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配合作協議書範本

股權分配合作協議書範本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股權分配合作協議書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股權分配合作協議書1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儲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透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權分配合作協議書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現有甲方經營的 商貿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目前正處在關鍵時期,公司目前困 難很大,運轉不良,為了扭轉公司局面,進一步開拓市場,真正做大做強, 內部股份合作協議書。為此,經甲方的邀請,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 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三方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 守。

  一、 甲方承諾其擁有 商貿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的全部股權並對公司全部

  資產 享有獨立佔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權利,上述權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擔以個人及家庭資產進行 擔保和填補的責任。   二、 經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為止,甲方代表 商貿有限公司 分 公司擁有現有資產折價人民幣為 萬元,其中:

  1、庫存以動銷產品拆價金額為: 萬元;

  2、良性債權金額為: 萬元;

  3、不良債權金額為: 萬元;

  4、固定資產金額為: 萬元;

  5、債務(欠供貨商貨款)為: 萬元;

  以上債權、債務、資產明細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簽字確認,與本協議具有同等 約束力。

  三、在合作期內,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經營和業務往來 上, 分公司所有資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

  四、清算結束後,對 商貿有限公司 分公司截止清算結束之日之前遺留 下來的債務或應當承擔的各種支出費用,乙方、丙方不予認可,由甲方自行承擔。清算時,現有的 不良資產呆帳或死帳必須除外,時間確定為 年 月 日。該資產或債權不作為甲方的投資部分,但 是,三股東包括業務員必須盡力追要,盡力把應收款收回,把損失降到最低點。

  五、甲方以清算後確認其在 商貿有限公司 分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權和 資產(作價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出資。乙方現共投入資金 萬元,協議生效後首期注資 萬元,另 萬 元於 年 月 日前注資到位,剩餘 萬元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丙方方現共投入資金 萬元,協議生效 後首期注資 萬元,另 萬元於 年 月 日前注資到位,剩餘 萬元於 年 月 日前到位。

  六、 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三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 的股權;

  乙方佔有股份公司 的股權;

  丙方佔有股份公司 的股權;

  三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 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 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方可 以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餘部分留存公司作為資本填充;乙方和丙方可以在提取股利後再將其 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

  七、 公司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 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 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 大事項,由三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 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後, 公司的資金獨立調控運作處理,不得與總公司或其他分 公司或經濟實體混合使用,完全獨立核算,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稽核公司的的每月財務報表, 評議公司的運作狀況。江陰公司所有的一切經銷的產品的代理權為三股東共同享有,廠方的一切業 務往來由江陰公司認可,操作合談。凡是廠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獎金、獎品或者其他方面的優惠和 待遇,歸各股東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乙方、丙方享有優先的權利。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後顧之憂,甲 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後 月內,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並在 天 之內退還股本金,並且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結算給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後,在 至 時間內 三方不允許退出股份。在 時間後,如有哪方股東退股,其所持股權由其他股東認購,如其他股東 不認購,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轉讓給第三方。

  十、江陰公司合股後,股份合作公司作為北京燕京啤酒總廠在江陰地區代理商,應當獲取廠方 的書面認可並由廠方為新公司和股東出具相關證明、印章或簽字。

  十一、作為公司股東,同時作為經營運作人,作為公司的返聘人員,公司每月應付工資為 元,並享受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為了更好的進行資金調控運作,靈活使用,成立後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資產以及財會 資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後,如公司性質變更為獨立公司,為了更好的進行分配管理、市場運 作,內部協調等,營業執照法

  人代表或負責人變更為 。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四份,三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一份備 案,自三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丙方(簽名): 年 月 日

  見證方(簽名和蓋章):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股權分配合作協議書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夥)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四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 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丁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四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 乙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方實際出資為 萬元);四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按公司的利潤20%分紅),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並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A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四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夥:

  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四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

  ②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糾紛的解決

  5、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資,各佔總投資額的25%.

  六、公司正常運營後,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5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四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丁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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