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充協議書範文彙總六篇

離婚補充協議書範文彙總六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離婚補充協議書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補充協議書 篇1

  男方:詹鴻飛,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深圳市南山區海闊天空雅居C棟23B,身份證號碼44252819720823181X。 女方:蘇建萍,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4052819760011822。

  男女雙方與20xx年1月24日辦理離婚登記,現就婚內財產進行分割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登記在男方名下位於武漢市東西湖區金山大道8號高爾夫城市花園金湖居7307棟1-2層3227A室的房產,離婚後屬於女方的共有份額歸男方所有。

  二、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上述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所產生未償債務,離婚後由男方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三、原分割協議書內容有效。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律師一份,在雙方簽字即生效。

  男方:女方:

  見證律師(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離婚補充協議書 篇2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於××××年××月××日在××市××區登記離婚,現經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離婚協議書》第一條規定的“共同住房(××××××××××××××××)”,係指座落於××市××區××××××號的房屋。

  二、該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該房產在辦理房改或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過程中,若需補交地價,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離婚協議書》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

離婚補充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因雙方感情不和,自願離婚,離婚前乙方向甲方所要甲方名下的,房屋面積70.3平方米)歸女方所有。存款50萬元歸女方所有,因現有條件,做出以下補充協議:

  大女兒歸甲方撫養成人;二女兒歸乙方撫養。

  上一份協議乙方向甲方所有名下的一套房屋,甲方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到乙方名下,現在乙方轉給小女兒所有,暫有甲方居住到小女兒年滿十八週歲,甲方無條件讓出房屋,並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到名下,甲乙雙方沒有更改權。

  離婚後,因乙方戶頭之前未用,現有甲方花現金35萬元人民幣辦理遷房合同但未辦產權,現有房屋240平方米,地點:,大女兒以及二女兒各自一套,每套120平方米,產權歸兩個女兒所有,如期間兩套房屋要辦理產權手續,由甲方代辦。今後產權甲乙雙方不得干涉。 此協議已補充完整,共有二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離婚補充協議書 篇4

  協議人:

  協議人:

  經雙方協商,就雙方簽定的離婚協議合同內容,做如下補充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因管英合多年經商,各種關係及社會背景複雜,雙方離婚後,為防止管英合單方引發的各種債務、欠款糾紛、尤其電站解決時,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事件發生,造成徐玉傑、管國富財產流失,發生相關連帶賠償責任。為保全徐玉傑、管國富所得財產不受損失、不受牽連,雙方協商同意對外一致按離婚協議中不真實的財產分割條款執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徐玉傑不能協議離婚或離婚後,徐玉傑及親屬與管英合再次發生財產糾紛訴訟法律時,雙方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均按20xx年2月26日雙方實際財產分配協議執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三、管英合及親屬在雙方離婚後,如再次與徐術傑發生財產糾紛訴訟法律時,雙方均按離婚協議執行有效,2月26日協議無效。

  四、如因管英合電站專案或欠款發生的債務糾紛訴訟法律時,一切後果責任由管英合承擔,與徐玉傑無關,雙方均

  按離婚協議執行有效。

  五、次於管國富,因患週期性麻痺,不定時發病,在沒有工作前,發生的醫療費在3萬元以內由管英合負責承擔,超過時雙方各承擔50%。如山莊、電站無結果,管英合無生活來源時,發生的的醫療費雙方各承擔50%。

  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補充協議與離婚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離婚補充協議書 篇5

  男方: XXX ,男, 19XX年 11月 13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XXXXXXX 。

  女方: XXX,女, 19XX年 1月 17 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XXXXXXX 。

  男、女雙方於 20xx 年 5 月 4 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於 20xx 年 5 月 4 日在 XX省XX市 登記離婚,因男女雙方婚前購買房產沒有約定分配,現雙方認為有必要就《離婚協議書》相關條款做出補充說明,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茲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一、上述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本協議簽訂後,男方無條件配合女方辦理該房產在房改或過戶登記到女方名下,過程中所需費用由女方負擔。

  二、《離婚協議書》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三、雙方承諾對本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並願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四、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之義務,均應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後5天內予以更正,逾期未能更正,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五、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透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均依據中國法律向XX地區法院提起訴訟,透過訴訟程式解決。

  六、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男方:女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簽訂日期: 年月日

離婚補充協議書 篇6

  男方:

  女方:

  經雙方協商,就雙方簽定的離婚協議合同內容,做如下補充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因管英合多年經商,各種關係及社會背景複雜,雙方離婚後,為防止管英合單方引發的各種債務、欠款糾紛、尤其電站解決時,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事件發生,造成徐玉傑、管國富財產流失,發生相關連帶賠償責任。為保全徐玉傑、管國富所得財產不受損失、不受牽連,雙方協商同意對外一致按離婚協議中不真實的財產分割條款執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徐玉傑不能協議離婚或離婚後,徐玉傑及親屬與管英合再次發生財產糾紛訴訟法律時,雙方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均按20xx年2月26日雙方實際財產分配協議執行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三、管英合及親屬在雙方離婚後,如再次與徐術傑發生財產糾紛訴訟法律時,雙方均按離婚協議執行有效,2月26日協議無效。

  四、如因管英合電站專案或欠款發生的債務糾紛訴訟法律時,一切後果責任由管英合承擔,與徐玉傑無關,雙方均

  按離婚協議執行有效。

  五、次於管國富,因患週期性麻痺,不定時發病,在沒有工作前,發生的醫療費在3萬元以內由管英合負責承擔,超過時雙方各承擔50%。如山莊、電站無結果,管英合無生活來源時,發生的的醫療費雙方各承擔50%。

  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補充協議與離婚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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