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通用11篇)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通用11篇)

  我們有一些啟發後,馬上將其記錄下來,這樣能夠培養人思考的習慣。那麼心得體會該怎麼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1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XX年6月11日—16日,我有幸參加了由公司企管內控處組織的“合同管理員上崗取證的培訓班“,作為一名合同管理人員,日常工作牽涉材料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服務合同、其他合同五大項合同,這次研討班的學習,讓我從合同審查及合同的履行控第一文庫網制方面並結合相應事例深入淺出系統地學習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管理在企業經營中所處的重要位置,做好合同管理的重大作用,從而思考作為合同管理人員,要增強企業的合同風險防範意識,把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的風險降低到最低。

  結合培訓的內容,我認為在以後的合同管理工作方面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審查方面

  1、認真審查簽約物件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簽約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

  首先要檢視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確認一般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瞭解其經營範圍,審查企業的法定資質、資格、許可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專案是否合法。

  其次瞭解分公司及企業內設機構,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檢視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瞭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範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

  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以及對供應單位現有客戶及以往交易證明(業績)進行考察。

  2、認真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合同交易(或合作)事項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的具體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內容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合同檔案簽署(包括授權委託)是否有效;保障合同及條款的有效性(必要時可透過裁判獲得強制實現力),防範因存在法律障礙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承擔責任。

  二、合同簽訂方面

  1、爭取合同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2、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對合同條款要認真推敲,防止發生歧義和誤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覆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複,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

  3、儘可能的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1)交易內容應儘可能具體、明確、可操作。(質量、數量、價格等)我方取得的,能否能滿足需要。我方應履行的,是否存在困難與障礙。交易內容實現的具體流程,應條理清晰、期限明確,並能彼此控制。

  2)實現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條款(如付款條件、質量標準等條款)是否明確、可控。

  3)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內容的實現;是否存在由對方單方控制的風險。

  4)履行相應義務後,確認是否能取得相應證據。

  5)作為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各個重要階段,可能發生的對方違約、意外事件,是否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風險分配和約定解除權。

  6)是否需要增加相應的一般條款(如生效條件);

  7)使用標準檔案訂立合同的`,應充分考慮我方的履行控制能力。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嚴格依合同約定履行,並注意主體的一致性——訂立合同的主體應當與履行合同、承擔責任的主體保持一致。一方代為履行,代為接受履行的,應辦理並保留相關手續。

  2、 對方的履行 —— 及時檢驗;

  3、 我方的履行 —— 保留證據;要求對方及時確認;

  4、 根據履行需要 —— 及時的通知、告知、協助;

  5、 合同如有變更 —— 應及時辦理確認;

  6、 對方發生違約時—— 及時主張權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辯權;

  7、 遇有特別事件或重要事實—— 協商解決之同時,儲存證據;

  8、 必要時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運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保護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

  合同一經承諾,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違約行為要及時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合同欺詐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儘量減少和避免損失,並請求有關部門予以打擊。

  五、增強合同管理意識

  1、 風險意識:認識到合同事務中存在風險,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 法律意識:依據法律處理合同事務,保護自身合同權益;而不僅僅是依靠工作習慣、人情、常理等。

  3、 合同意識:重視合同的簽定,並依據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事務,保障合同權益。

  4、 證據意識:在處理合同事務的過程中,注意收集、儲存相應證據,防止發生爭議時,有關重要事實無法證明。

  5、 時效意識:及時、儘快的行使合同權利;防止時效超過,以致發生失權後果。

  這次培訓雖然期限有限,但是讓我受益匪淺,讓我在今後的工作中時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風險防範,提高法律意識,降低風險。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2

  透過培訓期間的學習和與系統單位工會工作人員的交流,讓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以及對工會管理工作的影響等方面有了深入的瞭解和掌握。同時,透過培訓交流,也讓我對新法頒佈實施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現結合有關資料和目前企業現狀,談幾點看法。

  一、《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

  縱觀《勞動合同法》不難發現,儘管其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基礎上,兼顧了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但其最為顯著的特點在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偏重保護,也就是“保護弱者”意識。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這就對工會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認為,首先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勞動合同法》,尊重勞動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們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企業目前能夠承受的範圍內,逐漸的、有步驟的推進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要維護好職工的基本權益,又要有利於企業健康穩步的發展。當前,我認為,尤其要坐到以下兩點:

