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值日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嶽塘區友誼學校負責解釋並執行。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後,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3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效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排程,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4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廠區範圍內(含廠區外堆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作業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2.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2.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排程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排程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排程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排程部、安全部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排程部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排程部、安全部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監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6.3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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