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遠端交易席位的合同範本

建立遠端交易席位的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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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建立遠端交易席位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立遠端交易席位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簽訂本協議的前提條件

  1、乙方承認並認真遵守《________交易所章程》、《________交易所交易規則》、《________交易所交易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

  2、乙方保證在遠端交易席位不做甲方規定的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事情。

  第二條 裝置

  應乙方要求,甲方協助乙方建立遠端交易系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和有關規定,配備乙方所在地必要的裝置和人員,建立和除錯乙方所在地的遠端交易系統,並對除錯後的遠端交易系統進行運作、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費用

  甲方免收乙方遠端交易席位使用費。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乙方遠端期貨業務的開展情況;

  2、為乙方提供遠端期貨交易軟體介面和相應的文件資料。

  3、負責處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遠端交易系統通訊中斷等故障。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所有透過由甲方為乙方指定的通訊介面參加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期貨合約均視為透過乙方下達。

  2、獲得甲方提供的遠端期貨交易軟體介面和相應的文件資料。

  3、對甲方提供的軟體介面和文件資料保密。

  4、負責處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遠端交易系統通訊中斷等故障。

  第五條 本協議的終止

  1、乙方可以在協議有效期內申請撤銷遠端交易席位,經甲方批准後辦理完撤消手續,本協議即告終止。

  2、在遠端交易席位使用期間,乙方如違反國家或甲方對期 貨交易的有關規定或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甲方將立即取消乙方的遠端交易席位資格,本協議即告終止,乙方將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第六條 有效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可雙方協商)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履行,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並可提前解除合同。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建立遠端交易席位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協議附件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檔案;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透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 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五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八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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