  1、規範勞動合同文字的制定,為有效管理奠定基礎。

  2、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

  二、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並且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學習中注意到,新《勞動合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我們的個別企業,由於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存在人員流動大、合同種類多的特點,相應的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就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短,變更頻繁,甚至個別企業存在季節性用工多的特點。這就加大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難度,一方面我們要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遵循行業特點,做到為企業利益服務;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產生勞動糾紛。鑑於此,我認為這有四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

  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是對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是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和簽訂的次數。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做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進行了詳細的規範,處處體現著對勞動者的保護。這在第一部分第二點“新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已有所提及,這裡重點談談對勞動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以下四類類:一是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即時解除。在“即時解除”時,除列示了即時解除的法定理由外,還明確了即時解除的法律義務,要求在解除時須說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還是造成重大損失而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事先應告知工會,否則,應給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對沒履行通知義務的,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是預告解除。在預告解除中,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的時間、經濟賠償金等做了具體的要求。四是經濟性裁員。

  上述四類勞動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確的解除程式、法定事由、用人單位的義務,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對於違反規定的處罰也更為明確。

  透過參加這次新《勞動合同法》的培訓學習,我注意到該法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對企業的要求更高了。無疑,這對企業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規避用工風險、尊重員工的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公司分管工會工作的領導,我深感肩上責任重大:既要維護職工權益,也要規避企業用工方面的風險。

  面對勞動法律法規日臻完善的趨勢,特別是新《勞動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們切實重視內部勞動關係的管理,但同時由於各單位存在各種實際情況,考慮到經濟的發展水平和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全面的實施新勞動合同法還存在較大的困難,這就要求我們對於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會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執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嚴謹、到位,各項工會工作的開展要依法合規,要透過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為公司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3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透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合同法心得體會。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裡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範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籤,該怎麼籤,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透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並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並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複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後順序,有給付的可能,並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後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並透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後,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於合同成立後,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4

  一直以來,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現在好了,已頒佈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透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

  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

  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5

  20xx年6月3日股份公司特地請來了武漢大學法學院萬暄教授對我們進行有關合同法律和風險控制的專題講座,使我受益匪淺。合同風險控制是風險控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傳媒行業營銷方向所涉及的各項合同是一個從事營銷人員的重要的義務和職責,也是開展好營銷工作的必要條件。透過這次對合同風險控制的'系統學習,認識到很多以前沒注意到的細節內容,也得到很多重要的收穫和提高,對今後合同風險控制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和了解。

  首先,關於合同的準確性的認識。合同是雙方簽訂的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資料,也是雙方一旦產生糾紛需要進行解決的最重要的依據,對以後的風險控制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簽訂時,對合同中所有的條款和定義都要明確的準確意思表達。一是,對於國家提供的各種合同範本,其中不但專用條款要結合營銷實際情況進行簽訂,很多通用條款也要做認真的研究和分析。二是,合同條款的意思準確表達,不能產生任何歧義,特別是在價款規定和各方責任的說明,除某某情況之外等詞語的定義,都要明確界定其範圍。三是,避免重複表達和衝突,避免前後詞語不一致,單位名稱、專案內容、單位名稱等都要全稱表述。如果衝突,要有依據的解釋順序其次,合同中應尤其注重的重要條款的學習。對合同中應該重點研究和分析的有以下部分:協議書中的概念定義,合同所依據的法律基礎,甲方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設定範圍,合同價款的約定、撥付方式及調整範圍,內容變更,違約、索賠和爭議的解決,這些是合同中應該重點分析的內容,是執行合同過程中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尤其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範圍條款,關係到以後工作是否能夠順利的協調進展。違約責任及索賠的規定條款,關係到工作中產生爭議是否能夠順利的有效解決,這是合同管理的基礎重點。

  根據教授的授課內容,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更好的規避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降低風險發生率。

