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安全協議書集合6篇

運輸安全協議書集合6篇

  在生活中,協議書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一起來參考協議書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運輸安全協議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運輸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簽訂《運輸合同》確定由乙方承擔甲方的產品運輸。因甲方產品的特殊性和乙方車輛、人員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法規的規定,雙方現就產品吊裝、綁紮固定、遮蓋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達成安全協議如下:

  一、甲方產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範;乙方指派到甲方現場的人員及車輛必須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

  二、乙方指派的車輛和人員進入甲方廠區和廠房時應當遵守甲方的規定、服從甲方的管理。乙方指派的人員不得帶小孩或無關人員進入甲方廠區和廠房,不得將危險和爆炸物品帶入甲方廠區和廠房。

  三、為了保證產品裝車得當及過程安全,甲方現場操作人員和乙方指派人員按以下方式配合:

  1、乙方指派的運貨車輛按甲方現場人員的指揮進入甲方廠房裝貨。

  2、車輛停穩後乙方指派人員戴好安全帽出駕駛室做好貨物裝車準備,準備好後通知甲方現場人員共同配合裝車。

  3、產品由甲方現場人員操作行車吊裝,產品吊入車輛時由乙方指派人員指揮、配合甲方操作人員吊運、放置,乙方派出人員確認放置恰當;雙方人員要事先溝通好吊裝指揮和配合方式,防止發生誤操作;乙方人員不得自行操作行車吊運產品。

  4、在雙方的配合中,如因乙方指揮語言、手式不當造成誤操作導致事故的,由乙方指揮人員負責;因甲方操作人員操作錯誤造成誤操作導致事故的,由甲方操作人員負責。

  5、產品吊裝妥善放入車輛後,雙方操作人員的配合工作即告結束。產品的綁紮、遮蓋由乙方指派人員按《運輸合同》的要求進行。

  四、對產品在車輛上的綁紮、遮蓋一般情況下應將車輛駛出廠房、到指定地點停穩後進行;因下雨等特殊情況,經甲方操作人員同意可在廠房內就地進行。

  五、乙方指派人員應當做好產品在車輛上綁紮、遮蓋過程的安全措施,重點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時不得對甲方現場人員、裝置設施、其他產品造成損害。

  六、乙方要做好指派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依法履行好相關勞動安全手續。

  七、甲乙雙方現場人員在配合吊裝過程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或甲方的制度進行調查處理。因甲方人員、裝置原因造成乙方指派人員、裝置受傷受損的,由甲方依法承擔責任;因乙方指派人員、車輛原因造成甲方人員、裝置及產品受傷受損的,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因乙方人員、車輛原因造成乙方人員受傷受損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八、乙方人員、車輛離開甲方廠區後的一切安全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雙方現場人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其救治及善後工作由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人員,並不得因此給對方的生產和工作秩序造成影響;存在責任的劃分及賠償的,雙方按照政府部門或共同調查認定的事實劃分並依法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保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乙方指派人員在甲方現場受到傷害需送醫院搶救的,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醫院救護車輛送醫院搶救,並同時通知乙方。

  十、乙方如因發生安全事故不能妥善處理或多次發生安全問題不能及時有效解決的,甲方可單方面終止《運輸協議》。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執壹份,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自簽訂之日起,與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具備相同約束力和相同時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安全協議書 篇2

  甲方(採購方):

  乙方(供應方):

  為了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防止或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有效促進雙方履行自己的職責到位,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物資質量合格並安全地送到採購方。在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各方的職責義務予以明確,達成一致意見,特制定本協議。

  一、化學危險品運輸、裝卸要求

  1、氧氣、乙炔氣與易燃物品、油脂等其他分別存放,而且不得同車運輸;氧氣、乙炔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必須採用人工裝卸,不得順道滾動,必須備有減震物,禁止翻滾、撞擊,輕拿輕放。分別入庫。

  二、甲方責任:

  1、負責根據物資的特性,選擇適宜的存放場地、庫房或容器進行儲存,對入庫的物資嚴格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同時對供應廠商提供的物資在搬運裝卸過程中發生丟失、損壞、變質等情況做好籤認,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2、負責清理現場道路的障礙物,滿足運輸車輛安全的通行和卸車條件。

  3、督促運輸車輛做好衛生清理工作,杜絕對道路造成環境汙染。

  三、乙方責任:

  (1)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甲方的相關規定,對所屬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確保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同時必須具備營運資格。乙方擬僱傭駕駛員,要審查其是否持有與擬駕車型相匹配的有效駕駛證、操作證或資格證的原件,是否達到擬駕車型的駕駛年限。做到五證齊全,即:“機動車輛駕駛證、司機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會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物資必須做好防護、苫蓋嚴實,達到環保要求。

