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慧財產權宣傳週黑板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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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宣傳資料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由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共同遞交關於設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提案,經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決定,將每年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並在20xx年4月26日首次舉行有關慶祝活動。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副局長、官方發言人馬連元說,確定"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和開展有關活動將有助於突出智慧財產權在所有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宣傳主題:著重提高全社會公眾的" 兩個意識和能力" 上,即:提高創新意識和能力的同時,提高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和能力。
我們的宣傳口號是:保護智慧財產權,鼓勵創新發展。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EIPO)是聯合國組織系統16個專門機構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1970年生效,總部設在日內瓦。
它是專門負責管理和協調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組織機構,主要是維護和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鼓勵發明創造沿動,推動技術的轉移和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播,加強各國間的合作與發展,我國於1980年正式加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國際上廣泛承認的一種財產權,它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而創立的財富,所以也叫"智力成果權"。
也就是說,它是人的精神創造的產物,這種精神財富透過法律確認為一種財產,給予法律保護,就叫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
智慧財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智慧財產權有三個特點: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即獨佔性或壟斷性。
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
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簽署於1883年,當時有11個國家在公約上簽字,到1884年7月7日生效時也有14個成員國,經過100多年,到1985年1月止,發展到97個成員國,我國1985年3月19日加人巴黎公約,適用斯德哥爾摩文字。
我國同時宣告對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該款約束。
巴黎公約有關專利權保護的主要規定: (1)締約國之間實行國民待遇,其意思為,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公約的締約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國民的保護同樣地給予其他締約國的國民,即使對於非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只要他們在某一締約國有住所或者有工商營業所,也應給予他們與國民相同的待遇。
(2)不同成員國對一項發明授於的專利相互獨立。
其意思是一個締約國授於申請人的發明專利,是不以其他國就同一發明所授予的專利為轉移的。
也就是說,一個國家對一項發明授予專利,其他國家沒有義務就同一發明也授予專利。
(3)成員國家之間互相給予優先權。
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已經正式提出專利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某權利繼受人,從最早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在一定時間(優先權期)內,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內容相同的申請的,應當享有優先權。
這意味著其成員國將該申請在第一國的申請日視為在本國遞交申請的日期。
(4)實施強制許可原則。
《巴黎公約》第五條規定,如果從申請日起滿4年或從批准專利之日起滿3年,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或沒有充分實施其專利,專利局可以應有條件實施人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
著 作 權:著作權是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永久的人身權利與法定期限的財產專有權利。
人身權利又稱精神權利,指署名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
財 產 權:財產權也稱經濟權利,指以出版、表演、廣播、展覽、錄音和錄影、攝製電影等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的保護有所交叉。
如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可作為商標圖案,也可作為產品的外觀設計。
著作鄰接權:著作鄰接權又稱鄰接權或作品傳播者權,即"與著作權有權益"。
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製者權、廣播電視組織權。
獲得著作權的條件:必須是作者自己創作的作品;必須是屬於文學、藝術、科學領域裡的作品;必須能以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
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需履行任何手續。
著作權的歸屬: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份可單獨享有著作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歸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有權優先使用;作者享有著名權,其他權利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委託作品的著作權由當事人約定,如未約定屬受託人;演繹作品(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作品)的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
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編輯作品的著作權由編輯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電影、電視、錄象作品:整部電影的著作權歸製片人所有。
導演、編劇、作曲、攝影、演員享有署名權。
著作權的主體: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合法繼受人(公民、單位、國家或組織);外國人。
著作權的內容: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複製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編輯權。
著作權的限制:⑴保護期限的限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
公民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後50年;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電影、電視、錄影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可無償使用。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屆滿可向軟體登記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
⑵."合理使用"的限制:下列情況使用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其他權利。
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為報導時事新聞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報刊、廣播、電視刊播已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報刊、廣播、電視刊播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為教學、科研翻譯和複製已發表和作品;國家機關為公務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為陳列和儲存而複製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經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不經許可,但應付報酬);對設定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像;將已發表的漢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發行;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權的使用:繼承;許可使用(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期滿可以續訂)。
著作權的保護:侵害著作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單獨發表作品;沒參加創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未付報酬;剽竊抄襲他人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複製表演攝製或改編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錄製出版;其他侵權行為(如侵犯修改權、表演權、播送權及間接侵權。
)。
侵權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簡稱為PCT)是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之後專利領域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國際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
該條約於1970年6月19日由35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
197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現有成員60多個,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轄。
專利合作條約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標準作了國際性統一規定,在成員國的範圍內,申請人只要使用一種規定的語言在一個國家提交一件國際申請,在申請中指定要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生了分別向各國提交了國家專利申請的效力,條約規定的申請程式簡化了申請人就同樣內容的發明向多國申請專利的手續,也減少了各國專利局的重複勞動。
國際申請程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