  一是合同交底。在合同簽訂後,應該對合同進行研究、分析和分解,認真學習合同條款,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風險做出解釋和說明,並對每一步銷售程序包含的具體工作內容做到心中有數,由乙方承擔的銷售義務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完成,能夠掌握合同有關知識和合同在營銷中的應用,積極培養和具有合同風險防控意識。

  二是建立規範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式,重視並建立過程資料文件。銷售的原始資料都是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在銷售進展中,應該主動收集和整理發生的原始資料和資料,對各種銷售合同和往來票據進行建檔管理,使營銷活動有依有據,對以後全面履行銷售合同以及可能發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儲存重要的證據。

  三是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和監督。在實現銷售的過程中,受社會、自然、客戶的特殊情況等外界因素的影響在不斷變化,這就需要對合同實施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不斷找出偏差並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調整,確保合同目標實現,確保銷售順利完成。

  最後,要善於利用合同進行營銷專案的有效管理。營銷合同是規範和約束甲乙雙方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指導性檔案,應該充分利用簽署的合同內容,來指導和約束各方義務的履行情況,即銷售實施進展過程。不同的營銷進展階段會簽訂不同型別的合同,例如採購合同、個人最高擔保合同、第三方擔保合同等,各階段都要進行有效地合同簽訂,以實現最大程度的合同風險控制。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6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於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於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裡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緻、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學習勞動法後的感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瞭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並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透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係,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係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後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於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群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7

  透過學習合同法制度影片,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

  作為一名金融工作者,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時刻用到。

  透過合同法制度這門課程的學習,使我瞭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複雜法律關係,透過合同的規範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透過合同法制度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穫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後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屬於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於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係,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或者無效,瞭解當事人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情況,以及違約的程度、原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有無擔保等;第三是最後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總之,這次合同法制度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實用性和重要性!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8

  目前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用人單位拒籤或勞動者不願籤的現象突出;用人單位隨意變更、解除合同現象時有發生;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造成勞動關係不和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態、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須不斷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強化對勞動合同監督檢查的力度、充分發揮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一、參與勞動合同的源頭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與起草、制定、修改勞動合同文字;參與制定、修改涉及勞動者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土政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分配事項進行協商,使其趨於合理、合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規制作用,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的剛性。工會要將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機地聯絡起來,注意運用集體合同規制勞動合同,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透過集體協商寫入集體合同,規範勞動合同,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利。

  二、抓住簽訂勞動合同的環節,發揮穩定勞動關係的作用

  目前,從業者的勞動合同知識有限,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工會要透過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向廣大勞動者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引導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其關注自我權益的維護。透過知識競賽、諮詢服務、解答疑惑等方式,使廣大勞動者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提高對勞動合同的認知度,增強簽訂合同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意識和能力。

  那麼基層工會如何幫助指導職工簽訂簽好勞動合同呢?首先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改變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的局面。其次要提醒勞動者採用書面形式,使其合法權利得以保障。其三要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要具備法定的必備內容。其四注意勞動合同的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基層工會要在把握訂立的原則、注意形式、熟悉內容、掌握國家有關勞動標準的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幫助指導勞動者認真、仔細地審閱勞動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對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尤其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土政策”,更不能含糊,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行政提出更正意見,然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再簽訂。

  三、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為了企業的發展活力,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工會必須從勞動合同的履行入手,切實履行維護職責。

  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針對用工主體、就業方式的變化,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登記備查管理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解除、終止實行全程監督;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執行的動態:抓好協調勞動關係的五個環節,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五本臺賬,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變更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紀錄和續訂勞動合同書。

  要加強和用人單位行政方的聯絡和溝通,督促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執行中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工會主動和行政取得聯絡,進行溝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參與制定和修改用人單位的人事制度,對涉及用工、職工培訓、晉升等事項,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干預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特別是對需要保護的特殊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變更和解除、企業改制發生的大規模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解除的理由、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等要依法規範。

  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組織和制度,作好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和各項制度的有機銜接,監督勞動合同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作好勞動關係的協調和勞動合同矛盾的調解工作,發揮好基層工會調解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9

