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精選6篇)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精選6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體會時,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它可以幫助我們瞭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到底應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1

  在現代的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我認為這是人們思想開放的一種體現,不像老一輩的人,就算不幸福也會一輩子在一起。

  婚姻法雖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認為真的不大,現在婚姻法改了,我認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於利。

  新婚姻法的出臺,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擋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給我的感覺就是把中國所有女性的權利、地位全都拋棄了。

  一個好女人在新歡一個男人之前肯定不會是看上一個男人的財產,在一起也肯定是兩情相悅的,但是,如果一段時間過後,因為某種原因他們離婚了,房子、車子都是男方買的,現在離婚了,女方將得不到任何,只能兩手空空的離開,男人可以憑藉著以前的資本重新來過,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資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當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拋棄,青春也不可能回到從前。

  新婚姻法讓中國倒退了好幾百年,又讓中國回到了封建社會,現在男人可以可以憑藉著新婚姻法隨便換媳婦,只要結婚前有房有車,他們還怕什麼,離婚大不了紅本換綠本,只要花個18塊錢就能換個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訂的時候是男的多還是女的多,是有權有勢的多還是貧民多,新婚心法還不是那些官員給自己留的後路,中國,腐敗。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婦女權利的保障,像這些國家的離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離婚後,男方不單要支付鉅額離婚費,還要每個月付給前妻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像日本,男方的工資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開銀行卡號上的,如果離婚。房產和孩子都是歸女方所有。每個有良知的國家都在竭力為保護婦女權利而不斷完善法律。因為所有發達國家都信奉一點,對婦女權利的充分保障是一個民族強大和優秀的基礎和根源,因為孩子的第一個教師就是母親。因為他們知道,婦女在社會生存環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響甚至決定下一代的總體發展。

  婚姻是一種保障,一種維繫,一種相濡以沫。如果結婚前是各歸各,結婚後依舊各歸各,離婚了更是各歸各。那還用結婚做什麼。如果說房子是目前離婚後鬧的最兇的問題。難道這樣的規定出臺後,就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劇,無恥。都不足以形容這樣的存在。既然這樣,那反正結不結婚,狀態一樣。那相什麼濡以什麼沫。談一輩子愛不更自在。散買賣,即散交情。

  那哪個沒房子的女人還敢生孩子啊。等下剛生了。男人出軌了,那不得抱著孩子睡大街啊。。因為中國“法棍”說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個女人有點底子還不怕。但是那些沒底子的女人呢?那真離婚,帶個孩子。怎麼生活?而且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女人沒底子,那按中國的法律,孩子就會判給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現在又都只有個把小孩,那這樣一個一無所有的女人生活還有什麼盼頭?不說財產沒了。青春沒了。前途沒了。連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歸自己所有。這不是把人逼上絕路。是什麼?法律如果是用來一刀切的,那還要法律做什麼。倒退到如此無知地部,除了悲嚎,還能說什麼。

  不管你承認不承認,信不信。婦女相對而言還是社會的相對弱勢群體。一個連弱勢群體都不能好好保護,甚至還把這個群體往絕路逼得環境,只能說墮落到無藥可救了。就算是打戰,就算是殺紅了眼的殘酷軍隊,他們都知道一點,不要把炮彈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已經不復存在。社會已經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創造,不得不自己去奮鬥。不管是現實案例,還是法律依據,都在逼迫女人成為一個大女人。所以說,大女人是逼出來的。屆時,還有誰敢去做家庭主婦呢?

  雖然我寫了這麼多憤慨的話,但我是個男生,作為一個男人,首先要知道什麼叫做責任,負責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約束,但婚姻法同樣約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認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錢有勢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後更好的“呵護女性”。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2

  婚嫁市場上,無數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體,無非就是房子車子票子。其中,有沒有房子成為了女人和女人他媽考慮的重要指標,甚至有了“房價上漲是因為丈母孃的剛性需求”的話。首先,別再做傍大款的夢,大款的不動產也不屬於你。

  如今,這一切都成為美夢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確是不錯的,最好還是有不少不動產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擺在這裡,男人有房有錢固然好,但那不屬於你。

  所以,年輕的女孩子們,尤其是渴望透過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們,可要謹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們真的.白頭到老,不涉及到財產分割,那就沒有問題。

  其次,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籤婚前協議和婚前公證。

  女人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也不是沒有辦法的。那就是公證。比如做婚前財產公證。或者籤一個婚前協議,內容:“雙方亦可約定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倒可以避過這個新條款。

  婚前協議或者婚前公證,這是一道關卡。無數情侶在此面前會現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侶在此關卡上卻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會猶豫。雙方未達成共識,那感情可能隨時灰飛煙滅。多麼恐怖!