  (2) 乙方應運輸裝卸採取防範措施,對運輸裝卸過程發生中的安全問題及各類事故,若簽訂有采購合同的,按採購合同執行;若未簽訂採購合同的,由乙方負責承擔。

  (3)乙方應保證運輸車輛的完好,禁止帶病行駛、超速行駛、超載行駛等。

  (4)乙方駕駛員嚴禁酒後駕車和疲勞駕車,因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5)乙方車輛進入甲方管理區域,必須服從甲方人員的指揮和排程,按照現場人員指定的區域停車、待裝卸,不聽從指揮,所發生的事故或財物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6)根據被搬運裝卸物資的特點,選定適宜的搬運裝卸裝置、工具、搬運方法和防護措施,必要時應組織專業知識的培訓。

  四、本協議自從供貨之日起生效,至供貨完畢後終止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乙方:根據國家安全運輸危險品的規定和重慶市有關檔案要求,甲方委託乙方負責承運甲方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為明確雙方的安全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的運輸經營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屬運輸經營合同的附件之一,與運輸經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發放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告知乙方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及應急處理事項。

  三、乙方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乙方的車輛及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合法有效資質。

  四、運輸安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乙方應按國家要求的路線和時間運輸危化學品,不得在人口稠密地段停留。

  六、乙方的運輸車輛進入甲方廠區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路線行駛,按照甲方規定的要求停放,並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

  七、乙方的運輸車輛在甲方廠裡不得違章作業。如因違章作業產生後果由乙方負責,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必須作出賠償。

  八、本責任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為加強港口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完善鐵路公司與各作業區(集司、股司)之間的安全協作關係,充分挖掘運輸生產的潛力,增強港口集疏運能力,加速鐵路車輛及港口貨物的週轉,確保鐵路行車及貨物運輸安全,提高貨運工作質量及運輸生產效率,經鐵路公司(以下簡稱鐵司)與一、三作業區、股司、集司(以下簡稱作業區)充分協商,共同簽訂並遵守本運輸安全協議。第一章 鐵司、作業區雙方共同遵守下列規定第一條 雙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國家《鐵路調車作業標準》、《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港區《交通安全規則》等有關安全規定,嚴格履行本協議。

  第二條 雙方職工必須愛護機車、鐵路車輛、鐵道線路、道岔、通訊訊號裝置和港口裝卸機具等國家財產。

  第三條 雙方職工必須遵守《湛江港習慣性違章行為處罰規定》有關港口安全規定的條款。

  第四條 行人和機動車輛、機械透過鐵路道口時,必須注意道口的警報訊號及欄杆的關閉狀態,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確認沒有火車來往才能透過,嚴禁與火車搶道。

  第五條 嚴禁行人爬車和鑽車底,嚴禁人員在火車卡底下或鋼軌上坐臥。

  第六條 機動車輛、機械在道口上發生故障不能移動時,道口工及司機必須在現場看守和在鐵路來車方向設定防護訊號(晝間為紅旗,夜間為紅燈,下同)並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故障。同時通知鐵司排程,鐵司取送車輛不得過該道口。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八條 貨碼及門機巴杆下不準行人通行和逗留。火車透過門吊底前,門機必須按規定停止作業,禁止貨碼和巴杆在執行的火車上停留和越過,並執行以下協定:

  1、鐵司機車進入碼頭線路作業前,鐵司車站值班排程負責將調車作業計劃提前三十分鐘左右通知作業區排程,由作業區排程負責通知門吊司機暫停裝卸作業,並將裝卸機具停放在鐵路限界外。

  2、鐵司機車車輛進入門機作業現場前,應減速慢行並鳴笛警示,直至門吊停止作業為止。

  3、如果門吊司機不聽指揮,在機車車輛透過門吊底下時仍強行作業,危及調車人員和機車車輛執行安全的,鐵司立即將情況通知作業區安全部門處理。第二章 鐵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第九條 機車進港取送作業前,鐵司必須派員對有關線路、道岔、車輛進行檢查,發現險情應立即報告車站排程員,由車站排程通知作業區排程派人處理。

  第十條 調動車輛推進執行時,調車人員應在車列前部瞭望,監視列車執行,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在港區線路牽引或推進執行時,經過道口前應鳴笛(吹哨)示警,以提醒道口工下放欄杆防護道口(當車輛進入股司石化部油庫區前必須掛好防火罩,並停車接受檢查)。

