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電子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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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本條賦予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求償權。但是必須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賠償權利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起訴保險公司,僅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

  一、2004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在保險限額內確定對賠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排除侵權行為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二、2004年5月1日之後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在保險限額範圍內確定對賠償權利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理由是保監發【2004】39號檔案明確規定: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採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交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條例》正式出臺後,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因此可將5月1日後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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