  對於女人來說,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說服對方簽約或者公證,要對方很愛你才成。同時,雙方都要務實主義,做好最壞的打算,即“醜話說在前面。”這樣,免得有天分手時還不至於大打出手。

  第三謹防老公婚外戀,屆時人老珠黃,連個窩都沒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讓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戀並離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結婚前買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賠償。那麼這時候離婚的女人仍然會很慘,人老珠黃,說不定還帶個孩子,最後連個窩都沒有。怎一個慘字了得!

  第四給女強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買房的權益,婚前買房的男人居多,不過婚前買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擴大。尤其是一些女強人也不可小覷。這個權益,其實也是保證了女強人的權益,至少,結婚後少了被騙財騙色的危險。

  第五,女人最好還是自己去創造。

  新《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已經不復存在。社會已經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創造,不得不自己去奮鬥。不管是現實案例,還是法律依據,都已經逼迫女人成為一個大女人。所以說,大女人是逼出來的。到時,還有誰願意去做家庭主婦呢?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3

  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等五項基本原則。為保障基本原則的貫徹執行,《婚姻法》中還設立了六項禁止性規定: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其次,我們來講一下結婚的內容。

  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一個有效的婚姻應該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式。法定條件包括:雙方必須自願,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我國規定結婚的年齡為,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法定手續則是指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這條規定強調的是男女雙方一定要親自、本人到場登記,否則就不能領取結婚證書。

  符合了法定條件,履行了法定手續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若出現了以上四種情形,大家應該注意了,這樣的婚姻就是無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條還規定了可撤銷婚姻,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4

  2011年出臺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變中離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淺談一下我個人對新婚姻法中離婚法的個人意見。

  在談離婚之前,我們得先談談婚姻,因為結婚是離婚的前提,沒有婚姻就沒有離婚。從歷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適應人類社會發展客觀需要而出現的,自其產生之時起就擔負著一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職能表現為:

  1、實現人口再生產的職能。人口和人口再生產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兩性結合和血緣關係為其自然條件的婚姻家庭,必然會透過生育子女繁衍後代,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2、組織經濟生活的職能。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經濟職能,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與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當時的家庭是組織生產和消費的重要的經濟單位。

  3、教育職能。家庭作為教育單位,是歷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資本主義時代,學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會教育有了很大發展。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進行到底裝入矣社會教育有效地結合起來,家庭教育有著種種不同於一般社會教育的特點,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婚姻關係的存續也應當以愛情為基礎。這種愛情不是單方面的。但由於種種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應有的婚姻基礎,或者婚後在感情上有所惡化。如果雙方的感情完全消失,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婚姻關係就搶劫了存在的條件,家庭的社會職能也無法正常地發揮。勉強維持這種徒有其表的、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不僅會給雙方帶來莫大的痛苦,對於子女、家庭和社會也是有害無益的。因此實行離婚自由可使當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家庭,對整個社會的婚婚姻家庭關係的改善和鞏固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在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離婚自由是結過婚自由的必要補充。從壞方面上看,離婚固然使某些家庭離散,並可能給一些當事人帶來感情上的創作。但是,從從另一面上來看,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關係卻由此得到調整和改善。所以,我們既要依法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儘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體力行的婚姻,同時又要依法實行離婚自由,滿足人們正當的離婚要求。只有這樣,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的現代化建設。