  第十二條 嚴禁在港區內溜放調車作業(港三區第一道口以北各延長線除外)。

  第十三條 港區內調車作業速度最高限制為:推進執行(車輛在前機車在後部推送)不超過15km/h;單機及牽引執行不超過20km/h。

  第十四條 送車時應按作業區的第一次要求對準貨位。送好位的車輛不得堵塞道口(成組裝車需要除外)。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準調動正在進行裝卸作業的車輛。遇特殊情況必須調動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調車人員應事先通知作業區裝卸人員停止作業,撤離裝卸機械;

  2、裝卸作業人員必須下車候工,不準隨車調動;

  3、搗勾作業後應及時將裝卸未完了的車輛送回原裝卸車地點;

  4、遇裝有貴重貨物的車輛,應由作業區派人隨車看守;

  5、車輛偏載或需加固而尚未加固的車輛禁止調動。

  第十六條 機車車輛不得越過防護訊號,調車作業人員不得自行撤除防護訊號進行車輛連掛作業。

  第十七條 非作業區卸車的重車,不準送入港區(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除外)。

  第十八條裝運超限、超長、集重以及危險貨物,鐵司應會同鐵路貨運人員在裝車前進行檢查,共同商定裝運方案,裝車中進行業務指導,裝完車後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鐵司行車、貨運人員在作業區內作業時,應嚴格遵守作業區制定的有關安全規定。第三章 作業區應遵守下列規定第二十條 線路兩側及站臺上堆放的貨物,要堆碼穩固。站臺上堆放的貨物距站臺邊緣不得少於1米;線路兩側堆放貨物距線路鋼軌頭部外側不得少於1.5米。

  第二十一條 夜間調車取送作業時,作業區應保證作業線有足夠的照明;機車車輛執行經過門吊、橋吊底之前,門吊、橋吊應主動停止作業避讓機車車輛。

  第二十二條 裝載機、吊機在鐵路線路旁轉堆、疊堆等作業時,禁止侵入鐵路限界。因作業需要必須侵入鐵路限界時,應事先通知鐵司貨運值班員和車站排程。鐵司取送車經過該線路前,應減速慢行並鳴笛警示,港區機械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至安全距離外。

  第二十三條 搬運超長、超重貨物或移動港區大型裝置跨越鐵路道口,應事先通知鐵司安全部門採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道口工應在機車車輛到達前下放道口欄杆,避免機動車和行人搶越道口。道口裝置故障時,應派人負責道口安全防護。

  第二十五條 道口鋪板不得超過軌面25mm。道口輪緣槽,股道內鋪板的輪緣槽應經常清理並符合鐵路要求(寬70~100mm,深45~60mm),防止機車車輛執行時脫軌掉道。

  第二十六條 在股道上和股道兩旁作業的人員,在火車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服從調車人員、貨運人員的指揮,停止一切妨礙行車安全的作業,人員和機具必須迅速撤離至鋼軌頭部外側2米以外。

  第二十七條 除因貨位關係,鐵司有計劃壓警衝標送車外,車輛應停於警衝標內方,距盡頭線車擋須保留15米安全距離(裝有緩衝裝置的盡頭線除外)。作業區因裝卸車需要,推動車輛距盡頭線車擋不足15米時,作業完了應將車輛推回安全距離外。

  第二十八條 車輛送到裝卸地點後,原則上不準再推動。遇特殊情況,作業區需人力或機械移動車輛時,須在鐵司人員指導下進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1、移動的車輛,手閘必須良好,要有經驗的人員負責制動,對手閘失靈的車輛不得手推調車。

  2、移動車輛時,應撬棍撬動,禁止用機械衝撞起動。

  3、制動車輛時,應按規定使用手制動機或止輪器,禁止用枕木、木板、石塊及其它雜物制動車輛。

  4、人力移動車輛時,速度不準超過3km/h。

  5、暴風雨(七級以上大風)、大霧及夜間照明不良時,禁止推動車輛。

  6、僅允許在本線內移動,且不得超過警衝標。三區k8、k9延長線(15#、16#場)裝車,禁止往調車場方向推車。

  7、裝載易燃、易爆、劇毒品的車輛,禁止推動。

  8、裝載圓木、竹杆、電杆等容易滾動貨物的平板車和低邊車作業未完了前,不準推動車輛;裝載超出車邊及敞車卸車未卸至車邊以下時,不準推動車輛。

  9、禁止兩組車在同一線路上相對方向移動。

  10、移動成組車輛時,必須連掛在一起。人工移動時,重車不得超過兩輛,空車不得超過四輛;重空車混在一起時,兩輛空車摺合一輛重車計算。機械拉車不受此限。

  第二十九條 裝車時,必須按車輛標重均衡裝載貨物,不得超載、偏載,裝車不得超過劃線高度,散貨裝車後應進行平車。

  第三十條 卸車後,卸車工人應將卸空後的車輛清掃乾淨,車門、車窗,端側板關閉妥當,並按規定用鐵線加固好。有蓬布時,應將蓬布摺疊整齊,送回指定地點。

  第三十一條 裝卸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將剩餘貨物及裝卸機具撤離至鋼軌外側1.5米以外;油罐車裝卸完了,須抽出油管,收回活動樓梯,關好閥門、罐蓋,撤除防護訊號。作業區裝好的散裝貨物,經鐵司貨運員驗收後,不得擅自加裝。

