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協議書(大全)
股份分配協議書(大全)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股份分配協議書(大全),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乙、丙等人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協議:
公司股東組成部分: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成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擬設立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稱:
2、 經營範圍:
3、 註冊資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公司成立後,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願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 公司註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 現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 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佔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乙方以 現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 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佔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丙方以 現金 作為出資,出資額: ____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佔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 拾 ____萬元。合夥期間各公司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後,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取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佔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 入股:
a) 需承認本合同;
b) 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c)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
a)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b) 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並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d) 退股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e) 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
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兩方應該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第七條 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a)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b) 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c) 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d) 支付按其所佔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e) 公司人員在需要情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f) 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
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a) 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b) 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c) 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情況;
d) 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e) 支付按其所佔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 禁止行業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早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a) 公司期屆滿;
b) 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係;
c) 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e)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後的事項:
a) 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b) 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c)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預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公司註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所留。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