  當然,我們也要反對藉口離婚自由而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防止輕率離婚和保障離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實行離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在離婚問題上可以為所欲為,既要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又要受到社會主義道德的約束。應當允許離異的,只是那些在實質上已經的婚姻,決不能超出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國,夫妻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一般說來可以透過自我調整和他人調解等途徑得到妥善解決。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無和好可能時,才允許採取離婚的手段。婚姻關係是一種極為重要的道德關係和法律關係,夫妻雙方相互承擔著確定的道德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不高,封建道德觀念與傳統習慣勢力的殘餘影響仍然長期存在,資本主義思想的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在處理具體問題時一定要堅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則,對那些在離婚問題上有錯誤思想和行為的當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違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處理,促使其改正錯誤,而不能輕易地准予離婚。但是,也不能把不準離婚作為對有過錯一方的懲罰手段。對於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經過大量工作仍無和好可能的夫妻,仍應依法准予離婚。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們依法享有離婚自由的權利,但是,決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利去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正確處理離婚問題,抑制離婚問題上剝削階級思想的影響,對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賀禮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最近,政府出臺新婚姻法中有關離婚的有兩條引起軒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其二“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關於這兩項規定,我覺得還有更深刻的問題需要我們思考。第一條的規定實際上我很贊成,但是第三者問題實際上不是賠償不賠償的問題,首先要追究的是“養小三”是不是違法犯罪的問題還是僅僅是道德問題,需不需要嚴厲打擊的問題。很顯然,新的司法解釋沒有這個規定。實際上養小三屬於重婚罪,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而目前的新解釋只是單方面剝奪了從屬被動者的“權益”,而對雙方的實質行為沒有法律認定。也就是說,一夫一妻制明顯受到挑戰,養第三者的行為已然成為社會預設的潛規則,不受法律制裁。至於第二條,它的危害性更大。當今中國社會房產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條件,房產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於傳統觀念的延續,一般房產都有男人購買。使得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於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群體和女權的保障。也就是說如果男人娶了老婆過幾年膩了,找個藉口離婚,女方將是兩手空空什麼也得不到,因為房子是男方買的。最後,否定了關於婚姻法規定關於離婚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是因男人出軌而離婚的,按照新解釋,女方仍然不能對房屋主張權利。這就從而大大降低了對女性權益的保障,而且會慫恿男人朝三暮四,從而引起社會矛盾。

  總之,我絕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讓人有機會鑽簍子,從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兩極分化,社會公平原則再一次被蕩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買辦婚姻”,有錢的人選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購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碼實價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終效果是再一次摧毀社會的道德底線,使得人們之間的關係完全變得赤裸裸,使得本來已脆弱的人間情感更增添一層陰霾。真情被摧殘,人性被調動,有權有勢者可以肆意妄為,一無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極端。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5

  民法典的審議透過特別是婚姻家庭編的編纂完成,實現了婚姻法和收養法內容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回應了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在民法典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婚姻家庭編集中了最多的修改意見,這其中包括民法典第1077條所確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回應這些熱點問題,無法迴避婚姻家庭立法的價值闡釋。

  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般價值闡釋。從現行婚姻法第2條到民法典第1041條,從立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婚姻家庭立法保護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倫理關懷和行為引導的目標,其所保護的價值,從宏觀上可以區分為尊重婚姻主體的.需要和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尊重婚姻主體的需要,是多元的概念,婚姻主體在婚姻關係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同時有平等、忠誠、尊重、互助互愛的需要。首先表現為保護婚姻自由,保護婚姻主體意志自由實現以及界定自由意志實現的邊界。結婚自由,透過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行為實現對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禁止規範,並以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重婚無效、未達法定婚齡無效為否定性評價的邊界。離婚自由,以雙方具有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在婚姻關係中,婚姻主體還有平等、忠誠、尊重、互助互愛的需要,立法確立了一系列規範對行為進行引導,並最終透過權利義務配置來保障這些主體需要的實現。

  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同樣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維護婚姻家庭這一社會最小單元的和諧與穩定,也包括對與婚姻家庭相關的社會關係的保護。立法明確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確認和貫徹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則,弘揚倡導性規範,抑制違法婚姻家庭行為等。將平等原則在家庭關係、離婚、收養等各個環節貫穿始終,協調離婚時的家事貢獻補償以及程式與方法,填充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方法等,輻射多維度、多方位的利益保護。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闡釋與引申。民法典第1077條確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根據該條規定,在協議離婚中,雙方符合協議離婚條件,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後,還需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雙方仍自願離婚的,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冷靜期屆滿,雙方未共同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內,雙方任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制度目標。根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立法機關認為,“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可見離婚冷靜期的制度目標在於減少輕率離婚的現象,穩定婚姻家庭關係。在原婚姻法的制度框架下,協議離婚的要件大致包括:第一,雙方一致自願同意離婚;第二,雙方對子女和財產處理問題達成一致;第三,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的審查基本為形式審查,在“即申即離”的情況下,輕率離婚難以避免,加之離婚率居高不下,而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又承載著扶老攜幼的重要社會功能,降低離婚率的目標必然進入立法機關的視野。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各國普遍面臨離婚率攀升的問題,也多有國家在離婚程式上設定了不同的限制,包括離婚冷靜期(熟慮期或反省考慮期)制度或分居制度,重點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我國借鑑的是第一種制度。制度適用。從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來看,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是兩類平行的制度設計,在協議離婚中,夫妻雙方對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均達成一致,因而可以直接經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在訴訟離婚中,雙方未能達成前述一致,或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關係,或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意見不一致。從長期司法實踐來看,審判機關處理離婚糾紛相對審慎,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多從嚴把握,較為注重離婚糾紛的調解與和解,社會普遍反映的“離婚難”問題可能存在於訴訟離婚,而非協議離婚。從制度設計來看,民法典針對訴訟離婚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具體適用,可以從三個方面把握:第一,在協議離婚中,立法設定有三十日的冷靜期,三十日是自然的期間經過,不是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