  第三十二條 機車車輛在港區線路上受到損壞或丟失配件的,應將該裝置停留在原作業場所,作業區應及時通知鐵司有關作業人員到場鑑定,雙方分析明確責任,責任方承擔費用。如作業區隱瞞不報,鐵司(或鐵路)檢查發現後將故障車輛送原地處理,並由作業 區承擔一切損失。

  第三十三條 下述與鐵司線路、訊號及有關裝置的施工安全問題,作業區須向鐵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鐵司派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督。

  1、線上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或擴寬、整修原道口時;

  2、線上路上空橫跨線路拉電線、電纜時;

  3、線上路路基下埋設管道、修建涵洞時;

  4、線上路兩側(鋼軌頭部外側5米內)建固定建築物時;

  5、線上路兩側(鋼軌頭部外側2米內)搭建臨時建築物時;

  6、須佔用鐵路線路堆放貨物、停留機具裝置時;

  7、往線路方向排水,可能造成道床板結時;

  8、線上路附近開挖地基影響通訊訊號電纜時;

  9、在鐵路曲線地段種植花樹木影響鐵路訊號顯示和了望時;

  10、線路旁站臺(月臺)下沉或外漲,侵入線路限界需要整修時;

  11、線路兩側排水溝堵塞,需要開挖清理時。

  第三十四條 各種雜物、垃圾禁止倒進線路內。處理超重車卸下的貨物必須及時清理,保證線路正常維修和安全運輸。第四章 組織領導及實施第三十五條 為了更好地檢查、監督執行本協議,鐵司和作業區各方領導半年召開一次協調會議,雙方檢查協議的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協議存在的問題。請局安全處領導主持會議。

  第三十六條 鐵司和作業區安全部門每季召開一次安全聯勞會,總結聯勞工作,交換意見,協商解決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雙方輪流主持。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協議導致發生事故或嚴重事故苗頭,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由雙方組織分析,制定防範措施,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有關條文的解釋及操作,由雙方安全部門負責。發生本協議外的安全問題,導致雙方意見不一致的,請局安全處予以協調。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於XX年十一月一日起試行。

運輸安全協議書 篇4

  需方:

  供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供、需雙方安全責任,確保進、出需方廠區或在廠區內異地搬運、車載危險化學品等物資的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工作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運輸物資及起止地點

  1.1運輸的主要貨物:硫酸、鹽酸,為危險化學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需方採購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2.1需方發出運輸指令。

  2.2供方回覆認可書。

  2.3供方裝貨。

  2.4發往目的地交貨。

  2.5需方收貨單位驗籤。

  第三條:需方的義務和責任

  3.1需方至少提前12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供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資訊。如發生特殊情況,需方在供方派出運輸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需方保證所採購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需方負責對供方有關駕駛員和押車人員進行必要的入廠前安全教育。

  3.4需方負責審查供方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及押運人員的從業資質證。

  3.5因需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負責。

  3.6需方保證按物資採購合同要求在供方向需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給供方。

  第四條:供方的義務和責任

  4.1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及押運人員的從業資質證。

  4.2供方負責為需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並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需方指定的目的地。運輸安全由供方負責,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3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告知需方所承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及應急處理事項。

  4.4供方的運輸車輛進入需方廠區必須按照需方規定的路線行駛,按照需方規定的要求停放,並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

  4.5駕駛員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需方使用部門對該貨物有任何意見,禁止駕駛員及押運人員與使用部門發生爭執,應立即與供方負責人聯絡,並將反饋資訊及時告知需方物資部。

  4.6供方必須嚴格按照需方要求的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定時間到達時,供方應及時與需方取得聯絡,向需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需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7供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溼、洩漏、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人員傷亡、車輛損壞、交通事故、環境汙染等,由供方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

  4.8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供方必須及時通知需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供方未及時通知需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給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供方負責賠償。

