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車輛維修管理,提高車輛技術性能,落實責任,使車輛維修工作有計劃的進行並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各分公司、車隊的車輛維修業務由安全技術部統一管理。

  2.各分公司車輛的強保業務,由企業指定的修理廠統一安排強保,並經修理廠檢查人員檢驗合格後簽章。

  3.承包車輛的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要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清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磨損。車輛的維護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和季節性維護。

  4.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具體應做到: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檢視車輛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線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5.一級維護,由本車駕駛員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轉向、傳動等安全系統。

  6.二級維護,由修理廠執行。實行按季度強制保養,其作業內容嚴格遵照西安市維修行業管理處規定的二級維護內容。另外,在強保中發現的故障隱患,必須強制修理。

  7.季節性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根據西安地區天氣溫度變化情況,春季維護定為4月份執行,冬季維護定為11月份執行。大修車輛或發動機總成大修的車輛的走合期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2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訊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裝置及工具效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檢視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菸、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才可變動現場。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3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效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排程,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4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幹部就醫用車,先急後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籤批後,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後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並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彙報車輛去向,返回後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於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並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籤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准後,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並彙報主管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後,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後簽字,以便日後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後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後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後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裡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後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複核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裡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鑽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並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幹,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儘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填寫申請單時要註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責人籤批,籤批後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排程,車管人員根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後,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後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絡,回來後及時補寫租車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後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並由

  稅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透過。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5

  1. 維修部門是車輛後勤保障的主要工作專案,我們不但要狠抓維修質量,更必須嚴格管控各項維修費用,必然監督車輛日常維護是保障車輛良好技術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檢查保養車輛是為保證車輛維持最佳技術狀態,加強車輛維修質量,減少車輛“罷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維修費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強維修人員作息時間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對晚間“歸來”的自備車輛一一進行技術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排除,保證車輛出勤率。

  3. 繼續堅持分組分量制,將工作任務合理規劃,分配至各組工作人員,在維修質量方面務必監督把好質量關,嚴格杜絕因工作的疏忽導致無謂的返修事件發生,將維修質量與返修率做出評比並落實到每一位工作人員,適當做出獎懲制度,以評比資料公佈示範去提高維修質量。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4. 如車輛遇意外情況在路途行駛中拋錨,必須第一時間趕往進行搶修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延誤公司服務效益。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6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透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效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執行情況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執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7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裝置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裝置。

  五、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並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 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七、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並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效能 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八、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淨,按要求 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二、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幹,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 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三、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 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汙染。

  四、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 裝飾、座位以及地毯, 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菸。

  五、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 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 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六、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範精心進行作業和檢查除錯。

  七、修竣發動機起動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 轉。嚴禁車底有人時發動車輛。

  八、發動機過熱時,不得開啟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九、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後方,並注意周圍障礙物。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存放要有序,查詢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二、不準損毀、塗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三、 根據檔案的內容、 性質和時間等待徵,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 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儲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 備份。

  四、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檔案、資料。

  五、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並將所儲存的檔案整理後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檔案資料,由辦公室 按規定處理。

  六、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 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七、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整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影印。

  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一、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二、業務接待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範填寫《車輛維修檢驗單》。

  三、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透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並告知託修方。

  四、 得到託修方確認後, 與託修方簽訂維修合同,辦理交接手續。 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 不屬於汽車附件範圍的應由託修方自 行保管。

  五、排程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一、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二、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三、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01)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 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複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四、對於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

  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五、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六、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一、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三級檢驗制度。

  二、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

  三、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四、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 公里或者 10 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 日;

  五、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

  六、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七、 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後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八、開具合格證後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臺帳供管理部門核查。

  九、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汽車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倉庫嚴禁閒雜人員入內。

  二、及時做好供方的選擇、評審工作。根據生產需要及時編制採購計劃單,計劃單經領導簽字同意後即按單就近採購。

  三、材料及零配件進庫前要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進庫,不準使用。

  四、材料入庫後要立卡、入帳,做到帳、卡、實物三符合。

  五、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六、保持倉庫整潔,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鏽、防腐、防失竊工作,做好倉庫的消防工作。

  七、庫管員根據前臺傳來的備料單準備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憑派工單領料, 領料人簽名,領用大總成件要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領新料必須交舊料,嚴格執行領新交舊制度。

  八、加強對舊料的管理工作,上交舊料貼好標籤,出廠時交還車主。

  九、材料及零配件的領用應執行先進先出的規定,嚴格執行價格制度,不得隨便加價。

  十、倉庫每個月進行一次清倉盤點,消除差錯,壓縮庫存。

  汽車維修作業各環節檢驗制度

  一、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二、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除錯檢驗。

  三、各檢驗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四、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專案,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五、對於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並協助前 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六、對於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汽車維修裝置管理及維護制度

  一、裝置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裝置前,須掌握該裝置的操作技能。

  二、裝置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裝置由專人負責保養。

  三、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裝置的習慣。班前班後認真擦試裝置及注油潤滑工作,使裝置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四、 操作工要遵守裝置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裝置,管好裝置附件。