  婚姻家庭法心得體會 篇6

  今年8月份,我有幸成為**市民政局婚姻調解委員會中光榮一員,我們總共有12位調解員,大約是2周值班一天,在此期間,透過和來訪者交流、溝通,我對婚戀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下面就這2個半月來的調解工作來談談我的看到的一些現象。

  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大部分是女方提出來的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當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來想要離婚,男方一般一開始不想離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堅持非離不可,或者表現出態度很強硬,男方就會表示“算了,算了,離婚算了,趕緊簽字”。為什麼離婚多是女方提出來的?其實,看似女方提出,並不是說婦女的權益提高了,很多女人離婚之後表示,離婚是最無奈的選擇,是因為男方的壞習慣是在太多,無法和他過下去。

  二、感情破裂的夫妻,經常將離婚兩字掛在嘴邊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調解員,這次你不用調解了,沒用,我們在幾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經來過這裡,給了他(她)很多機會,可是你看,對方還是沒有改變,沒用,我真失望,現在我們是真的要離婚。”很多男同志都表示,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總是動不動就說離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為什麼會導致離婚,我總結了一下,這些導致離婚的糾紛一般有以下情況:

  (一)夫妻一方未“斷奶”,責任意識缺失

  有一對90後的小夫妻,男方對工作沒有上進心,整天在家玩遊戲,玩手機,連小孩都不願意要,所以導致女方對其失去信心,導致分手。在這裡我要談談自己的看法,什麼樣的人你不能和他結婚?唯一的一條原則是,“在溺愛家庭長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結婚”,因為這樣的人,他不知道什麼叫做責任,稱其量只能叫做“巨嬰”。

  (二)家庭暴力不斷,大男子主義思想氾濫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響,有的丈夫認為毆打、瘧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再之女方在溝通是語言過激,就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極易產生家庭矛盾和糾紛激化。如果出現家暴事件,婦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進行維權。

  (三)各自家庭文化、生長環境差異,易引發成員間的“戰爭”

  現實中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兩代家庭,因文化、觀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都可能產生分歧;同時,不能很好的和對方父母和好的相處,也會進一步激發家庭矛盾。

  (四)性格不合,受家常瑣事困擾導致的衝動離婚

  由於雙方或一方個性太強,在一些非原則的細小問題上為一句話、一件事爭執不休,互不相讓、如男方愛打、女方愛罵,有了矛盾,一觸即發。這類糾紛的特點是夫妻之間經常爭吵,感情不融洽,經過調解雙方容易和好,事後又容易鬧翻,常在氣憤之中輕易表示離婚,但氣消之後兩人又自動和好,有的離婚後又要求復婚。

  在婚姻中,如果有一人願意為關係100%負責,那這個家庭至少能夠維持下去;如果兩個人都能100%負責,那這個家庭會幸福美滿;如果都只負責50%就有得爭了,誰多點誰少點法官都判不清。對於上述四種糾紛型別,我認為前兩種問題調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後兩種情況透過對夫妻的勸說和啟發,成功的機率還比較高,而且如果後兩種情況的夫妻如能參加“接納自我,接納他人”以及“溝通技巧”等這樣的課程的話,應該對建立幸福家庭有很實際的意義。

  最後,我需要不斷學習和積累調解工作的業務知識,增強處理各類問題的能力,力爭做一名合格的家庭婚姻調解員。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