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王安石變法
北宋王安石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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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1021-1086),北宋的政治家、文學家、思想家。字介甫,晚號半山,臨川(今江西省臨川縣)人。從小勤奮好學,二十歲以前,隨父宦遊,到過南北很多地方,目睹官僚、豪紳、地主對農民欺凌壓榨,使大批農民失去土地,生計艱難,加上北宋王朝對外採取屈辱妥協政策,階級矛盾、民族矛盾日趨尖銳,國防和財政呈現嚴重危機。這些情況促使他立志改革政治,為以後實行變法打下思想基礎。
慶曆二年(1042)他中進士,先後擔任淮南判官、鄞縣知縣常州知州以及江南東路提點刑獄等職,在江、浙一帶做了十六、七年的地方官。他在管轄的地區,初步推行革新措施,顯示了出色的政治才能。
嘉祐三年(1058)回京城任職。不久,向仁宗呈奉一篇有名的萬言書,就是《上仁宗皇帝言事書》。提出變法主張,要求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推行富國強兵政策,抑制大官僚地主的兼併,強化統治力量,以防止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萬言書中暢論政事,陳述富國強兵的計劃,為他以後實行變革描繪一幅藍圖,但當時未被採納。
神宗即位後,想改變國家積貧積弱的局面,對王安石的變法主張十分讚賞,於熙寧二年(1069)任命他為參知政事(副宰相),次年升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立即建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主管制定鹽鐵、度支、戶部三司條例的官署),作為領導變法的機構。他從“理財”和“整軍”兩方面著手,頒佈一系列新法。屬於“理財”範圍的有農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市易法、均輸法;屬於“整軍”方面的有保甲法、保馬法、置將法和設軍器監。新法推行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強兼併勢力,緩和了國家財政和軍事危機。
王安石的變法,引起了大地主官僚集團的強烈反對。他雖力排異議,以堅韌不拔的意志推行新法,終究寡不敵眾,在反對派的竭力誹謗和攻擊下,於熙寧七年(1074)被迫辭職。次年再度拜相,但由於神宗對繼續改革失去興趣,變法派內部又發生許多矛盾,加上其子王雱(páng)病死,使他受到很大打擊,身體又多病,一年後又離職回江寧。他晚年在江寧過了近十年的退休生活。元豐八年(1085),神宗病逝,守舊派上臺執政,新法被全部廢棄。王安石心情十分憂憤,於1086(宋哲宗元祐元年四月癸巳,今五月二十一日)逝世。他生前封荊國公世稱王荊公;死後諡號文,也稱王文公。
王安石重視文學的社會功能,主張文章“務為有補於世”,“以適用為本”,他也不忽視藝術技巧的作用。他的政論文分析犀利,態度鮮明,議論宏大,筆力雄健,形成鋒利峭拔的藝術風格。如 答《司馬諫議書》突出的表現了他對守舊派毫不妥協的政治態度和不以個人得失為意的寬廣胸懷,寥寥幾百字,條分縷析,言簡意賅,駁斥對方極為有力。雜記如《遊褒禪山記》把記遊和說理結合得緊密自然,在平凡的生活現象中寄寓深刻的哲理,引人深思。
王安石的詩歌創作,受杜甫、韓愈很大影響,內容多反映人民疾苦和社會問題,表現形式多用散體句法,好發議論,造語用字瘦硬遒勁。晚年閒居時寫的小詩風格有變化,融情入景,含蓄雋永,有唐人韻味,而觸及現實矛盾較少。他也有少量詞作,風格高峻。
王安石一生著述甚多,《字說》《鐘山日錄》等多已散佚。今存《臨川集》、《臨川集拾遺》、《三經新義》中的《周官新義》殘卷、《老子注》若干條。注本有宋李壁的《王荊文公詩箋註》和清沈欽韓的《王荊公文集註》。其詩文揭露時弊,風格雄健峭拔,為“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王安石變法:譭譽參半的綜合配套改革
“家法”治下日漸貧弱的北宋王朝
公元960年,陳橋兵變後趙匡胤“黃袍加身”。即位後,他吸取五代十國王朝更替的教訓,為防範“篡位之風”,使除皇帝外任何個人、群體或機構都沒機會大權獨攬,在政治、軍事、經濟等領域制定了一系列“上下相維,內外相制”的制度,稱為“宋朝家法”。這些自以為設計精巧、考慮周全的“家法”在被嚴格推行上百年後,過度的“分權與制衡”導致了行政體系的“弱和散”。到北宋中葉,國庫虧空、軍事屢戰屢敗,追根溯源,無不與恪守“家法”有關。
(一)政治領域的“家法”
職官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北宋推行的職官制度,總體呈現的特點是:分臣權、集君權,重文輕武。
1.分割相權,牽制兵權
宋代延續唐朝舊制,設立三省制,但在職能設計上,已有很大調整。皇宮內只保留中書省,由宰相單獨向皇帝請旨。門下、尚書移出宮外,兩省長官不能再預聞最高命令。設立與中書省職級並行的樞密院,由樞密使主管軍事,宰相不再掌管軍政。
為防止武將擁兵自重,建立樞密院三衙統兵體制,兵權一分為三,利用樞密使來牽制帶兵的大將,樞密使有制令之權而無握兵之重,大將有握兵之重而無制令之權。到宋太宗時,不但制令權被收歸皇帝,而且大將在前線的行動皇帝也要加以控制。這種制度導致前線將領失去了統兵的自主權,無法因地制宜隨時調整戰略戰術,在作戰中陷入被動。這是北宋與少數民族政權戰爭屢戰屢敗的制度根源之一。
剝奪宰相對財政的直接控制,將尚書省原來的戶部、鹽鐵、度支(主管經濟出納)三司地位提高,共同執掌全國財政,並互相牽制。此外,設立“考課院”,主管人事任免。由此,北宋宰相實際上失去了兵權、財權和人事任免權,這些權力最終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2.設官分職
建朝之初,宋太祖留用大批前朝官員,但只有官位,而無實職。宋真宗時起,將“官職分開”制度化,整個官僚體系被劃分為兩套系統,一種是隻領取俸祿而無實際業務的“寄祿官”,一種是有職務的“職事官”。“設官分職”導致“冗官”現象愈演愈烈。不斷膨脹的官僚隊伍,對財政支出形成巨大壓力。
(二)軍事領域的“家法”
北宋在軍事領域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其初衷在於防止國家內部發生叛亂,但卻導致軍隊在防禦外敵時毫無反擊能力。
1.實行募兵制度,使兵民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