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書模板集合五篇

雙方協議書模板集合五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什麼樣的協議書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雙方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雙方協議書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擬錄用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甲方上級有關規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就甲方同意接收乙方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保證在招聘、應聘時向對方提供的資訊真實可靠,入一方提供的資訊不真實或者故意隱瞞重大問題,另一方可隨時單方解除本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後果由非真實資訊提供方活隱瞞資訊方負責。

  二. 本協議簽署時,一方應已取得國家外語四級證書(或按710分計算,取得良好成績),現學位攻讀期間,學習成績優良,無補考或重修課目。

  三. 乙方在簽署本協議至到甲方報道期間不得參與上一級學位報名或考試,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理。

  四. 乙方報到時應持有學位證、畢業證和外語四級或六級證書(或成績單),否則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 自本協議簽署至乙方報道期間,如乙方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則本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 本協議簽署後,如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按甲方通知時間按期報到,則本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 在滿足二、三、四條的前提下,甲方承諾為乙方解決甲方所在地落戶指標。

  八. 乙方從簽署本協議到甲方報到正式工作期間,必須參加甲方統一組織的到指定醫院的體檢,體檢如出現下列疾病,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將乙方退回原學校或乙方戶口所在地,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負:腎病(包括腎衰竭、腎積水、腎炎等)、肝病(乙肝病毒攜帶者除外)、傳染性肺並心臟並精神並白血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工作的慢性疾病或者傳染玻。

  九. 乙方到甲方報到後,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上崗協議書》和《保密責任書》,在甲方指定崗位上崗工作,薪酬福利與待遇按甲方的規定執行。有甲方按照規定同意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實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首次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叄年(研究生合同期限為五年)。

  十. 乙方報到時,應攜帶本協議、報到證(派遣證)、戶口遷移證(或戶口卡)、應屆畢業生進京審批迴執、畢業證、學位證、四級證或六級證(或成績單),真實到甲方辦理報到手續,春、夏季應屆生的體檢時間分別為每年3月和8月,具體時間由甲方另行通知。

  十一. 本協議簽署後,加以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違約賠償乙方3000元;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一個月內違約,賠償甲方3000元,超過一個月後違約,賠償甲方4000元

  十二.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附條款,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方可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雙方協議書 篇2

  甲方: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乙方:

  本協議甲方委託乙方就甲方及甲方客戶進行有關人身傷害事故司法鑑定等相關專案進行技術諮詢或進行司法鑑定,並支付諮詢報酬。雙方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合作期限和方式

  一、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後如未續簽,本協議自行終止。

  二、合作方式:甲方就其業務需要向乙方進行司法鑑定諮詢,或委託乙方對其客戶或其客戶的侵害物件進行司法鑑定,或委託乙方參與訴訟,並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報酬;乙方就甲方的委託諮詢、鑑定事項提供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報告並根據甲方的需求參與處理訴訟事務。

  第二條 雙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乙方進行技術諮詢與鑑定的內容、方式:

  諮詢與鑑定內容:A、司法鑑定諮詢:交通事故、 工傷事故、刑事傷害、意外事故、醫療費合理性的稽核、醫療時限、續醫費、勞動

  能力、傷殘鑑定、死因分析、毒物鑑定(如酒精)、醫療糾紛、親子鑑定、個人識別、微量物證(如交通肇事車輛的遺留物等);B、處理以上有關案件及內容的鑑定事務;C、作為鑑定顧問協助甲方及其客戶出庭、並進行質證及訴訟,包括訴訟前的準備、訴訟過程中的出庭質證等。

  二、諮詢與鑑定報告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報告。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技術諮詢與鑑定,並向乙方出具《技術諮詢/司法鑑定委託書》,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應就甲方委託的該案件中有關所有司法鑑定的專業問題進行諮詢,並就鑑定結果出具書面的鑑定報告。乙方出具的諮詢、鑑定報告應具有法律效力。

  三、乙方應該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本協議專案的技術諮詢與司法鑑定工作: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資料,乙方一般在 日內完成技術諮詢與司法鑑定工作(複雜案件的完成時間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出具諮詢報告書或司法鑑定書。

  2、乙方有義務就其向甲方提供的諮詢、鑑定結果,積極協助甲方開展訴訟工作。

  3、乙方應選派有較好資質的人員為甲方提供諮詢、鑑定、訴訟服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出據真實、準確、採信度高、說服力強的具備法律效力的諮詢與鑑定報告。

  4、對於疑難案件,乙方應選派其權威人員主持處理甲方委託的相關事務,全力幫助甲方處理好疑難問題。

  5、乙方應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全面配合甲方工作,在公正鑑定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不受侵害,並幫助甲方合理減少損失。司法雙方協議書範本

  四、為保證乙方有效進行技術諮詢與司法鑑定工作,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鑑定諮詢與司法鑑定所需要的技術資料及其他條件:

  注:技術資料為影印件,並加蓋甲方單位的公章,如果為個人則在影印件上簽字予以確認。

  五、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如透過乙方的鑑定結果 及書面報告使甲方降低了傷殘賠付或相關賠付費用的(以原有的鑑定結論作為參照),甲方將按雙方約定的諮詢佣金報酬支付給乙方。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諮詢與司法鑑定報酬數額及支付方式:

  1、技術諮詢報酬數額:

  (1)對於單純司法鑑定諮詢案件(不包括醫療糾紛,主要針對有質疑案件),乙方在完成諮詢報告後收取人民幣 元/件(負責該案件所有司法鑑定有關的技術諮詢)諮詢費用。

  (2)對於需要乙方作為鑑定顧問協助甲方及其客戶訴訟的,乙方負責該案件從起訴到審判結束過程中所有司法鑑定有關的技術諮詢,收取人民幣 元/件諮詢費用,甲方承擔乙方出庭產生的交通住宿費用,在甲方客戶按照乙方鑑定結論實際接受甲方賠付後,甲方另外按乙方為甲方降低的經濟損失或賠償部分(以法院生效判決作參照)的1%支付諮詢佣金報酬,但需從中扣除諮詢費用數額。

  (3)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如乙方透過鑑定使甲方降低了殘疾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誤工費的(以原有的鑑定結論作參照),在甲方客戶按照乙方鑑定結論實際接受甲方賠付後,甲方將按乙方為甲方降低的經濟損失或賠償部分的 10%支付減賠佣金報酬,鑑定費用另計。

  2、技術諮詢與鑑定報酬由甲方按諮詢及委託鑑定案件的件數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一案一結。

  3、具體支付方式:以 方式支付。

  七、支付時間如下:

  (1)甲方向乙方提出書面委託,甲方應在乙方按本協議第四條第一項完成諮詢、鑑定報告工作後,在案件結案後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諮詢、鑑定費用,諮詢佣金報酬(諮詢費用從中扣除)。

  (2)特別約定:本協議中所指的乙方為甲方降低的經濟損失或賠償部分包括殘疾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誤工費等與鑑定結義直接相關的賠付費用。

  八、雙方應對有關案件及諮詢、鑑定協議中的內容予以保密。

  第三條 違約及賠償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應當按每逾期付款一日支付應付而未付技術諮詢報酬金額1%的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應當每逾期出具一日支付技術諮詢報酬金額1%的違約金。

  三、乙方承諾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合法鑑定資格,如因不具備合法鑑定資格,導致在與甲方的合作中造成甲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其他事宜

  一、雙方約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協議。

  1、發生不可抗力。

  2、甲方提供虛假材料或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技術諮詢報酬。

  3、乙方司法鑑定資質或人員發生變化,不再具備甲方委託的司法鑑定事項相對應的處臵能力的。

  4、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不能保障甲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能幫助甲方減少經濟損失的。

  二、甲方保留就個案另行委託乙方之外的諮詢或鑑定機構另行諮詢、鑑定、參與訴訟的權利,如經證實乙方提供的諮詢、鑑定、訴訟服務的過程或結果有失公允、不利於保障甲方合法權益的,甲方有權不支付諮詢、鑑定費用以外的佣金報酬,直至隨時解除協議、終止合作。

  三、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在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四、雙方約定本協議其他相關事項為: 。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雙方協議書 篇3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法定代理人:

  調解機構:

  患者的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住址 職業 協議地點:

  患者 於 年 月 日因 在醫方處住院(門診) 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願透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著當事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 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後,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註日期: 年 月 日

雙方協議書 篇4

  甲方: 地址: 授權代表: 乙方: 地址: 授權代表:

  鑑於:甲乙雙方正在就【 填寫專案名稱 】進行會談或合作,需要取得對方的相關業務和技術資料,為此,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訊的定義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註或指明是保密資訊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資訊(下稱“保密資訊”),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資訊:

  (一)已經或將公佈於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訊,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訊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訊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股東、董事)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訊。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訊。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訊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專案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後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訊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訊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訊影印或複製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專案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專案,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並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燬或向對方返還其佔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訊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訊的全部檔案和其它材料並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檔案或材料的複製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並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於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訊,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訊的照料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訊並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智慧財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訊的儲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儲存必要的保密資訊,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專案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訊。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訊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式做出答覆。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取得對方同意並將披露的影印件抄送對方後,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的任何報告、宣告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訊。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式,本協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進行仲裁。仲裁使用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地點為深圳。

  第六條 協議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雙方協議書 篇5

  協 議 書

  甲方:涇縣昌橋鄉中心衛生院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為了使患者能夠得到完整的醫療護理服務,確保醫療安全,經雙方協調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檔案,選擇合理的醫療護理方案。

  2、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及遵守職業道德,履行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4、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要求醫護人員對其隱私保密的權利。

  2、有獲得有關本人疾病資訊的權利。

  3、有對本人進行治療時知情同意的權利。

  4、有遵守院規,不得隨意外出,服從醫囑與醫務人員全面合作的義務。

  5、有遵從醫囑及時出院,並保護自己,按時複診,減少復發的義務。

  三、特別強調事項

  1、綜上所述的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共同遵守。

  2、乙方住院期間宜安心治療,不得任意離院外出。乙方已被告知其本人病情以及外出對本人健康甚至生命的危險,並明白外出的危險包括上述醫療風險及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本人自願承擔外出的一切風險和後果。如外出期間發生不良後果本人免除所有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一切責任。

  3、乙方已被告知,外出期間發生意外時,應立即與住院所在科室聯絡,以便可以當即採取各項緊急措施。

  4、住院病人的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丟失自負。

  5、住院病人需陪護一人,陪護離院時必須得到病人及院方同意。 本協議雙方簽字後存入病歷中儲存。

  甲方(蓋章):乙方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

  代理人與患者關係: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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