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部部門職責
質量部部門職責
質量部部門職責1
(1)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安全質量體系,推進安全質量工作全面展開。
(2)嚴格設計圖、技術檔案、工藝要求和有關標準,組織對檢驗和試驗及狀態的控制,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
(3)嚴格按驗收標準評定質量等級,統計上報各項質量指標完成情況,提出對質量檢驗分析報告,反饋工程安全質量資訊。
(4)堅持“三檢”制,行使安全質量檢查權力。監督施工技術部門貫徹工藝紀律和搞好工序質量管理,對生產單位進行質量管理點控制。
(5)參與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組織對不合格產品的評審,協助組織工程竣工交付。
(6)制定貫徹檢驗工作程式,建立檢驗記錄、不合格產品評審記錄,並開展統計分析活動。
(7)對發生違反施工程式,不按標準施工和使用物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行為,有權制止或提出暫停施工,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越級報告。
(8)主辦《安全質量簡報》,定期或不定期傳遞有關安全質量方面的資訊。
質量部部門職責2
1.對施工工地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面監督管理,保證各工地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2.施工期內重工施工工序、分部、分項的檢查、驗收;
3.隱蔽工程檢查、驗收、簽證;
4.現場實測實量及觀感質量的抽查、評定;
5.施工現場材料標識、計量、砼及砂漿配合比等的監督、檢查;
6.各工區安全組織設計的稽核,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措施的佈置、落實,安全資料臺帳檢查、驗收;
7.組織各分公司、專案經理搞好生活區佈置以及外來民工管理工作,必要時代表公司協助專案經理處理工地全國各地傷亡事故;
8.主要施工內外架、機械、裝置的安裝檢查驗收、掛牌,檢查各類施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9.組織各分公司、專案經理管理好水電錶計量,並落實好水費的分攤;
10.組織各分公司、專案經理擬定及特殊工程及疑難技術問題的施工方案;
11.檢查工程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並督促落實;
12.查驗公司、建設單位及監理公司有關指令的落實情況;
13.組織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及竣工初驗工作;
14.組織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優勝評比工作;
15.對分包的各分項、分部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16.負責組織農民工的崗位培訓及全員安全培訓工作;
17.配合分公司做好民工學校的管理工作;
18.協助工程管理部的對外協調工作。
質量部部門職責3
一、直接上級:
生產總監
二、下屬部門:
無
三、部門職責:
1、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1)對進貨的主材、輔材、五金配件進行質量檢驗和驗收;
(2)簽收質量驗收單據;
2、在產品的質量控制:
(1)按照標準工藝檔案及檢驗規程,對各個工序的在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2)對不合格的半成品進行控制,制止其繼續流轉;
(3)負責工序間半成品轉接時的質量驗證工作,簽署工序交接單;
3、成品的質量控制:
(1)按照標準工藝和檢驗規程,對成品質量進行驗收;
(2)對不合格品進行控制,禁止轉入庫房;
(3)成品驗收合格後,簽署成品入庫單;
4、不合格品的處置:
對於各工序及成品發現的不合格品,有權給予暫停,並轉入週轉區待處置:
(1)對於普通的一般不合格,責令生產者即可整改;
(2)對於嚴重的不合格,分析出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並對操作者下達處罰;
(3)出現不可維修的情況,應立即通知重新加工,並形成相關記錄;
5、材料和成品的試驗:
(1)負責原材料的試驗:珍珠岩的含水量、密度、抗折強度、抗壓強度、甲醛;膠黏劑的甲醛等一系列試驗;
(2)成品的試驗:防火門可靠性試驗、開關力試驗等;
6、質量資料的統計、分析,以及改善措施的制定和跟蹤:
(1)對各種質量資料進行統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2)按照科學的方法,對各類檢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客觀的反應實際的質量情況;
(3)按照分析結果,制定出現問題的工作的改善方法,並跟蹤改善過程,把改善落到實處;
7、標籤、標誌、標牌的`管理:
(1)防火門防偽標識的管理:按規定定期申購、掃描、上傳,建立使用臺賬,並監督車間貼上使用;
(2)防火門永久性標識(鋁標牌)的管理:按規定定期申購,刻印內容,建立使用臺賬,並監督車間貼上使用;
(3)商標的管理:按規定定期申購,建立使用臺賬,並監督車間貼上使用;
(4)門出廠合格證的管理:按照銷售要求,按批量出具門的合格證。
8、質量體系維護的相關工作:
(1)按照體系要求,制定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形成各項質量記錄,做到記錄的全面、準確、正確、及時;
(3)配合行政部進行體系的內審工作;
9、量具、儀器、檢測裝置等管理和定期校驗:
(1)建立量具、檢測裝置和儀器臺賬;
(2)負責聯絡外檢機構,對量具、檢測裝置、實驗儀器等進行定期的校準和鑑定;
(3)加強日常管理,知道使用者的正確使用;
(4)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驗裝置和儀器的執行檢查,形成記錄;
(5)發現不合格的量具應即可收回,並經修復、校驗合格後再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