  五、對私自操作裝置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六、 裝置管理員應根據裝置維護要求以及裝置技術狀況制定裝置和測量裝置的保養細則、保養週期和檢定週期。

  七、裝置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裝置檢查保養週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裝置管理員驗收。

  八、裝置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裝置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九、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裝置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十、對裝置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報請經理批准。

  十一、對裝置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由裝置員歸檔,以便檢查。

  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

  一、企業培訓分為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二、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三、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裝置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四、積極參加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五、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並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汽車修理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一、電工(空調)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備齊工具並檢查是否完好,技術狀態是否良好。

  2、在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地毯 及座位,並保持車輛的整潔。

  3、在裝有微機(電腦)控制系統的汽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時,如 無必要不要觸動電子控制部分的各個接頭, 以防意外損壞電子元件。

  4、電瓶充電作業時,要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充電時把電瓶蓋打 開,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C。

  5、新電瓶充電時必須遵守兩次充足的技術規程。在充電過程中 要取出電瓶應先將電源關閉,以免損壞充電機及電瓶。

  6、進行空調系統作業時,應在通風良好處。排除氟時應緩慢, 防止冷凍機油一起衝出,同時不能與明火及炙熱金屬接觸。

  7、新增處理氟操作時要戴護目鏡,謹防氟濺入眼內或濺到皮膚, 將皮膚凍傷。

  8、裝氟鋼瓶搬運時嚴防振動、撞擊、避免日光暴曬,同時應儲 放在通風乾燥的庫房中。

  二、鈑金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要將工作場地清理乾淨,以免其他雜物妨礙工作,並 認真檢查所用的工具、機具技術狀況是否良好,連線是否牢固。

  2、進行校正作業或適用車身校正臺時應正確夾持、固定、牽制, 並使用適合的頂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謹防物件彈跳傷人。

  3、使用車床、電焊機時,必須事先檢查焊機接地情況,確認無 異常情況後,方可按啟動程式開動使用。

  4、電焊條要乾燥、防潮,工作時應根據工作大小選擇適當的電 流及焊條。電焊作業時,操作者要帶面罩及勞動保護用品。

  5、焊補油箱時,必須放淨燃油,徹底清洗確認無殘油,敞開油 箱蓋謹慎施焊。

  6、氧氣瓶、乙炔氣瓶要放到離火源較遠的地方,不得在太陽下暴曬,不得撞擊,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汙、油漆,並定期檢 查焊槍、氣瓶、表頭、氣管是否漏氣。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行氧焊點火前,先開乙炔氣後開氧氣,熄火時先關乙炔氣閥,發生回火現象時應迅速卡緊膠管,先關乙炔氣閥再關氧氣閥。

  三、烤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烤漆房作業時,必須備齊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噴漆車輛進入烤漆房前,應先將底盤翼子板各部泥土、

  灰塵擦拭乾淨,嚴禁在噴漆房內清除灰塵。

  (3)噴漆作業時要穿防止靜電產生的化學纖維質料的衣服。

  (4)嚴禁在噴漆間內點火吸菸。

  (5)在噴漆間內作業時不得開啟噴漆間門。

  (6)進行保溫烘乾作業時,不得將溫度調節器設定在80.C 以 上。

  (7)經常清潔進氣濾網,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爐不得漏油,每月對煤油箱進行一次排水作業。

  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

  1、用前應檢查各舉升架系統中的油缸、油管、氣液泵的效能, 確保各部件效能良好,檢查牽引系統中油缸、油管、氣液泵的性 能,保證各部件效能完好。

  2、舉升架配套的氣液泵的氣源壓力不允許超過規定大氣壓。

  3、工作臺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機械自鎖裝置的棘齒有 效地頂在固定齒條上。

  4、舉升架裝置下降前,應先將機械自鎖裝置脫開。

  5、牽引裝置與工作臺的聯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撥羊應 進行檢查。

  6、拉撥羊應檢查鏈條,以確保鏈條完好無損。

  7、拉撥前,夾鉗務必將車可靠夾緊。

  8、鏈條、夾具和夾持部件的聯接一定要可靠。

  9、矯正操作過程中,立柱扣及鏈條受力方向嚴禁站人,以確保 安全。

  10、有關操作使用的詳細步驟應嚴格遵循儀器裝置 “使用說明書” 的規定。

  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電焊機同鈑金工操作,作業時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防止燒傷、灼傷。電焊工作場地內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二、每次作業之前應認真檢查電焊機的絕緣和保護接地裝置。焊鉗應完整無破損、絕緣可靠。

  三、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

  四、電焊機應放置在易散熱的地方,當溫度過高時應暫停作業。

  五、雨天禁止露天作業,焊機內不得有雨水浸入。

  六、作業完畢後應將焊鉗放線上路絕緣的地方,並收好電纜線,切斷電源。

  輪胎拆裝機、平衡機操作規程

  一、輪胎拆裝機操作規程:

  1、拆裝時,輪胎必須放盡餘氣。

  2、工作氣壓應保持在 6—8 千帕。

  3、所有移動件保持清潔,必要時用汽油清潔,注意潤滑,確保 拆裝器轉動靈活。

  4、排放汽濾中的積水,確保馬達轉動皮帶鬆緊適度。

  5、安裝輪胎時,應在輪胎邊上塗上小量潤滑油脂或滑石粉,以 免斷裂輪邊。

  6、拆裝時,應注意定位爪不要緊貼鋼圈,以免擦掉鋼圈油漆。

  二、輪胎平衡機操作規程:

  1、操作時應嚴格按使用要求進行,應小心掛放車輪,防止中心 軸變形,確保機器正常工作,延長使用壽命。

  2、進行平衡時應選擇與輪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輪胎裝夾必須牢固可靠,防止出現鬆動現象,作業前必須蓋 上護罩,方可啟動。

  4、進行平衡時,應檢查和輸入所測輪胎輪輞直徑、輪輞寬度及 測量頭至輪胎內側距離。

  5、作業完成後切斷電源,及時清理現場,保持裝置、環境清潔。

  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應在安全閥限定壓力和規定排氣量的條件下使用裝置。

  2、必須保證空壓機使用現場環境的清潔和通風,嚴禁在空氣中 塵量過高或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的場合使用。

  3、空壓機嚴禁斷油執行,使用者要經常注意檢查機油油位是否 正常,要定期更換機油。

  4、不要使用小於 1.5 平方毫米而長度大於 5 米的導線作電源線。

  5、每日工作結束後,必須旋開儲氣罐放汙閥排出汙水,第二日空壓機啟動前再合上放汙閥。

  6、空壓機運轉時,當停電或臨時停機時,需要重新啟動,應將儲氣罐中的壓縮空氣排放放完後再開機。

  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

  定位前車輛檢查:

  1、檢查車輛懸掛裝置、車輪軸承、轉向系統等沒有不允許存在的間隙和損壞。

  2、一個車轎上的輪胎胎紋深度最多允差2mm。輪胎充氣壓力合 乎規定。

  3、車輛裝備為全裝置重量。

  定位要求:

  1、將車輛安置在定痊舉升器上,車輛應倒入舉入器。車輛中心 與舉升器和轉盤中心重合。

  2、檢查、必要時更改車輛規格。

  3、應嚴格按定位儀顯示步驟進行操作,不允許省略。如應按要 求作車輪偏差補償和輪胎檢測。輪胎檢測的有關內容應按要求輸入儀器。

  4、各輪定位引數(前束、外傾角)的調整應符合各車 型“維修手冊”的要求,對檢測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應進行調整 (原車不能調整的除外)。

  5、各定位引數的調整方法應符合各車型“維修手冊”的要求。

  6、定位結果應予以儲存和列印。

  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舉升的車輛不得超過該產品的額定舉升重理。

  二、舉升過程中嚴禁車下和車內有人。

  三、非使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本裝置。

  四、當舉升機長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後,應將控制盒電源切斷。

  五、應將車輛較重部件置於短託臂上。

  六、舉升車輛時,將託臂放到被託汽車合適位置後,再分別轉動四隻橡膠托盤,使四隻托盤距車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鈕,當車離地面 10cm 左右時,應檢查托盤位置,並晃動一下車輛,檢查是否安全,確信安全後,方可繼續工作。

  七、液壓舉升上升後,其安全保險鎖止手柄必須朝上。

  製冷劑回收充注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一、不使用未經特別認證的工作罐,不把製冷劑收到非重注製冷劑罐中。

  二、移動本裝置要小心,在有壓條件下,所有軟管都可能帶有液製冷劑, 與製冷劑接觸可能引起凍傷, 拆下軟管時須特別小心。

  三、操作板內有高壓電,在維修裝置前一定要切斷電源,以避免電擊的危險。

  四、為減少火災危險,應避免使用過長的電源線,如需使用長導線,導線規格應不小於14AWG,並儘量短。在有溢位汽油、敞開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環境中不能使用本裝置,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時換氣四次的機械通風處使用本裝置,或將裝置置於高出地面18 英寸處。在使用裝置之前,要確認所有安全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五、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操作者必須熟悉空調系統,並瞭解製冷劑和有壓部件的危險性。

  六、當溫度超過49℃時,兩次回收工作應間隔10 分鐘。

  七、嚴禁不同製冷劑混合。

  作業環境保護條例

  一、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 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汙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 風、吸塵、淨化、消聲等設施。

  三、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

  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環境保護制度。

  四、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 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汙染,在維修作業過程 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淨化裝置。

  五、嚴格執行車輛噪聲抑制技術標準,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六、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對尾氣排放和噪聲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執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並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乾(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餘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乾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報批,並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專案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專案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後,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並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並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後,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執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專案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物件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裝置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專案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裝置、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性標誌;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覆印件;

  (三)技術人員彙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裝置及計量裝置檢定合格證明覆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影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併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專案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專案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託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檢視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佈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託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範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範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範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範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使用者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裝置,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專案、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儲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專案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絡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鑑定,且承修方和託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鑑定。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資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資訊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製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檔案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裝置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專案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專案、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佈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託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車輛維修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後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後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後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透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後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後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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