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專案管理心得體會範文
建設專案管理心得體會範文
在平日裡,心中難免會有一些新的想法,可以記錄在心得體會中,這樣我們可以養成良好的總結方法。到底應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專案管理心得體會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透過這段時間工程專案管理課程的學習,我對這一專業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從原來的懵懂不知到現在的漸學漸深,可以說這段時間的學習對我以後進一步學習其他專業知識以及今後的實際工作都是有很大益處的,在這裡我簡要談一下我對工程專案管理模式的一些心得體會。
傳統的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DB)由於長期廣泛的在世界各地採用,因而管理方法較成熟,參與各方對有關程式都很熟悉。業主方可自由選擇諮詢設計人員來控制設計要求,並且可以自由選擇監理人員來監理工程,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字,十分有利於合同管理和風險管理。但是這一模式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缺陷,諸如管理和協調工作較複雜、業主前期投入較高、總造價和工期不易控制、質量事故出現時設計和施工雙方責任不明確等,容易導致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控制工期和造價的能力信心不足,這也制約了這一模式在現在工程專案管理中的應用。
而在設計-建造總承包模式(DB)中,業主在選定總承包商時能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定標準,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設計,並且總承包商能在設計階段充分考慮施工因素,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由於設計錯誤引起的變更。而且在這一模式中,總承包商對整個工程實行總價包乾,並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能使業主對工程成本得到初期的保障。但是由於業主不能直接參與設計過程的監控,再加上實行了總價包乾,導致業主對設計細節控制力降低,而且最終可能會影響到工程質量。
設計―採購―施工的模式(EPC)與設計―建造總承包模式(DB)較類似,能夠較好的將工藝的設計與裝置的採購及安裝緊密結合起來,有利於專案綜合效益的提升。但是由於現在國內能夠承擔大型EPC專案的承包商數量不多,經驗也不是很豐富,導致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可能報價過低,加上由於經驗影響到管理能力,可能直接影響到專案的工程造價、效益及質量。
專案管理型承包模式(PMC)的發展得益於近年來國際上部分工程專案在建設管理上的實踐,從原來的可研至竣工驗收發展成為定義和執行兩個階段,業主在這兩個階段中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專案進行全面的管理。第一階段中PMC在組織或完成基礎設計、確定所有技術方案、確定裝置材料的價格和數量、對工程造價作出準確估算後編制出設計、採購和建設的招標書,從而確定工程的總承包商。第二階段中確定下來的總承包商負責執行詳細設計、採購和建設工作,這一階段中PMC負責替業主對全部專案進行管理協調和監理。採用這一模式能夠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專案管理方面的專業水平,統一協調和管理專案的設計和施工,有利於縮短工期。但是業主在這一模式下與施工承包方沒有合同關係,對工程的施工控制能力降低;並且與其他傳統模式相比增大了管理層的費用。
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境況下,BOT(建設-經營-轉讓)模式比較符合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專案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專案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專案的私人機構在BOT專案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儘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專案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專案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專案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透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專案公司的行為。在BOT模式中,專案的參與各方均能獲得較大利益優勢。專案發起人能充分利用專案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拓寬專案資金的來源,並能將特定風險轉移給放貸方,能極大地降低發起人的政治風險;而放貸方在承擔風險的同時卻大大提高了自身的收益率,並且在參與專案過程中會遇到的競爭較少;政府作為專案的參與方,在實施BOT模式過程中能極大降低自身風險,充分發動外資和私營企業或機構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生產技術,並能充分合理地利用資源,有利於發展國民經濟和金融資本市場。雖然BOT模式也有諸多缺點,比如對於專案發起人而言,專案融投資額較大、融投資週期長、收益的不確定性較大,導致發起人承擔著較大風險;對於政府而言,引進的外資和私營企業或機構可能會在當地出現掠奪性經營,並且使用的價格較高,容易導致國民對政府行為的不滿。但是,採用BOT模式對加快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革的有著積極的作用,而且在提高專案運作效率、拉動內需、增加就業以及國家一些戰略性發展專案上有著充分的推動作用。
因此我認為,在我國大量興建基礎設施的高峰時期,由於急需資金,BOT以及類似於BOT的一些其它模式的確是一種融資的好方式,只要掌握得當,政府和企業可能雙贏。但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不可能全部或主要靠借錢來興建基礎設施,只能主要依靠政府和民眾的財力。在我國剛剛開始大規模興建基礎設施的時候,宣傳和提倡BOT有其積極和現實的意義,但基點必須放在實施市場化上。如果將BOT與市場化劃等號,不但不能建立市場化,而且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也可能會出現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