  4.9若需方委託供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供方應積極配合需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10供方不得向需方員工贈送錢物,一經發現,需方將記錄在案,並可能因此取消供方繼續作為需方合格供應商的資格,並有權拒絕供方參加需方其他採購業務的投標。需方將按照供方贈送錢物的雙倍價值扣減應支付供方的結算價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因需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供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供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需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絡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需方聯絡尋求解決辦法,該損失由需方負責。否則損失由供方負責。

  5.2供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供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延期送達的,按物資採購合同中約定內容由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供方應照價賠償。

  第六條:不可抗力

  6.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或不能完全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6.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日內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辦法,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個工作日內提供有效證明。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6.1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檔案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代理人簽署的,應有法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6.2本協議作為相關物資採購合同的附件,與相關物資採購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本協議由供、需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6.4本協議的實效與相關的物資採購合同相同。

  6.5本協議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7.1本協議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7.2本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承擔協議終止前本協議約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7.3本協議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8.1若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8.2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需方:

  (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供方:(蓋章)委託代理人:簽字日期:

運輸安全協議書 篇5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效促進雙方全面履行運輸經營合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運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雙方就本工程建設施工運輸安全事項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履行期限相同,屬運輸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與運輸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乙方負責運輸。

  三、乙方應當設立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員並明確責任,建立、建全安全規章制度,為其僱傭的從業人員提供安全法規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

  四、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監督,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並按時參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法規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的教育。

  五、乙方擬僱傭車輛的駕駛員,由乙方審查其是否持有與擬駕車型相匹配的有效駕駛證、操作證或資格證的原件,是否達到擬駕車型的駕駛年限。由乙方保管其僱傭車輛駕駛員提交的身份證、駕駛證、操作證、資格證等原件。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擬僱傭車輛的駕駛員的健康狀況、持有的相關證件的原件、是否與其駕車型相匹配及是否達到所駕車型的駕駛年限,進行形式審查。

  七、乙方讓擬僱車輛承運之前,必須與擬僱車輛駕駛員先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並且乙方必須將擬僱車輛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或資格證影印並經其簽字確認真實且與原件無誤後儲存。

  八、乙方按時參加甲方定期免費提供的安全運輸事項、知識、制度、操作規程、操作技能等的教育。

  九、乙方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罰款的,由乙方自行負責罰款。

  1、乙方僱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駕駛其運輸車輛的。

  2、乙方僱傭的車輛未正常對車輛維護和檢測的。

  3、酒後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

  4、在1個記分週期內交通違法記分在12分以上,且未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並透過考試的。

  5、車輛超速、超載等道路交通違規行為。

  6、未有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的。車輛、駕駛員等未取得合法證照、資質的。

  十、乙方僱傭車輛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讓其強行解僱車輛。

  1、運輸車輛不是散體物料運輸正規車輛,僱請非法營運“黑車”。

  2、不服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所有的安全防護及安全標誌,沒有甲方許可就隨意拆除的。

  3、施工過程中,不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如違章作業、違章蠻幹,不聽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的。

  4、運輸車輛已達到報廢年限的。

  5、車輛、駕駛員等未取得合法證照、資質的。

  6、不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進度、作業時間、工作面、運輸起止地和運輸數量完成各項運輸任務的。

  十一、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負責周邊外圍關係(如交警、城管、街道、村委等),若乙方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可以視情況提供協助。

  十二、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確保運輸安全,運輸車輛如發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三、運輸過程中,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排程和指揮,嚴格遵守施工現場交通規則,積極維護施工現場交通秩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的暢通和運輸安全,不得亂停、亂靠、亂裝、亂卸,不得爭道搶行,不得超速超載。

  十四、乙方運輸車輛在運輸作業中造成周邊環境揚塵汙染、路面汙染或噪聲汙染,被有關部門處以行政罰款的,由乙方承擔違規處罰費用及相應責任。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追償時可從乙方的運費或合同保證金中扣留支付。

  十五、乙方對自己提供的運輸車輛應當具有合法的所有權,車輛已取得國家道路營運和土方施工的許可權,並確保車輛效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執行,已依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購齊有關車輛保險。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證金不得要求返還。

  十六、乙方應當將本協議中主要的有關運輸車輛負有安全營運義務及應負責任,在乙方與所僱傭車輛的協議中明確約定。

  十七、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協議爭議事項向甲方公司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定程式解決。

  十八、其他約定

  其他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

  二十、責任期:自雙方蓋章、簽字(捺印)生效日起至乙方所承擔的工程建設施工運輸結束日止。

  二十一、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二十二、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捺印)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安全協議書 篇6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省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託運 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於 天內集中於 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 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3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作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輸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籤間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末盡事宜,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規定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甲方簽章:公司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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