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受理國際申請,國際檢察單位檢索已有技術並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申請人要求初步審查的,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審查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並提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要求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申請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
要求了國際初步審查的,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進人"國家階段",在"國家階段"各國專利局按照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和批准專利。
我國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的,按照條約規定,一個國家在加人條約的同時,這個國家的專利局自動成為受理局。
條約還規定了成為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條件,一個國家的專利局必須符合條件並經條約聯盟大會指定才能作為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目前,中國專利局已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的國際審查單位。
中文成為PCT的工作語言,我國加入PCT,加速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標誌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向國際標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我國專利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與各國間的科技、經濟貿易往來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專 利:專利技術即公開的專有技術。
專利權的主體:發明人與設計人;共同發明人與設計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外國人。
專利權的客體即內容: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產品發明、方法發明、改進發明。
實用新型:必須是產品並具有一定的形狀和結構。
外觀設計:指產品外表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並富有美感 。
獲得專利實質性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新穎性:指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開的。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新"指:申請日前未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未在國內公開使用。
外觀設計的"新"指: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的設計不相同或不相似。
創造性:指比現有技術有明顯進步。
發明應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實用新型應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指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使用。
專利申請手續: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檔案: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
專利審批程式:①.初步審查:也稱形式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登記和公告。
②.早期公開: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審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佈。
③.實質審查: 從技術上確定發明的專利性,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
發明專利 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授予專利權,頒發證書並登記和公告。
④.授權後的撤銷程式和無效程式授權日起6個月內,可請求撤銷專利權;授權日6個月後,可請求宣告無效。
專利權的行使:⑴.專利實施方式:自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轉讓他人實施;強制許可實施。
⑵.專利實施許可種類: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分許可。
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
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權保護期限: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10年;外觀設計10年。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的行為,就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侵權三要件:具有侵害行為;是違法的侵害行為;侵害人必須有過錯。
專利權保護範圍:發明或實用新型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行政保護、行政訴訟保護、民事訴訟保護、刑事訴訟保護。
專利權的限制:不視為侵權的行為:使用和銷售專利權人出售的專利產品;善意使用或銷售專利產品;在先使用行為;非生產經營的利用;外國運輸工具執行中的使用。
商 標:商標指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使自己生產、製造、加工或經營的商品區別於 他人商品而置於商品表面或包裝上的一種用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特殊標誌。
商標特徵:是商品的主要標誌;是商品生產者的標誌;是產品質量的標誌。
商標的作用:識別和標誌作用;表示和保證商品質量的作用;引導和消費的作用;外貿中的競爭作用;廣告宣傳和美化商品的作用。
商標的種類 : ⑴ 按商標構成分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組合商標。
⑵ 按商標作用分類:營業商標;商品商標;保證商標。
⑶ 按商標使用者情況分類:製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
⑷ 按商標的特殊性分類:聯合商標;防禦商標;備用商標。
商標專用權的特點: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
商標專用權的內容:獨佔使用權;禁用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應籤許可合同,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專用權的主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者;外國人和外國企業。
商標註冊條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具備顯著的特徵;不能與他人巳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近;不能違反"禁用商標"的規定;有些商標需經審批許可;申請人應具備生產經營商品的合法地位。
商標註冊程式:商標註冊的申請(按"一件商標一件申請"和"申請在先"的原則);商標註冊的初步審定(符合註冊條件予以公告);商標註冊的複審;商標註冊的核準(無異議應核准註冊並登記公告)。
商標國外註冊:按《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規定,締約國的任何申請人先在其所屬國辦理某一商標申請註冊後,將該商標再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申請,要求在有關締約國註冊,國際局將該申請通知有關締約國一年後,該商標被視為是這些締約國的註冊商標。
也可逐一國家註冊。
應在申請註冊的國家選擇代理人,委託辦理有關手續。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必須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不能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若要區域性修改或改變顏色,應另申請)。
註冊商標必須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一件註冊商標只能使用在核定使用的一種商品上,要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可再提出商標的註冊申請)。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專用權的期限: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有效期限10年(屆滿後有6個月的寬展期,未申請續展則登出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採用原則:商標註冊申請採用自願原則,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使用,但不具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商標侵權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擅自制造或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對假冒商標罪的處理:對偽造他人商標、仿造他人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處理。
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即違?quot;誠實"經營和"公平"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體: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各種工商企業,或企業對購買者的吸引力,包括企業的信譽。
不正當競爭行為:欺騙性交易行為(採用假冒或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構成條件包括秘密性、實用性、價值性、保密性、新穎性);利用賄賂性銷售進行競爭的行為;損害競爭對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虛假廣告宣傳行為;公用企業或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購買指定商品,排擠他人的行為;行政權力限制商品流通行為;為排擠對手低於成本價傾銷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行為;串通投標行為;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獎金超5000元)。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業賄賂和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商標的涵義?商標俗稱牌子,是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能夠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
二、商標的基本型別?(一)商品商標、(二)服務商標、(三)集體商標、(四)證明商標三、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四、哪些要素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五、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未註冊商標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也就是說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未註冊商標的使用,易造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也不利於對自己商標的保護。
六、商標上的TM是什麼意思?TM是商標符號的意思,即標註TM的文字、圖形或符號是商標,但不一定已經註冊。
七、馳名商標的含義?馳名商標是國際上通用的一個法律上的概念。
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