  隨著建設市場風險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增強、建設市場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施工單位風險意識普遍加強,目前的建築市場正在發生著本質的轉變。建設市場多年前僧多粥少的現象如過眼雲煙,一去不返。甚至出現了工程專案待嫁閨中找不到婆家的現象。這一現象總體上來說是積極的,將促進建設市場的進一步規範,過去對施工單位來說如噩夢般的工程款難討的局面也將被歷史的洪流卷的無影無蹤,對信譽度較差的建設單位來說其後果更象是一個噩夢的來臨。

  在這一新形勢下,工程招投標、合同管理對承發包雙方來說都在變的越來越重要,工程招投標不再只是一個純粹的報價問題、合同管理也不再僅是一個簽字那麼簡單。簡單的說已經變成了一個風險管理的問題。至少在招投標過程中,不管是否有意識,對對方的信用程度、財備狀況的考察已變成一個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而合同模式的選擇,對合同雙方建立合作、信任的關係尤為重要。

  現在我以自已在工程合同管理及招標中的實踐,來和大家探討一下這個問題,以期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目前在建安工程方面大至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據實結算的合同型別:該型別的合同,合同總造價以雙方最終核對確認的工程預算為準,施工單位風險最小,幾乎所有市場風險全部由發包方承擔。缺點是:

  ①、在招標時發包方的選擇範圍小、往往最終確定的造價比較偏高;

  ②、由於在前期雙方很難對工程總造價取得共識,可能因此影響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進展步履維艱;

  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一旦出現信用危機,對總造價的核對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此類合同的優點:

  招標程式簡單迅速,雙方僅約定一個優惠幅度,既可進場組織施工。非常適於工期緊、工序簡單、總金額小、雙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礎的施工專案,應用範圍包括區內道路、管網等配套工程。

  (2)合同造價一次包死的型別:一般情況下,該合同造價以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為合同總造價,工程結算時除工程量變動外其餘均不調整。此類合同的缺點:

  ①、施工單位承擔的風險很大,合同在施工單位的潛意識中是一個不平等條約,雙方很難建立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係。往往發包方的每一個工程都必須進行招標才能選定施工隊;

  ②、在市場價波動較大時,施工單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場的衝擊,而致使工程擱淺,最終造成承發包雙方兩敗俱傷。此類合同的優點是:①、雙方對合同總造價都有了一個十分明確的目標,給工程款支付及最終結算帶來了的便利。該型別合同比較適合工期較短的專案。

  (3)除雙方約定的材料品種據實調差外,總造價基本包死。這種模式為第二種模式的合理補充。此類合同的優點是:

  ①、在招標時,由於施工單位風險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單位中間加大競爭,比較有利於降低造價;

  ②、這種合同模式下雙方風險共擔,有利與雙方合作關係的建立。對一些較大型的專案比較適用,如多層住宅樓、小高層住宅樓等,可採用鋼材、水泥據實調差,其餘材料不調差的模式。

  (4)裝飾工程我做的較少,沒有太多的經驗。與同行人員交流時,普遍感覺太黑暗了,管理起來真的是很傷腦筋。這也是相關的施工行業信用嚴重缺失的體現。對剛進入市場的施工單位來說,也可以說是一個很好的時機,只要能贏得客戶的信任就可以佔有屬於自已的一片藍天。目前甲方對這一塊的管理重點應放在裝飾材料質量和價格上,確保在結算時不當冤大頭。裝飾工程主材從總量上看型別很多,主要有板方材、吊頂材料、燈具、潔具、石材、地板磚、塗料、五金鎖具、玻璃等。在一般的專業店裡配套的產品都比較全,比如經營板材的商家一般都有大芯板、夾板、木楞、飾面板等。一個比較大型的工程,甲方只需要指定大約七、八家銷售商既可。在一些中心城市出現了綜合性的裝飾材料超市,價格透明度很高,信譽也很好,對大型的商業工程一般還都有折扣價,相應的甲方採購風險大大降低,質量、售後服務也有保證。

  以上各種確定合同價的模式,很難說哪一種更好一些。應該按具體工程的類別、大小、特點清來確定哪一個模式的合同更適用於該工程。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重建勞動關係新格局意義極為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瞭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於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資訊,但並不意味著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全面瞭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僱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裡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為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

  合同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篇11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後順序,有給付的可能,並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後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並透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後,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於合同成立後,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於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煳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後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