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範文(精選5篇)
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範文(精選5篇)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後,通常就可以寫一篇心得體會將其記下來,從而不斷地豐富我們的思想。那麼好的心得體會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範文(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1
作為教師,透過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教師這個群體,在現實社會中充當著多重角色。作為教師要有教師的職業道德。作為社會成員,應具備社會公德。作為家庭成員,應有家庭美德。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教師,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樹立事業心,增強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
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們教師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單單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一個教育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以情育人,熱愛學生;以言導行,誨人不倦;以才育人,親切關心;以身示範,尊重信任”。熱愛學生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即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互動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週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澱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於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於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複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教書不僅是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們應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學生,不歧視差生。愛一個學生就等於塑造一個學生,而厭棄一個學生無異於毀掉一個學生。慈祥的笑容、親切的言語、文雅的舉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聲色俱厲的嚴格,更能貼近學生的心靈,更能取得教育的實效。教師,應以虛懷若谷的胸懷,誨人不倦的精神,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響學生的言行舉止,去照亮學生的心靈,去培養好每一個學生,讓每一個學生適應時代發展。
二、培育人格魅力,面向全體學生,基於教師人格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透過學習《未成年保護法》來規範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物件健康成長。
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2
在幼兒園,我們面對的是一群天真無邪的孩子,他們的心靈像白紙一樣純潔無暇。每一顆童心都是一個新世界,多彩斑斕、各有千秋,它需要我們細心的呵護、全心的對待。作為教師的我們需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把自己的愛獻給孩子們,但這些仍遠遠不夠,我們必須加強各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昇華,尤其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後,對我觸動更大,深深地體會到其中的意義和價值。
透過學習,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教師這個群體,在現實社會中充當著多重角色。作為教師要有教師的職業道德。作為社會成員,應具備社會公德。作為家庭成員,應有家庭美德。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
另外,為了讓孩子們也能知法懂法守法,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真正落實到實際工作中,我開展了一系列的活動。如實施“不得給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這一部分時,我利用幻燈片、錄影等形式給予幼兒非常直觀的認識,剛開始幼兒並不明白為什麼賣香菸的人會被罰款,透過教師情境表演及詳細的講解,幼兒才知其所以然。教師可以透過一些類似的情境排練,讓幼兒更好地明白“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孩子的心性似璞玉,而幼兒園老師就是開發璞玉的匠師,我們在傳授知識的過程中,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能夠德智體美全面發育。
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3
我們幼兒園的工作性質面對的是天真無邪的孩子,他們的心靈像白紙一樣純潔無暇,我們教師精心的呵護著他們,尊重理解平等的對待每個孩子,保護幼小的心靈,工作中的每一天,作為教師的我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把自己的愛獻給我的孩子們,我們加強各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昇華,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尤其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我觸動更大,深深的體會到其中的意義和價值。
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佈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佳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幼兒園為孩子們創造了學習發展的良好環境,即培養孩子們的綜合素質,使他們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們全身心的保護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傷害,如今頒佈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更進一步強化我們的責任和保護孩子的意識,我們每位教師時時刻刻嚴格約束自己,為身邊的人做出表率。並引導家長和社會界的各個人士,共同維護孩子們受保護的權利。如今面對社會組織形式的多樣化,未成人保護工作的物件和依託發生了重要變化,未成年人保護越來越被人們接受和重視,多種渠道加深人們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意識,保護他們使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目的。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透過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師、家長和社會要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保護他們心靈不受到傷害,這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因此加強各個家庭、幼兒園、學校以及社會保護的同時,還要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是十分必要。
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我理解了,我們對孩子實施良好教育的同時讓每個孩子們獲得發展,教師就必須把教育建立在愛和理解尊重的基礎上。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透過對法的學習,進一步的提高了教師們的認識,有利地指導了我們每位教師們工作,就像一面鏡子時時的檢驗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個方面做得更好我都認真學習其中的基本內容,不斷增強自己的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引導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孩子們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孩子們是國家的未來祖國的希望,我們對他們的合法權給予特殊呵護,也是一項具有挑站性的工作,這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到其中,我們每一個人一起完成,共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讓孩子們活潑健康快樂的成長,成為一代強人,將來為祖國做出更大的貢獻。
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4
透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瞭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麼辦有了一定的瞭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佈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佳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同樣享有人格尊嚴,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發生違紀的情況時,少數教師會粗暴侮辱、厲聲訓斥,甚至體罰或變相體罰,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為。再聯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級管理與對學生的教育方式與上文提到的現象相似之處,令我不禁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這是在違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得到保護,必須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問題提高到法制的高度來認識,並自覺落實到自己的行動中。我經過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後,聯絡學過的教育心理學知識,我認為教師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瞭解法律並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
二是要了解並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願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處在生長髮育的過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點。比如孩子好動,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樣長時間安靜地坐著不動。因此,教師應充分認識和理解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規律,不能憑者自己的主觀意願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不尊重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會使學生未成熟的心靈受到殘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兒會形成懦弱或強烈逆反的性格,將來可能成為對自己和社會都不利的人;受體罰的孩子為了躲避受罰,可能會養成說謊的惡習。因此,教師對孩子人格尊嚴的侮辱,可以說是殘害兒童幼小心靈的無形殺手,必須堅決予以杜絕。
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係,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對於存在缺點、錯誤的未成年人,教師更應對其進行耐心細緻地做思想工作,鼓勵和幫助他們改進。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體中生活,才會體會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價值,長大以後,就容易成為自立、自強、有道德、守紀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聖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幼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心得體會5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有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如此等等讚美之詞,根本沒有對教師所從事的工作做全面的理解。其實,教師所從事的工作是一個不同於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聖、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讚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年我還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各種《守則》和《規範》;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儘管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但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雖然存在著,我們國家曾經有過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不斷髮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拖欠工資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我們的教師迫於時代與社會和實際生活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瞭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麼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我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作為教師,我們可以利用《教師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作為未成人的學生,當他們的合法權益一旦遭到非法侵害時,他們又怎麼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為了切實保護廣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本法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共分為七章五十六條。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家庭保護、第三章是學校保護、第四章是社會保護、第五章是司法保護、第六章是法律責任、第七章是 附則。除了家庭保護之外,重點是學校保護,在有關學校保護方面,本法做出瞭如下規定:
1.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人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3.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4.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和其他法定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5.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他們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6.學校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等其他教育機構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8.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